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水溶肥标准

解读水溶肥料行业新标准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新型肥料的水溶肥发展迅速.但目前一些水溶肥产品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规范和提高.为了从标准入手不断规范水溶肥料行业,进一步提高水溶肥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原水溶肥料行业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了帮助生产企业、经销者和农民领会水溶肥料行业新标准,现笔者试将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作以简要介绍。
一、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新标准NY1107—2010与原NY1107-2006主要有以下差异:1、新标准增加了产品类型:由原来的只有一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变更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同时增加了产品应该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的要求;2、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大量元素最低含量,要求不低于4。
0%或40g/L;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微量元素(指铜、铁、锰、锌、硼、钼)含量指标由原来的不小于0。
5%或5。
0g/L修改为0。
2%~3.0%或2g/L~30g/L;3、新标准增加了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
5%或5g/L 的要求;4、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中增加了中量(指钙、镁)元素含量指标:要求≥1。
0%或10g/L;5、新标准把pH值由3.0~7。
0修改为3.0~9.0;6、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新标准NY1428—2010与原NY1428—2007主要有以下差异:1、新标准把pH值由3。
0~7。
0修改为3.0~10。
0;2、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 2.0%或2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绝的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大于2.0%或20g/L 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g/L。
《 复混肥料》 新旧标准比较与选购

《复混肥料》新旧标准比较与选购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 G B 1 5 0 6 3 — 2 0 0 9 ) 已于2 0 1 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替代国家标准G B 1 5 0 6 3 — 2 0 0 1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出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6 个月后( 即2 0 1 0年1 2月1日) ,市场上禁止销售按照G B 1 5 0 6 3 — 2 0 0 1 标准生产和标注的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产品。
2 01 0年6月1日前按照G B 1 5 0 6 3 —2 0 0 1标准生产和标注的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到2 0 1 0年1 2月1日。
1 新旧版标准的主要差异与旧标准( GB 1 5 0 6 3 — 2 0 0 1 ) 相比,新标准( G B 1 5 0 6 3 —2 0 0 9 ) 在适用范围、成分含量指标、氯离子含量标注、包装标识标注内容、出厂检验方法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变化。
1 .1 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标准G B 1 5 0 6 3 —2 0 0 1 适用于复混肥料( 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 ;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而新标准G B 1 5 0 63 —2 0 0 9中除旧标准G B 1 5 0 6 3 —2 0 0 1所列肥料品种外,还增加了近年来已有单独执行标准的硝酸磷钾肥、农业用硝酸钾、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
1 _2 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比的指标新标准G B 1 5 0 63 —2 0 0 9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比的指标由前版G B 1 5 0 6 3 —2 0 0 1的7 0 %调整为6 0 %。
复混肥料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区别

复混肥料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区别1、调整了高浓度产品(总养分≥40%)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由70%下调为60%。
2、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也就是说以后进入市场的复混肥中水分若超标,不与处罚,以厂内进出厂检验数据为准,但有可能随机抽取未出厂的同型号产品水分进行仲裁。
3、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主氯分别规定:未标明“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是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
4、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大于3.0%的产品,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含氯(高氯)”。
而不是标注“氯”,含“CI”或“CI”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应作用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5、含有尿素态氯的产品就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6、包装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而不是50.0±0.5kg。
以上除第二条外,为强制性条款。
7、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其余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示、内容和要求》。
8、新国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缓冲期为半年,自2011年元月1日起,原包装袋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并严格查处。
水溶肥的国家执行标准

水溶肥根据元素含量的不同,执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介绍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添加的养分可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可分为粉剂和水剂。
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50.0%(或500g/L);中量元素型是指产品至少含有钙、镁两种元素中的一种,含量不低于1.0%(或10g/L);微量元素型是指产品至少含有铜、铁、锰、锌、硼、钼六种元素中的一种,含量在0.2%-3.0%之间(或2g/L-30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添加元素可分为多元素型和单一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可分为粉剂和水剂。
微量元素含量应不低于10.0%(或100g/L)。
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指以游离氨基酸为主体的,按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添加适量钙、镁中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而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按所添加的养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分为粉剂和水剂。
孟州市绿之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自主研发、生产销售水溶肥于一体的综合性农业科技服务平台,拥有现代化的研发中心、10余名专家技术人才以及专业的植保服务团队。
水溶肥执行标准

