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状态下公民生命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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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

简述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

简述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公民拥有一些权利和责任。

以下是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
1.享有安全保障权:公民有权期望国家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的安全,包括防范内外威胁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权益。

2.参与民主决策权:公民有权参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民主决策。

这包括参与选举过程,选举代表来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或通过公民投票来决定一些重要问题。

3.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公民有权表达对国家安全问题的意见和看法,并获取有关国家安全的信息。

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有助于公民了解国家安全形势,参与公共讨论,为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4.受到法律保护权: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过程中,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行动的合法防护和法律上的平等待遇。

5.抗议和上访权:在遵守法律和秩序的前提下,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的示威、抗议或上访等方式,表达对国家安全问题的担忧和要求。

6.合法监督权:公民有权监督政府执行国家安全政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确保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时合法、公正、透明。

7.信仰自由和人权保障:公民有权享受信仰自由和人权保障,在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非法侵犯和歧视。

值得强调的是,虽然公民有权参与维护国家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违法行为或威胁国家安全。

公民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确保国家的安全稳定与繁荣发展。

1/ 1。

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查隐患
11 2
3 44
1
2
3
我 的 一 天
带人
离车 机动车道 太近
12 34
斑马线
偏僻
火警电话
120
匪警电话
119
交警电话
110
急救电话
122
★家里着火了,怎样逃生? ★地震来临时,如何自救?
谈一谈:1、漫画中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怎样的后果?
2、由此你得到哪些启示?

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生命
还要加强自我保护 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万人以上。为 此某校八年级(2)班同学决定以“校园安全,警钟长鸣”为主题办 一期墙报,现请你参与其中,共同完成 。
(1)请你列举校园内或社会上有哪些侵犯或损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校园暴力、食品安全、学校设施质量差、意外伤害 等等。
这起惊天血案的诱因竟然非常简单— ———凶手与同学玩扑克时被指责“作 弊”,感到冤枉。
2004年4月24日,昆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232条之规定, 判处马加爵死刑,立 即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马加爵侵犯了他人的什么权? 生命健康权
被判处死刑说明什么?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生 命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课知识体系生命健康权含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要依法保护还要加强自我保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特殊保护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万人以上
世界是这样的美丽, 让我们把生命珍惜。 一天又一天让晨光拉 着我, 让夜露挽着 你。 只要我们拥有生命, 就什么都可以争取。

思想品德(八下)导学案答案

思想品德(八下)导学案答案

思想品德(八下)导学案答案第一单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第一课第一课时课后巩固:1、B 2、A 3、C 4、B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第一课第二课时课后巩固:1、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

如果滥用言论自由,就会侵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自己追求的权利也会落空。

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

2、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两方面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侮辱、诽谤他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

3、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

公民的义务第二课第一课时课后巩固:1、A 2、C 3、(1)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劳动的义务、赡养父母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其中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定义务,其余都是法定义务(2)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义务,义务包括两类: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

(言之有理即可)忠实履行义务第二课第二课时课后巩固:1、C 2、C 3、D 4、C 5、(1)要发票。

这是因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不要发票是姑息、助长店主偷税漏税的行为;从小明本身来说,不要发票丧失了日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凭证。

(2)不同意。

对店主提出批评,劝其改正,并指出这是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如劝说不成,应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第三课第一课时课中交流:1、以上行为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霸王合同》中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反映了对工人健康权的侵害。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其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保护工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工人因工受伤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救治和保护,所以“工伤概不负责”,正是侵害了工人的健康维护权。

