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生存权论_简评
生存权及其法律保障探微

2 0 1 4年 9月
齐 齐 哈 尔 工 程 学 院 学 报
Vo l _ 8 No . 3
S e p . 2 0 1 4
J O U R N A L O F Q I Q I H A R I N S T I T U T E O F EC T HN O L O G Y
体 系,主要表 现 为 以社 会成 员对 自由 、幸福 的追 求为主 变换 为 以社 会整 体对 平等 、 生存 的追
求为主。因此,对生存权的法律保障也面临着重大挑战 ,而国家在这一转换 中如果仅仅担任
守夜 人 的 角 色显 然是 不够 的。
关 键词 :人权 ;生存 权 ;法律 保 障 中图分 类号 :D 9 2 0 . 0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2 3 0 2 0 1 l( 2 0 1 4 )0 3 — 0 0 7 2 — 0 4
疗和养老 , 并完善各项救助措施 。对于社会保 障
来 说 ,主要包 括社 会保 险 、社会 救 助 、社会 福 利 和社 会优 抚制 度 。
( 二 ) 发 展 权
劳动报酬权等等 。 第四,生存权不是完全的个人权利 ,完全 的 个人权利是可以由个人 自由支配和处置的,生存
权 则 不是 ,在 侵权 法 中 ,受 害人 同意 可 以作 为侵 权人 免责 的事 由 ,但 受 害人 同意 的 内容 中不 能包 括放 弃 自己的生命 ,在这 种情 况 下 ,侵权 人是 不
石东洋 ,翟
婷 :生 存 权 及 其 法 律 保 障 探 微
总第 2 8期
之所 以为人 而应 该享 有 的权利 ,这一 概念 可 以分 成 两 个方 面 :一是 人 应该 为人 ,也就是 说 人 首先 是 可 以生 存 的 ;二是 人所 以为人 而应该 享 有 的权
生存权论读后感

生存权论读后感正如大须贺明教授在2000年的《生存权论》中文译本的序言中所写到的:“中国目前以日新月异之速度实现着经济的发展,若说尚存问题的话,那就是国民权利与自由的进一步扩充了。
与经济的发展相比,法治环境的建设落后于形势,尤其是法学基础理论的而研究,更有难以适应时代要求之感”。
在这种现状下,作为法科学子,了解国外先进立法的发展和方向,阅读国外经典著名法律书籍,如《生存权论》之类的著作,是非常必要的。
在《生存权论》一书中,大须贺明教授从生存权的历史渊源、特性、定义、涵盖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环境权) , 到立法和司法中的生存权问题,通过结合各国的法制建设, 联合国的保障人权活动, 特别是二战后日本国的和平宪法和有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违宪审查等活动, 对生存权这一概念进行了透彻的论述。
通过联系1919 年德国的《威玛宪法》, 1936 年的苏联宪法, 近及二战以后1946 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 1947 年的《意大利宪法》以及1977 年的苏联宪法等多部法典,对立法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所谓的生存权,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
在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的第二篇第五章《经济生活》开头之处的第151条第一款中,就规定了对生存权的保障。
这也是生存权在社会上首次得到宪法的保障。
即《魏玛宪法》以后,各国相继出台了对生存权等的保障。
在国际上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
但是他们在这些历史阶段所实现的社会性、经济性的目的和任务,作用,作为社会权的历史性质和功能值得商榷,即使是作为生存权的先锋的《魏玛宪法》中对生存权保障的条例,按照多数学者的意见,也仅仅被理解为“纲领性规定”,其法律之效力是非常有限的。
按照大须贺明教授的观点,这种情况是由于资本主义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贫富之间分配不均。
以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美国社会为例,美国的社会权保障,是为了解决经济恐慌带来的贫困这样的社会弊病而实现的。
论文-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及其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第16卷第2期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6,No.22014年4月J.ofWuhanUni.ofSci.&Tech.(SocialScienceEdition)Apr.2014 收稿日期:2013‐12‐30 作者简介:杨 鑫(1985‐),男,辽宁沈阳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史、人权理论研究.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及其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杨 鑫(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北京100871)摘要:生存权的内涵可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来进行区分,狭义的生存权特指人的生命权,广义的生存权则是以生命权为核心的一个权利群,这些权利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生命权能够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在理论上,财产权、自由权等其他权利都可以看作是生存权的衍生权利。
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但这一基础性地位限于理论层面的判断,在实践中则不宜在生存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做出明显的选择性行为。
关键词:人权;生存权;生命权;基础性地位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4)02‐0166‐05 生存权是近年来人权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不论是在其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学界都出现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
但是已有的研究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学者们在讨论生存权的相关问题时,对生存权的理解事实上并不完全一致。
这种基本概念认识上的分歧,不仅不利于学理上的讨论,同时也难以为人权保障的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文即尝试对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加以考察,并进而探讨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一、生存权的两层含义要对一项具体的权利类型做出准确且能够得到公认的界定是很困难的,这从学者们对人权所做的分类的多样性即可以看出[1]。
