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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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件分析(范文大全)

黄光裕案件分析(范文大全)

黄光裕案件分析(范文大全)第一篇:黄光裕案件分析黄光裕个人简介:黄光裕,17 岁随其兄弟来到北京,用 3 万元的贷款开始了家用电器的经销。

1987 年 1 月~1997 年 7 月,国美电器任总经理;1988 年 7 月~1992 年 7 月,中国人民大学一分院学习;1997 年 7 月~现在,鹏润投资公司任总裁。

到今天,鹏润投资的国美电器连锁已占有国内家电分销市场的 35%,2002 年 10 月 26 日,黄光裕重新执掌国美。

2003 年,黄光裕只以仅仅 5800 万港元的成本控制了一只原名“京华自动化”(493HK)的香港股票,并在后来改名为“中国鹏润”。

2004 年 6 月,黄光裕让市值只有 2 亿的“中国鹏润”掏出 88 个亿,来收购他全资拥有的国美电器 65%的股权。

这项收购之前,胡润把黄光裕所有财富定格在 46 亿,而此次交易后,黄光裕的账上财富迅猛飙升近一倍。

2004 年 9 月 10 日,“中国鹏润”正式更改为“国美电器”。

2004 年9 月底,黄光裕卷土重来,再次配售3 亿股。

配售价每股 3.98 元,“国美电器”融资成功高达 12 亿港元的现金。

专题: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案件缘由的三大猜测在黄光裕事件爆发后,各家媒体一直在“寻找”黄光裕,并通过各种关系求证黄光裕究竟是否已被拘查以及其背后真正的原因。

目前,黄光裕控制的国美电器(0493.HK)中关村科技、(000931)以及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 金泰(600385)都已停牌,等待进一步公告,相信水落石出的日子不会太久。

猜测一:“涉嫌操纵股价” 记者从有关人士得知,黄光裕此次所涉及资本市场违规之事与 ST 金泰无关,而是涉嫌操纵另外一只股票股价。

分析人士认为,国美电器是香港上市的公司,如果黄光裕在香港操纵股价,应该由香港警方介入,而不是内地公安机关。

因而,这位分析人士认为黄光裕操纵股价也应该将国美排除。

在“鹏润系”中,仅三联商社没有停牌,这表明三联商社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要求,那么三联商社应该与操纵股价无关。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德发案”是指1994年中国浙江省温州市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案发地为当时温州市的经济特区——白鹿经济开发区德发公司。

该案涉及到德发公司的董事长喻浩平与副董事长喻浩凯,以及多名公司高管、员工、职工和其他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骗取资金达数百亿元。

案件的背景是1990年代初期,中国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民间借贷活动兴起,许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苦于没有得到传统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支持,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

德发公司利用了这一市场需求,通过高额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存款人。

德发公司并没有将吸收到的存款用于正当的经营和回报,而是用于扩大规模、购置房产等非经营性支出。

这导致了该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无法为存款人提供正常收益。

随着被骗者的数量越来越多,存款人纷纷报案。

最终,该案暴露出来并在1994年9月爆发。

此案的影响之一就是引起了中国金融体系的震动。

案件曝光后,许多类似的非法集资骗局相继被揭露,人们对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中国政府也加强了对金融监管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来遏制非法集资现象。

“德发案”也反映出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薄弱之处。

在该案中,德发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长期存在,而相关监管机构并没有及时发现和干预。

这既与金融监管的滞后有关,也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密切有关。

此案也成为中国政府反腐倡廉和金融监管改革的起点之一,推动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此案也使人们对金融投资的风险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

虽然非法集资案件属于非正常的金融活动,但其背后暴露出的信任危机和金融风险仍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此案也对投资者提出了警示,要谨慎选择投资项目,保护自身权益。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2023企业家犯罪报告

2023企业家犯罪报告

2023企业家犯罪报告引言企业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以创新、创业为基础,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的增长。

