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修订稿
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精心整理水溶肥2010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以下五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1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注:养分、水不溶物固体单位:%;养分、水不溶物液体单位:g/L;有害元素单位mg/kg,下同。
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大量元素含量a≥50.0 500微量元素含量b0.2~3.0 2~30水不溶物含量≤ 5.0 50pH值(1∶250倍稀释) 3.0~9.0水分(H2O),% ≤ 3.0 /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
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40g/L)。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微量元素含量a≥10.0 100——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水溶肥标准

解读水溶肥料行业新标准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新型肥料的水溶肥发展迅速.但目前一些水溶肥产品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规范和提高.为了从标准入手不断规范水溶肥料行业,进一步提高水溶肥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原水溶肥料行业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了帮助生产企业、经销者和农民领会水溶肥料行业新标准,现笔者试将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作以简要介绍。
一、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新标准NY1107—2010与原NY1107-2006主要有以下差异:1、新标准增加了产品类型:由原来的只有一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变更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同时增加了产品应该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的要求;2、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大量元素最低含量,要求不低于4。
0%或40g/L;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微量元素(指铜、铁、锰、锌、硼、钼)含量指标由原来的不小于0。
5%或5。
0g/L修改为0。
2%~3.0%或2g/L~30g/L;3、新标准增加了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
5%或5g/L 的要求;4、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中增加了中量(指钙、镁)元素含量指标:要求≥1。
0%或10g/L;5、新标准把pH值由3.0~7。
0修改为3.0~9.0;6、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新标准NY1428—2010与原NY1428—2007主要有以下差异:1、新标准把pH值由3。
0~7。
0修改为3.0~10。
0;2、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 2.0%或2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绝的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大于2.0%或20g/L 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g/L。
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

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有机水溶肥料是指由天然有机物质为主要原料,通过发酵、腐熟等工艺制成的水溶性肥料。
有机水溶肥料具有营养成分含量高、肥效持久、对土壤环境友好等特点,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为了规范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和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制定了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
一、产品质量标准。
有机水溶肥料的产品质量标准是制定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的首要内容。
产品质量标准包括有机水溶肥料的外观要求、营养成分含量、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
其中,外观要求包括颗粒大小、颜色、均匀度等,营养成分含量包括氮、磷、钾等元素的含量,重金属含量和微生物指标则是考察有机水溶肥料是否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重要指标。
二、生产工艺要求。
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工艺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生产工艺要求包括原料选择、发酵腐熟、添加剂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原料选择要求选用优质的天然有机物质,发酵腐熟要求控制好发酵时间和温度,添加剂使用要求严格控制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与安全。
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有机水溶肥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是保证其肥效发挥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的重要内容。
使用方法包括施肥时间、施肥量、施肥方法等,注意事项包括施肥后的土壤保护、施肥后的农作物管理等。
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有机水溶肥料的肥效,减少对土壤和环境的损害。
四、质量检验方法。
有机水溶肥料的质量检验方法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质量检验方法包括外观检验、营养成分含量检验、重金属含量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等。
各项检验方法要求准确可靠,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有机水溶肥料的质量状况。
五、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有机水溶肥料的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包装要求包括包装材质、包装规格、包装标识等,储存要求包括储存条件、防潮防晒、防止污染等,运输要求包括运输工具选择、运输过程中的防护措施等。
有机肥料新旧标准区别

有机肥料新行业标准NY525-2011
1、技术指标:有机质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45
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5.0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30 酸碱度(PH)5.5-8.5
2、重金属的限量指标:单位:mg/kg 总砷(As)(以烘干基计)≤15 总汞(Hg)(以烘干基计)≤2 总铅(Pb)(以烘干基计)≤50 总铬(Cr)(以烘干基计)≤150 总镉(Cd)(以烘干基计)≤3
3、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应符合NY884 的要求。
新标准与旧标准的主要区别是:
1、NY525-2011《有机肥料》中的重金属含量按照GB8172执行,新标准将重金属的限量指标在NY525-2011《有机肥料》中制定了具体要求;
2、将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应符合GB8172的要求修改为应符合NY884的要求;
3、有机质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由原标准有机质含量(以干基计)≥30修改为≥45;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由原标准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4.0修改为≥5.0;水分由原来以(游离水)的质量分数≤20修改为(鲜样)的质量分数≤30;酸碱度pH由原标准中5.5~8.0修改为5.5~8.5。
本标准还修改了有机质含量测定方法,增加了校正系数1.5。
据悉,《有机肥料》新标准执行后有半年的过渡期,以新标准生产产品的企业需要进行重新登记。
《 复混肥料》 新旧标准比较与选购