这一问题在生存权这一权利上表现的尤为明显。
这主要是由于与其他权利相比,生存权的权利客体尤其模糊而不确定。
为了比较清晰地认识其内涵进而对其进行定义,我们依据其内容将之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进行讨论。
生存权 人权宣言

生存权人权宣言
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生存条件,包括食品、水、住所、医疗和教育等基本生活资源。
生存权是人权宣言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人权宣言是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宣言,宣告了人类
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
宣言中包括了人类基本权利,如生存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教育权等。
生存权作为其中之一,被视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联合国主张每个人都应该有权享受基本的生活条件。
生存权是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人们无法正常生活和发展。
因此,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是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致力于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减少贫困、饥饿和疾病等问题,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生活资源。
然而,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人们无法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情况。
因为贫困、战争、自然灾害、社会不公等原因,许多人无法获得足够的食品、饮水、住所和医疗等资源。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有责任共同努力,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生存条件,实现人权宣言中规定的生存权。
简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简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对于人权的认知和保障不断演进和深化。
而在众多人权当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无疑占据着首要的、基础性的地位。
生存权,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能够活下去的权利。
这看似是一个最基本、最浅显的要求,但却是一切人权的基石。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连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无法保障,比如没有食物果腹、没有干净的水饮用、没有遮风挡雨的住所,那么谈论其他的权利,如言论自由、选举权等,又有何意义呢?当一个人的生命时刻受到威胁,他首要关注的必然是如何存活下来。
只有在生存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其他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
发展权,则是指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它与生存权紧密相连,是生存权的延伸和拓展。
一个人在能够生存之后,必然会追求更好的生活,希望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实现自身的价值。
这就需要发展权的保障。
在当今世界,我们不难看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战争、贫困、自然灾害等原因,人们的生存权都无法得到保障。
比如在一些战乱地区,炮火连天,人们流离失所,生命安全时刻受到威胁,基本的温饱都成了奢望。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首要的诉求就是能够在和平的环境中生存下去。
而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地区,饥饿、疾病肆虐,人们缺乏最基本的医疗和教育资源,生存状况堪忧。
对于这些地区的人们来说,生存权的实现是他们最迫切的需求。
再看发展权。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人们的基本生存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由于缺乏发展的机会和资源,仍然处于贫困和落后的状态。
比如一些农村地区,虽然能够解决温饱,但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原因,无法与外界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合作,经济发展缓慢,人们无法享受到现代社会的发展成果。
这就限制了他们个人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地区和国家的发展进程。
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生存论分析”探讨余华的《活着》

从“生存论分析”探讨余华的《活着》余华是中国当代先锋派作家的骨干,他的创作可以说与先锋文学的发展同步。
他的作品始终呈现出“偏离以确立人的主体性为目标的新时期文学主潮,而表现为对人的存在属性的书写。
”也就是说,在余华以前,中国作家对人的困境的关注,只停留在人的社会属性(如“伤痕文学”)和人的文化属性(如“寻根文学”)层面上寻找解决的方案。
而余华的创作则告诉我们存在中的人,其生存困境是与生俱来的,只能在存在论上寻找答案。
一、从存在主义层面讨论《活着》小说《活着》以垂暮之年的主人公福贵对自己的一生回忆自叙,以知命的平静语调讲述他一生悠长的生命故事。
故事跨越了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我国从抗日战争到“文革”收场,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苦难岁月,讲述了历史与现实共存的江南乡村和城镇,家乡和弥漫着饥饿与死亡恐怖包围圈的两组生存空间中,福贵个人生命史与民族的社会变迁史。
存在主义的鼻祖海德格尔关于人存在的生存论分析认为,“存在不是存在者”,人与存在有一种特殊的关系,这就是人的特殊存在方式。
他将人的这种特殊的存在方式称为“生命”(Existenz),而将人称为“此在”(Dasein),强调它是存在论层次上的存在。
