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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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首先,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如何制定、报告和显示财务信息的指引,以便用户能够了解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然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的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其次,规定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和所有制形式。

一方面,税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但在很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型企业可以享受一些减免税款的政策。

第三,计量方法不同。

会计准则强调谨慎原则和真实性原则,注重反映和测量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会计准则通常使用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然而,税法并不一定遵循会计准则的计量方法。

税法可能使用特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纳税基础,如特定的折旧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成本分摊等。

第四,时间点和时点不同。

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企业周期性地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以反映企业在特定期间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然而,税法可能要求企业在特定的时间点上报税务申报表或缴税。

税法可能还规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开始和截止的时点,需要企业根据具体的时点进行计算和申报。

第五,征收条件不同。

会计准则主要关注企业是否在特定会计期间内发生了经济事项和交易,以在财务报表上反映。

然而,税法更关注的是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的纳税义务和条件,如是否达到适用税率的收入水平、是否满足特定的减免税政策等。

第六,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确认、计量和报告。

然而,税法可能对企业纳税处理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和特定的规定。

例如,税法可能允许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更有利的计算税务抵免和减免等。

最后,监管机构不同。

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监督通常由会计准则组织或政府会计机构负责。

然而,税法的制定和监督通常由税务机构负责,如国家税务机关。

税务机构有权检查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的、规定对象、计量方法、时间点、征收条件、会计处理和监管机构等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37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王岱昶 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要:当今的世界已步入全球化时代,会计准则也成为商业通用的语言,我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也及时紧跟经济浪潮制定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接轨,这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

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和发展,也扩大了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虽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两者存在诸多的差异。

首先,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准则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指导和约束各企业按规定的原则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保证资产、负债及权益、收入成本及费用等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

而税法是国家强制性、无偿参与社会分配从而实现财政收入;其次,它们分别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最后,世界经济走向的需要,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会计准则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必不可少的保障。

我国税法的制定则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以法的形式去明确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鼓励平等竞争,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核算的成本和难度,文章在会计准则框架和税收法规下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税会差异;基本原则;纳税调整;常见业务引言税会差异已成为当前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

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防范各项风险、维护投资人利益、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日常经济业务的税会差异主要是针对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因此文章将从税会差异处理原则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和常见业务分析,在其具体的运用上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出现不一致时,该如何进行处理。

会计准则与税法主要差异比较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主要差异比较分析
健 ” 为可能 视为 避税 , 行 要采 取反 避税 措施 。税 法 要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 提供 的会计信 息的质量 , 必 须 坚持 “ 真实性 ” 原则 , 在 《 业 会计 准则 》 明确 这 企 中 规 定 。但 会计 的 所谓 “ 实 ” 只能 是会 计 法 规 自己 真 ,
定 义 的“ 真实 ” 绝不是 我们 日常所讲 的实 事求 是 , , 完
值 方面存 在差 异 。
2 会计 与税 法 的“ 实性原 则 ” . 真 明显不 同
利 过 高而 侵 蚀 资 本 , 会 损 害 长 期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就 但税 法计 税 时是 不 承认 会 计 的“ 健 原 则 ” , 于 稳 的 对 会 计计 提 的很 多 “ 减值 准 备 ” 没有 经 过税 务机 关 批 , 准 与核定 是不 承 认 的。税 法 对 于 企业 某 些 过 度 “ 稳
两 种特殊情 况 以外 , 基本 保 持 历史 成 本 对 纳税 标 的 物计 价 。这 就导致会 计与税 法在 计 量纳税 标 的物 价
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 收入 , 同时又要 以企业会计 但
[ 收稿 日期]2 l 0 OO一 3—2 8
[ 作者简介]赵英林 , , 男 辽宁黑 山人 , 山东财政学院会计学院教授 , 研究方向 : 务会计理论与方法 、 财 资产评估学。
管 成本 。但 事 实却 恰 恰 与人 们 的 意愿 相 反 , 随着 经 济 活动 的 日益复杂 , 计准 则与税 法 的不 断完 善 , 会 二 者之 间的差异 反而有发 展 之势 。为 什么 如此 ?其 理 论上 的原 因是什 么 ?理论 界 与实务 工作 者 都要 求 给 出一个合 理 的解 释 , 以指 导我 够 取 得 并 可靠 计 量 ” 。也就 是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协调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协调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协调叙述了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相关理论,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为依据,系统地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其成因,提出了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和对策建议。

标签: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差异协调随着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也在不断地深化,两者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为了使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更好的协调,本文展开了研究,研究两者差异和协调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现状1.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概述(1)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其规范对象主要是会计实务。

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政府通过会计准则,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进行管制,以构成政府法规、制度的一部分。

(2)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2.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关系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职责分开,经营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规范。

为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无偏性,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会计要对企业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而税法则仅从有利于国家政府征集税收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角度来制定。

因此,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使“会税分离”式会计模式更能适应当前的企业状况,这种模式下,会计与税法目标必然不同,直接导致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在会计核算中,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会产生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的不同,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本文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进行探讨。

《四川会计》四川省级经济文章发表,创刊于1981年,是财会专业刊物。

探索和交流有关会计新旧制度转轨、会计改革、成本改革及财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目,其中进项税金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

2.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

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

因此,税务制度中仅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摘要】从根本上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用来规范经济活动的,但就目前来看,两者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中存在着一些差异,特别是在收入方面,这些差异尤其明显,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性主要反映在收入确认的原则、确认的条件、确认的范围和确认的时间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差异收入一、收入确认原则存在的差异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由于收入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收入确认原则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

