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关心的五十个刑事法律问题(目前只有后面30个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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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doc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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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1、外部原因1)法律规定模糊;2)法律变化;3)与合作者利益冲突;4)同业恶性竞争;5)权力寻租。

2、内部原因1)追求利益,明知故犯;2)法律意识差,触犯刑律;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4)管理疏漏。

二、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30个罪名1、职务类犯罪1)职务侵占;2)挪用资金;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行贿。

2、资金类犯罪1)合同诈骗罪2)贷款诈骗罪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票据诈骗罪5)集资诈骗罪6)信用证诈骗罪7)骗取贷款罪8)高利转贷罪3、经营类犯罪1)非法经营罪2)走私类犯罪3)强迫交易罪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内幕交易罪6)擅自发行股票罪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8)组织、领导传销罪4、涉税类犯罪1)逃税罪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骗取出口退税罪5、注册资金类犯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2)抽挑出资罪3)虚假出资罪6、知识产权类犯罪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侵犯商业秘密罪三、杜绝非法集资,远离高利诱惑1、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1999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人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融资机构和非法融资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2、非法集资的特征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开性和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隐蔽性和多样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3、非法集资的典型表现形式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范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案例(3篇)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家在推动社会进步、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董事长乙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甲公司为了获取某地块的开发权,通过行贿的方式,将一块价值数亿元的地块从乙公司手中低价收购。

随后,甲公司以该地块为项目用地,向政府申请房地产开发许可证。

在办理许可证过程中,乙为了尽快获得审批,指使公司员工丙伪造了相关审批材料。

2011年,甲公司成功获得房地产开发许可证,开始进行项目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

此时,乙为了掩盖真相,指使丙伪造了工程款支付凭证,虚报工程进度。

2012年,该事件被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甲公司被责令停工整改。

随后,乙和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例分析1. 行贿罪乙为了获取地块开发权,通过行贿的方式低价收购该地块,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丙在乙的指使下,伪造了审批材料,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虚报注册资本罪甲公司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许可证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款支付凭证、虚报工程进度等方式,虚报注册资本,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河北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五十问

河北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五十问

河北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五十问作者:暂无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 2012年第4期1、问:我单位会计由于作假账被税务局查出,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现在公安局要把我单位法人代表拘留,说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有道理吗?答:新《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这一规定,确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的主体。

也就是说,单位会计工作出现问题,首先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否则,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问: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原单位现已停产,但五险仍在为我们缴纳,我现在又在一家新的私人企业找了份临时工作,在工作中我受了伤,但老板说我在原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当找原单位要求工伤待遇,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问:我公司经股东大会通过,已购买地皮用于建设新厂房,但新厂房建设资金需筹集.已有三分之二股东同意集资(按章程规定,本决议有效),但另有两个人(占股权15%)不同意本方案,也不集资,部分股东商议,对于集资股东,给予集资额20%的年利息,请问该做法合法吗?另有一股东打算退出,但对于权益计算分歧较大,请问有何办法?答: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企业向股东借款。

借款应当本着自愿原则进行,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

实际上,企业也可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这样还有助于减少公司财务费用。

股东股权不能退出,但可以转让。

转让的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评估价格等因素确定,可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确定,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企业家刑事风险

企业家刑事风险

逃税罪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 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 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921人 793例 2015年
1458例 2016年
涉案企业家的性别比例
男性 84.30%
女性 15.70%
涉案企业家的职务 总经理 56%
董事长 26%
实际控制人 17%
总工程师或 会计 1%
一、刑事责任对企业家意味着什么?
每一个企业和企业家都有犯罪的潜在可能 每一个企业和企业家也都可能是犯罪的潜在受害者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
刑事责任风险似乎离我们还太遥远 并不一定能够带给企业更大的利润
1458
企业家犯罪案件
1827
企业家犯罪人数
企业家犯罪的人数是5年前的6.7倍
企业家犯罪案件(例)
企业家犯罪人数(人)
1827人
272人 2204152例年
599人
463例 2013年
799人
657例 2014年
500亿
每天彩票中奖500万
27年6个月
非法占有 + 大肆宣传 + 集资 = 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 (立案标准)
单位50万元 个人10万元
非法集资行为
1.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吸收资金; 2.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一定期限内回报;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
行为认定
1、携。集资款潜逃;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挥霍、滥用,无法返还; 3、使用集资违法犯罪,无法返还; 4、允诺到期支付超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利息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回扣条款是否有效?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受贿罪论处。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该如何维权?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如被公司辞退的员工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5、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是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6、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法定期限。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公司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纠纷常见法律问题一、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无效?答: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二、公司能否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分立、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四、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则?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答:(1)控股股东抽资,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关联交易抽资,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3)非货币抽资,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以分配利润名义抽资,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5)虚增非货币资产,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股权回购,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7)抵押担保,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企业常见100个法律问题解答

