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7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金融周刊》2017年第26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7]26号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局、教委)、金融办(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中央所属各高等院校:银监会、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以下简称银监发47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现就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疏堵結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为满足大学生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合理的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净化校园金融市场环境,使校园贷回归良性发展,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提高大学生校园贷服务质效,畅通正规、阳光的校园信贷服务渠道。
开展校园贷的银行应制定完善的校园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认真审核评定贷款大学生资质,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合同规定。
如发现贷款大学生存在资料造假等欺骗行为,应提前收回贷款。
银行应及时掌握贷款大学生资金流动状况和信用评分变化情况,评估其还款能力,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针对当前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货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校园贷管理,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2017年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怎么样

2017年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怎么样在2017年里,关于大学生的助学贷款问题都出台了哪些新政策呢?这些政策和往年又有哪些变化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1、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由原来的“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2、还款宽限期按照原政策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后需自己承担利息,并开始还款,但有两年的宽限期,在这期间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
而现在这一宽限期由原来的两年调整为三年。
3、利息补贴借款学生正常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但需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待审核后,报经办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全额贴息。
另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若因患病等原因休学,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然后经办机构向经办行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也由财政全额贴息。
4、贷款代偿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借款学生,若确实无法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本息。
2017年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新的变化,本专科生的贷款额度每年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8000元,研究生每年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2000元。
高考后,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民办高校正式录取,取得有效的录取通知书或高校在读的哈尔滨籍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
贷款流程如下:1.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前到哈尔滨银行任意网点,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哈尔滨银行借记卡一张,如借款学生不方便办理,可委托他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借款学生身份证代为办理。
2.办理银行卡之后,借款学生需登录华安学贷险网站,点击“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入网站注册页面,使用本人居民身份证号和电子邮箱注册,并下载操作指引。
0114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的通知

闽教助中心〔201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省属中职学校,福州一中、福建师范大学附中: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
自2017年起,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提前至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
二、申请对象。
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毕业班的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校且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贷申请条件的学生。
其中,普通高中和中职毕业班中的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是预申请工作的重点对象,应该全部进行预申请。
三、申请办法。
通过“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平台()”提交申请。
各单位要组织和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时在平台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材料清单、注意事项和办理流程可登陆预申请平台查看),确保预申请工作顺利开展。
四、资格审核。
各单位要根据“八贷八不贷”审核条件(详见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闽教助〔2013〕5号)),及时通过平台做好预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核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是为减轻助学贷款办理期间对贷款学生资格认定的工作压力,本次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的高校“准新生”,入学后如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直接进入贷款合同面签环节。
(二)为提高助学贷款的精确性,做到“应贷尽贷”,各校和县级资助中心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程序、分清责任、规范操作,确保预申请学生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的准确性。
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7年1月12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财科教〔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学生(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一)确保研究生奖助政策不留死角。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要求,全面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做到不留死角。
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科研院所等培养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编列预算,并统筹利用事业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二)做好预科生资助相关工作。
预科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所需资金,比照相应教育阶段资金筹集办法解决。
(三)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全覆盖。
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鲁政办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自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实施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高等院校、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各国有商业银行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方式,银校自主协议贷款为重要补充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新机制以来,我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达6万多人、贷款金额3亿多元,超过我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历年的总和,国家助学贷款真正成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的主渠道。
为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利用金融手段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举措。
在我国现阶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高等教育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的具体实践。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取得高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1.建档立卡贫困户;2.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3.孤儿及残疾家庭;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5.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6.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7.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10.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贷款政策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
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

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贷款【发文字号】教助中心[2017]21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教助中心〔2017〕21号)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关于加大对贫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资助力度,保障教育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精神,巩固深化“政府主导、教育主办、开发性金融支持”的合作机制,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严控风险,继续稳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工作要点(一)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力度,助力脱贫攻坚1.高度重视,继续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高校和经办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助学贷款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扶贫、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加大力度,认真贯彻《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落实贷款期限、资助标准、还本宽限期、在校贴息等规定,确保政策落实无时滞、不打折;合理提升资助广度和深度,扩大覆盖区域,确保地域覆盖零空白、学生资助零死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加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机构建设,确保机构健全、编制充足、人员稳定、运转高效,并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
2.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精准资助作用,助力脱贫攻坚。
各地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在脱贫攻坚工作重点县、村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力度,对尚未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贫困县积极推动指导,争取年内开办;对已开展此项工作的,要结合当地贫困深度,提升资助比例,加大支持力度。
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要求

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与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要求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1、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工作时间:10月15日前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及电子版。
认定材料由各学院〔部〕保存归档备查。
3、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方法》中的程序执行。
〔1〕各学院〔部〕要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并将人员名单在本学院〔部〕范围内进行公示。
〔2〕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必须有一名辅导员、班主任和不少于该专业总人数10%的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中男女比例要恰当,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应在该专业各个班级内公示。
〔3〕各评议小组确定建档人员后,应在该专业或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再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详细流程:各学院〔部〕按要求向各学生班级布置此项工作→各班级召开专题班会传达要求,成立评议小组→学生提交《景德镇陶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其中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填写相关信息并盖章→评议小组按要求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推荐档次→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景德镇陶瓷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要求:民主评议一览的“推荐档次”栏要进行勾选,“陈述理由”栏要填写祥实,不能简单填写“同意推荐”;评议小组组长签名应为辅导员或班主任;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名为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二、国家奖助学金工作〔一〕国家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学生设立的荣誉最高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各分院要严格把握评审标准,认真审查参评学生主体资格,其中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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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7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通知
2017-2017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通知
各班级、同学: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x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办发[2017]x号),
(x教[2017]x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7-2017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续贷名单确认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每位贷款申请人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可以自主决定本学年是否续贷。
选择不续贷不影响次年贷款,即选择本学年不续贷,次年仍然可以选择续贷。
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已有贷款记录学生名单,向学生宣传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续贷的相关政策,并确认其是否续贷。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新申请
(一) 贷款额度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 贷款期限
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根据教育部最新文件要求,今年开始新申请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具体到我校,贷款期限最长为18年(城规专业5年制)。
三、工作时间安排
1. 续贷学生名单确认,10月9日
2. 新申请学生向学院递交申请材料,10月12日
3. 学院确定新申请贷款学生名单,10月12日
4. 学院递交贷款申请材料,10月13日
5. 贷款合同、放款通知单面签,10月23日
四、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1. 学生本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说明及贷款申请书;
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复印件(本人页);
5. 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6.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同
意书。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017级新生在绿色通道已经办理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不需再次办理;已经申请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不允许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有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记录的(往年申请了贷款的)不需再次申请,只需确认续贷即可。
xx林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