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07-10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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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浙财社〔2013〕31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1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的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原则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有机联动,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
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低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低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低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中心所有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低保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低保档案由中心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二)安全保管原则:确保低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
(三)规范整理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对低保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
(四)方便利用原则:优化档案检索系统,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四条低保档案的收集范围:(一)低保申请、审批、发放等相关文件、资料;(二)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收入情况等;(三)低保政策宣传、培训、调研等相关资料;(四)其他与低保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程序:(一)收集人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二)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三)收集的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档案归档程序:(一)收集人将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填写《低保档案归档登记表》;(二)档案室对归档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档案资料符合归档要求;(三)档案室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四)档案室将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整齐、有序。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防虫、防潮、防火、防盗等设备;(二)档案室应保持室内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三)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四)档案室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状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利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资料;(二)档案利用者应按照档案利用申请程序,向档案室提出利用申请;(三)档案室对利用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利用条件后,提供档案资料;(四)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记录档案利用情况。
《浙江省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档案中介服务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服务,是指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单位提供的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评估、寄存、数字化、业务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服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
第四条在本省内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档案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纪守法,维护委托方的档案安全。
二、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从事档案中介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
未办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
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符合档案管理的专业要求。
第八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歇业或终止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档案中介服务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培训,具备档案工作基本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能,有独立从事档案管理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三、档案中介服务与监管第十二条承办档案中介服务业务,必须以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合同。
浙江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2-07-23

浙江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和谐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组织等组织和居民在为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等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市社区档案工作是发展社区基层民主、维护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推进社区各项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社区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工作考核或目标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设立综合档案室,并确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第六条社区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三)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居民生产、生活服务;(四)指导、监督本社区各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开展社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八条各社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凡是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等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或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各种文字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4.07.23•【字号】浙劳社就〔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就〔2004〕138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对保障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将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纪录,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要认真核定保障对象,把动态管理的重点放在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困难在职职工等对象上。
采取切实措施把符合低保条件的所有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及时得到救助。
二、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互衔接。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告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杭州市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生活成本的上升,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杭州市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根据杭州市政府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来确定的。
目前,杭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来设定的,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来说,他们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获得相应的生活保障金。
这一举措可以帮助低收入家庭缓解生活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除了提供生活保障金外,杭州市政府还通过其他方式来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状况。
比如,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加大对低保家庭子女的教育资助力度,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开展扶贫开发工作,帮助低收入家庭增加收入来源等。
这些举措的实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有力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府部门需要继续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助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低保档案整理办法

序号 1
分类号-社区代号分类号-社区代号-案卷号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顺序号 责任者 文号 题名 日期 页数 备注
01 02
东柳街道 东柳街道
李**低保审批表、申请表 李**书面申请报告
20080203 20080206
3 4
低保档案案卷目录
案卷号 案卷题名
分类号-社区代号 社区代号) 类目号(分类号 社区代号):DB-1
三、低保档案收集
1、归档时间 2、归档范围 3、归档要求
1、归档时间:低保工作业务部门应于 、归档时间: 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低保文件材 次年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低保文件材 料整理完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料整理完毕。(第十一条) 2、归档范围:《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 、归档范围: 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 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附件)
3、归档要求:归档的低保档案应完 归档要求: 准确,字迹工整, 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 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 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 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 文件。 第七条) 文件。 (第七条)
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档范围保管期限 公文管理类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参见《 1、公文管理类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参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 和不归档范围》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国档发〔1987〕27号 和不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档发〔1987〕27号) 执行 2、业务数据类 2.1最低生活保障批复文件 长期(30年 2.1最低生活保障批复文件 长期(30年) 2.2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报告 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报告、 15年 2.2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报告、核查材料 15年 2.3低保对象花名册 低保对象花名册、 15年 2.3低保对象花名册、低保金发放凭证 15年 2.4低保对象增加 减少、 低保对象增加、 10年 2.4低保对象增加、减少、停止情况材料 5年(10年) 2.5定期复查表 2.5定期复查表 5年 2.6低保对象评议材料 2.6低保对象评议材料 5年 2.7低保对象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材料 2.7低保对象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材料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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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低保档案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真实记录,应纳入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低保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工作。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管理责任制,并与低保工作同步开展。
第六条凡是在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管理类、业务数据类、低保对象类等不同内容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
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归档的低保档案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
第八条低保档案由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分别保管。
市地民政部门负责保管低保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文件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申请表、审批表及汇总性文件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村(居)委会负责保管花名册。
其中低保对象类文件材料若原件只有一份,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副本或复制件。
第九条低保档案的整理
归类时,各单位可将低保档案单独设类,亦可归入文书档案类,作为二级类目进行管理。
(一)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公文管理类档案的整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执行。
(二)低保工作中形成的业务数据类档案的整理:
1、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排列装盒,并根据文件排列顺序编制盒内目录并放置备考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变动及复审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按先后时间顺序排列在原有低保对象类材料之后,同时填写袋内文件目录。
(三)低保工作中形成的低保对象类档案的整理:
1、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同类文件按形成时间先后排列、组卷、编目;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户为保管单位进行整理,一户一袋;袋内文件材料参照《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规定的顺序排列编流水号,编制低保对象档案袋目录放置于每袋的首页。
对村(居)委会产生的低保档案的整理不作要求,可灵活执行。
第十条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种载体应另行分类整理编目存放,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
可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及《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有关标准整理。
第十一条低保工作业务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低保文件材料整理完毕,将保管期限为15年以上的低保档案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时应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保管期限为5年的可由业务部门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鉴定。
鉴定应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业务部门和档案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保管期限表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清点核对,并编制销毁清册,经分管领导审批,到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确保低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保管和保护措施,将低保档案与本单位档案一起存放。
第十四条将低保档案查阅、借阅制度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单位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外单位借阅低保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借阅,并限时归还。
第十五条在对档案信息实行有效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低保档案数据库,为统计汇总、综合调研、分析决策、查找利用等创造便捷条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对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