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是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指人类智力成果的原创性劳动成果,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计算机程序等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由法律所保护。
2.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成果所享有的版权。
包括对作品的构思、写作、修改、演奏、演唱、展览、发表、传播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3. 商标权:指商标人对其在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内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包括对商标的标识、使用、宣传、注册、续展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4.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其创作的发明或者设计所享有的专利权。
包括对发明、设计、方法、产品及其改进所享有的权利。
5. 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2年颁布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保护期限等。
6. 商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颁布的一部保护商标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续展、侵权处罚等。
7. 专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8年颁布的一部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保护期限、侵权处罚等。
除了上述七部法律法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体系下对于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赋予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专利法专利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者或者设计人,对于其实施新颖、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享有在一定时期内排他权的一种权利。
专利法保护创新技术的创造者,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商标法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等形式。
商标法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商标混淆和恶意抄袭。
三、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包括文学、音乐、美术、摄影、电影、软件等各类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立性,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专有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专有技术秘密是指由科研机构、企业或者个人独立开发或者掌握的具有经济价值并且获得合法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
专有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旨在保护技术秘密的所有者,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和非法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五、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而制定的法律。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间谍等不道德和非法手段,该法律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以指令代码形式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和相关的文档资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软件著作权和维护软件市场秩序的措施,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七、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实施。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创作者和创新者的保护,也是对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的方式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总结知识产权法的名词解释涵盖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有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大全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全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全⼀、名词解释:1、⼯业产权:是指⼯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经济意义的⼀种⽆形财产权,确切的说,⼯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产权:是⼈们基于⾃⼰的智⼒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依法享有的权利。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智⼒成果⽽产⽣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的确认、保护和利⽤着作权、⼯业产权以及其他智⼒成果专有权利的⼀种法律制度。
4、⽂学产权:是关于⽂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其保护范围,从⽽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5、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着作权⼈对⽂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定物体上,由⼀系列伴⾳或⽆伴⾳的画⾯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7、着作权主体:或称着作权⼈,是指依法对⽂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主体包括⾃然⼈、法⼈和⾮法⼈单位,在⼀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着作权主体。
8、其他着作权⼈: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法⼈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或⾮法⼈单位⼯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起,它是法⼈或⾮法⼈单位安排其雇员或⼯作⼈员履⾏职责和任务⽽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公民个⼈的作品,也⾮法⼈或者⾮法⼈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
⼀般情况下,着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然⼈或组织也可能成为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等。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5、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7,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8、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9商标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
10、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1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4、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15、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16、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17、商品装潢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人们对其智力成果(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之统称.2.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权确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著作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基于特定作品的人身权和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有其利益的财产权的结合体,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5.文字作品: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6.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形式表现的作品7.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作品8.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9.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记录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作品10.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而绘制的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以及为反映地形地貌,说明事物原理结构而绘制的地图和示意图.11.模型作品:为展示实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绘制的立体作品,如建筑模型,产品模型.12.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13.委托作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创作的作品14.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15.演绎作品(派生作品):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的表达而形成的作品16.著作人身权: 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享有的,与人身相连,无直接财产利益的权利17.发表权: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18.署名权: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作品之间特定关系的权利19.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20.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1.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为了经济利益使用,处分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划分角度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
本文档旨在解释与知识产权法学相关的一些重要名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概念的含义。
1.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现某种知识或信息时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各类法律保护的权益。
2. 专利权
专利权是对发明的独占使用权,即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立的、排他的权利。
它可以保护发明的技术内容,防止他人在一定时期内在相关领域内复制或使用该发明。
3. 商标权
商标权是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指
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可以防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
上使用相似的商标。
4.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对以文学、艺术或科学形式表达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凡是能够通过某种形式记录下来的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5. 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是指某个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一种特定的技术或专利。
通过专有技术的掌握和应用,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并保护自己的技术知识不被他人非法使用。
6.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计算机软件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以上是对《知识产权法学》中一些重要名词的简要解释。
希望本文档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2、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业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3、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4、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5、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力: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种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6、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7、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提供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在合同有效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各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10、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
11、广播组织的权利:是指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2、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制度。
13、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14、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15、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16、著作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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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一、名词解释:二、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三、2、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着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五、4、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六、5、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七、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八、7、着作权主体:或称着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着作权主体。
九、8、其他着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十、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十一、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着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十二、11、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着作权的人。
十三、12、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四、13、电影作品:是指为了便于放映而连续摄制在感光胶片上,或配有声音的连续图片影像作品。
十五、14、地图:是指运用制图原理来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地理图、地形图、政区图等。
十六、15、线路图:是指运用线条来反映一定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航线图、铁路图等。
十七、16、解剖图: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各种动物身体内部结构的图形。
十八、17、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的或不带词的作品。
十九、18、戏剧作品:是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二十、19、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弹词、评话等的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二十一、2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其文字说明。
二十二、21、工程设计图纸作品: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二十三、22、电视作品:是指利用无线传送和接收装置的图像和音响的组合制品。
二十四、23、录像作品:是指利用电子摄像技术记录各种社会活动,或对戏剧、曲艺、舞蹈、电影和电视等表演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电视播放装置使之真实再现的图像表现形式。
二十五、2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舞蹈作品的创作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
二十六、25、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二十七、2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二十八、27、保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情性。
二十九、28、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就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也无法实现复制作品所追求的经济利益。
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三十、29、制片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着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的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自行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摄制。
三十一、30、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着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所进行的控制,即着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播放形式进行传播。
三十二、31、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注释权和编辑权等。
三十三、32、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三十四、33、着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三十五、34、着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着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三十六、35、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权利。
三十七、36、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三十八、37、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着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三十九、38、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着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着作权人。
四十、39、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虽非着作权,却是与着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四十一、40、着作权集体许可合同:着作权集体许可合同是着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
这是为了便于着作权许可证贸易的开展,简化许可使用手续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许可合同。
四十二、41、着作权许可证贸易: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人即着作权人,将着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着作权使用费,这种形式被称作着作权许可证贸易,它是大多数着作权人实现其着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四十三、42、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四十四、43、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着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着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四十五、44、着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通过代表着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着作权人的活动。
四十六、45、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十七、46、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权简称为“专利”。
四十八、47、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四十九、48、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五十、49、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
五十一、50、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十二、51、对比文件:是指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相关的或有关的文献。
五十三、52、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在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专利审查人员只能将每一份对比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单独与被审查对象进行比较,而不允许将几份对比文件组合起来作为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五十四、53、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五十五、5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五十六、55、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五十七、56、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五十八、57、非职务发明创造:也称自由发明创造,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自己的时间、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五十九、58、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间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六十、59、单一性原则: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六十一、60、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它是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六十二、61、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六十三、62、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六十四、63、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六十五、64、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公民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