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 索赔 不可抗力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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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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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数量和重量检验
商品卫生检验
商品包装检验
商品的安全性能检验
(二)商品检验的意义
有利于商品出口 有利于维护进口方的权益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在装运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 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三、商品检验机构
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 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范围包括对一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 重量、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安全和卫 生要求等进行检验、鉴定。商检机构除依法对规定 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外,还有权对规定以外的进 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具体规定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凡在合同中没 有订明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加以援引。如: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delayed by reason of war,flood, fire,earthquake,heavy snow and storm,the seller can delay to fulfill,or revoke part or.the whole contract.
• 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 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
• 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 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3.鉴定业务
鉴定业务是指商检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 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以公证的态度,对进出口商 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作为申请人办理进出口 商品的交接、结算、报关、纳税、计费、理算、索赔、 仲裁等的有效依据。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它不 具有强制性。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 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海损、商品残损的鉴定; 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 固和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的鉴定;以及抽取并签发各 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等。

第8章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8章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原因 引起的。如水灾、旱灾、飓风、暴雨、 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二是社会原因 引起的。如战争行为、政府封锁、禁运 等。但不可抗力事故目前在国际上还没 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
8.3.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
3.索赔、理赔注意事项。 如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 其中包括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 证书内容要与合同的检验条款要求相一致。 ⑵合理确定索赔金额。 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在出口理赔工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⑴认真审查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其 理由是否充分,出证机构是否合 法.证据与索赔要求是否一致,索赔 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等。
⑶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证明进出口 商品的数量。 ⑷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证明动物品产品在进出口 前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如冻畜 肉、冻禽、踪免、皮张、绒类、毛类等商 品。
如合同中附有“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其 他意外事故”规定的,则必须经买卖双 方协商同意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如一方不同意即不能列入不可抗力事故。 但不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对方。
2.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注意事项。 ⑴任何一方在遭受到不可抗力事故时因立 即按照合同规定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 构的证明。
⑵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故通知和证明后, 应及时研究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 力条款所包括的范围。如合同中已经列举 了事故的种类,但发生的事故不属列举范 围,一般就不能按不可抗力处理。
⑶要明确规定复验期限和复验地点。 ⑷要明确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⑸检验条款的规定要切合实际,规定合理 的检验条件。

第八章 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第八章  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第二节 索赔 claim
一、索赔与理赔 索赔是交易一方由于对方违反贸易合同 而遭受利益的损害,请求违约的一方赔偿所 受损失,或者是指货物自出口商交给进口商 期间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原因则导致货物 灭失或短损等,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与国际法 律、惯例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a.保险单的正本或副本
b.索赔清单 c.损失报告书 d.发票 e.提单
二、买卖合同中索赔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
(1)索赔的依据。索赔的依据是指索赔应 出具的证据和出证机构。
(2)索赔的期限。索赔的期限是指守约方 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时限。如果超过合同中约 定的时限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
(3)索赔处理办法和索赔金额。关于索赔 的处理办法,因为事先无法预测违约的后果, 因此,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一般只做笼统规 定,如整修、换货、退货、还款等。索赔金额 也只能在事后本着实事求是原则酌情处理。
• 3、买方的检验权
• 检验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 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 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 行最后评定的权利。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 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都规定为终局性的,
即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仲裁裁决,任 何一方都不可以向法院或其它机关提出变 更仲裁裁决的要求。
四、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1.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手续 当事人提出要求仲裁,提供双方签字的仲裁 协议。仲裁机构受理之后,填写仲裁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 (1)主诉人、被诉人的姓名、地位。

国际贸易实务第八章进出口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八章进出口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八章进出口商品检 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
(四)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
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运结算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明确责任归属、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5、计算关税的依据 6、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7、是解决争议的依据
国际贸易实务第八章进出口商品检 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
(三)检验证书种类 检验证书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
验、检疫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1、品质检验证书 2、数量检验证书 3、重量检验证书 4、价值检验证书 5、产地检验证书 6、卫生检验证书 7、兽医检验证书 8、消毒检验证书 9、验残检验证书
准(5)合同双方约定的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第八章进出口商品检 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
四、订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的注意事项 1、品质条款应定得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
可,致使检验工作失去确切依据而无法进行,或只能按 照不利于出口人的最严格的质量标准检验。 2、凡以地名、牌名、商标表示品质时,卖方所交合同货 物既要符合传统优质的要求,又要有确切的质量指标说 明,为检验提供依据。 3、出口商品的抽样、检验方法,一般均按中国的有关标 准规定和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方法办理,如买方要求使 用他的抽样、检验方法时,应在合同中具体定明。
所谓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双方认为对方未能 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所谓索赔(CLAIN)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出 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 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根据 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 对受害方所提出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在国际贸易的广袤领域中,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以及仲裁如同支撑起贸易大厦的四根支柱,各自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关联,共同影响着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商品的检验与检疫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这不仅关乎着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更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贸易公平的关键。

在检验方面,通常会涉及到对商品的规格、数量、包装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例如,一批出口的服装,需要检验其尺码是否标准、颜色是否均匀、缝制是否精细等。

而检疫则侧重于对商品是否携带疫病、害虫、有害生物等进行检测,以防止其对进口国的生态环境、农业生产或公共卫生造成威胁。

像进口的农产品,就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程序,确保没有病虫害的传入。

检验与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是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