论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论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 原则” 一词来 自 拉丁语 p c i 其语义是“ r iu ip m, 开
始 、 源、 础 、 理” 起 基 原 。在 法 学 中, 律 原 则 指 根 本 法
的准则 , 可作为规则 的基础或本原 的综合性 、 即“ 稳 定性原理和准则” 。因此, 所谓原则 性 , 就是说 , 它必 须是在生命权刑法保护 的整个过程 中都必须加以贯 彻的 , 具有全局性的准则, 而不是仅仅适用于刑法规 制的某一个阶段或者某一个方面; 强调个性。 则是相 对于刑法基本原则而言的。众所周 知, 罪刑法定 、 罪 刑均衡 、 罪刑平等是现行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三大基本 原则。此外 , 学界 尚有刑罚个别化 、 罪责 自负原则等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提法。这些普遍适用于整个刑 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 在生命权刑法保护的过程中 自然 也应被遵循。然而我们针对生命权刑法保护所提出 的基本原则 , 它必须与前述诸原则具有一定的能区别 的个性特色 ; 而所谓现实性 , 强调的是 , 从刑事立法和 司法层面来看 , 该原则所要求 的, 正是生命权刑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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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O 5月 第1 9卷 第 3期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 a fYu n n U iest a io o r l n a nv ri L w Edt n n o y i
Ma ., 0 6 y 2 0 Vo . 9 No 3 11 .
们所谈的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平等保护原则 , 既包括对 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平等 , 更包括对被害人生命权 的平 等保护 、 对避险人与受损人生命权 的平等保护 , 以及 对加害人与被害人 生命 权平等保护。它既表现出罪 刑平等原则的共性 , 又体现个性 , 即其 自身 的特有内
涵, 是共性与个性的统 。

保障生存权的法律规定(3篇)

保障生存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生存权,是指公民在生命、健康、食品、住所、教育、医疗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保障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第四条生存权的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四)生存权与其他权利相协调原则。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生存权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公民生存权的实现。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生存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生存权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形成保障生存权的合力。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障生存权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生存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生命权保障第九条国家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生命权。

第十条公民有权获得生命健康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急救体系,保障公民在紧急情况下获得及时救治。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传染病防治制度,保障公民免受传染病的侵害。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公民在工作和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健康权保障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促进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提高公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预防为主的健康政策,加强疾病预防控制。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公共卫生需求。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健康权益。

第四章食品安全权保障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权,保障公民免受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毒的危害。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宪法解释在宪法解释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解释。

例如,关于非法拘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解释》指出:“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逮捕、非法关押、非法搜查等。

”三、法律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法律。

其中,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侮辱罪、诽谤罪: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国家法律规定生命权(3篇)

国家法律规定生命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从国家法律规定生命权的角度,探讨生命权的内涵、法律地位、保护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旨在提高全社会对生命权的重视,共同维护生命尊严。

二、生命权的内涵1. 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包括生命安全、生命尊严、生命自由等方面。

2. 生命安全是指公民在生命活动中不受非法侵害,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3. 生命尊严是指公民在生命活动中,享有尊重、关爱和关怀的权利。

4. 生命自由是指公民在生命活动中,享有自由表达、自由选择的权利。

三、生命权的法律地位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得到宪法的高度保障。

2. 法律保障:我国《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生命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

3. 国际法保障:我国签署和批准了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这些公约也对生命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生命权的保护措施1. 刑法保护: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民法保护: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他人不得侵犯。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殴打、伤害他人等,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4. 行政保护:我国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公民的生命质量。

5. 公共卫生保护:我国政府通过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民的健康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

五、生命权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 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论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的构建

