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过分放纵的权力和贪婪的欲望,是对制度构成最严重破坏且最难以制约的因素,而规制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依靠‘法治’制约权力。”李仲民表示。
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看来,目前我们关于预防企业家犯罪已有很多制度建设,但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贯彻。
“现在感觉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是中央确实抓得比较紧,抓得比较多;二是自媒体、网络等渠道逐步兴起。”吴情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之所以感觉以前企业家犯罪案
李仲民认为,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国企高管贪腐案件的案发率可能还会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实施完毕至案发往往存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相当部分贪腐类犯罪实际上发生时间较早,只是在反腐工作的大力推进期间案发。
“随着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等战略措施的实施,在未来一段时间国企高管新犯贪腐案件的数量可能又会慢慢减少。”李仲民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亦认为,反腐体系由司法体系、监察体系、党内监督体系等共同构成,目前的反腐措施已经不算少,但措施有,规定得却不能说完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要与时俱进。
“所有企业内的工作人员都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既不能玩忽职守,也不能滥用职权,不能为自己谋利,亦不能为他人谋利。很多制度我们是有的,只是没有落到实处。”上述刑事司法专家亦表示,这需要一种长期有效的制度建设,此外,制度出台之后要严格执行,严格监督。
在2016年的最后一周,《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新鲜出炉(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本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旗下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携手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社,并联合中国杂志社共同发布。这已是法制日报社第8年发布相关年度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和研究这一现象,对相关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下面是一份关于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报告。
1.背景介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家有着丰厚的利润和权力,但也存在一些企业家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利益的现象。
企业家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市场规则和经济秩序。
2.常见类型分析:(1)贪污受贿:一些企业家利用职权便利,收受贿赂,甚至挪用资金,严重损害了企业经济利益和员工权益。
(2)偷税漏税:企业家为逃避税款缴纳,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
(3)违法经营:一些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手段,如虚假宣传、垄断行业等,使市场无序,影响消费者权益。
(4)内幕交易:企业家利用其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等操作,牟取非法利益。
3.犯罪原因分析:(1)利益驱动:一些企业家面临巨大的供应链压力、市场竞争等,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违法手段获取利益。
(2)监管不力:监管机构对企业家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家对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足够的恐惧感,从而鼓励了犯罪行为的产生。
(3)道德缺失:一些企业家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只关注自身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和法律法规的约束。
(4)从业经验:一些企业家在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资源和人脉关系,利用这些优势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4.对策建议:(1)加强监管:完善企业家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企业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企业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和引导企业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家行为规范。
(4)强化内部监管:加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预防和遏制企业家犯罪行为。
通过对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问题。
只有加大法制力度,加强监管,加强企业家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企业家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分析与完善

电子 科技集 团所属 5家单位 为职 工垫 资购 买住 房 , 涉 及金 额 3 . 8 l 亿等0 。法 制 日报社 《 法 人》 杂 志等 单位 2 0 1 2年 向外 界发 布的
股东代 表 向委 派机 构进行 履职 情况的报 告 , 履 行 出资 人职责 的机
济 的重 要支 柱 , 其运 营关 系着 国 家经济 的健 康发 展 。 但 国有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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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企业是 我 国市场 经济 的 重要主 体 和社会 主 义公有 制 经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4 5 . 0 2 的信息披 露做 出了相关 规定 。 其 次, 对于 非上 市 的国有企 业 , 信息 披 露的规 定主 要体现 在
接的 因素 。 而 实现 监督 , 前提 是信 息 的公开 透 明。我 国非上市 国
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看来,目前我们关于预防企业家犯罪已有很多制度建设,但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贯彻。
“现在感觉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是中央确实抓得比较紧,抓得比较多;二是自媒体、网络等渠道逐步兴起。
”吴情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之所以感觉以前企业家犯罪案例没有那么多,是因为很多案件没有报道,信息不流通。
而如今,这一现状已大为改观。
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近几年连续查处了一批涉嫌贪污腐败的国企高管,2016年的犯罪报告显示,国企高管贪腐类犯罪再次成为占比最高的犯罪类型。
