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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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湘价服〔2011〕160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建议以正式文件下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指导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省政府第241号令规定,结合我局湘价函〔2009〕153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代建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
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二、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设计、咨询、造价、监理等综合资质,严格遵循省政府241号令的规定,本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依约提供服务才能收费。
三、代建服务收费,本着促进服务与收费对等,鼓励代建服务主体多劳多得,最大限度发挥代建服务社会功能的原则,并考虑代建项目的工程类别和难易程度,以及与建设管理费、工程咨询费、设计费、监理费标准相匹配等因素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代建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建设工程费用、设备费用、建设工程其它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
实行全程代建,其取费基数为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自施工阶段开始介入的阶段性代建,其取费基数为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通知(1999年6月1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启动住房消费市场方面的调控作用,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精神,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建立与住房供应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价格体系。
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最高限价调控办法。
由省物价局审核发布省辖各城市的最高销售限价,其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确定。
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范价格构成和企业价格行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禁止乱摊派和虚置成本,把价格水平控制在中低收入家庭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房,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应状况确定租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文号】发改价格[2010]877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7.17•【文号】计价格[1995]971号•【施行日期】1995.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湘价服[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湘价服〔2009〕5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湖南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附: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二○○九年五月六日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湘价服[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湘价服〔2013〕131号)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正在进行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实行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规范。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同级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二、具体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取消(取缔)10项收费1、取缔建设勘察设计环节的见证服务费2、取消非住房抵押手续费3、取消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4、取消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服务费5、取消房地产口头咨询服务费6、取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7、取消律师出庭服装发放服务费8、取消农机技术有偿服务费中的三项具体收费①农机功率油耗及调试技术检测费执收单位为基层农机服务站,收费对象为农机手。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湘价服(2007)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7]49号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40号)进行了修订,并适当降低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收费标准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

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减费降负政策,严厉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规范了收费秩序,有效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政府收费管理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政策落实。
(一)加强收费源头管控。
今后,除国家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再新设政府性涉企收费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收费负担。
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
对于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以黑体字标注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减费政策落实。
对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减费降负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或者“名停实收”,甚至收“过头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三)完善财政保障体系。
对政府性涉企收费按规定减免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对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后,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对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实行强制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等,由财政承担相关中介服务费用。
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子政务平台等项目,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按规定需政府承担的维护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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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服[2011]8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5.09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1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2008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39号)和《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88号),分别就两个市场的服务价格行为予以规范。
由于这两个文件的有效期已过,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整合,正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管理,建
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或经其批准成立的,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人才市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劳动力市场。
下同)。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二、从事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并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按本通知规定收费。
未签订合同(协议)或未履约提供服务的,均不得收费。
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也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收费,更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从事户籍托管服务,必须具备当地公安部门赋予的托管资格。
凡不具备托管资格的,不得收取户籍托管服务费。
四、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属公益服务性质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见附表)。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并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价格监管。
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服务(含网络招聘、求职、广告、会员等)、猎头服务、现场洽谈展位费、人力资源市场单位会员、现场广告发布、人才业绩档案、人才诚信调查、人事外包、人才测评服务、人才租赁(派遣)服务、社会化培训服务,以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诊断与管理咨询、人才流动争议协调、毕业证书鉴定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市场调
节价管理,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五、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半收取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费。
六、本通知未列入的不具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