在他看来,人的存在特点就是要超出自己而存在于世界上,这里所讲的“世界”则应该从存在论上将它理解为存在向我们展示出来的意义整体。
是存在者总体的关系,人与事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事物在这关系总体中所显示出来的意义。
作为存在论层次上“此在”的福贵,他的“世界”就是与他相依为命的父母、妻子、儿女;和他的生存紧密联系的土地;以及弥漫着饥饿与恐怖的战场;难友老全和春生;甚至还有赌徒龙二和与福贵本人相伴到最后的那头老牛。
而这个存在关系就决定了他的“乡土”情结。
他几乎一生未离开土地,在这片饱经沧桑的土地上,福贵的人生体验几乎包括世间所有的幸运和灾难。
福贵上了赌徒龙二的当,将祖业100多亩地和房屋输光。
一夜之间,龙二成了地主,他自己一家却成了佃农,可龙二在土改中成了恶霸地主被镇压,福贵却平安无事,还分得五亩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生存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生存权生存权作为人权的一种,是一项基本权利,涉及到人们的生存、发展和尊严。
在现代法学领域中,人们对于生存权的探讨日益深入,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视角探讨生存权的含义、保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生存权的含义和意义生存权是指个人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获得基本保障和发展的权利。
它涵盖了诸多方面,如健康、饮食、居住、教育、劳动等。
生存权的保障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生存权的实现,能够帮助人们获得物质财富和知识技能,提高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二、生存权的保障机制1. 国际法层面的保障国际法对于生存权的保障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将生存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并强调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手段确保人民享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也对生存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促使各个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
2. 国家层面的保障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例如,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了人民的生存权和基本权利,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生活补贴、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具体措施,加强对生存权的保障。
3. 法律救济机制当个人的生存权受到侵犯时,法律救济机制可以为其提供保障。
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恢复受侵犯的生存权益。
各国的法律系统建立了相应的维权渠道,为个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
三、生存权面临的挑战尽管生存权在国际法和国家法中得到了保障,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1. 贫富差距的加剧贫富不均导致了生存权的差距,一些社会群体面临着生存条件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一些人难以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
2. 国家能力的不足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困难、社会政治问题等原因,无法充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
【优质文档】浅析生存权与城市管理权之争———以商贩与城管为例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浅析生存权与城市管理权之争———以商贩与城管为例一、生存权和城市管理权概述生存权作为一项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人权是我们每个人都生而有之的。
不论是贫贱抑或富贵,国家都不能予以剥夺而应当平等地保护之。
生存权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仅仅是指一个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而且还指一个人要求社会创造条件使其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
生存权从某个角度来说解决的是人在出生以后,如何维持生命、如何使人像人一样生存的问题。
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是人生存下去的基础。
1919年的《魏玛宪法》对于公民生存权的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该宪法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
第163条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
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需生活应筹划及之。
目前,许多国际性以及区域性人权保护文件对生存权都有所涉及。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文使用公民生存权的概念,但是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等,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
国家为公民的生存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更好的生活环境是毋庸置疑的。
201X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良好有序的城市环境一方面需要公民的自觉维护,另一方面是需要科学、健全的管理方式。
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通过一系列有目的自觉活动,去组织、协调、控制城市运行过程的行为。
如何管理好城市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探寻管理之道。
现代城市管理早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例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
