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权法律性质分析
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标准协议的性质认定

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引言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合同,涉及资产转让和回购的相关条款。
本文旨在探讨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并分析其法律意义和相关法律规定。
什么是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是指一方(转让人)与另一方(受让人)之间就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进行转让和回购的协议。
其基本原理是转让人将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并在一定时间后回购该收益权。
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一直是法律界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融资工具,而有些人则认为它属于担保性质的合同。
融资工具的性质支持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属于融资工具性质的观点认为,该协议是一种通过借贷资产收益权来获取资金的方式。
在这种观点下,转让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从而获得资金。
而在约定的回购期限结束后,转让人则可以用回购款项将资产收益权收回。
担保性质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属于一种担保性质的合同。
在这种观点下,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担保交易,转让人通过将资产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来履行担保义务。
当转让人违约时,受让人可以通过资产收益权回购的方式来获得债权的清偿。
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在《合同法》中,并未对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进行特别规定,而是根据其性质归属于合同约定的原则。
此外,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对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提出了一些要求和限制。
例如,要求资产转让方和受让方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要求交易的履行必须符合合规要求等。
总结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不同的观点认为其性质可能是融资工具或担保性质的合同。
在法律上,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并未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其性质归属于合同约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一、引言在中国,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财产以及其他法定机关的资金财产等。
为了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
本文将对国有资产法进行全文解读,以便深入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点。
二、国有资产法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法在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方面,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1. 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原则。
该原则确定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最高管理权限和决策权。
2. 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法的基本目标。
该原则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价值不受侵蚀,并通过增值管理手段提高其经济效益。
3. 分类管理国有资产按照不同的所有者和用途分为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该原则为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每一类国有资产都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和管理。
4. 健全制度国有资产法要求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这包括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督,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三、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1. 国有资产的保护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国有资产法的首要任务。
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国有资产的登记和确权,确保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清晰明确;•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鉴定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衡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险和风险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免受损失;•加强对侵害国有资产的打击和惩治,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2. 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内容。
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规划和决策,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交易和流转,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预防和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论投资客体的法律性质

论投资客体的法律性质投资客体是指主体在投资活动中,其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投资客体的法律性质,是指投资客体在法律上区别于其他经济行为客体的本质属性。
投资客体是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是建立完善的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
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揭示投资客体的本质属性,对于不断完善投资法律制度、规范投资行为和加强投资的法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目前的投资制度理论中,由于各种原因至今还没有能够对此进行完整系统的研究,这里试就此进行进一步探索。
一、投资客体的构成要件分析投资客体的构成要件,是指成为投资客体在法律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投资法律对其客体资格的基本要求。
投资是一种联系非常广泛的经济法律行为,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和经济联系。
因此,投资客体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是非常复杂的。
按照客体在投资活动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可以将其具体分为投资财产客体和投资成果客体,它们在经济法律性质上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两种价值。
(一)投资财产客体的构成要件投资财产客体是指主体在投资活动中所投入的、享有其法定财产权的各种出资财产。
它是投资活动的第一客体,没有可投入的财产就不可能产生投资行为。
投资的财产客体具有许多种类,从投资财产的接受方来看,凡符合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要求的财产,在法律允许其转让的条件下都可以成为投资财产客体。
从投资主体的角度看,只有投资主体享有法定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财产才能成为投资财产,不享有法定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财产不能成为投资财产。
这里,为了能够深入研究不同投资财产客体的法律性质及其基本构成要件,按照投资主体的财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同,将其进一步分为全权投资财产和限权投资财产。
全权投资财产,是指投资主体享有投资财产的绝对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处置行为和收益行为不受第三者限制的投资财产。
全权投资财产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完全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分配权。
完全的所有权,是构成全权投资财产的首要条件。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公司法》中就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以下几种,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股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一、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干货▍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干货▍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防范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等。
常见操作模式是,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后,以该资金向特定企业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支付约定的收益,到期时由该企业或第三方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有无法律风险?本文结合笔者的实践,在分析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行初步探讨。
收益权通常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在基础权利的基础上根据交易需要创设的一项约定权利。
(二)特定资产收益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属性,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核心在于“收益”,通常不具有人身色彩,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属性,可以作为交易客体。
我国金融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均是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的客体。
此处应注意的是,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的终极目的通常不在于确定地取得该项权利,而是以该项权利作为担保或供作其他用途。
但是无论如何,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客体本身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特定资产收益权缺乏独立性,通常依附于基础财产或权利如前所述,特定资产收益权并非法定的权利类型,而是交易体在基础权利基础上根据交易需要创设的约定权利。
离开了“特定资产”这一基础,特定资产收益权也就丧失了存在基础。
不仅如此,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或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特定资产收益权缺乏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该权利难以离开其所依附的基础权利或资产而单独进行转让。
