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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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4篇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4篇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甲方:(出让方或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进行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资产情况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资产收益权进行转让,乙方同意接受该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1.2 转让资产为:_________________(具体标的资产名称)。

1.3 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

第二条转让方式2.1 甲方将资产收益权向乙方转让,并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文件。

2.2 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将通过书面协议方式进行。

第三条转让权利的保障3.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资产收益权没有任何抵押、担保等债务。

3.2 甲方保证转让的资产为合法取得,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3 乙方在资产收益权转让完成后,即享有资产收益权所产生的全部收益。

3.4 若因甲方故意或过失导致资产收益权产生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协议生效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并自签字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本协议的签署地点为_____________。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以上就是本次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条款,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阅读与配合!篇2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乙方:(受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号码:鉴于甲方为(公司/个人),拥有某项资产的收益权,为了实现资产的最大价值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资产甲方将其拥有的(资产名称)的收益权,转让给乙方,并同意将相关的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也一并转让给乙方。

2024年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文(二篇)

2024年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文(二篇)

2024年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文甲方(受让人)名称:_____负责人:_____营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经办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传真:_____乙方(转让方)名称:_____公司负责人:_____营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经办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传真:_____甲方_____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_____(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_____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该资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i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转让价款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中约定为准。

第三条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_____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第i期资产投资清单)),标的应按照合同编号为【_____】的《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3.2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且收讫“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第i期委托资金的当日将当期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户名:_____帐号:_____现代化支付系统号:_____开户行:_____第四条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移_____本合同所述票据资产收益权是指享有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回票款、转贴现收入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甲方即享有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给甲方的请求权;4.2自甲方支付各期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享有当期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_____"委托资产承担相应风险;4.3乙方须对标的票据空白背书,即乙方仅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进行背书,"被背书人"一栏不填写;4.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5.3在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立即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对应"东莞银行一国盛证券一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财产承担相应风险;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6.3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

“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风险防范

“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风险防范

“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风险防范作者:祁洪亮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9期摘要:特定财产收益权是信托业界在目前信托登记制度缺失、信托贷款比例监管的情况下,发明的一个交易概念。

通过分析“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为信托公司开此类业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资产收益权;法律风险;信托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一、资产收益权的性质(一)资产收益权是一项约定权利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资产收益权”只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与基础权利依存关系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三)交易方式独立于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将“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一)合规风险在监管当局对某些行业和领域禁贷或限贷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成了这些行业或企业解决资金来源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投资收益权形式上掩盖了其真正的交易动机。

(二)信托标的风险1.信托标的合法性风险信托法第7条“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此处合法性指财产取得方式、持有方式的合法。

2.交易性风险《信托法》第1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收益权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尤其是特许经营权收益类信托产品让渡的有效性尚待研究。

3.独立性风险(1)可鉴别性弱。

《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该项风险源于将来债权的可鉴别性弱,具体表现在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不能明确有关将来债权产生涉及的具体要素,如所涉及的资产、债务人、原始合同的类型、将来债权的范围、将来债权的收取方式等。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6篇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6篇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6篇篇1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下称“甲方”)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下称“乙方”)鉴于:1、甲方系____________(以下称“公司”)的股东/持有人,拥有公司的某项资产收益权;2、乙方拟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资产收益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持有的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资产收益权的标的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资产收益权(具体描述)转让给乙方。

1.2 公司资产收益权的具体详情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转让价格2.1 甲方转让公司资产收益权的价格为__________(大写),乙方同意支付该金额作为转让价格。

2.2 转让价格将于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___内支付给甲方。

2.3 除转让价格外,乙方还需承担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第三条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权利义务3.1 甲方保证其所持有的公司资产收益权合法有效,无任何第三方权利要求,且未负担过任何令本协议无效或变更的担保、抵押等义务。

3.2 乙方同意自收到转让价格之日起,享有公司资产收益权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3 乙方同意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向公司书面通知其拥有该公司资产收益权。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2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4.3 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生效与终止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_个月,期满后自动终止;终止后甲方向乙方保证该公司资产收益权不受任何限制。

5.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附件一:公司资产收益权详情】甲方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产投资收益权质押协议

资产投资收益权质押协议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4.支付条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质押贷款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的投资收益权质押给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质押登记证明。
5.定金: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定金。定金在甲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义务后返还给甲方。
标的物的投资收益权质押登记及相关文件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履行方式: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将标的物的投资收益权质押给乙方,并办理完毕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4.标的数量与质量:
甲方保证标的物的投资收益权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瑕疵,其数量和质量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确保标的物的投资收益权无任何法律上的争议和瑕疵。
(2)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质押登记,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按约定使用乙方提供的质押贷款,并按时支付投资收益权所对应的收益。
(4)甲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届满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质押。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乙方同意按照标的物评估价值的______%作为质押贷款额度,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支付方式: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质押贷款额度,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作者:俞勇范满平来源:金融时报2011-12-19 【字体:大中小】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尤以信托公司发行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为典型。

作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权”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购买“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有无法律风险?本文拟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有所帮助。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一)“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

“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

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因此,不仅“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而且同是“票据收益权”,其具体含义也会有所差异。

可见,“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

“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

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

所以,纯粹的人身性权利因其与权利人密不可分;作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资产收益权”,只能是具体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三)“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

“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

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本文将对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进行深入探讨,从定义、特点、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金融工具。

二、定义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是指一方将其拥有的特定资产产生的收益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转让方将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则支付一定的转让费用。