论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的构建
第一, 确定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权利 的最低标准。
[ 收稿 日期 】05 1— 5 2 0 — 2 0
利, 而且能有效地依法处理非常状态下的社会秩序并保障公 民权利。 就此而言, 在现代宪政 国家 , 把紧急 状态下政府能否依法办事 ,并 以维护公 民的权利促进公 民的幸福作为突发公共事件 中行政紧急权力行
使的终极 目标 , 这是 国家法治和宪政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 在全社会构建突发公共事件 中公 民权 利的保护机制 , 便是我国各级政府迫在眉睫的大事 , 也是公众迫切关注的事情。
Q A og b U N Yn-o
( ng m n ol e Z e o O en U i rt,Z o sa 1 0 0 C i ) Maae et l g ,hj  ̄, ca nv sy h uhn 3 60 , hn C e i ei a
Ab ta :Th d nsrto meg n yp we ae n e e o c nr la d ds e h rss,u tcn h ke ctzn' rg t S o d fn h sr  ̄ e a mi itain e r e c e m l e d d t o to n ip lte c i b ti a s a i e s i hs,O t e e te i i i ctznsrg ti h u d n c a g s od a d sicin o etbih te g aa e ytmso rc d r dr l fme h ns ae n es r O i e h nt es d e h n e ,t rw it to ,t sa l h u rnte sse fp o e u ea ei c a im r e sayS i i n s n e c 够 t e k teb In eb t e h dm nitain e r e c o r dctznsrg tp e t ni es d e clrn e . os e h aa c ewe n tea i s to meg n yp wes a i e ih mt i nt u d n e l e c s r n i c o h r Ke r s hes d e u l cc re c s tea m nitain e re c o r; i zn' rg t; noc me t b l c y wo d :t u d n p b co u rn e ;h d i i s to me g n yp wes ct e s ih s e fr e n ; aa e r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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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状态下公民生命权的保护——“超级玛丽” 案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生命权宪法地位危险状态公权力警察权 论文摘要:生命权在宪法基本权利中处于独立的首要位置,生命权优先于 其他权利。在生命权与公权力的关系上,公权力为保护公民生命权而设置。具 体警察权的行使应该以生命权优先的理念为依归。 2006年3月1日下午,“超级玛丽”组合成员罗惊、韩萱的朋友刘然与两 人联系未有回音。晚上十一点多钟,刘到两人的租住房外打电话仍未能联系上, 怀疑煤气屮毒,于3月2日凌晨报警。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 赶到后,刘提议破门施救,未被允许。到上午九点多钟,由房东用手中的钥匙 把门打开后,罗惊和韩萱已昏迷不醒,遂将二人救离现场。10月15日,罗惊 死亡,韩萱一直神志不清。4月11日,“超级玛丽”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状 告朝阳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2006年12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告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驳回“超级玛丽”家人的诉讼请求。 韩罗两家当庭提出上诉。2007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 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虽然该案已过去几年,但“超级玛丽”案留给人们的思考并没有结束。如 何认识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如何处理危险状态下生命权与公权力的关系, 如何规制警察权的合理行使等,都是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生命权的宪法地位 (一)生命权是独立的宪法权利 首先,生命权是否为一项宪法权利,学界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我国《民 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生命权 为一项民事权利。但这里的生命健康权与宪法上的生命权不同,前者是私法意 义上的权利,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而后者是从公法角度的规 定,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关系,强调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目前世 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截至2005年2月底,在184个国家 的现行宪法(含不成典宪法)中,共有153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 权,占83%。世界有关人权的法律文件也都把生命权写入并给与高度的重视。 因此,笔者认为,生命权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项民事权利,又是一项宪法 权利,但最主要的是宪法性质的权利。 其次,生命权有无独立的价值,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生 命权是人格权或广义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有者指出:“广义的人格权则同时 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联的利 益等其他内容。”这是把生命权纳入广义人格权的范围里,其蕴意在于生命权 没有独立的价值。笔者认为,生命权与人格权有很大区别,人格权强调的是精 神、名誉或非物质上的利益,而生命权更强调的是人的生命的物质存在利益, 两者不能混同。 第二种观点是将生命权纳人生存权的范围,即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 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权是 生存权的主要内容,有时二者在意义上相同或相近”。对此,笔者认为,生命 权是人得以生存的前提,是公民享有生命以及对不法侵害的自卫权和请求保护 权,而生存权是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二者显然不能等同,没有人的 生命谈不上生存权。生存权更强调的是在现有的生命存在状态下,生命的质量 达到最低的限度,主要是一种社会权。同时,生命权是个体的权利,而生存权 更强调集体权利。 现实屮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自杀、自然灾害、矿难事故等,公民的生命 处于危险状态,这时的生命与财产、自由等没有直接的关系,但生命却处于延 续还是丧失的两难境地。抢救生命本身就意味着公民获得了享有财产、自由权 利的前提,也彰显国家对公民生命的尊重。实际上我们在处理自杀、自然灾害 等给公民生命造成威胁的情况下,也是不惜一切代价来救助的。因此,生命权 无疑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宪法权利。 (二)生命权处于宪法基本权利的首要地位 第一,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的存在及其人体中存在维持 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活动能力,决定了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的丰富程度,从而 达至人类生存完善的境界。人的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 第一个物质前提,然后才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没有了人的生命,社会 的任何活动都是不存在的。因此,从人类追寻的发展目标看,“人的生命是一 切人类社会价值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属。”没有人的生命就丧失了创造社会财富 的可能,没有生命不会有社会关系或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归于消灭。 第二,从宪法价值的层面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的保障书, 宪法的最高价值就是充分保障人权。在人权谱系中,生命是人权的基础,人权 的其它内容都源自人生命的存在,因此,为了追求人类的最高价值,必须将生 命权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首要位置。