(四)特定资产收益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资产本身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转让给承租人行使,但不改变其所有权人地位。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收益转让业务探析(2014-)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收益转让业务探析(2014~)一收益权转让业务的运作模式(一)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业务模式目前证券公司负债渠道包括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短期公司债、次级债、收益凭证、转融资、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和融出资金资产证券化。
随着投资者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加,对证券公司的资金筹措能力提出了挑战。
在这种形势下,部分证券公司创新运用融资融券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方式筹措资金,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方式应运而生。
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是指证券公司把融资融券业务未来一个时段内的收益包装成资产包,将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转让给交易对手,并与其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钱融资。
在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业务中,证券公司向受让人转让两融收益权时,通常会与受让人签署收益权转让及远期回购协议,约定证券公司将其合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取得的债券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等交易对手,并于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回购。
证券公司转让的收益权包括融资本金、约定利息以及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项下可能取得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回购期满后,交易对手将上述收益权回售给证券公司。
(二)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业务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相较于同业拆借、次级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两融收益权转让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交易对手多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收益权转让业务具有以下自身优势:一是收益权受让方多为商业银行。
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业务涉及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融资融券收益权的直接受让方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但以商业银行居多。
以中原证券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业务为例,中原证券从2014~2017年开展的29起两融收益权项目的直接受让方均为商业银行。
二是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业务存在流动性较差、资金成本控制较为被动两方面的不足。
融资融券是类似“贷款”性质的金融业务,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通常来自其自有资金,再通过向银行转让收益权实现资金流转,该种模式下的证券公司对资金成本的控制较为被动。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分析李玉峰【摘要】伴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资产收益权一度成为金融市场中的热门词汇.尤其在银监会和银登中心相继出台规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业务文件之后,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成为金融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资产收益权作为金融资产交易的重要方式,虽然依赖于基础资产或者基础交易,但是却是在超越基础资产或基础交易之上形成的概括式权利,对于金融实践的开展和法学理论的丰富都具有全新的意义.【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年(卷),期】2017(000)010【总页数】3页(P59-61)【关键词】收益;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法律属性【作者】李玉峰【作者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南京210000【正文语种】中文2016年6月20日,继中国银监会发布《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之后,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印发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范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这是我国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对信贷资产收益权给出的完整定义。
在此之前,金融市场中与之有关的业务开展已经存续了较长时间,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作为支撑,致使一些具体的交易模式和交易案例出现操作风险。
单从业务规则中对于信贷资产收益权的定义来看,它似乎与通常的理解有所不同。
之所以不同,最为重要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理解“收益权”三个字。
本文试图从权利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法律分析,理清其权利属性,为金融实践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撑。
在日常生活中,“收益”这一概念被频繁的使用,尤其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购买人首先关注的就是收益的计算以及取得,理财产品的推销人员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人,在宣传中,也将收益作为重要的宣传内容。
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作者:俞勇范满平来源:金融时报2011-12-19 【字体:大中小】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尤以信托公司发行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为典型。
作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权”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购买“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有无法律风险?本文拟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有所帮助。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一)“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
“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
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因此,不仅“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而且同是“票据收益权”,其具体含义也会有所差异。
可见,“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
“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
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
所以,纯粹的人身性权利因其与权利人密不可分;作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资产收益权”,只能是具体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三)“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
“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
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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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资产收益权,是指通过法律文件约定其权利内容并能独立于基础资产或权利交易的一项财产性权利。
具体理由如下:
1.“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
“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界定。
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2.“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
“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
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
3.“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
“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
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将“资产收益权”归类为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类型,均有欠妥当。
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基础财产或权利的类别对收益权进行分类,基础财产或权利属于哪一类,则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同一类。
4.“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
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转让给承租人行使,但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
同理,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也可以作为出让方与信托公司(受让方)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将其中的收益权能转让给信托公司持有,这也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
而且,“资产收益权”的交易方式与基础资产或权利的交易方式也明显不同。
比如,“票据收益权”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但票据的转让则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办理票据背书,否则便不具备票据法上的转让效果。
所以,“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
二、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合法性风险。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双方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为交易标的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但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也应当属于特定资产认购者所有且有权处分。
定向资管收益权就是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一种,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该业务作出明确界定,使得该业务一直游离于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即将发布定向管理合同收益权转让的备案工作备忘录,对收益权转让业务作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