企业常见100个法律问题解答

目录1.关于试用期合同 (1)2.关于社保的问题 (1)3.想开除考勤异常的员工,对方要求赔偿合理吗 (1)4.孕妇不愿意换岗该怎么处理 (2)5.内退返聘人员,签订合同该注意什么 (2)6. 劳务派遣用工要注意什么 (3)7.公司债务该如何有效追讨? (3)8、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3)9、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3)10.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4)11.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4)12. 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4)13.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4)14.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4)15. 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5)16. 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5)17. 什么是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有哪些部分构成? (5)18.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5)19.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6)20.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6)21. 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6)22. 企业规模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6)23. 企业个别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7)24. 公司裁员的情形 (7)25.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依据 (8)26.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9)27. 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9)28. 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9)29. 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金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10)30. 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10)31. 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10)32. 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10)33. 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 (10)34. 用人单位只对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11)35.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加班工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11)36. 什么是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 (12)37. 什么是终局裁决? (12)38. 公司实行每季度进行全体员工的考评、打分,然后按最终分数进行大排名,各部门排名最末尾的一名员工被辞退的“末位淘汰制”制度,请问合法吗? (13)39.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员工不准谈恋爱,请问合法吗? (13)40. 公司的规章制度能规定每月只发70%的工资,其余部分年底一次发放吗? (14)42. 职工医疗期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14)43. 双休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还是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14)45. 如何衡量违纪是否严重? (15)46. 单位需要保存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吗? (15)47. 什么是标准工时? (15)48.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16)49.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16)50.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16)51.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16)52. “单一领导对单一下属的评价”能作为认定不胜任工作的标准吗? (17)52.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17)53. 对于公司而言,怎样来约束并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 (17)54. 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17)55.要是公司出了事,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8)56. 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或法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可否要求赔偿? (18)57. 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怎么办? (18)58.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时间要求吗? (18)59. 到哪个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18)60. 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不能继承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19)61. 公司哪一级机关有权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 (19)62. 何时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9)63. 何时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19)64. 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是多久 (20)65. 企业应何时订立劳动合同 (20)66. 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几年? (20)67. 劳动合同是否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 (21)68.企业保存劳动合同的义务 (21)69. 企业能否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21)70.何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71. 如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72. 退休职工返聘能否签合同 (23)73. 退休返聘离职要进行经济补偿吗 (23)74.职工工伤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23)75. 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 (24)76. 企业如何变更工时制度 (25)77. 企业能否强制员工变更工时制度 (25)78. 企业能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25)79. 企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何处理 (26)80. 劳动者的培训费用由谁承担 (26)81.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培训费怎么办 (26)82. 试用期内可以辞退员工吗? (27)83. 辞退试用期内员工员工有经济补偿吗? (27)84. 单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吗 (27)85. 试用期内单位需要给员工交社保吗 (28)86. 集体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28)86. 什么情况下能解除集体合同? (29)87. 约定保密事项应注意什么 (29)88. 保密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30)89. 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是什么? (30)90. 竞业限制补偿金有什么规定? (30)91. 单位能否单方放弃竞业限制要求 (31)92. 退休金能否一次性结算 (31)93. 单位能否单方降低退休金待遇 (32)94. 劳动规章制度怎么举证 (32)95.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怎么计算? (32)96. 保密期限与劳动期限有关吗? (32)97.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33)98.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有效吗 (33)99. 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33)100.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工伤赔偿都包括哪些? (34)1.关于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公司创业常见法律问题大全

新公司创业常见法律问题大全

新公司创业常见法律问题大全新公司创业常见法律问题大全【1】创业公司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1、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须是同一人吗?答:《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须是同一人吗?》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执行董事,可以是不同的人担任。

2、执行董事跟董事长又有什么区别?答:《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简单的说,一般有限公司都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要设立董事长,而人数少规模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个董事,就是执行董事。

同一家公司是不可能同时存在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的。

3、同一个自然人是否只能担任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答: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同一个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同一个人 100% 持股的法人身份是否可以存在于多家公司?答:个人100%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此可见,一个自然人不能以100%持股法人的身份存在于多家公司。

5、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们的作用与法律效力如何?答: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这集中,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

公司公章,是功能较全面的印章,税务登记,各种行政文书,证明与合同都可用此章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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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关心的五十个刑事法律问题1、公安或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时的方式有哪些?2、什么是拘传?拘传会被带上手铐吗?3、被公安或检察院带走后应该怎么办?家属应该怎么办?4、对公安或检察院带人法律有哪些规定?5、什么是询问?询问和讯问的区别是?6、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享有哪些权利?7、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应当注意的事项?8、证人拒绝作证有什么法律后果?9、询问可能在哪些地方进行?能自己选择地点吗?10、若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享有哪些权利?11、若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应当注意哪些事项?12、被讯问(询问)有权保持沉默吗?拒绝回答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3、被讯问(询问)时可不可以要求在律师在场呢?14、如果被讯问(询问)遭遇到了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该怎么办?这样得到的供词和证据是是否有效?15、公安或检察院讯问(询问)必须遵循哪些规定?16、在接受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吗?律师可以做些什么?17、讯问(询问)一定要制作讯问笔录吗?18、讯问(询问)笔录有什么重要作用?19、制作讯问(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20、讯问(询问)笔录是否还能够要求修改?21、笔录一定要签字吗?是否有权拒绝签字?一般来说,笔录的文字和篇幅可能较长,所以一定要仔细阅读,经核对无误之后再签字确认。

