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元素水溶肥等2011新标准和老标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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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水溶肥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

精心整理水溶肥2010新标准与原标准区别以下五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1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注:养分、水不溶物固体单位:%;养分、水不溶物液体单位:g/L;有害元素单位mg/kg,下同。

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大量元素含量a≥50.0 500微量元素含量b0.2~3.0 2~30水不溶物含量≤ 5.0 50pH值(1∶250倍稀释) 3.0~9.0水分(H2O),% ≤ 3.0 /汞(Hg)(以元素计)≤ 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

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40g/L)。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项目固体指标液体指标微量元素含量a≥10.0 100——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

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

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是指含有氮、磷、钾等多种元素的水溶性肥料,其执行标准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农业生产中,合理使用大量元素水溶肥可以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于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执行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

首先,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执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作为一种农业生产资料,大量元素水溶肥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销售企业和农户在使用时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科学的施肥原则。

在农业生产中,施肥是一项重要的农业生产措施,对于大量元素水溶肥的使用也应当遵循科学的施肥原则。

根据作物的品种、生长期、生长环境等因素,科学确定施肥的时间、剂量和方法,避免施肥过量或不足,保证作物对养分的吸收利用率,提高施肥效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另外,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作物的生长需求。

不同的作物对养分的需求是不同的,大量元素水溶肥的使用应当根据作物的生长需求进行科学施肥,保证作物对养分的需求得到满足,促进作物的生长发育,提高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同时,也要避免施肥过量导致养分浪费和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最后,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

在实际的农业生产中,大量元素水溶肥的使用应当结合土壤养分状况、作物生长状况、气候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施肥,确保施肥效果和农业生产的效益。

同时,也要加强施肥技术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大量元素水溶肥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执行标准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的施肥原则,符合作物的生长需求,同时结合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施肥,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复混肥料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区别

复混肥料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区别

复混肥料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区别1、调整了高浓度产品(总养分≥40%)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由70%下调为60%。

2、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也就是说以后进入市场的复混肥中水分若超标,不与处罚,以厂内进出厂检验数据为准,但有可能随机抽取未出厂的同型号产品水分进行仲裁。

3、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主氯分别规定:未标明“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是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

4、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大于3.0%的产品,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含氯(高氯)”。

而不是标注“氯”,含“CI”或“CI”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应作用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5、含有尿素态氯的产品就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6、包装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而不是50.0±0.5kg。

以上除第二条外,为强制性条款。

7、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其余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示、内容和要求》。

8、新国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缓冲期为半年,自2011年元月1日起,原包装袋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并严格查处。

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

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

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
近日,国家发布了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执行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根据新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溶解度: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溶解度应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其能够在水中充分溶解,提供给作物所需的养分。

2. 元素含量:大量元素水溶肥应具有适当的元素含量,以满足不同作物的需求,同时减少农田土壤的污染。

3. pH 值:大量元素水溶肥的 pH 值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其能够与土壤中的其他物质相容,并且不会对作物的生长产生负面影响。

4. 稳定性:大量元素水溶肥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能够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分解或降解,以确保其长期有效性。

5. 安全性:大量元素水溶肥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不含有害物质,并且必须标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警示语句。

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该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保证大量元素水溶肥的质量和安全性,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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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的国家执行标准

水溶肥的国家执行标准

水溶肥根据元素含量的不同,执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介绍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添加的养分可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可分为粉剂和水剂。

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50.0%(或500g/L);中量元素型是指产品至少含有钙、镁两种元素中的一种,含量不低于1.0%(或10g/L);微量元素型是指产品至少含有铜、铁、锰、锌、硼、钼六种元素中的一种,含量在0.2%-3.0%之间(或2g/L-30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添加元素可分为多元素型和单一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可分为粉剂和水剂。

微量元素含量应不低于10.0%(或100g/L)。

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指以游离氨基酸为主体的,按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添加适量钙、镁中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而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按所添加的养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产品剂型分为粉剂和水剂。

孟州市绿之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自主研发、生产销售水溶肥于一体的综合性农业科技服务平台,拥有现代化的研发中心、10余名专家技术人才以及专业的植保服务团队。

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

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

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水溶肥的应用得到了广泛推广和普及。

为了规范水溶肥的市场,维护农民的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国家对水溶肥的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下面,将就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新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肥料成分的规定。

新执行标准首次提出了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成分的具体要求。

其中,氮元素的含量在11%~18%之间,磷元素的含量在0.6%~3%之间,钾元素的含量在12%~25%之间。

此外,标准还对微量元素进行了限制,严禁添加有害物质。

其次是质量指标的规定。

新标准对大量元素水溶肥在外观、溶解性、含水率、pH值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肥料外观应为颗粒状或颗粒状结晶体,光滑均匀,无结块和杂质。

溶解性应在95%以上,含水率不得超过10%。

pH值应在4.5~8.5之间,且要求稳定。

生产工艺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生产工艺和工艺设备的要求。

新标准规定,大量元素水溶肥的生产工艺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产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功能和保障条件。

此外,还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和检测。

最后是包装标志的规定。

新标准对大量元素水溶肥的包装要求做了详细规定。

包装材料应具备保证肥料质量的性能和特点,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及含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并要求在包装上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的出台,对于促进水溶肥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标准的制定使农民可以根据标准选择合适的肥料,增加农业生产效益。

另一方面,标准的执行促使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控制,增加消费者信心。

然而,仅有标准的制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对水溶肥市场的监管和质量检测,加大对非标准产品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水溶肥市场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同时,还需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正确使用水溶肥的能力。

