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区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规范行为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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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0]8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0]8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0]8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旧机动车交易是一种特殊行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对现有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取缔不合法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从严控制新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促进全省旧机动车交易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进行。

第四条省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市场) 的设立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1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皖保监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保监发〔2012〕4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制定《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下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工作,及时向下级机构转发本《通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向上级公司汇报安徽省地区性规范的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向业主方和招标组织方宣传介绍《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据《规范》要求制定和修订大型商业保险和投标项目管理制度,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明确分管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确定具体负责报送相关材料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以上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四、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服务、沟通等职责,尽快建立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工作机制,与安徽保监局保持信息沟通共享,并确定一名具体负责材料报送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安徽保监局产险处联系人:童玲联系电话:************中介处联系人:姚国麟联系电话:************各类电子材料报送渠道:****************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和非理性价格竞争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我省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安徽省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价服〔2015〕14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价服〔2015〕14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价服〔2015〕145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现就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以及机场、码头、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统筹考虑财政投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企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五)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建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规定执行。

(六)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取。

二、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一)实行区域差别收费政策。

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设施,除了要考虑停车设施建设维护成本外,还要根据停车设施所在区位、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机动车销售管理制度细则

机动车销售管理制度细则

机动车销售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销售管理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销售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机动车销售企业,包括汽车4S店、汽车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轻便摩托车等。

第四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市场化、规范化、诚信经营的原则,维护行业形象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确保销售活动合乎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七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促进销售业绩的提升。

第八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合理开展广告宣传,严禁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

第二章销售活动管理第九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销售目标和销售计划,保证销售业绩的完成。

第十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销售档案,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跟踪记录。

第十一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二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产品价格、售后服务、退换货政策等相关内容,确保合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规范价格管理,严禁价格欺诈和不当低价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产品结构。

第十五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合理控制库存量,确保产品畅销和资金周转。

第三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提供车辆质量问题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落实三包政策,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权益。

第十八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IATF16949-2016中文版全文

IATF16949-2016中文版全文

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7)历史 (7)目标 (7)有关认证的说明 (8)引言 (9)0.1总则 (9)0.2质量管理原则 (9)0.3过程方法 (9)0.3.1总则 (9)0.3.2计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10)0.3.3基于风险的思维 (11)0.4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1范围 (11)1.1范围—汽车行业对ISO9001:2015的补充 (12)2规范性引用文件 (12)2.1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 (12)3术语和定义 (12)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12)4组织环境 (14)4.1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14)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14)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14)4.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补充 (15)4.3.2顾客特定要求 (15)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15)4.4.1组织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所需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15)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 (15)4.4.1.2产品安全 (15)4.4.2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组织应: (16)5领导作用 (16)5.1领导作用和承诺 (16)5.1.1总则 (16)5.1.1.1公司责任 (16)5.1.1.2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16)5.1.1.3过程拥有者 (16)5.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6)5.2方针 (17)5.2.1建立质量方针 (17)5.2.2沟通质量方针 (17)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17)5.3.1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17)5.3.2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17)6策划 (18)6.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18)6.1.1在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时,组织应考虑到4.1所提及的因素和4.2所提及的要求,并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以: (18)6.1.2组织应策划: (18)6.1.2.1风险分析 (18)6.1.2.2预防措施 (18)6.1.2.3应急计划 (18)6.2质量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19)6.2.1组织应针对相关职能、层次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建立质量目标。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江南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有关企业: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1月2日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其他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构建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按规定在税前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皖工生〔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工生〔2015〕5号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现将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该经办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和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反馈。

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联系人:余常宝刘勤士联系电话:*************安徽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安徽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2015年6月10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完善有关内容。

在执行《规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社保中心反馈。

联系人:江源李红卫联系电话:(010)84211128-4011 4131传真:(010)84216425电子邮箱:*****************.cn2015年4月13日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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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区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规范行为
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地区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销售行为,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切实提升车险服务质量水平,根据《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洗钱法》、《合同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投保人实名缴费,是指保险公司在收取车险保费时应当核对投保人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账户信息与车主信息一致。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客户信息真实性,是指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错误和无效的信息。