对于不实的记录,有权要求修改和补正,若有关机关拒绝修改和补正,你就有权拒绝签字。

22、在案件中哪些财产可能会被扣押、查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23、在案件中若财产被查封或被扣押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24、在查封扣押财产的过程中对执行机关有哪些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第二百九十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移交法庭。

休庭或者闭庭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名后予以封存。

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25、看守所内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去看守所一定注意以下事项:1、看守所只能寄日用品或钱,不能寄食品2、寄钱一个月最多五百块3、衣物不能带有金属物质,包括裤链都不可以是金属的4、衣物不能带有绳带5、衣物不能有领,要圆领的6、带上拘留或逮捕通知书,还有本人身份证(谨记),没有通知书是不可以寄的。

26、看守所内可以收发邮件和打电话吗?法律规定打电话是不允许的,因为在案件尚未结案之前,犯罪嫌疑人是不允许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如果一定要打电话,只能有民警代打。

通信的话如果是依照规定程序是可以的,但通信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时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所以,虽然可以通信,但体现在信件上的内容确不可随心所欲。

27、看守所期间还可不可以处理公文呢?从法学理论上来说应该是可以的,但以前仅仅只限于理论,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很少看到活生生的例子,直到黄光裕案出现,这个大家肯定都知道,黄光裕在看守所内仍然在对国美的股权之争运筹帷幄,如果不能处理公文,这一点肯定是做不到的。

所以,在看守所期间是可以处理公文的,但一般来说要向办案机关申请:在侦查阶段要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申请,在审判阶段要向法院申请,同意后方可行使这些权利。

但肯定是没有大班桌和老板椅坐了,漂亮秘书也没了。

28、看守所期间还有机会回家探视吗?哪些人可以来会见呢?一般来说,如果进了看守所,回家什么的就不可能了,除非取保候审。

但是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如果案情不是特别重大,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在押人员可以回家探视。

(但这样的情况毕竟少数,而且现在科技发达,达州的大竹看守所就曾经用视频通话来取代亲人病危时在押人员的回家探视,所以基本上进了看守所除非取保候审就不要想出得来)。

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后哪些人可以进去会见,明确的说,在法院开庭审理并且判决生效前,只有律师才能进去会见,其他无论在亲近的亲属都无权去见。

29、在看守所里生病了怎么办?看守所虽然很可怕,但毕竟不是地窖苦牢,基本人权该保障的还是会保障。

所以如果在看守所里生了病,里面是有医务室的,一般的头痛脑热发烧感冒拉肚子,看守所里面的医务室就能解决。

如果是比较严重的疾病,会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就医,而且整个过程都有严格严密的监控。

如果病情实在太过严重,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取保候审从看守所里面出来。

30、看守所里是否还需要家属提供生活费?这么说吧,看守所里面如果想要维持最基本的存活状态是不需要生活费的,所以以前出过这样的事,就是那种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在冬天的时候去小偷小摸故意被抓住,为的就是能找个不要钱又安全还管吃管喝的地方。

但是如果想要在看守所里面相对而言过得稍微好一点,家属可以给一些钱,打到在押人员的银行卡里,在看守所里也有卖东西的地方,这样方便关押人员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生活用品,或者稍微改善一下伙食。

31、在看守所里会被殴打吗?法律规定肯定是不允许的,但是现实在因监管不力等各方面的原因,在部分看守所有被殴打的情形,包括同押人员殴打和部分警官可能殴打的行为,但目前这种现象很少,国家对这个监管也越严格,据我们了解成都市看守所是管理比较好的看守所,没有听说打架事件32、对看守所和看守的监管人员有哪些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看守所和监管人员都严格管理,国家为此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以及其他具体规定,具体哪个方面详细的规定可以在这些法规中都能查得到,总体来说都要求规范、保障安全、保障人权。

若需要详细了解某一方面的规定可以告诉我,我们会为你提供详细规定33、什么是双规?“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又称“喝咖啡”(如:湖南反腐又出利剑,某重量级人物又喝咖啡中)。

我国可以长时间拘留审查疑犯。

但是后来扣留不能超过24小时。

但是对于一些政府官员来说,如果24小时一到就放人,他们可以销毁证据,串联同谋。

这个漏洞是通过双规来弥补的。

对于共产党官员,规定地方,规定时间交待问题。

34、不是党员能不能被双规?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

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

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

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

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

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35、双规有哪些程序?由哪个部门执行?“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的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

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

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

.党委同意。

如果涉及同级。

.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

中央委员必须报请。

.中央同意。

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36、双规有时间限制吗?最长会多久?根据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2005)7号文规定,双规的期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即双规期限一般最长四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经批准延长调查时间的不受四个月的限制。

37、被双规了怎么办?实事求是配合纪检机关调查,认真核实调查笔录与所述是否一致后方签字确认,如有不一致之处要求修改。

被双规对象仍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38、什么是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39、什么人做了哪些事可能会被刑事拘留?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具有以下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的可刑事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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