然而,有一小部分企业家却选择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本报告将对2023年企业家犯罪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犯罪类型及案例分析1. 财务犯罪案例1:虚假财务报表在2023年,虚假财务报表成为了企业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

许多企业家为了掩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通常会通过夸大收入、隐藏债务、漏报损失等手段,虚构财务数据来欺骗投资者、股东和监管机构。

案例2:内部控制缺失另一个常见的财务犯罪问题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缺失。

一些企业家会通过篡改财务数据、操纵股价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并对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不良影响。

2. 腐败行为案例3:行贿受贿在商业环境中,行贿受贿是一种常见的腐败行为。

企业家为了获得合同、政府支持或其他资源,可能会通过行贿手段来满足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4:侵占公款另一种常见的腐败行为是企业家侵占公款。

一些企业家滥用职权,将企业的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或者虚构虚假支出来获取非法收入。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损害了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3.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5:盗窃商业机密知识产权侵权是企业犯罪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企业家通过盗窃商业机密、侵犯专利权、抄袭产品等方式,窃取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还破坏了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生态系统。

影响及应对措施企业家犯罪不仅给企业自身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企业家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加强监管措施:政府应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和风险。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企业犯罪的打击中来。

徐翔团伙案件总结汇报

徐翔团伙案件总结汇报

徐翔团伙案件总结汇报
徐翔团伙案件是中国金融界的一桩重大刑事案件,此案涉及到一系列金融诈骗行为。

徐翔作为案件的主犯,率领一众成员以虚构项目、制造市场炒作等手法,通过欺骗、操纵股价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首先,徐翔团伙案件的背景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不健全和监管层出不穷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徐翔和他的团伙得以借助市场漏洞和监管缺失实施违法行为。

他们利用虚假信息炒作股票,通过收购股票控制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屡次获得非法利益。

其次,徐翔团伙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样且巧妙。

他们从项目模式的虚构、市场营销手法的渲染,到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一系列针对投资者和市场的欺骗手段都得到了运用。

他们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通过炒作股价、制造市场恐慌等手段,达到违法获取利益的目的。

此外,徐翔团伙案件给金融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徐翔等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扰乱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信力,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化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对于徐翔团伙案件,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通过破案经验和技术手段,成功侦破了案件,并将徐翔等主要犯罪分子抓捕归案。

以上是对徐翔团伙案件的简要总结汇报,此案的发生一方面揭示了金融市场监管的不足和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市场机制和加大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应对类似案件的发生,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09年12月30日法人杂志文本刊特约研究员王荣利为了持续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笔者收集了2009年度广受媒体关注的95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状况予以总结和研究,形成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涉案落马的企业家概况本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35人,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31岁,平均年龄46.04岁。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的国企企业家,影响较大的至少有10人。

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中国华[0.09 -7.14%]陆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陕西省科协原副主席葛雄;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王俊武;浙江巨化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志翔;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原厂长、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原总经理廖为宏;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德新;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旭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邵志和;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原党委书记万年保;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阜阳分行腾达支行原副行长李群。

上述落马的10人中,年龄最大者为曾德新和黄旭明,均为63岁;年龄最小者为李群和廖为宏,分别为45岁和46岁。

10人的平均年龄为53.6岁,恰好与笔者所做《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出的国企企业家落马的平均年龄53.69岁非常接近。

上述10人涉嫌犯罪的罪名,除了康日新尚未明确、李群涉嫌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犯罪之外,其余8人均为受贿罪。

8名涉嫌受贿犯罪的人员中,除了叶志翔受贿金额尚未公布之外,其他7人受贿金额合计3631万元,人均518.7万元。

媒体违法案例分析

媒体违法案例分析

媒体违法案例分析媒体违法案例分析:《XX日报》重大违法事件案例时间:2005年案例地点:某省某市案情细节:2005年7月1日,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媒体违法案件。