水溶肥执行标准水溶肥是指将肥料中的养分以水为介质进行溶解,形成可直接被作物吸收利用的肥料。
水溶肥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执行标准对于保障农作物的生长发育,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水溶肥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肥料成分。
水溶肥的主要成分包括氮、磷、钾等多种养分,其中氮、磷、钾是植物生长发育的三大必需元素。
水溶肥的执行标准要求肥料中各种养分的含量比例合理,能够满足不同作物在不同生长阶段对养分的需求。
此外,水溶肥中还应含有微量元素,如铁、锌、锰等,以满足作物对微量元素的需求。
二、肥料溶解性。
水溶肥的执行标准要求肥料具有良好的溶解性,能够在水中迅速溶解,形成清澈透明的肥液。
肥料的溶解性直接影响到养分的释放速度和作物的吸收利用效率,因此水溶肥的溶解性是执行标准中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肥料纯度。
水溶肥的执行标准要求肥料的纯度高,不能含有杂质和有害物质。
肥料的纯度直接关系到作物的生长发育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因此水溶肥的纯度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四、肥料包装。
水溶肥的执行标准对肥料的包装也有详细规定,要求肥料包装完好,标识清晰,能够有效防潮防晒,保证肥料的质量稳定。
良好的包装不仅有利于肥料的储存和运输,还能够有效避免肥料在使用过程中的挥发和损失,保证肥料的使用效果。
五、肥料使用方法。
水溶肥的执行标准还对肥料的使用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肥料的配制浓度、施用方式、施用量等。
合理的使用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肥料的作用,提高养分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证农作物的生长健康。
六、肥料效果评价。
水溶肥的执行标准还对肥料的效果进行了评价标准的制定,包括作物生长情况、产量增加情况、农产品质量等方面。
通过对肥料效果的评价,能够及时了解肥料的使用效果,为农民提供科学的施肥建议,指导农业生产。
总结,水溶肥执行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水溶肥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标准的严格执行,能够保障农作物的养分供应,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关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的一些看法

