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5〕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市、县三级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二、加大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100个创业基地。
推动家庭工业发展,形成50-100个家庭手工业聚集区,带动“专精特新”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配套产品的技术辅导和培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为省内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三、认真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西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四、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五、鼓励市、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金融支持产...

为加速资本要素快速聚集,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自创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降低企业债务性融资成本享受本条政策的科技企业为自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1、债务融资贴息。
科技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票据贴现,以及发行“区域集优”债券、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根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40%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
企业通过银行创新产品获得的纯信用贷款或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60%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2、债务融资风险补偿。
合作金融机构在向科技企业提供债务融资、融资担保服务后,当科技企业债务融资本金逾期3个月以上或融资担保发生代偿180天后,按照坏账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企业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
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单户企业补偿额不超过400万元。
上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需经陕西省信用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第三条鼓励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1、企业转增股本补贴。
鼓励拟上市挂牌备案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流程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最高奖励200万元。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鼓励促进商业保理业发展暂行办法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商业保理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商业保理业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商贸信用服务和融资体系,促进商贸流通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航天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第三条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商业保理公司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2、商业保理公司资金应委托西安辖区内具有相应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新注册(或迁入)的商业保理公司,给予落户奖励,落户奖励资金按企业实收资本的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按照5:3:2的比例分3年兑现。
第五条对商业保理公司购买、租用办公用房给予用房补贴:—1 —商业保理公司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每平方米900元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按照5:3:2的比例分3年兑现。
商业保理公司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兑现。
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卖、转租或分租。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对航天基地内入区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给予区内展业专项奖励。
年度新增保理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年度新增保理额的2‰;年度新增保理额达到5亿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年度新增保理额的5‰;年度新增保理额达到10亿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年度新增保理额的1%。
第七条对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方式实现债务融资的,给予融资贴息,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简介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简介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西安航天基地)成立于2006年11月30日,是陕西省政府、西安市政府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依照战略合作协议共建共管的国家级高科技园区,是西安市“五区一港两基地”之一。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位于西安市东南区域,总体规划面积为86平方公里,其中一期面规划面积23平方公里,二期63平方公里。
2007年12月26日,“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认定。
西安航天基地以“航天产业立区,高新产业兴区”为发展定位,“四节约一环保”为发展理念,西安航天基地的目标是建设成为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宜商宜居的航天科技产业新城。
2010年6月26日,西安航天基地被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高度重视西安航天基地的发展,赋予基地管委会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政策、土地和融资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西安国家民用航天基地的比较优势1.优越的地理位置西安航天基地位于西安市主城区东南部,距市中心钟楼7公里,绕城高速公路2.8公里,与西康高速紧邻。
航天基地南依秦岭,北瞰曲江,西临城市中轴,东接万亩林带,山水城连为一体,自然环境非常优美。
2.便捷的交通西安航天基地对外交通十分便利,为入区企业提供便捷的物流服务。
向北经长安路和雁塔南路可直达西安市中心;向东经航天大道、雁翔路与曲江新区、交大科技园相连;向西通过韦郭路、西部大道可到达西部大学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南的长安南路、西康高速公路通向秦岭北麓自然风景区。
航天基地经三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35分钟车程,距西安火车站25分钟车程,到火车南站8公里。
西安市快速轨道交通二号线、四号线可到达基地,其中二号线已开工建设,2010年通车。
沣渭新区3.创新的体制机制西安航天基地管理体制不同于其他开发园区,属省市共管,与中央企业集团共建,模式独特。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西安市经济委员会文件西安市财政局市经发〔2008〕51号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国资委、市信息办,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西安国家民用航天基地管委会,市级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工业资产公司,各区县经贸局(乡镇企业局、非公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资金使用效果,根据《西安市工业发展— 2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财发〔2006〕197号),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3 —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资金使用效果,根据《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财发〔2006〕19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以勤俭节约、不增加企业负担,分散审查、集中验收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工作。
— 4 —第五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分为工业投资项目验收、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和其他项目验收三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六条工业投资项目验收由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并主持,采取分散单元验收和综合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七条简化技术创新项目和其他项目验收程序,采取文件审查方式,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查验收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抽验。
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两区两基地”管委会经发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西安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区县对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及时准确上报各项数据和相关资料。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附件:西安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暂行)为适应新形势下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调动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根据《西安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区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两区两基地”管委会经发局。
二、考核内容1. 上年度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统计年报情况;2. 本年度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统计月(季)报情况;3. 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材料的质量和时效性;4. 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5. 中小企业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和直报工作情况;6. 配合市局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三、评分办法(一)年报(满分50分)1. 资料齐全(30分)①全套统计报表10分,每缺少一张表扣0.5分。
②统计运行分析材料10分,根据情况酌情赋分。
③上报报表及运行分析材料有电子文档5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发[2013]1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04【实施日期】2013.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制约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我市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积极履行职责,完善政策,创新举措,优化环境,形成合力,为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从2013年起每年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1亿元,重点扶持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吸纳就业型等生产性中小微型企业的升级改造、担保补贴、地产品配套奖励、服务体系建设等。
