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礼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礼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礼县最低生活保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对象确定
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其中,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对象。
二、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即可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发放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基本满足温饱需求。
四、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发放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到位,不发生挪用、截留等现象。
五、宣传政策
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了解
并享受到相关政策的实惠。
六、政策保障
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可持续的帮助。
七、资金保障
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资金来源充足,保障政
策的顺利实施。
八、效果评估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以上是礼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通过这些措施
能够更好地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
稳定发展。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是国家的民生工程之一。
为了更好地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首先,针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审核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城乡低收入人群信息库,确保保障对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审核力度,严格把关,杜绝虚假申报和骗取保障金的行为。
其次,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要充分考虑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能够覆盖基本的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保障对象能够基本生活无忧。
另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也是实施方案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充足性,同时可以探索多种资金来源,如社会捐助、公益活动等,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此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方案还需要考虑到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和需求。
可以通过发放生活补贴、提供就业培训、开展扶贫项目等多种方式,帮助低收入人群增加收入来源,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脱贫致富。
最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方案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同时,要定期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方案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政策能够真正惠及低收入人群,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保障城乡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一、资格认定1.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制定家庭收入标准,明确贫困家庭的认定标准,确保确实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能够得到相应的帮助。
2.家庭成员认定:将家庭成员的范围明确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同时注明对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关系的认定标准。
二、申请流程2.申请途径:设立便民的申请途径,包括线上申请、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办事处等,方便居民的申请流程。
三、津贴标准和发放1.津贴标准的设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津贴标准,确保贫困家庭能够得到合理的生活补贴。
2.发放方式:建立统一的发放机制,将津贴直接发放到家庭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社保卡上,提高发放效率和便利性。
四、监督和评估1.长效监管机制:设立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效监管,确保津贴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防止滥用和腐败现象。
2.定期评估机制:设立定期的评估机制,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和调整。
五、宣传和培训1.宣传工作:加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贫困居民了解到相关福利政策,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帮助贫困家庭的行动中来。
2.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识,增强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效果。
总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制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确保贫困居民能够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同时,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最后,宣传和培训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只有贫困居民和相关工作人员都能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推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模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模版1.引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为了解决城市贫困问题,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旨在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的模版,以指导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背景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了城市贫困问题的突出,部分居民生活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3.原则3.1 公平原则:保障对象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居民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最低生活保障;3.2 透明原则:保障标准、程序和资金使用等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制度的公信力;3.3 确保性原则:政府应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落地落实,有效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3.4 可持续原则:政府应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和机制,确保保障制度的长久健康发展。
4.对象及标准4.1 对象:城市居民中的低收入者、失业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有特殊困难群体;4.2 标准的确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情况,制定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申请与审批5.1 申请:申请人应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2 审批程序: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程序对申请人的资格和困难程度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5.3 审批时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完成审批,确保申请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6.资金调配与管理6.1 资金来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6.2 资金调配:政府应合理调配和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6.3 资金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7.监督与评估7.1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和内部监督等,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监督力度;7.2 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政策效果、资金使用效益等,为政策的优化和改进提供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范本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为了更好地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城市居民享有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对象范围适用于城市居民中因各种原因暂时或者长期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无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的人员;2.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3. 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暂时无法参与劳动的人员;4. 具备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如残疾人等。
三、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按照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保障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住房: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基本居住条件;2. 伙食:保障对象每人每天获得营养合理、符合当地标准的膳食;3. 医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4. 教育:扶持保障对象子女接受基本义务教育;5. 文化娱乐:提供基本文化娱乐服务,丰富保障对象的精神生活。
四、申请与审核1. 保障对象可以向所在地区的社会救助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社会救助机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 审核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予以相应的扶助;4. 需要定期复查,对居民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确保保障对象的持续符合条件。
五、权益保障与监督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有平等、尊严的权利,不得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2.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监督,保障制度的公正执行;3. 社会救助机构应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帮扶与服务,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4.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救助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六、资金来源1.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可以适度引入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2. 资金需按照规定用于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建立相应的资金监管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改革实施方案

最低生活保障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国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方案,旨在提高救助标准和覆盖范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
具体方案如下:一、提高救助标准。
针对城乡低收入群体,政府将适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救助标准的提高将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反映实际生活成本的变化。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救助标准,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扩大救助覆盖范围。
为了更好地覆盖低收入群体,政府将扩大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覆盖范围,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区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的信息核对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保救助资源精准投放,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受益。
三、加强救助管理。
为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政府将加强救助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严格审核救助对象的资格,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防止救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同时,还将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帮扶和培训,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实现自身发展。
四、促进就业和增收。
除了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覆盖范围外,政府还将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低收入群体的就业和增收。
通过加大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力度,帮助低收入群体提高就业能力,增加收入来源,实现自身发展,减少对救助的依赖。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为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政府将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最低生活保障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我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改善,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希望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改革,共同努力,为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最低生活保障改革实施方案