关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的一些看法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作物营养与施肥研究室张承林胡克纬龚林2010年12月底,农业部发布了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行业标准(NY1107-1010),代替了原来的标准(NY1107-2006)。
显然,新标准比老标准更趋合理。
作为一个行业标准,不可能十全十美,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我们多年来一直进行水溶肥料的配方和工艺研究,对水溶肥料有一定的认识。
现就我们对该标准的理解,结合我们的工作经历,提出一些看法。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定义在新标准中,对“水溶肥料”给出了定义。
水溶肥料为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产品。
但标准中并没有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给出精确的定义。
在这个标准中规定的水溶肥料,实际上指水溶性的复合肥或混合肥。
不可能指尿素氯化钾等单质水溶肥料(实际上这些肥料已有国家标准)。
能准确概括其真正内涵的名称应叫“水溶性复混肥”,这样既与普通复混肥区别开来,又可以包含各种营养元素。
通常大量元素仅指氮磷钾,但目前的标准又要求微量元素达到0.2~3.0%(或中量元素大于1.0%),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名称不符。
如果叫“水溶性复混肥”,钙镁硫及微量元素都可以包括在内。
其实水溶性复混肥料只是复混肥料的一部分。
也可以以水不溶物这个指标来定义肥料的等级,取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称谓。
在实际应用中也是这样区分的。
如水不溶物小于0.1%可以用于滴灌系统,水不溶物小于0.5%可以用于喷灌系统,水不溶物小于5%可以用于冲施、淋施、浇施等(非常准确的水不溶物含量与各种施肥方法的关系有待科研部门试验验证)。
只要在肥料包装上强制要求注明水不溶物含量就行。
实际上就是在复混肥的标准内增加一条水不溶物的要求或者在肥料的包装标准上增加水不溶物含量标识这一条。
大量元素水溶肥部分指标的建议2.1水不溶物含量目前标准中规定的大量元素水不溶物含量固体小于 5.0%,液体小于50g/L。
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水溶肥2010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以下五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与NY 1107-2006的主要差异是:——增加产品类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增加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或40 g/L要求;——增加中量元素型技术指标;中量元素含量指标为≥1.0%或10 g/L;——微量元素含量指标修订为0.2%~3.0%或2 g/L~30 g/L;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增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或5 g/L;——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和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表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大量元素含量a≥50.0 500中量元素含量b≥ 1.0 10水不溶物含量≤ 5.0 50pH值1∶250倍稀释 3.0~9.0水分H2O;% ≤ 3.0 /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40 g/L..b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1 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注:养分、水不溶物固体单位:%;养分、水不溶物液体单位:g/L;有害元素单位mg/kg;下同..表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大量元素含量a≥50.0 500微量元素含量b0.2~3.0 2~30水不溶物含量≤ 5.0 50pH值1∶250倍稀释 3.0~9.0水分H2O;% ≤ 3.0 /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40 g/L..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0.5 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 g/L..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与NY 1428-2007的主要差异是:——修订微量元素种类由至少两种改为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pH值由3.0~7.0修订为3.0~10.0;——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修订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表3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微量元素含量a≥10.0 100水不溶物含量≤ 5.0 50pH值1∶250倍稀释 3.0~10.0水分H2O;% ≤ 6.0 /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0.5 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1.0%10 g/L单质含钼微量元素产品除外..3、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与NY 1429-2007的主要差异是:——增加中量元素型产品;增加镁元素;——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见“表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表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表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游离氨基酸含量≥10.0 100微量元素含量a≥ 2.0 20水不溶物含量≤ 5.0 50pH值1∶250倍稀释 3.0~9.0水分H2O;% ≤ 4.0 /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0.5 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 g/L..表5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游离氨基酸含量≥10.0 100中量元素含量≥ 3.0 30水不溶物含量≤ 5.0 50pH值1∶250倍稀释 3.0~9.0水分H2O;% ≤ 4.0 /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a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1 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4、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与NY 1106-2006的主要差异是:——将腐植酸原料明确为“矿物源腐植酸”;——取消大量元素型的I型和II型;修订腐植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指标;——增加大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或20 g/L要求;——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 %;——pH值由4.0~9.0修订为4.0~10.0;——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参见“表6 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和“表7 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参见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表6 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腐植酸含量≥ 3.0 30大量元素含量a≥20.0 200水不溶物含量≤ 5.0 50pH值1∶250倍稀释 4.0~10.0水分H2O;% ≤ 5.0 /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20 g/L..表7 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微量元素型项目固体指标腐植酸含量;% ≥ 3.0微量元素含量a;% ≥ 6.0水不溶物含量;% ≤ 5.0pH值1∶250倍稀释 4.0~10.0水分H2O;% ≤ 5.0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农林保水剂与NY 886-2004的主要差异是:——修订了pH值稀释倍数;——增加了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增加了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增加了检验方法规范性附录;——去掉了吸水盐水倍数测定过程中加沙的步骤和结果表述;——增加了吸盐水倍数的结果表述;——增加了水分和pH值测定的试样制备内容..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8农林保水剂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农林保水剂NY886-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表8农林保水剂登记技术指标项目指标吸水倍数;g/g 100 ~ 700 吸盐水0.9%NaCl倍数;g/g ≥30水分H2O含量;% ≤8pH值1∶1000倍稀释 6.0 ~ 8.0 粒度≤0.18 mm或0.18 mm ~ 2.00 mm或2.00 mm ~ 4.75 mm;% ≥90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6、其他肥料新品种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以外的产品为需评审审批的肥料新品种;包括土壤调理剂、有机水溶肥料等等..些产品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中心将汇总提交给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前;中心将根据样品检测、材料初审结果对新品种提出相关建议..。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新标准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新标准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农业生产方式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
其中,肥料的使用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作为一种新型肥料,在农业生产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就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最新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等多种元素的水溶性肥料。
它具有溶解速度快、利用率高、施用方便等优点,能够满足作物在不同生长阶段对营养元素的需求,有利于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
因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标准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氮、磷、钾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氮、磷、钾是作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三大营养元素,它们的含量直接影响着作物的生长和产量。
因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应当根据不同作物的需求,科学配比氮、磷、钾的含量,以满足作物在不同生长阶段的养分需求。
其次,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微量元素含量也是关键。
微量元素是作物生长发育中不可或缺的元素,虽然需求量不大,但对于作物的生长和发育却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微量元素含量也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作物的健康生长和高产高质。
另外,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溶解性和纯度也是衡量其质量的重要指标。
良好的溶解性和高纯度可以保证肥料的养分释放速度和利用率,有利于作物对养分的吸收和利用,减少养分的流失和浪费,提高施肥效果。
综上所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最新标准应当包括氮、磷、钾含量、微量元素含量、溶解性和纯度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够保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质量和施肥效果,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好的支持。
在农业生产中,合理施肥是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的关键。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最新标准,科学施肥,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高效生产。
希望本文对大家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最新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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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项 目
固体指标
液体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a
≥
50.0
500
微量元素含量b
0.2~3.0
2~3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9.0
水分(H2O),%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见“表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表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g/L)。
表5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
项 目
固体指标
液体指标
游离氨基酸含量
≥
10.0
100
中量元素含量
≥
3.0
3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3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
项目
固体指标
液体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a
≥
10.0
100
水不溶物含量
≤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40g/L)。b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1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10.0
水分(H2O),%
≤
6.0
/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1.0%(10g/L)(单质含钼微量元素产品除外)。
——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和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水溶肥2010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以下五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与NY 1107-2006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产品类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
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与NY 1428-2007的主要差异是:
——修订微量元素种类由至少两种改为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pH值由3.0~7.0修订为3.0~10.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增加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或40 g/L要求;
——增加中量元素型技术指标,中量元素含量指标为≥1.0%或10 g/L;
——微量元素含量指标修订为0.2%~3.0%或2 g/L~30 g/L,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增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或5 g/L;
3、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与NY 1429-2007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中量元素型产品,增加镁元素;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表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含量
≥
10.0
100
微量元素含量a
≥
2.0
2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9.0
水分(H2O),%
≤
4.0
/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表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项 目
固体指标
液体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a
≥
50.0
500
中量元素含量b
≥
1.0
1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9.0
水分(H2O),%
≤
3.0
/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
3.0
/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40g/L)。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