当天的《XX日报》在头版头条刊发了一篇名为《政府贪腐案爆发,高官一网打尽》的报道。

该报道中指控某政府官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嫌收受贿赂,致使政府投资巨额资金造成巨大损失。

此事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然而,经过后续调查与核实,发现《XX日报》的报道存在严重的失实和诽谤成分。

首先,所谓的政府贪腐案并未得到确凿证据的支持,且相关涉案官员也并未受到正式的调查与起诉。

此外,报道中所称的巨额资金损失也是站不住脚的,整个报道完全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经法院的审理,于2006年1月18日,该报社编辑主任以及参与撰写该报道的相关记者被依法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敕》第23条,以虚假不实的报道,诽谤他人名誉,破坏社会和谐。

编辑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记者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支付了巨额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媒体违法案件,涉及到虚假报道与名誉侵权。

媒体作为社会的公器,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履行社会责任。

但不幸的是,有些媒体在追求轰动新闻和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忽略了应有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在这个案例中,《XX日报》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新闻出版署敕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平与社会和谐的稳定。

媒体在报道时必须注重事实真实性,并且应当对报道对象进行严格的梳理和核实,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

若出现失实情况,媒体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此外,媒体工作者也要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即便是按照编写报道的要求,媒体从业人员也应当清楚,在报道中切不可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

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这起媒体违法案例,提醒我们媒体机构与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履行好新闻传媒的社会职责。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褚时健——推动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悲剧代妍摘要褚时健曾意气风发的带领云南红塔集团创造了奇迹,却在他即将卸任之际,因经济问题而接受调查,最终锒铛入狱。

法律的正义当然不容践踏,然而今天当我们再反思褚时健案件时却不得不承认,正是这样一个曾经备受尊敬的企业家的悲痛经历,推动了法制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褚时健经济问题法律的正义法制完善社会进步案情简介1979年10月,褚时健开始担任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当时该厂生产设备落后,生产规模仅相当于一个乡镇企业,而褚时健上任后,大力推行改革措施,使得企业迅速翻身并快速成长,而后他更进一步的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在十几年的打拼之后,红塔集团(前身为玉溪卷烟厂)成为当时亚洲最一世界第五的烟草企业,累计为国家利税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红塔集团年利润最高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然而就在褚时健将要功成身退的时候,却因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主谋私分公款355万美元(其中个人贪污170多万美元)以及家人的严重经济问题而被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褚时健后因身体健康问题而被允许保外就医,现在经营着自己的一片果园,过着半隐居的生活。

一、法律公正不容践踏1995年,时任云南红塔集团总经理的褚时健被人举报贪污,在之后对该案件的调查中,负责督办的该案的中央纪委第九监察室与地方政府、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一道,排除万难,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并最终将褚时健等人送上法庭。

在褚时健案件的审判中,其律师提出,褚时健为红塔集团(及其前身玉溪卷烟厂)工作打拼10多年,将一个濒临破产的小厂,变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国际知名企业,其间为国家创造利税数以千亿计,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希望法院考虑这些贡献,从轻判罚。

