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
公告2017 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4-20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业税新条例下建筑业中设备的征税解读 发表日期

营业税新条例下建筑业中设备的征税解读发表日期:2009-06-26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就开始全面实施了。
营业税新的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于建筑业中涉及的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有了全新的规定。
近来,不少建筑企业咨询,在营业税新条例下建筑业中的设备究竟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这里,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为更好的理解这条规定,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自1994年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建筑业中涉及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一个变化。
一、根据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但这一规定在过去的掌握中普遍反映安装的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不容易掌握,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的本身,在计算间接费用时,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这样其实大部分纳税人从事的安装工程并没有将设备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建筑安装劳务中,如果设备是建设方提供的,一般还比较好处理。
因为,建设方提供设备,安装工程的产值肯定是不含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值的。
而根据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即我们俗称的“甲供材”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于在建筑安装劳务中,建设方提供设备时,设备不是征收营业税的,这个比较明确。
但是,如果在建筑安装劳务中,设备是施工方提供的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里,我们又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如果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设备是施工方外购并安装,设备应计入工程的产值,因此设备应和安装劳务一起征收营业税。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708b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65.png)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06]177号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7号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db19f904a1b0717fd5dd3a.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成文日期:2006-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003年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3]68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根据财税字[2003]16号文件精神,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设备包括:(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四)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包括:(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通用机械中的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均为设备。
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四、工艺设备中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五、热力设备中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7-04-20【有效级别】:全文有效【补充说明】:【本站发布时间】:2017-04-21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其他建安工程设备价值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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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其他建安工程设备价值是否计征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
【标 签】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黔地税函﹝2005﹞89号
【发文日期】2005-06-06
【实施时间】2005-06-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黔西南州地税局:
你局《关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价值是否计征营业税的请示》(州地税呈〔2005〕1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三条:“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线路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道、管体、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鉴于建筑安装工程涉及面广、行业特征突出、专业性强的实际,我省只就农城网和输变电线路电力改造工程明确列举了设备名单并规定了营业额的计征标准。
在省局对其他建设安装工程中的设备名单做出明确之前,其他建设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按单体价值是否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来确定应税营业额,即单体设备价值纳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税中扣除,反之应计入营业额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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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号: 浙地税函〔2004〕436号颁布日期: 2004-10-20实施日期: 2004-10-20点击次数: 98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范围问题通知如下,请试行。
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制造厂制作成形的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4、无论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一)通用设备: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1、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3、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炉墙砌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的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P型形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管道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九)炉窑和砌筑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三、本通知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给我加分!!!!!∙添加评论评论读取中...取消∙天才王八 | 2008-10-06 19:09:49∙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不错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没有帮助∙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号: 浙地税函〔2004〕436号颁布日期: 2004-10-20实施日期: 2004-10-20点击次数: 98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范围问题通知如下,请试行。
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制造厂制作成形的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4、无论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一)通用设备: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1、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3、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炉墙砌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的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P型形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管道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九)炉窑和砌筑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三、本通知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