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涉及的刑事罪名汇总
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doc0726

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1、外部原因1)法律规定模糊;2)法律变化;3)与合作者利益冲突;4)同业恶性竞争;5)权力寻租。
2、内部原因1)追求利益,明知故犯;2)法律意识差,触犯刑律;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4)管理疏漏。
二、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30个罪名1、职务类犯罪1)职务侵占;2)挪用资金;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行贿。
2、资金类犯罪1)合同诈骗罪2)贷款诈骗罪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票据诈骗罪5)集资诈骗罪6)信用证诈骗罪7)骗取贷款罪8)高利转贷罪3、经营类犯罪1)非法经营罪2)走私类犯罪3)强迫交易罪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内幕交易罪6)擅自发行股票罪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8)组织、领导传销罪4、涉税类犯罪1)逃税罪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骗取出口退税罪5、注册资金类犯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2)抽挑出资罪3)虚假出资罪6、知识产权类犯罪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侵犯商业秘密罪三、杜绝非法集资,远离高利诱惑1、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1999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人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融资机构和非法融资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2、非法集资的特征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开性和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隐蔽性和多样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3、非法集资的典型表现形式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范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易触犯的刑事罪名

22.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
23.受贿罪;
24.行贿罪;
25.单位受贿罪;
26.合同诈骗罪;
27.对单位行贿罪;
28.单位行贿罪;
29.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
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2.生产、销售假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
(五)知识产权保护环节
14.假冒注册商标罪;
15.假冒注册商标罪;
16.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六)环境保护环节
17.污染环境罪等。
(七)市场营销环节
18.非法经营罪;
19.强迫交易罪等。
(八)业务往来环节
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设立运营环节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二)融资环节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集资诈骗罪;
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三)安全生产环节
8.重大责事故罪;
9.危险物品肇事罪;
10.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四)产品质量环节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民营企业是指非政府部门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然而,由于一些民营企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很多时候会被涉及刑事责任。
下面列出了民营企业常见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1. 经济犯罪:指利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和漏洞,以非法手段谋取个人或它人的利益。
立案标准:涉案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显著。
2. 虚假广告罪:指民营企业在广告宣传时故意出示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立案标准:广告内容与真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大量消费者受骗。
3. 总经理贪污罪:指总经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占有或使用企业财物,侵吞财物或者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
立案标准:涉案金额较大或占用公司资产严重影响企业运作。
4. 泄露商业秘密罪:指民营企业的员工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给他人。
立案标准:所泄露的商业秘密具有较大的价值或重要性。
5. 侵犯知识产权罪:指企业在技术、产品等领域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立案标准:侵犯的知识产权价值高且构成犯罪。
6. 财务造假罪:指企业通过虚构、隐瞒或歪曲企业财务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立案标准:虚增利润、虚增收入、隐瞒负债等财务数据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7. 恶意逃税罪:指企业逃避应缴纳的税费,并通过欺诈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立案标准:逃税数额巨大或逃税手段特别狡猾。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企业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损害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吸收公众存款规模巨大或涉及公众利益的安全问题。
9. 资本占有罪:指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人员,非法挪用或占有企业资金的行为。
立案标准:资本占有数额巨大,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1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夹杂着劣质、伪劣或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
立案标准:涉及产品品质、产品标识等问题,对公众造成严重危害。
11. 非法发放贷款罪:指企业以非法形式发放贷款,严重损害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为。
民营企业易触犯的刑事罪名及追诉标准汇总

民营企业易触犯的刑事罪名及追诉标准汇总一、涉及罪名逃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
二、刑法规定1、逃税罪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彬公众号:hnhyxwb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国企高管”),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以下简称“民企高管”),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表面上位高权重、风光无限,实则法律风险重重。
一不小心,无论有意无意,一旦触犯刑律,轻则牢狱之灾、失去人身自由;重则性命不保、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永无翻身机会。
以下是企业高管最容易触犯的十大罪名,对此不可谓不重视,不可谓不谨慎。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重要级别★★排名:第十名国企高管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追诉审判的案例时有发生,不可小觑。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因此,国企高管因工作疏忽导致签订、履行合同被骗造成一定损失的,就有可能触犯此罪。
典型案例:原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进出口五部经理梁汉钊因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重庆铁路分局集经分处处长陈世明因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要级别★★★排名:第九名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不少国企高管本着这样的理念,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亲友牟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