通过这种方式,转让方可以获得即时的资金流动,而受让方则可以享受未来的资产收益。

三、特点1. 灵活性: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协商和调整。

例如,转让方可以选择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收益权,受让方可以选择支付一次性费用或分期支付。

2. 高效性: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可以快速实现资金流动,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这对于转让方来说,可以解决短期资金需求;对于受让方来说,可以获得长期的资产收益。

3. 风险分散:通过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可以将风险分散到多个受让方身上,减少单一风险的承担。

受让方也可以通过购买多个资产收益权来实现风险分散。

4. 法律保障: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出现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四、法律规定在我国,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信息,确保受让方能够正常享受资产收益。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受让方利益受到损害,受让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的运作和效果,我们以某公司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为例进行分析。

上公司股东权利之一——资产收益权-中国证监会

上公司股东权利之一——资产收益权-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之一——资产收益权一、股利分配收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先后制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

在尊重公司自主决策的前提下,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现实情况,中国证监会从决策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上市公司尊重股东权益,提高现金分红水平:(一)在机制建设上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是要求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在信息披露上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

证监会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现金分红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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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
作者:俞勇范满平来源:金融时报2011-12-19 【字体:大中小】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尤以信托公司发行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为典型。

作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权”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购买“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有无法律风险?本文拟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有所帮助。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一)“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

“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

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因此,不仅“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而且同是“票据收益权”,其具体含义也会有所差异。

可见,“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

“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

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

所以,纯粹的人身性权利因其与权利人密不可分;作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资产收益权”,只能是具体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三)“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

“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

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将“资产收益权”归类为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类型,均有欠妥当。

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基础财产或权利的类别对收益权进行分类,基础财产或权利属于哪一类,则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同一类。

比如,“应收账款收益权”,因其基础权利为应收账款,属于债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相应地归属于债权类收益权。

(四)“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

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转让给承租人行使,但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

同理,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也可以作为出让方与信托公司(受让方)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将其中的收益权能转让给信托公司持有,这也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

而且,“资产收益权”的交易方式与基础资产或权利的交易方式也明显不同。

比如,“票据收益权”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但票据的转让则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办理票据背书,否则便不具备票据法上的转让效果。

所以,“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

基于上述分析,“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以归纳如下:资产收益权,是指通过法律文件约定其权利内容并能独立于基础资产或权利交易的一项财产性权利。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防范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操作模式通常为: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给融资方作为对价,融资方则将特定资产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不转让给信托公司。

这种操作模式下,交易双方有无法律风险?如果有,又该如何用相应的措施防范?
(一)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合法性风险。

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双方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为交易标的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但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也应当属于融资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此外,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合法性受制于特定资产的合法性。

所以,信托公司应首先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融资方是否是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融资方是否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具有处分权?(2)融资方是否已就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发起类似交易?是否已就特定资产设定类似抵押、质押等类似权利负担?(3)融资方取得特定资产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合同约定?(4)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界定是否与特定资产的权利类别和属性相一致?
(二)收益权持有过程中信托公司的法律风险。

信托公司通过向融资方支付对价,获得了特定资产的收益权。

但在实务中,信托公司经常只是阶段性持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而且信托公司通常仅能取得既定金额的收益权(超过既定金额的,归融资方所有,或者由融资方和信托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成。

当然,不足既定金额的,由融资方或第三方补足差额)。

由于特定资产的权利人仍然是融资方,融资方在理论上仍有权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进行再次处分。

如果融资方对特定资产或受益权的处置不利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难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而且,收益权交易目前没有一套登记公示制度,如果融资方以信托公司所获取的收益权进行二次融资,信托公司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信托公司不仅应当对此类风险予以重点关注,还应采取下述一种或综合多种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1)将特定资产为信托公司实现既定收益或者融资方回购义务设定抵押或质押;(2)就特定资产或收益权实现款项设立监管账户;(3)就融资方违反约定处置特定资产或收益权设定违约条款,增加融资方违约成本;(4)确保信托资金用于双方约定的项目,并最好实行分期受托支付。

(三)融资方资金用途的合规性风险。

融资方通过向信托公司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既实现了融资,同时又保留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可谓一举两得。

在监管当局对某些行业和领域禁贷或限贷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或许成了这些行业或企业解决资金来源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如果信托资金最终流向了这些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比如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将使国家的监管流于形式。

信托公司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监管当局监管的实质精神,主动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防止信托资金最终流向国家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

如果信托公司一味地追求规模的快速扩张或追求眼前收益而置国家监管政策于不顾,对信托资金最终用途放任自流,信托公司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将可能因此遭受不必要的监管处罚。

(四)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风险。

虽然信托公司通常只是阶段性持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但是,从理论上讲,既然信托公司支付了全部对价,特定资产在一定期间内的全部收益应当归信托公司所有。

但在实务中,融资方出于融资成本考虑,往往会与信托公司另行约定收益金额上限,即信托公司只享有约定金额内的收益,超过该限额的收益仍归融资方所有或者由信托公司和融资方按既定比例分成。

所以,信托公司实际上获得的是特定期间内特定资产的特定金额的收益权。

信托公司与融资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与投资者签署的信托文件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信托公司应注意做好对投资者这一信息披露工作,信托公司应尽可能事先在信托文件中披露未来收益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同时,信托公司还应事后做好与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工作,尽力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

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有逐渐扩大之势,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该类交易,但该交易毕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

如果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不审慎,该类交易将难以获得明确的法规支持,而且还可能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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