《复混肥料》新旧标准比较与选购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 G B 1 5 0 6 3 — 2 0 0 9 ) 已于2 0 1 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替代国家标准G B 1 5 0 6 3 — 2 0 0 1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出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6 个月后( 即2 0 1 0年1 2月1日) ,市场上禁止销售按照G B 1 5 0 6 3 — 2 0 0 1 标准生产和标注的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产品。
2 01 0年6月1日前按照G B 1 5 0 6 3 —2 0 0 1标准生产和标注的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到2 0 1 0年1 2月1日。
1 新旧版标准的主要差异与旧标准( GB 1 5 0 6 3 — 2 0 0 1 ) 相比,新标准( G B 1 5 0 6 3 —2 0 0 9 ) 在适用范围、成分含量指标、氯离子含量标注、包装标识标注内容、出厂检验方法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变化。
1 .1 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标准G B 1 5 0 6 3 —2 0 0 1 适用于复混肥料( 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 ;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而新标准G B 1 5 0 63 —2 0 0 9中除旧标准G B 1 5 0 6 3 —2 0 0 1所列肥料品种外,还增加了近年来已有单独执行标准的硝酸磷钾肥、农业用硝酸钾、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
1 _2 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比的指标新标准G B 1 5 0 63 —2 0 0 9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比的指标由前版G B 1 5 0 6 3 —2 0 0 1的7 0 %调整为6 0 %。
复混肥料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区别

复混肥料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区别1、调整了高浓度产品(总养分≥40%)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由70%下调为60%。
2、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也就是说以后进入市场的复混肥中水分若超标,不与处罚,以厂内进出厂检验数据为准,但有可能随机抽取未出厂的同型号产品水分进行仲裁。
3、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主氯分别规定:未标明“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是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
4、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大于3.0%的产品,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含氯(高氯)”。
而不是标注“氯”,含“CI”或“CI”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应作用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5、含有尿素态氯的产品就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6、包装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而不是50.0±0.5kg。
以上除第二条外,为强制性条款。
7、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其余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示、内容和要求》。
8、新国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缓冲期为半年,自2011年元月1日起,原包装袋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并严格查处。
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

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
近日,国家发布了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执行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根据新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溶解度: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溶解度应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其能够在水中充分溶解,提供给作物所需的养分。
2. 元素含量:大量元素水溶肥应具有适当的元素含量,以满足不同作物的需求,同时减少农田土壤的污染。
3. pH 值:大量元素水溶肥的 pH 值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其能够与土壤中的其他物质相容,并且不会对作物的生长产生负面影响。
4. 稳定性:大量元素水溶肥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能够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分解或降解,以确保其长期有效性。
5. 安全性:大量元素水溶肥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不含有害物质,并且必须标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警示语句。
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该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保证大量元素水溶肥的质量和安全性,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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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的国家执行标准

水溶肥根据元素含量的不同,执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介绍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添加的养分可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可分为粉剂和水剂。
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50.0%(或500g/L);中量元素型是指产品至少含有钙、镁两种元素中的一种,含量不低于1.0%(或10g/L);微量元素型是指产品至少含有铜、铁、锰、锌、硼、钼六种元素中的一种,含量在0.2%-3.0%之间(或2g/L-30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添加元素可分为多元素型和单一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可分为粉剂和水剂。
微量元素含量应不低于10.0%(或100g/L)。
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指以游离氨基酸为主体的,按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添加适量钙、镁中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而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按所添加的养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分为粉剂和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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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
区别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水溶肥2010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以下五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与NY 1107-2006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产品类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
——增加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或40 g/L要求;
——增加中量元素型技术指标,中量元素含量指标为≥1.0%或10 g/L;——微量元素含量指标修订为0.2%~3.0%或2 g/L~30 g/L,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增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或5 g/L;
——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注:养分、水不溶物固体单位:%;养分、水不溶物液体单位:g/L;有害元素单位mg/kg,下同。
4、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
与NY 1106-2006的主要差异是:
——将腐植酸原料明确为“矿物源腐植酸”;
——取消大量元素型的I型和II型,修订腐植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指标;——增加大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或20 g/L要求;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0.5 %;
——pH值由4.0~9.0修订为4.0~10.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6、其他(肥料新品种)
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以外的产品为需评审审批的肥料新品种,包括土壤调理剂、有机水溶肥料等等。
些产品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中心将汇总提交给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前,中心将根据样品检测、材料初审结果对新品种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