这些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标准和方法,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对商品进行细致的检测和评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的检验检疫标准不尽相同,有时会给贸易双方带来困扰。

比如,某个国家对某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标准要求较为严格,而出口国的产品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就可能导致商品无法顺利进入该国市场。

当贸易中出现问题,如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因检验检疫不合格而导致损失时,索赔就成为了受损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索赔的依据通常是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索赔的范围可以包括货物的损失、运输费用的增加、利润的减少等。

在提出索赔时,受损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检验报告、发票、运输单据等,以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原因。

同时,索赔的方式也有多种,如要求对方更换货物、退款、赔偿损失等。

然而,索赔并非总是一帆风顺。

有时,贸易双方可能会对索赔的金额、责任的归属等问题产生争议。

这时候,不可抗力因素就可能会介入。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禁令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困难。

第八章商检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第八章商检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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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验证书
(一)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
1.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2.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3.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4.检验证书还可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第八章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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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的种类
1. 品质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 2. 重 量 或 数 量 检 验 证 书 (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Quantity) 3. 包装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 ) 4. 兽医检验证书( 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5. 卫生检验证书(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亦 称 健 康 检 验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6. 消 毒 检 验 证 书 (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
第八章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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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 第二节 商品的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 裁
第八章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3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导入
森德公司与南非 NEO 公司签订了碎片蘑菇罐头销售合同, 合同中除约定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 等主要条款,还对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进 行了约定。 关于检验和索赔条款,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 下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之一。买方有权对货物的质量和重量 (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承担。若发现质量和/ 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买方 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 3个月 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日内提 出。

第8章检疫、检验、不可抗力、仲裁(参考答案)

第8章检疫、检验、不可抗力、仲裁(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第8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一、名词解释1、法定检验: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检验。

2、检验检疫证书: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后,都要由检验机构发给一定的证明书,以证明商品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3、罚金条款:是指合同中规定如由于一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约定金额。

4、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5、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它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存在的。

四、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五、简答题1、简要回答一下约定商品检验检疫的意义。

答:1)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信誉。

2)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3)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2、在国际上,有哪些商品检验机构?答:1)官方检验机构,具体有日本、美国和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和民间机构,世界上许多国家中还有由商会、协会、同业公会或私人设立的半官方或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担负着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鉴定工作。

3、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机构的职责有几项?答:1)对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实施检验。

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可以归纳为两方面,即强制性的法定检验(making legal inspection)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对法定检验商品和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国际贸易实务 第8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 第8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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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2)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3)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认证工作,准许认证合格的商品使用 质量认证标志。 (4)对重点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5)对经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 监督。 (6)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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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商品的检验
8.1.3商品检验机构
商品检验机构是指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专门机构。 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 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的种类繁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非官方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 (3)生产企业或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等。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全 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管理工作的机 构。
第八章
8.1 8.2 8.3 8.4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 仲裁
商品的检验 索赔 不可抗力 仲裁
8.1
商品的检验
8.1.1商品检验的含义和作用
1、商品检验的含义 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已交付 或拟交付给买方的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 安全等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合同规定 或与国家相关标准相符。 2、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的目的是通过有资格的当事人出具证明作 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同时, 也作为确定与进出口商品残损有关的承运人、保险人、港 务装卸等部门责任的依据,因而商品检验有着十分重要的 作用。 1)把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关,可以维护国家的权益和对外贸易 的信誉,促进外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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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案例分析
1.我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FR上海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公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340万美元。

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2008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持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我国开证行也进行了承付。

货到上海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上海市一家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

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开证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根据上述情况,试问:(1)开证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2.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

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 600》办理”。

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①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②正本提单是一份,不符合全套要求;③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2004年2月l3日,中国内地A公司和香港特区B公司签订了纤维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公司负责提供给中方A公司的来料即纤维板的数量为:2004年不少于80吨,2005年不少于150吨,
2006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

中方A公司以来料加工费偿还设备货款的本息。

但在实际运行中,港方B公司仅在2004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2005年9月4日来料17吨,2006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

2006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公司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

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未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本息的一小部分。

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公司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

港方B公司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料所致。

因生产该原料的德国工厂停产,B公司就更无法买到原料。

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

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4. 我某出口公司于6月30日接澳大利亚客户来电恰购亚都牌抽湿器2800台。

正好该公司有现货放在仓库,并查询到7月份有班轮直达澳大利亚。

我方于7月1日向对方发盘:“现报即期装亚都牌抽湿器2800台,每台15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7月5日复到有效。

”7月4日对方复电称:“你7月1日发盘接收,即开信用证。

”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7月26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方的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于8月2日收到对方7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

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8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30日”,请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 我国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

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

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

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此案例中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6.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起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

你认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7. 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2009年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9年10月15日。

卖方于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经开证银行审核,确属相符交单,银行接受单据并承付。

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8. 我国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500公吨,合同规定CIF Singapore,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公吨花生仁,之后,该船直驶新加坡港。

5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同时
取得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提单上载明目的港都是新加坡。

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9. 某公司按CIF ROTERDAM 向荷兰出口一批空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输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

如载货船只于12月1日抵达,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退还买方。

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10.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的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特制家具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2005年12月交货。

当年11月底,该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

该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

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分析:①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②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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