我国的城市管理工作经历了从分散管理到集中管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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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论》简评罗耀培《生存权论》一书是日本国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宪法学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大须贺明撰写的一部论述生存权问题的专著。
全书分四部分,共21章、约29万字。
从生存权的历史渊源、特性、定义、涵盖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环境权),到立法和司法中的生存权问题,都结合各国的法制建设,联合国的保障人权活动,特别是二战后日本国的和平宪法和有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违宪审查等活动,进行了透彻的论述。
本书作者从社会福祉的高度,上溯1919年德国的《威玛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近及二战以后1946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以及1977年的苏联宪法等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独创性的比较研究,深受日本和国际宪法学界的称誉和推崇。
本书在1984年出版后,1987年又进行了第二次印刷,中国有关方面正准备翻译成中文出版。
生存权为人类的基本人权。
各国的志士仁人早就提出过种种设想。
洛克在《政府论》中就曾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也声明:“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①从这些早期的关于人权的论述中,人们不仅看到了政治自由的权利,也看到了对涵盖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文化、社会生活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生存权的初步概括。
二次大战开始以后,鉴于法西斯暴政的肆虐,在大战结束前夕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又宣告:“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促成大自由中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其中“无所恐惧”、“不虞匮乏”、“社会进步和较善之民生”都是有着保障“生存权”的涵意。
在1948年12月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宣言》第3条也曾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22条更进一步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在宣言的第23条至第27条的8条中,又分别就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教育权、文化生活和科研创造权等广义的生存权内容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说明生存权的保障,早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大事。
在有着5000多年文明的古老中国也不例外。
孔子的“仁政”主张,“仁者人也”,②“仁者爱人”③,“庶”,“富”“教”④等设想,孟子的“民贵君轻”、“暴君放伐”⑥“保民”⑦思想,所谓:“五亩①②③④⑥《孟子・尽心下》。
《论语・子路》。
《论语》。
《中庸》。
《英国法典》。
《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鸡豚狗 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载指道路矣。
”⑧在两千多年的战国时期的儒家编写的《礼记・礼运》篇中,更是集这类人权思想的大成。
原著在论述“大同”盛世时曾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这里不仅宣告了“选贤举能”的政治民主权,“讲信修睦”的睦邻友好的人际交往权,“幼有所长”的教育权,“壮有所用”的劳动权,而且也谈到了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者的社会保障的生存权,特别是“货恶其弃于地”一段,也还包含了对自然和人力资源环境开发权。
在两千多年前就有着这样周详的构想,实在难能可贵。
这也体现了中华文明的菁华。
为此,在当年联合国成立时,也曾将我国《礼运》篇镌刻于大正墙之上,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在联合国宪章签字之时,中国共产党也曾派董必武代表出席。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的斗争中,一直高举民主、人权和生存权的旗帜。
“反饥饿,反迫害,反内战”,“争生存”,“谋幸福”,便是当年全国军民的行动口号。
1942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侵害。
”1946年4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更对生存权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并贫困的权利。
保证方法为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效率,大量发展经济建设,救灾救荒,扶养老弱贫困……等。
”二次大战以后,特别是英国前首相邱吉尔在富尔敦发表反共演说之后,世界出现了对立的两个阵营。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就以人权作为向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的国家进行破坏、干涉内政的颠覆活动的一种手段。
它们无视西方思想家、政治家早年在主张政治自由权利的同时,反复强调,“不虞匮乏”、“幸福生活”的保障生存权利的主张,片面夸大政治自由权利,弄得整个世界政坛纷纷攘攘,很不安宁。
经过世界人民和有良知的专家学者长期的曲折的斗争,才逐渐排除了这些干扰。
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政治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还规定了有关公民享有劳动权(91条)、休息权、社会保障权(93条)、受教育权(94条)、科研创造权(95条)。
在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公开声明:“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在1991年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又再次申言:“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