就今年的报告数据来看,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者不乏其人。
如省物资集团原董事长庄耀,这位曾经带领企业扭亏为盈的全国劳动模范,最终沦为涉嫌贪腐5.7亿元的巨贪;与之类似的还有龙煤集团于铁义案,涉案金额3亿元;以及回国自首的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永明案,涉嫌诈骗和贪污金额高达2.5亿美元。
李仲民认为,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国企高管贪腐案件的案发率可能还会增长。
但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实施完毕至案发往往存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相当部分贪腐类犯罪实际上发生时间较早,只是在反腐工作的大力推进期间案发。
“随着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等战略措施的实施,在未来一段时间国企高管新犯贪腐案件的数量可能又会慢慢减少。
”李仲民表示。
但与此同时,尽管反腐工作在大力推进,但腐败的现状仍屡禁不止,反腐败制度性建设并未完善。
李仲民认为,国企高管犯罪具有与其他犯罪的共通性,即都难以彻底消除,只能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公众可能会陷入疑惑,为何打击腐败的力度越大,腐败现象越严重?是不是打击腐败的力度还远远不够?“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感性判断。
党的以后,党和国家加大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确立了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刑事政策。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也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惩处力度。
”李仲民表示,从一系列措施可以看出,无论政策上还是法律上,打击腐败的力度都在加大。
企业家违反犯罪报道

陕籍律师王荣利连续4年来研究、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以2011年为例,全年国企老总和民企老板的犯罪案例总数为199例。
而刚刚过去的2012年,仅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就“占满”了这一数据,另有国企老总犯事107例。
几乎每天都发生一起企业家犯罪大案。
而涉案金额更是令人咂舌:一桩“地下炒金案”非法交易额达8000亿元、另一个“地下钱庄”涉案727亿元……306例企业家犯罪案件涉案总额超万亿。
2012年每天一起企业家犯罪案件涉案总额超万亿记者孙强连王荣利自己也没想到,当他把持续了一年的统计略作汇总,得到的初步结论令人惊讶——刚刚过去的2012年,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企业家犯罪案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306人因此落马,涉案总额超万亿元。
从2009年起,陕籍律师王荣利每年都在做这项工作:从年初开始,他留意着媒体对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公开报道,并作统计、归纳,到年终时分析、研究。
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的王荣利,日前接受华商报记者专访,披露并解读了《2012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
该报告近3万字,分为“国企高管犯罪案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2012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十大特点”及“十大落马国企企业家、十大落马民营企业家”等九部分。
这份报告显示,2012年全年,被媒体曝光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共计306例,比上年度增加了107例。
王荣利为此在“前言”中说,这是一份令人心情沉重的沉甸甸的报告,它不像“富豪榜”那样受人欢迎,令一些人喜笑颜开;它也不像一般的总结报告那样,总结成绩一大推,指出问题一点点,所以可能有人并不喜欢读到它。
但是,假装看不见,并不等于它没有发生,甚至是在“前赴后继”不断发生着……国企高管共同犯罪增多“均贪”3千万王荣利统计,2012年经新华社等媒体公开报道的306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国企高管涉案107例、民营企业家犯罪199例,分别比上年度增加了19例和88例。
在107例案件中,王荣利发现,国企高管犯罪的突出特点是“共同犯罪”增多、触犯罪名多、受贿及贪污多。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汇编

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09年12月30日法人杂志文本刊特约研究员王荣利为了持续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笔者收集了2009年度广受媒体关注的95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状况予以总结和研究,形成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涉案落马的企业家概况本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35人,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31岁,平均年龄46.04岁。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的国企企业家,影响较大的至少有10人。
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中国华[0.09 -7.14%]陆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陕西省科协原副主席葛雄;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王俊武;浙江巨化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志翔;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原厂长、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原总经理廖为宏;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德新;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旭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邵志和;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原党委书记万年保;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阜阳分行腾达支行原副行长李群。
上述落马的10人中,年龄最大者为曾德新和黄旭明,均为63岁;年龄最小者为李群和廖为宏,分别为45岁和46岁。
10人的平均年龄为53.6岁,恰好与笔者所做《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出的国企企业家落马的平均年龄53.69岁非常接近。
上述10人涉嫌犯罪的罪名,除了康日新尚未明确、李群涉嫌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犯罪之外,其余8人均为受贿罪。