刑法要求企业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一)设置过程中企业企业犯罪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要求,“申请企业登记使用虚假证实文件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企业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单位可犯本罪。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要求,“企业提议人、股东违反企业法要求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企业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单位可犯本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要求,“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企业债券募集措施中隐瞒关键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企业、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单位可犯本罪。
(二)在经营过程中企业企业犯罪1.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要求,“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企业、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营隐瞒关键事实财务会计汇报,或对依法应该披露其它关键信息不根据要求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它人利益,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组成提供虚假财会汇报罪。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要求,“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她人财物或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或“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违反国家要求,收受多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全部”,组成企业、企业人员受贿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组成对企业、企业人员行贿罪。
单位可犯本罪。
4.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要求,“国有企业、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她人经营和其所任职企业、企业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5.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要求,“国有企业、企业、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或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商品或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销售商品或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单位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一、单位犯罪包括哪些罪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常见的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列举如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无实际交易的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某公司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发布教育宣传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构成该罪。
单位犯罪还可能涉及其他某些罪名,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但是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包括哪些罪名二、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位犯罪认定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的各项总则性规定,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审查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没有适格的单位主体,就没有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征,把握住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确定和掌握了认定的基本标准。
(2)注意区分认定是否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当某一具体犯罪的主体即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自然人时,应当从单位犯罪的意志和利益整体性去区分和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或者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企业家“entrepreneur”一词是从法语中借来的,其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
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家大体分为二类,一类是企业所有者企业家,作为所有者他们仍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另一类是受雇于所有者的职业企业家。
你对企业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家的相关法律知识。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其中,有456例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占到全部案例的76%。
国有企业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前十大罪名有:报告还包括125例有明确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例的21%。
民营企业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前十大罪名有:2014年收集的总共426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例,占426例案件的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例,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
2015年收集的总共605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456例,占到全部案例的76%。
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125例,占全部案例的21%。
与2014年相比,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比例大幅度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在数量和占比均较去年有所下降。
国有企业家犯罪增长的背后数据显示2015年度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涉案多因职务犯罪,其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大。
一方面,这与近几年国家把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密不可分,再加之公众关注、媒体监督、司法透明增加,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使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另一方面,为什么国企多因职务犯罪呢?现在暴露出来的是已经被查处的,但还有很多没有被查处的,仍然存在的现象。
这就说明我们的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体制改革任重道远。
对比西方,中国的政商关系是政治家的企业,而西方的政商关系是企业家的政治,这两者也许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但是西方也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并不是中国的专利,为什么西方的一些国有企业家比较少犯这种罪?是不是他们已经找到了一种好的机制来解决这种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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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年里,企业家涉刑案频发,触礁者转眼间身败名裂,丧失财富、自由乃至生命,因此,企业家应在以下几个环节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以避免出现大败局。
1)企业在设立、清算和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1)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
(2)避免因融资而“倒下”。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
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
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和民间资本难以健康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而“倒下”的部分外因,而将行为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则是自保之所需。
① 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违反现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② 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
比如,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卫生以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企业未达标生产或者销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五十条专门设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来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
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明知,且生产、销售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方构成既遂;而针对食品类、医药类商品,则多数只需行为者实施了生产、销售特定商品的行为,或者行为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则既遂成立。
3)企业财务管理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1)税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如果违反国家关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偷税、逃税,抗拒缴税、逃避追缴欠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给国家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可能构成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
①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均有可能触犯逃税罪。
逃税罪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
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的,属于漏税,依法可以补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② 骗取出口退税罪
现实中存在着专门以骗取出口退税而维持企业生计和发展的企业。
做企业,需要冒一定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智慧,但是必须要谨守法律的底线。
(2)发票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为防止税款流失,国家对发票的制造、销售、适用和购买等一系列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在票制造和出售发票环节,法律禁止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各类发票,禁止非法出售各类发票,否则可能涉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票使用环节,法律禁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发票的购买环节,禁止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禁止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避免因管理内部人员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1)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① 受贿罪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挪用类犯罪
①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②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及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上面极为类似,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侵占类犯罪
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对公司、企业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企业资产以及其他性质企业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① 贪污罪
国企老总因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贪污数额一般较大。
在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成为应当努力把握的情节。
② 职务侵占罪
现实中,有些企业家认为企业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企业的一切都是自己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企业大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企业家的财产应当及企业的财产分离,否则容易引发法律问题。
③ 私分国有资产罪
现实中,一些国企高管私设小金库或者已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员工,他的行为或许只是为了企业的普通员工能生活得更好,自己并未多分一分钱,但是最后却东窗事发、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