第三,从生命权与其它宪法权利的关系上。生命权优先于其它政治自由、 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人身自由权是为了生命的自由自在,确保生命的 物理空间;平等权是为了生命的尊严;财产权是为了生命的物质保障;受教育 权是为了提升生命的价值;言论自由权是为了精神生命的成长;监督权是为了 防止生命权和相关权利受到公权力的损害,等等。”如学者指出,“生命是自 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自然人的任何其他权利均须附有生命权这一 „法定 条件‟,即便以主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或利益也无法换回生命,侵害生命权会 导致主体权利能力的丧失,自然人一切权利随之消灭,其损害无法准确计量, 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逻辑上不证自明。”因此,可以说生命的存在预设了 其他基本权利的最终意义。 总之,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宪法的价值追求,以及生命权与其他宪法权利 的关系等角度可以看出,生命权在宪法中必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为各宪法 基本权利之首。 (三)危险状态下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所谓危险状态主要指公民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生命处于将要消失的紧急 被动状态,包括自然灾害、地震、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生命权 与其它权利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本案中主要的冲突在于“超级玛丽”住在 一个出租的楼房里,存在生命权与财产权、隐私权、住宅权的紧张关系,就与 这三种权利的冲突来讲,由于存在着首要的生命利益,应遵循生命权优先的原 则。 西方法谚道,“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以 私人住宅为标志的合法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 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因此,警察不能贸然进入公民的住宅,这是 值得肯定的。但在权衡住宅权与生命权的关系上,不能以牺牲生命来维护所谓 名存实亡的住宅权和隐私权,也不能以财产权对抗生命权,“对生命而言,财 产只是在服从生命、为生命所利用时才有价值;对财产而言,生命永远是无价 的。生命高于财产,不仅因为生命只有一次,而是因为生命是财产最终的和唯 一的目的。”因此,当公民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应选择生命权优先 于其他权利的理性思维。 二、危险状态下的生命权与公权力 在一般情况下,生命权表现一种排他性,即只耍他人不去实施侵害行为, 公民的生命权就可以自动实现,或者在能够自力救济的情况下,生命权也会得 以保障。但在危险状态下,自立救济己无法保护生命权,公民就有权利请求公 权力的介人。 (一)生命权与公权力的关系 1、从生命权的性质来看。“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被他人非法剥夺, 国家有保障其生命及其安全不被侵犯、剥夺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积极权利也 是一项消极权利。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是人们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与“积 极自由”引人人权法和宪法学领域后所作的分类。消极权利是指要求国家相应 的不作为的权利,它禁止政府的干预,其特点是保护自由。作为消极权利,具 有防止国家权力侵害的性质,这也是早期生命权人宪的原因。 而积极权利 则是指要求国家权力相应作为的权利,它要求国家和社会承担保护的义务。如 果消极权利是公民躲避政府的堡垒,那么积极权利就是要求政府为公民提供服 务。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生命权,一方面要求国家消极尊重而不侵犯,比如, 公民主求医医治病患、自力排除威胁生命的侵害行为等。另一方面,还要求 国家的积极保护。比如,在地震、洪水或突发事件等,就要求政府给予积极的 救助。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曾特别声明,生命权不应被理解为仅仅针对国家的 一种消极权利,它更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来确保其实现。 2、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来讲,作为宪法首耍权利的生命权,理应得到国家 的尊重并给予绝对的保护。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石,公权力或行政机 关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主体,当出现危及公民生命的危险时,公权力或 行政机关实施救助是履行保护公民生命义务的具体表现。因此,公民享有宪法 生命权,意味着国家必须履行宪法义务,否则,公民的生命权就无法得以实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有义务通过公权力的行使 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一般情况下,公民以自力救助就可以实现生命权,但当 公民己失去自力救助能力的时候,就可以求助公力,而公权力具有不惜任何代 价给予救助的义务。况且,公权力也有能力利用一切必要手段来保护公民的生 命权不受到损害。有关国际文件已指出,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 命。11而警察负有救助生命的具体义务,违背救助义务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二)公权力如何保护生命权 公权力机关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义务时,应树立正确的理念,灵活理解法 律文本的内涵,以保护公民生命为第一要务。

首先,要树立生命权优先的理念。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也是对生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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