8名涉嫌受贿犯罪的人员中,除了叶志翔受贿金额尚未公布之外,其他7人受贿金额合计3631万元,人均518.7万元。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编辑委员会主任肖黎明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杨亮庆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成员王林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阮加文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执行总编辑郑飞法治周末报社副总编辑吕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孙继斌法治周末报社总编辑助理马丽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总编辑助理王俊秀中国青年报社中青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报告撰写人主笔王林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人吕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肖岳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宋学鹏法治周末报社文化新闻部主任终校肖黎明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杨亮庆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一、报告初衷通过对2014年度媒体关注的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2014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与2013年度企业家犯罪状况进行比较,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对未来3-5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二、报告案例来源与收集原则案例为课题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
鉴于法院司法习惯是将前一年度的12月25日作为当年的结案时间,12月26日作为次年的开始,故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25日期间,总共426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其中主要的数据来源系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刑事案例,来源真实、客观。
在426起案例中,326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100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3%)在报道过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企业家犯罪案件实名报道数量增多,与党中央打击贪腐透明化政策紧密相关;从发案地域分布地看,共涉及29个省和直辖市,并有5例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1例、以及海外市场1例(澳大利亚)。
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分析与完善

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分析与完善摘要本文对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法规制定、信息披露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法律监督几个方面,对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完善建议作者简介:季萍,上海外国语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5-02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运营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国有企业的负面新闻层出不求,中石化的“天价吊灯”、“天价酒”就折射出公众对大型国企的信任危机。
国家审计署2011年公告中披露了15家央企的诸多问题。
如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公司2010年少计利润共计27亿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所属5家单位为职工垫资购买住房,涉及金额3.81亿等①。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等单位2012年向外界发布的“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披露,2011年国企高管涉贪腐金额平均每人为3380万元。
②这些报道反映出的国有资产流失、腐败等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公众的不满。
以上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有效的监督是最直接的因素。
而实现监督,前提是信息的公开透明。
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的信息并不对外公布,上市国企有信息披露,但在各方面都存在问题,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其比较于一般的上市企业具有更广泛的公众性,信息披露对象是社会公众,应更具公开性。
这就使得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国有企业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
信息披露制度是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问题,本文仅从立法角度出发,讨论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首先,《公司法》中有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公司法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在于保证股东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除非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一般企业的信息并不对社会公众公开。
《证券法》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规逐步确立了上市公司的披露制度,例如公开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监管以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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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领导获罪多因贪腐民企老板多因诈骗
2012-01-16 09:53 来源:《中国青年报》打印本页关闭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突破了200位。
近年来,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却忽视了一个问题——中国企业家犯罪也在出现稳步上升的趋势。
”
1月15日,法制日报社子刊《法人》杂志发布《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这是该机构继2009年度和2010年度后,第三次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报告由该杂志特约研究员、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专家王荣利律师执笔,历时一年,跟踪收集了201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各项数据后,分析、归纳而成。
“尽管一年来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当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令我震惊。
”王荣利表示,“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
报告显示,2011年获罪的国企企业家中,约九成系因贪污、受贿问题。
