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自产产品发给员工是否要视同销售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中,无偿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而上述行为的有偿,则一般界定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而对于有偿与无偿的概念,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清晰的政策进行界定,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实务中一般按照有利于征管的简便原则处理。
案例案例1:甲企业进行促销活动,顾客关注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得产品一件。
案例2:甲企业销售货物100件,销售额为10万元,同时赠送10件同类型货物。
案例3: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甲乙为关联企业。
案例4: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因提供租赁服务,甲企业从乙公司购买货物可以享受1%的折扣。
案例5:甲企业向公益机构赠送自产衣服一批。
上述案例中,哪个是有偿?哪个是无偿?相关文件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单小结上述文件的含义,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有偿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笔者认为,取得的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有偿的概念。
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 发放给职工, 虽然增加了职工的福利待 遇, 但企业毕竟丧失了获得现金流入的 机会, 对企业来讲是一种损失。 尽管如 此,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以自产 产品发放给职工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现 象还是十分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 企业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非货币 性福利的产品多为滞销或接近于有效使 用期的产品, 虽然发放给职工会使企业 遭受一定的“损失”,但却 可 减 少企 业 的 无效库存,节约存储费用;同时,非货币 性福利的发放也可以使企业在没有实际 现金流出的情况下,对职工的负债减少, 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压力;第二,由于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以自产产品发 放给职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 可以确认 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当企业主营业绩欠 佳,而使营业利润偏低时,可以通过非货 币性福利的发放,而增加当期会计利润。
计算基础。 例如,甲企业将商品提供给职 工时,按照 20%的商业折扣计算销售额 , 那么甲企业的销售额正好与其成本相 同。 甲企业以此为基数计算出的应缴纳 增值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当是 甲企业产品成本中未缴纳过增值税的价 值所应当缴纳的部分。 这样处理既可以 减轻企业的负担, 也使业务更符合经济 实质。
借: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非货币性 福利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 额 )17 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讲 解 2008》下 ,企
业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非货币性福利的 会计分录进行修正后, 可以真实的反应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 避免企业在 没有实际现金流入的情况下, 缴纳企业 所得税,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但以于无论 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增值税法都将该类 业务作为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因此虽然 企业不会由于此类业务带来现金流入, 却会引起实际的现金流出, 给企业的财 务管理造成一定的压力。 蒉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 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 视同销售”。
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1)税收制度规定。
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 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自产自用应视同销售, 应正常缴纳增值税, 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
如果自产自用产品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即上述自产自用行为应当作为收入处理, 应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
(2)会计制度规定。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并没有专题予以明确统一规定, 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均有相关规定, 其中具有核心指导地位的是收入准则, 其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有助于会计处理中判断收入是否确认。
二、会计实务界对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不同会计处理上述税收制度规定, 直接、具体指导和规范了税收实务。
在税收实务界, 对于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 即都是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并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增加应税收入, 计入应税所得。
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
具体表现在:(1)只需按自用产品的成本转账, 不确认收入。
原因是自产自用只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 不存在销售行为, 不符合正常销售的条件, 没有产生现金流量。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摘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为广大会计工作者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指明了方向。
就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正常销售的各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浅析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视同销售”的含义“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税法中的名词。
“视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从会计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而税法在税收意义上要求纳税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作为销售处理,用于其他方面则要求企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缴纳相关税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本文就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
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工程,则直接按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库存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的计税价值确定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入账[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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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入账[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用途又可以分为个人福利和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个人则属于个人福利,企业将自制成品用于内部的集体福利事项(如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则属于集体福利。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8〕828号的补充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一方面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需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因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而需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问题。
即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均需视同销售。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在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要求中已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章“职工薪酬”中也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因此,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实际上已不存在差异,即无需再专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处理,此情形下企业应分3步作如下会计处理:决定发放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福利时,借记。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入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入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用途又可以分为个人福利和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个人则属于个人福利,企业将自制成品用于内部的集体福利事项(如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则属于集体福利。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8〕828号的补充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一方面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需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因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而需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问题。
即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均需视同销售。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在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要求中已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章“职工薪酬”中也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因此,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实际上已不存在差异,即无需再专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处理,此情形下企业应分3步作如下会计处理:决定发放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福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但必须注意的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则无需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因此,对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则需考虑视同销售的问题,但必须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会计实操经验】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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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及会计处理纳税人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必须按销售额*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否确认收入则视该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引起产品的产权发生变化而定。
1、当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生产免税货物、在建不动产或者用于营业税其他应税劳务的,由于产品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属于本企业,则该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并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借:生产成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当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发放福利、有业务招待、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或无偿赠送时,由于产品的产权已经转移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再属于本企业,则该视同销售行为须确认收入并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或无偿赠送时,由于货物的产权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也须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开票,以及开具何种发票。
(1)当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时,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进项税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否则开具普通发票。
(2)当纳税人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时,由于不涉及对方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开发票,此时,只有发货单或领料单、福利发放表等企业自制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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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发给员工是否要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发给员工是否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