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与税收的增长、就业的增加、规模企业跃升等结合起来,优先扶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发展,并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
发改、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在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各区县要根据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照不低于区县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要研究制定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02【实施日期】200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经贸局(非公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轻纺建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工业联社,高新开发区经发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航空基地经发局,航天基地经发局,各中介服务机构:为了加强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委制定了《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西安市经济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是指纳入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条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西安市经委中小企业服务处负责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采取每两年认定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实行择优原则。
在申请的机构中,择优认定对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机构为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凡是注册地在我市、依法成立的各专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的认定:(一)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参加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受到广大中小企业良好评价的。
(二)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本业务服务领域受到好评或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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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融资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融资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定融资服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机构、担保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财税关系在航天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向航天基地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政策包括融资贴息、融资奖励及融资担保补贴。
第二章融资贴息政策
第五条对中小微企业从融资服务机构获得债务性融资给予融资贴息。
第六条申请融资贴息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且为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为航天基地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
3、所取得的融资资金用于基地内项目建设或本企业自身生产经营。
—1 —
第七条融资贴息标准如下:
1、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租赁等形式间接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贴息。
对于当年新发放贷款根据贷款入账日适用利率标准确定基准利率,对于上年结转贷款根据当年1月1日最新适用的利率标准确定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确定后1个年度内不作调整。
2、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信托等形式直接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募资入账日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贴息。
票面(合同)利率低于入账日的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票面(合同)利率作为计算基础。
3、企业融资业务上年度未按期履行债务的,其下年度融资业务的贴息率降为30%。
4、对单个企业每年融资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申请融资贴息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贴息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融资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4、融资合同、募集说明书、资金入账凭证、融资服务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三章融资奖励政策
第九条对向航天基地中小微企业提供债务融资的融资服务机构给—2 —
予融资奖励。
第十条申请融资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融资经营许可证;
2、融资服务对象是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的中小微企业;
3、融资服务机构与企业约定的债务利率上浮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十一条融资奖励按累进制计算,标准如下:
1、对年新增融资额在5000万以内(含)的部分,按不超过3‰给予融资奖励;
2、对年新增融资额在5000万-20000万(含)的部分,按不超过5‰给予融资奖励;
3、对年新增融资额在20000万以上的部分,按不超1%给予融资奖励。
第十二条申请融资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奖励申请报告;
2、法定融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融资服务机构向航天基地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汇总表;
4、融资合同、募集说明书、资金划转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四章融资担保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对向航天基地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给予融资担保补贴。
第十四条申请融资担保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 —
1、具有法定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
2、担保对象是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的中小微企业;
3、担保对象与担保公司及其股东无股权关联;
4、年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担保额(融资本金)的2.5%。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补贴按累进制计算,标准如下:
1、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融资本金)在500万元以内(含)的部分,按不超过担保额(融资本金)2%给予担保补贴;
2、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融资本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担保额(融资本金)1.5%给予担保补贴;
3、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融资本金)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担保额1%给予担保补贴;
4、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融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计算担保补贴。
第十六条为中小微企业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担保的,担保补贴按第十五条标准的1.3倍执行。
第十七条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申请担保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担保补贴申请报告;
2、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担保公司向航天基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汇总表;
4、被担保的融资债务的金额、期限的证明;
5、担保合同、融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材料复印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4 —
第五章办理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扶持政策采取次年对上一会计年度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兑现扶持政策的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1-3月向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逾期视为主动放弃。
2、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对适用奖补类型和奖补额度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以到企业和相关机构调查。
3、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牵头,经发局、招商局、招商二局、投资服务局等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财政局将奖补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管委会办公会研究审定。
4、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依据管委会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补事项在航天基地政务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如无异议,由管委会印发文件执行;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奖补事项,由财政局核实后提出兑现或暂缓兑现或不予兑现的意见逐级上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5、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根据航天基地相关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管委会经办人员的监督,严查落实扶持政策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审计局定期对获取奖补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单位申请下年度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扶持政策的参考。
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奖补资金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其任何扶持政策申请。
第六章附则
—5 —
第二十二条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或融资服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补政策时可就高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企业或融资服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补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扶持奖励以2016年度-2018年度为有效期间。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