综上所述,大量元素水溶肥新执行标准的出台对于推动水溶肥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益、提高农业生产质量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的一些看法

关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的一些看法

关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的一些看法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作物营养与施肥研究室张承林胡克纬龚林2010年12月底,农业部发布了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行业标准(NY1107-1010),代替了原来的标准(NY1107-2006)。

显然,新标准比老标准更趋合理。

作为一个行业标准,不可能十全十美,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我们多年来一直进行水溶肥料的配方和工艺研究,对水溶肥料有一定的认识。

现就我们对该标准的理解,结合我们的工作经历,提出一些看法。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定义在新标准中,对“水溶肥料”给出了定义。

水溶肥料为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产品。

但标准中并没有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给出精确的定义。

在这个标准中规定的水溶肥料,实际上指水溶性的复合肥或混合肥。

不可能指尿素氯化钾等单质水溶肥料(实际上这些肥料已有国家标准)。

能准确概括其真正内涵的名称应叫“水溶性复混肥”,这样既与普通复混肥区别开来,又可以包含各种营养元素。

通常大量元素仅指氮磷钾,但目前的标准又要求微量元素达到0.2~3.0%(或中量元素大于1.0%),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名称不符。

如果叫“水溶性复混肥”,钙镁硫及微量元素都可以包括在内。

其实水溶性复混肥料只是复混肥料的一部分。

也可以以水不溶物这个指标来定义肥料的等级,取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称谓。

在实际应用中也是这样区分的。

如水不溶物小于0.1%可以用于滴灌系统,水不溶物小于0.5%可以用于喷灌系统,水不溶物小于5%可以用于冲施、淋施、浇施等(非常准确的水不溶物含量与各种施肥方法的关系有待科研部门试验验证)。

只要在肥料包装上强制要求注明水不溶物含量就行。

实际上就是在复混肥的标准内增加一条水不溶物的要求或者在肥料的包装标准上增加水不溶物含量标识这一条。

大量元素水溶肥部分指标的建议2.1水不溶物含量目前标准中规定的大量元素水不溶物含量固体小于 5.0%,液体小于50g/L。

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一)

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一)

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随着现代农业发展,水溶肥逐渐成为了农业生产中的一种有效工具。

而大量元素水溶肥是其中一类具有广泛使用价值的肥料。

为了提高肥料质量,保证农业生产的效益,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应运而生。

执行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元素含量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的元素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标明含量百分比。

2.pH值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的pH值应在6.5~8.0之间,不得低于6.0或高于8.5。

3.浑浊度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在常温下应为清澈无色液体,不得有明显悬浮物或沉淀。

4.稳定性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不得分解或产生异味。

5.适宜性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应用于不同作物时应根据作物的需要进行调配,避免过量施用或缺乏营养。

相关措施为了保障大量元素水溶肥的质量和安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措施:1.生产企业应依据国家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进行检验监控。

2.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产出的产品应经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验监管。

3.企业应该建立质保体系,通过引入第三方审核,提高质量标准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4.检验机构应依据标准对大量元素水溶肥进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

结语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是为保护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符合标准的大量元素水溶肥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应加强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标准的知晓和执行。

推广意义制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无疑可以为农业生产带来良好的效果。

首先,可以有效规范大量元素水溶肥的生产过程,保障肥料质量。

其次,可以让农民更好地了解大量元素水溶肥标准,正确使用肥料,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增加农产品的供应量。

同时,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的推广意义也在于增强肥料市场的信心。

有标准可遵循,可以让生产企业更容易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提高肥料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提高整个肥料市场的竞争力,让消费者消费者选购肥料时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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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产品类型
以下五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与NY 1107-2006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产品类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
——增加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或40 g/L要求;——增加中量元素型技术指标,中量元素含量指标为≥1.0%或10 g/L;
——微量元素含量指标修订为0.2%~3.0%或2 g/L~30 g/L,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增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或5 g/L;
——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和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注:养分、水不溶物固体单位:%;养分、水不溶物液体单位:g/L;有害元素单位mg/kg,下同。

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与NY 1428-2007的主要差异是:
——修订微量元素种类由至少两种改为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pH值由3.0~7.0修订为3.0~10.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3、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与NY 1429-2007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中量元素型产品,增加镁元素;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见“表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表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4、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
与NY 1106-2006的主要差异是:
——将腐植酸原料明确为“矿物源腐植酸”;
——取消大量元素型的I型和II型,修订腐植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指标;
——增加大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或20 g/L 要求;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 %;
——pH值由4.0~9.0修订为4.0~10.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参见“表6 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和“表7 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参见《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1106-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5、农林保水剂
与NY 886-2004的主要差异是:
——修订了pH值稀释倍数;
——增加了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
——增加了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增加了检验方法规范性附录;
——去掉了吸水(盐水)倍数测定过程中加沙的步骤和结果表述;
——增加了吸盐水倍数的结果表述;
——增加了水分和pH值测定的试样制备内容。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8农林保水��登记技术指标”。

参见《农林保水剂》NY886-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6、其他(肥料新品种)
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以外的产品为需评审审批的肥料新品种,包括土壤调理剂、有机水溶肥料等等。

这些产品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中心将汇总提交给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前,中心将根据样品检测、材料初审结果对新品种提出相关建议。

以下单位为毫克/千克。

汞(Hg)(以元素计)≤5,砷(As)(以元素计)≤10,镉(Cd)(以元素计)≤10,铅(Pb)(以元素计)≤50,铬(Cr)(以元素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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