第四条在安徽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本细则基于现有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若相关
的规定及要求有更新,则以新下发的各项规定为准。

第二章投保人实名缴费验证规则
第六条保险公司收取车险保费时应当核对投保人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账户信息与车主信息一致。

第七条投保人为自然人的,须使用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费,原则上不允许人工收费形式确认现金保费,但由于银行系统问题或 POS 机故障导致的特殊应急情况除外。

第八条投保人为企业、机关等非自然人的,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

1.投保人为非自然人时,须转账方式支付车险保费;
2.政府机关、单位车辆,由财政拨款统一支付保险费的,视为满足实名缴费要求;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任何以退保或赔款直接冲抵保费及其它减免保费行为。

第九条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提供材料证明投保人与车主有关联关系。

1.投保人代为投保的,应提供投保人与车主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2.对车辆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车辆所有权的,应提供相
关合同证明如租赁协议、购车协议等;
3.企业名称变更但账户未变更,可以凭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由原账户支付保险费;
4.投保人单位账户被查封,需提供查封文书,使用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银行卡支付保险费,同时将银行卡影印件留存。

5.新设立公司,尚未开设企业账户的,如营业执照证明自批准设立之日起至投保缴费日至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可以使用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银行卡支付保险费;
6.付款人和投保人为上下级关联单位时,如从付款人和投保人名称上可明显识别其关联关系的,无需提供付款人付款说明,否则上下级单位间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时仍需提供付款人(盖公章)关联关系说明。

第三章投保人实名缴费业务规则
第十条严禁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及个人代理人等以各种形式替投保人垫付保费。

第十一条保单进行批改,涉及到保费金额发生变化时,应执行以下规则:
1.批单进行批增保费时,应进行实名认证。

若已有可回溯销售行为图像,且批改申请人和缴费账户信息与投保时
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实施录音、录像;
2.车辆过户批增保费,应对新投保人进行实名认证;
3.退保或批单进行批减保费时,不进行实名认证;有关保费应退回至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认证的账户;若无法退回至前述账户,可退回至投保人名下其他账户。

4.过户后新投保人退保,有关保费应退回至新投保人名下账户。

5.对于投保人死亡等原因无法退回至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认证的帐户的情况下,可退回至投保人法定受益人同名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刷卡支付保费的应保存刷卡凭证并作为承保资料留存档案。

第四章投保人实名缴费双录实施要求
第十三条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须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销售环节录音录像。

当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当审慎评估投保人与车主的关系,向双方提示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及风险隐患,并引导双方至公司经营场所内办理投保。

第十四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1.保险公司人员、投保人分别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公司人员出示产品条款、交强险浮动告知书和商业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3.保险公司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确认投保意愿,告知投保人险种,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中介机构名称(如有)、业务员姓名、投保车辆信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金额等;
4.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5.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交强险浮动告知书、商业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及缴费银行卡;
6.现金支付时应能明显看到客户缴纳现金保费给柜面客服人员,且客服人员与客户有口头确认金额,签署转账委托书。

第十五条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能清晰辨别录制地点为保险公司经营场所和录制时间,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为便于检查,双录资料可在地市公司保存一年。

第五章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时,应完整、准确记录客户真实信息,主要包括:
1.客户身份类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个人客户手机号码等);
2.车辆信息应与行驶证或登记证信息保持一致(新车应与合格证或购车发票信息保持一致);
3.交易类信息、免责声明及投保、批改等资料签名;
4.其它信息,证明投保人与车主关系的文件等。

第十七条各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对车险业务归属地的内部管控,不得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作特殊处理:
1.本地区车主提供身份证原件,人工核实后承保;
2.非本地区车主应提供居住证、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人工核实后承保;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客户须直接上门投保,应视为直接业务,进行现场录音、录像承保;
3.企业营业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地区,且在承保地有在建工程或分支机构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承保;
4.货车未在安徽地区上牌,但实际车主为皖籍,应提供挂户合同、身份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公司按本细则要求收集、使用投保人银行卡卡号等相关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
原则,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收集、使用规则,并经投保人同意。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指车辆不含摩托车、拖拉机。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解释及修订权属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暂定施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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