而法院认为对于褚时健的贡献,国家和党从政治上和物质上都给予了相应的荣誉和待遇,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功劳多大,也不能超越法律界限,犯罪了就应该接受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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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仲民同时认为,从现有披露的国有企业高管典型案例来看,纪委和国资委的监管都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国有企业的纪委监察部门,作用相对较弱。而一些企业存在“总经理负责制”变成“总经理决定制”的现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的作用有限,增加了国企高管滥用职权的风险。
“过分放纵的权力和贪婪的欲望,是对制度构成最严重破坏且最难以制约的因素,而规制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依靠‘法治’制约权力。”李仲民表示。
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看来,目前我们关于预防企业家犯罪已有很多制度建设,但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贯彻。
“现在感觉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是中央确实抓得比较紧,抓得比较多;二是自媒体、网络等渠道逐步兴起。”吴情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之所以感觉以前企业家犯罪案
李仲民认为,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国企高管贪腐案件的案发率可能还会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实施完毕至案发往往存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相当部分贪腐类犯罪实际上发生时间较早,只是在反腐工作的大力推进期间案发。
“随着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等战略措施的实施,在未来一段时间国企高管新犯贪腐案件的数量可能又会慢慢减少。”李仲民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亦认为,反腐体系由司法体系、监察体系、党内监督体系等共同构成,目前的反腐措施已经不算少,但措施有,规定得却不能说完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要与时俱进。
“所有企业内的工作人员都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既不能玩忽职守,也不能滥用职权,不能为自己谋利,亦不能为他人谋利。很多制度我们是有的,只是没有落到实处。”上述刑事司法专家亦表示,这需要一种长期有效的制度建设,此外,制度出台之后要严格执行,严格监督。
在2016年的最后一周,《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新鲜出炉(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本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旗下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携手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社,并联合中国杂志社共同发布。这已是法制日报社第8年发布相关年度报告。
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企业家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其中既有外部立法、执法和经济环境的原因,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因素。
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目的也正是如此,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在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的关口,企业家犯罪现象凸显的意义更为重大。
导致数字增长的双重因素
就8年以来的企业家犯罪数据来看,企业家涉案数量一直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有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度增加的因素,亦有持续反腐败、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因素。与此同时,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数据的持续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企业家生存环境仍不容乐观。
但与此同时,尽管反腐工作在大力推进,但腐败的现状仍屡禁不止,反腐败制度性建设并未完善。
李仲民认为,国企高管犯罪具有与其他犯罪的共通性,即都难以彻底消除,只能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公众可能会陷入疑惑,为何打击腐败的力度越大,腐败现象越严重?是不是打击腐败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感性判断。党的以后,党和国家加大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确立了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也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惩处力度。”李仲民表示,从一系列措施可以看出,无论政策上还是法律上,打击腐败的力度都在加大。
“对于数据增长背后的原因,我认为是多方面的,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类型来分析。”西南政法大学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仲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仲民认为,就民营企业家犯罪而言,主要涉及三类:融资类犯罪、经营类犯罪及腐败类犯罪。其中,近几年融资类犯罪数量的增幅一直处于前列。
究其原因,一方面,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仍面临着融资压力,在制度性融资受阻后,往往会将融资需求转向民间的非制度性融资,由此容易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类罪名;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裁判文书的上网、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移动终端的信息共享、专家学者的专题性研究等多层面措施的深入和推进,使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的可检索范围扩大,由此也会导致统计数据的增长。
一直以来,国企高管涉案情况远高于民企,凸显国企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任重而道远。而随着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等技术手段结合的犯罪现象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相关的犯罪。在2016年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p2p等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类型十分突出。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家涉案,应慎用强制手段,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厘清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界限。意见的发布,被认为对于企业家生存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有积极意义。
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
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近几年连续查处了一批涉嫌贪污腐败的国企高管,2016年的犯罪报告显示,国企高管贪腐类犯罪再次成为占比最高的犯罪类型。
就今年的报告数据来看,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者不乏其人。如省物资集团原董事长庄耀,这位曾经带领企业扭亏为盈的全国劳动模范,最终沦为涉嫌贪腐5.7亿元的巨贪;与之类似的还有龙煤集团于铁义案,涉案金额3亿元;以及回国自首的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永明案,涉嫌诈骗和贪污金额高达2.5亿美元。
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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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篇一: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吕斌
最新的犯罪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家刑事涉案情况仍不容乐观——共有超过600名企业高管涉案。
“显然,前者是企业家生存环境方面的原因,后者是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方面的原因。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企业家涉案数量的增长,并不完全意味着犯罪的绝对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可统计的范围扩大而导致犯罪‘黑数’减少。”李仲民认为。
“国家近些年来对于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企业家犯罪的查处,我觉得某种意义上也是个同向关系。”一名刑事司法专家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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