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比较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从属性来看,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法中对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虽然二者在收入确认原则方面都注重权责发生制,但在具体的应用中,又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在增值税税务处理中,税法要求企业在进项税金抵扣的时候,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同时,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应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发生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而不是外在的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从法律的形式来看,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并不归承租方所有,但从实质内容来看,企业拥有了全部的使用权,完全控制了改项资产,因此与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性的区别。

而税法在收入确认原则上的更注重法律层面的认识,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二、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在收入的确认条件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点是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第二点是企业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存在,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必要条件;第三点是企业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第四点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第五点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关键条件。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税法和会计准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差异。

税法是由国家政府进行制定,用于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纳税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用于指导企业在会计记录和报告过程中遵循的标准。

1.目的不同:税法的目的是管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以确保国家收税的正常进行;而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一个精确、准确和可比较的财务报告框架,以帮助利益相关方做出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决策。

2.管理对象不同:税法主要管理纳税人的税务行为,包括个人和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而会计准则主要管理企业的会计记录和报告行为,包括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等。

3.制定机构不同:税法是由国家政府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普遍被企业采纳和遵循。

4.规范内容不同:税法主要规范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和缴税行为,具有强制性;而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在会计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有一定的灵活性。

以上是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1.目的和需求不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管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公平分配财富,所以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而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提供有关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较性,为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2.制定机构和职能不同:税法是由政府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其职能是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其职能是规范和指导企业的会计记录和报告。

3.制定过程不同:税法的制定过程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政府部门的提议、立法机构的审议和通过等;而会计准则通常采用一种共识的方式,即通过专业会计师组织的会员间的讨论和达成共识的方式进行制定。

综上所述,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目的、管理对象、制定机构、规范内容和制定过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主要源于其不同的目的、需求和职能。

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比较与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对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产生影响。

下面将比较和分析这些差异。

首先,在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成本计量,并且资产价值不得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而税法允许企业按市场价值计量资产,且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这意味着在资产计量方面,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小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

其次,在收入的确认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并且要求收入应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匹配。

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采取实质经济活动为基础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小企业需要理解并遵守税法的规定,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另外,在费用和成本的确认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将费用和成本按发生时的实际金额计入到会计记录中。

而税法对费用和成本的确认有一些特定的规定,比如一些费用和成本可能需要分期摊销。

这意味着在费用和成本的确认方面,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小企业需要理解并遵守税法的规定,以确保合规。

此外,在减值损失的处理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根据预计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并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

而税法对减值损失的处理有一些特定的规定,比如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有一定的要求。

这意味着在减值损失的处理方面,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小企业需要理解并遵守税法的规定,以符合税务要求。

最后,在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需要根据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算。

而税法对资产减值的处理有一些特定的规定,比如对固定资产的减值计提有一定的要求。

这意味着在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方面,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小企业需要理解并遵守税法的规定,以符合税务要求。

总结起来,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小企业仍需遵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并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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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 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 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 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 从属原则的差异

第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 入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都是以收付实现制 为基础的。
(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 从属原则的差异


第四,扣除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税法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往往是以收付实现制为 基础的,如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和其他准备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八款的规定,在计提时不允许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 失时才允许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 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 从属原则的差异



第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从企业课税考虑,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 因为一旦确定收入,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税款 缴纳入库,所以要考虑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 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 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 制征收税款入库; 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 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可考 虑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

(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 空间范围。 《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 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此条规定明确了会计主体的规定。
(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
在一般情况下: 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 也是一个会计主体。
(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 从属原则的差异





第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前者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 有办理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时, 也应当对预售收入征收所得税。 后者比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 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 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从事建筑、 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 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 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产品分成的形式取得收入的,应当按照分得产 品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等等。
(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 从属原则的差异

第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把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 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列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这些非居民企业在其注册成立的所在国,按照该国的税法 可能是可以选用收付实现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 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 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 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 缴纳,无疑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 比较分析
西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 唐国琼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修 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财政部还印发了 38项具体准则,自2007 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 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 企业执行。
(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


从扣缴义务人来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 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 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 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ຫໍສະໝຸດ (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
(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 从属原则的差异


虽然如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基本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只是 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例外。 例外情形至少如下:
(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 从属原则的差异


第一,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 业以外的,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规定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这就是说,事业单位也是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纳税人。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核算 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 权责发生制。在确定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要 考虑事业单位的收付实现制基础。





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2、《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 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 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 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 从属原则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 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即: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 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 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税法》),新税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一般分析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永远存在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存在差异 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即投资者、 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 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 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 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税法的目标: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正确处理 税收分配关系,国家调控宏观经济。

2、《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包括: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 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

从扣缴义务人来说,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 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 义务人。
(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把权责发生制确定为会计基础, 列入《基本准则》总则中,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 要求中规定,是因为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 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的全过程, 属于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作用强。 在确定会计基础后,新会计准则没有再单独规 定配比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是因为这两项原则是从属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其 原理已包含在权责发生制之中。 虽然新会计准则没有这两项原则,但并不影响我们 从税法的角度,把这两项从属原则单独进行分析。
(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 从属原则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是因为考虑到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个别条款或规定 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所以,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和例外条款或规定,在实施 条例中明确。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 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 据。 国外的公司所得税,往往允许纳税人选择使用权责发 生制或是收付实现制。
3、《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 和非居民企业

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 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 司)。
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 于非居民企业。

(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从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 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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