最低生活保障改革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我们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改革实施方案,旨在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制度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首先,我们将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覆盖范围更广,保障水平更高。
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及时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和核查机制,严格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资格,确保保障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帮扶和监督,促进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立更生。
此外,我们还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政策。
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扶持,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机制,为特殊困难群体
提供临时救助,确保他们基本生活。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同时,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最低生活保障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这一方案,努力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doc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管理,规范运行,有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
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含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以向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实行2+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统计、价格、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如果没有社区居委会,则由企业工会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
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的政策
第五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账户。
第二章担保对象及其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援助。
申请人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批后,将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没有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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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护社会稳固,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与《XX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列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与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与初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对象第四条市民政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与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至55%的幅度内拟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经批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一定收入的,经批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第六条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尽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者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三)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四)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五)有高价值收藏或者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六)有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七)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A)年内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过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与计划外生育的;(九)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十)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拒绝核查的;(十一)其他经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七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下列称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1年内有3个月不按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下列简称保障金),或者1年内有3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或者1个月内有两次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的,停发其保障金。
第八条保障对象应每季度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1次家庭人口增减与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同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复查。
保障对象符合法定劳动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主动到社区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每季度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者就业状况证明,说明就业情况。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与审批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与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第3次张榜公示;公示后5日内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与存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与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案。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成立由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居民小组组长与居民代表构成的居民评议小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与有关机构工作人员构成的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对初审、审核中疑难问题的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申请事项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同一辖区内户口分离的,应将户口并入一处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房屋拆迁还建造成户口空挂、人户分离,而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但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二)户口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批准机关应告知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户口迁入尚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居民小区的,向户口迁入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户口属水上公安机关管理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为农业户口且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家庭成员与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一)夫妻;(二)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父母双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弟、妹;(四)民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人员。
原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视为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的总与。
货币收入包含:(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四)离退休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五)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六)保险给付金收入、租赁收入、同意馈赠与继承收入;(七)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A)自谋职业收入;(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获得的优待金、退伍费,政府颁发的奖金,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工伤与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在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的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该职工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为: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即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间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应据实全部计入其家庭收入。
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以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凭据为准。
第十六条因建设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且退出承包地的人员,其安置补助费计入家庭收入的办法,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尚未退出承包地的,农业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因房屋拆迁一次性领取拆迁补偿费的人员,其拆迁补偿费用于购房后的结余部分,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计算办法:(一)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下列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在150%以上(含150%)的,视为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其家庭收入在扣除自留生活费后的剩余部分用于支付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家庭自留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义150%义家庭人口。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消费测算、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申请人与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进行核实。
第五章保障方式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为现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按下列规定发放:(一)区民政部门将当月核定的保障对象名册与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或者邮政部门代发。
(二)受委托的银行或者邮政部门应建立保障对象个人资金账户,并在当月将区财政部门拨付的保障金分解存入保障对象个人存折。
(三)保障对象持保障金领取证、存折与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邮政部门领取保障金。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每月核定的保障对象名册与向银行或者邮政部门拨付保障金的凭证作为记账根据,记录保障金的发放情况。
每季度末,区民政、财政部门与银行或者邮政部门之间应对账结账。
第二十三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预算与上级补助的保障金全部转入保障金专户。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障金。
第六章保障对象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对保障对象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属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与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半年入户核查1次;属于家庭收入来源比较明确与收入比较稳固的,每季度入户核查1次;属于家庭收入不稳固或者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每月入户核查1次。
(二)保障对象应自每月领取保障金之日起10日内,到社区居民委员会说明保障金领取情况,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其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查验印章;在保障对象续保申请登记表上填写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同时提出续保申请,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予以登记。
(三)当月发放保障金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或者人群集中的地方设置的公示通报栏(牌)上,公示保障对象的家庭住址、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保障金额等情况,以同意社会监督。
(四)保障对象新获取的劳动收入,第1个月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第2个月的按新获得劳动收入的1/3计入家庭收入,第3个月的按新获得劳动收入的2/3计入家庭收入,从第4个月起据实全部计入家庭收入,以此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渐退,促使保障对象就业或者再就业。
(五)保障对象符合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参加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或者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提高、降低其保障金数额或者终止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原审批部门应据实记载;终止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收回保障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