且贪腐金额大幅增加,从2010年人均957万元剧增至人均3380万元。
此外,统计案例中有近40%为共同犯罪,平均每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达16人。
九成国企企业家因贪腐获罪,多在垄断领域
报告显示,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除3例被通缉在逃外,199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或司法程序阶段。
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占总数的44.2%。
这些国企企业家包括河北省港口集团董事长黄建华、东航股份公司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长富、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等,平均年龄约52岁。
报告显示,上述国企企业家中有76例基本确定了犯罪罪名,绝大多数是因经济问题获罪。
其中,仅受贿罪、贪污罪就合计达69例,占到九成。
此外,在他们合计触犯的122个罪名里,除受贿罪45例、贪污罪24例外,还包括挪用公款罪11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例、职务侵占罪5例、挪用资金罪3例、私分国有资产罪2例、内幕交易罪3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例等。
“总体上看,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这是毫无疑问的。
虽然贪污、受贿等罪名一定程度上会在同一个人身上交叠,但近3年来,因贪腐获罪的国企企业家,基本都保持在八九成。
”王荣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梳理随报告一同发布的《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后也发现,在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中,除皖能电力监事会主席张长顺、江苏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金明二人没有明确通报“落马”原因外,其余八位都明确显示“落马”与经济问题相关,六位“锁定”为贪污、受贿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多属于垄断经营领域,如航空、铁路、电力、粮储等。
报告还显示,88例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国企企业家中,至少有20位曾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贪腐金额“暴涨”,系往年3.5倍
“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突破千万,较往年显著增加。
”在报告总结的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七大特点中,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暴涨”这点格外突出。
相应地,报告显示“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
从7人增到14人,较2010年翻了一番。
报告指出,在2011年初步查明或判决确认的59例贪腐案件中,国企企业家每案的平均贪腐金额是每人3380.82万元。
“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腐金额也达到2077万余元。
”王荣利介绍,“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
”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估算,若按人均贪腐金额3380万元计算,数字可达前一年度的3.5倍。
“贪腐金额是我创造的一个概念,与涉案金额不同,它指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获得的,拿到自己家里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总额。
”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进一步解释,“不包括挪用公款、失职造成的损失等,因为挪用公款有的归还了,有的部分归还,有的追回了一部分等。
”
从报告中可见,若将13例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纳入视野,平均每案的挪用金额达8473万余元。
为何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呈“暴涨”现象?“在我个人看来,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的经济总量在逐年稳定发展,手头可运作的钱增长很快,这是大背景;此外,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很大一部分钱投给了国企,给国企企业家贪腐提供了额外…机会‟。
”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当
然,也不能忽视国企内部容易出现…一个人垄断大的经济活动‟的现象。
当一个人把钱拿在手里,就能促成一个大的经济活动的时候,大笔贿赂金更容易集中流向某一个人。
”
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环节犯罪
除国企企业家外,报告也分析了民营企业家2011年的犯罪特点,指出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环节犯罪,而“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是其最主要特点。
在199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11例为民营企业家。
“由于国企和民企的管理者在身份、职责、待遇和犯罪特点上都有不同,所以把二者…分开看待‟。
”王荣利表示,“比如,民营企业家与贪腐罪名基本无关,罪名多集中在各种诈骗、…涉黑‟犯罪、行贿和非法集资等领域。
”
报告显示,在109例民营企业家被初步确定或判决罪名的案件中,除了17例“涉黑”案外,其余92例中的41例,都是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各类诈骗罪,占近一半比例。
“在2010年度,民营企业家各类诈骗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却达41例,增涨了1倍多。
”王荣利表示。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后也看到,十位2011年“落马”的民营企业家中,有五成是因涉嫌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等问题所致,且多集中在生物科技、投资、酒店餐饮等行业。
“与国企企业家不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
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
”会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分析上述数字后认为,这反映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
“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勇辉律师就此指出。
报告同时显示,民营企业家因行贿行为而受到司法追究的,也占相当一部分。
“通过20多年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我认为许多民营企业家依然过于迷信权力,迷信…关系‟、…后台‟。
”王荣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朱勇辉律师最后表示,我国的企业家犯罪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
“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
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
”他说,“这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