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
”在中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据理力争中,国际舆论也出现了有利于维护生存权和各国政治安定的转变。
在1966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约序言宣称:“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并在公约的第6条明确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在随后的第9条,第11条、第13条、第15条,又分别对社会保障权、健康生活权、免于饥饿权、教育权、文化和科研创造权作了专门规定。
1968年4月,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制定的《德黑兰宣言》再次重申:“人权及基本自由既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生存权论》简评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
”196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第10条明确规定:“在一切职业阶层保证人人有工作的权利”,“清除饥饿和营养不良以及保证获得适当营养的权利。
”“实现最高卫生标准”、“扫除文盲和普遍获得文化”、“提供足够的住房和社会服务。
”宣言第11条还规定:“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和社会福利事业,为所有因疾病残、废或年老而暂时或永久不能谋生的人,制定和改进社会保障和保险方案。
这无疑是对生存权的极大的丰富和发展。
在1977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更进一步澄清了对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关系的模糊认识。
决议称:“认识到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创造条件,使每一个人都能享有他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才能实现人人自由,无所恐惧和不虑匮乏的理想。
”“深切相信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关连和不可分割的。
”在197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称:“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确认为了保障人权和完全的个人尊严,必须保证工作权利和工人参与管理的权利,保障接受教育、享受保健和适当营养的权利。
”在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中,除了宣称: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应采取坚决步骤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外国干涉”以外,还进一步将发展权扩大到“获得基本资源等方面的机会均等。
”(第8条)。
1993年6月25日,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又重申:“《发展权利宣言》所阐明的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民主的基础是人民自由表达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意愿,充分参与生活的一切方面。
”至此,发展中国家关于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斗争,已进一步取得了世界各国的支持。
《生存权》一书就是在这场关于生存权的世界范围的争论中产生的。
本书作者全面地 集了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联合国建立以来的各种经济、政治、法律和国际法资料,言之有据,持之成理。
在第一部分,“生存权总论”中,作者毫不讳言,生存权问题的出现,正是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病。
由于财富的大量积聚和分配不公,出现了大量的失业者和孤苦无告的社会、经济弱者,因此,要求对财产权加以限制。
作者特别联系到1929年世界经济的大恐慌和罗斯福的新政(N e w D eal)举证了美国的联邦急救法(Federal Em ergency R elief A ct)、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 ct)、全国产业复兴法(N a2 ti onal Industrial R ecovery A ct)、劳动关系法(N atianal L abor R elati on s A ct)等等,新政措施。
对威玛宪法限制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对新政,都加以赞许。
在本书第二部分论述“生存权的法的性格和内容”时,作者对战后日本国宪法第25条至28条关于生存权的规定,十分称赞。
并主张具体权利说。
他认为这里的规定都具有约束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十分明确的内容。
支持国民可以要求立法机关进行与之相适应的立法。
如不履行有关的立法责任,造成生存权的侵害,可以诉诸舆论,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定“违宪”。
这与那些主张“纲领说(宪法如此规定只是政治、道德的一般宣示、无约束力)和“抽象权利说”(认为规定无实际命令规范效力)有着明显的区别。
实践证明,大须贺教授的主张比较科学准确,对维护广大社会、经济弱者权利较为有益。
本书第三部分论述“生存权的基本权理论”时,是采取广义的生存权论。
那不仅指生命权、《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偿和教育内容等问题。
在第四部分,还特别联系到审判中的生存权问题,分五个专章论述。
在全书的论述中,作者举证了大量的实例和审判案件,不是空洞议论,具有可操作性。
三 独创性。
作者具有坚持真理,独树一帜的学术风格。
经过他的潜心研究,作出了许多发人深思的结论。
比如在第二部论述生存权的理论特性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当时就曾十分吹捧自由权。
而作者从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比较分析中得出结论,指出:自由权只不过是属于个人自治的领域,要求国家权力的消极不作为,不干预,不侵犯。
而生存权则是从社会福祉的高度,要求国家权利在一定范围内积极地作为,以实现对人类生活,特别是对生活贫困者、社会、经济弱者予以保护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