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支出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草)
2022年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

2022年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方案》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乡(含乡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居民(社区)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在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助和照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扶助和照顾。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___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参照维持本县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确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
各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民政部门在每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计划,按季度将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按月拨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低保专户,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金。
低保认定标准

低保认定标准
低保认定标准是指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救助标准。
低保认定标准的制定,旨在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低保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低保认定标准的对象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失业人员、未成年人等。
这些人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才能享受低保救助。
其次,低保认定标准主要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来进行认定。
一般来说,认定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存款等财产状况也会被考虑在内。
同时,家庭的生活水平、生活条件等因素也将被综合考虑。
此外,低保认定标准还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低保认定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认定标准则会相对较低,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最后,低保认定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相关部门在进行认定时,需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申请低保救助的家庭,不能有任何歧视行为。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有相应的规定和政策进行保障。
总的来说,低保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希望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让更多的困难家庭得到应有的帮助和关爱。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20修正)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实施日期】2020.10.2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3年12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2019年1月3日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在本市市区内居住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以及依法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年计算。
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差额救助、分类施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保障、社会帮扶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救助体系。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核查、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晋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晋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居民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提供最低物质需要帮助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低标准起步、全员覆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县(区、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及村委会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审批、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凡具有我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下列享受低保家庭中人员可全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和18周岁以下的孤儿;(二)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三)考入高中(含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四)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三)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海府〔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21〕17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琼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5日附: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docx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有关工作,根据《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等有关规章,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想,通过对全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全面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及时救助,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形成梯度救助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二)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条件及审批程序(一)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
1.户籍要求。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为琼海市户籍,或为我省其他市县户籍,长期在我市居住的。
2.家庭收入标准。
城乡低保及临时救助 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5、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 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 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
新申请或续保登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 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 产低于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 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 居住场所的除外。
城乡低保收入核算
(四)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 性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 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 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B类:属中长期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有大病、重病患者的低保家庭,有重度 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子女正在上大学的低保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低保家庭, 一户多残(多病)或老残一体的低保家庭,其他原因造成短期内生活状况难以 有较大转变的低保家庭;
C类:是除A、B类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
城乡低保政策标准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市的城乡低保财政补助发放标准
城乡低保收入核算
3.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 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 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予以扣减。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 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低保家庭标准

低保家庭标准低保家庭是指因病、因残、因灾、因失业等原因生活困难,生活无着的家庭。
我国对低保家庭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低保家庭的认定标准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和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方面。
首先,低保家庭的认定标准中,家庭人均月收入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一般来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低保家庭。
这个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不同地区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也是低保家庭认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支付必要生活开支后剩余的收入,如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低保家庭。
另外,家庭人均财产和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也是低保家庭认定的重要指标。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财产总额除以家庭成员总数,如果家庭人均财产低于一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低保家庭。
而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支出总额除以家庭成员总数,如果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也可以认定为低保家庭。
综上所述,低保家庭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家庭经济状况的过程,需要考虑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和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方面的指标。
只有在这些指标都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享受相应的低保政策。
在认定低保家庭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不漏掉符合条件的家庭,也不给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低保家庭的帮扶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障,过上基本的生活。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精准扶贫,让每一个低保家庭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咋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咋定的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Minimum Living Standards Guarantee,简称“最低保障”)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为城市实施低保和农村实施民政救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重要性不可忽视。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事业2020 年战略规划 (2011-2020 年)》。
中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于2014年9月联合制订了《关于印发 2014 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确保农村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须提供的保障资金,它是农村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
下面介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区别国家标准是以当前全国均衡发展水平和国家平均收入水平的两倍为依据,经过综合考虑制定的,对全国所有地区都适用的标准。
而地方标准是指在考虑全国标准情况下,在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基本民生需求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由各地自行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标准的测算依据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1.考虑当地家庭最低消费水平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平均值,以及当地人均收入水平,通过综合测算得出;2.对当地人口、人均收入、城乡差距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当地经济基础和民生状况,通过综合评估得出。
标准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府每年都会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需要。
标准的调整可能会因当地经济状况、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针对农村困难家庭实施的救助措施,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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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救助工作标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对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虽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扣除支出后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刚性支出,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件、维护基本生活等原因造成必须支付货币支出的总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参照《定远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细则》执行。
第二章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存在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困难、发生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收入刚性支出过大,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家庭成员有固定工资收入或其它稳定收入来源,除去医疗自付部分或就学支出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拥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或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三)拥有、购买汽车、钢琴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因家庭成员中有择校生或自费出国学习人员,造成家庭教育费用较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六)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八)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拒不提供真实收入、有效证件和原始证明材料的;
第三章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待遇
第五条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标准的,发放差额部分生活补助;
(二)符合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三)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或助学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
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因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支出证明材料。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和评议结果签署意见后上报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民政局经过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审批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相关优惠待遇。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被批准享受相关救助待遇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条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金,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收支情况每6个月核查一次。
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
家庭收支情况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救助手续。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