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工会选举办法

工会选举办法第一篇:工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选举工作由工会筹备小组负责。
二、公司工会第一届委员会设委员8名,候选人9名,实行差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3名,实行等额选举。
三、公司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由全体会员推荐产生,提交本次大会通过。
四、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选票印制在同一联上,投票后分别计票,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五、大会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有效。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如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应选的最后一名出现几个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以反对票少的当选;反对票数相等时,均可当选;如得票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作空缺。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如同意,就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划“√”;如不同意,划“×”,如需另选他人,就在右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划“√”;如弃权,不划任何符号。
七、大会选举时,设选举工作人员3名,工作人员由筹建组提名,提交大会通过。
被提名为本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八、投票时,选举工作人员先投票,随后主席台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清点选票,并由工作人员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九、投票完毕,清点选票。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本次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记票的方式进行。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7月2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投资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更加迅猛,至2003年底,全省非公有制企业达37万多家,从业人员上千万人。
经过试点,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资协商恳谈会制度、工会主席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及民主对话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
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协商的原则;坚持职代会活动与企业发展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业余为主的原则。
企业工会选举的活动方案

企业工会选举的活动方案一、活动目的企业工会选举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而进行的重要活动。
本次选举活动旨在通过公正、公开、透明的选举程序,选出具备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工会委员会,为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二、活动时间和地点1. 活动时间:确定选举活动的具体时间,通常应在职工集中的时间段内进行,以便更多职工参与其中。
2. 活动地点:选择一个适合大规模活动的场所,如企业会议室、员工食堂等。
三、选举程序1. 候选人提名:通过企业内部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征集候选人,并设立候选人提名阶段。
候选人需符合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得到一定数量职工的推荐。
2. 候选人审查:由工会组织负责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 候选人公示:公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 候选人宣讲:安排候选人进行宣讲,向职工介绍自己的工作经验、理念和目标,以便职工了解候选人并作出选择。
5. 投票选举: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选民进行投票选举。
采取保密投票的方式,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6. 选举结果公示:公示选举结果,并迅速通知当选的工会委员会成员。
同时,对选举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进行处理,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选举宣传1. 宣传推广:通过企业内部通知、公告、橱窗展示、员工微信群等形式,广泛宣传选举活动的重要性和意义,鼓励职工积极参与。
2. 宣讲会:组织候选人进行宣讲会,向职工介绍工会的职责和权益保障内容,增强职工对工会选举活动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3. 宣传资料:制作海报、宣传册等宣传资料,向职工详细介绍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和竞选纲领,以便职工了解并作出投票选择。
五、选举监督1. 监票组织:设立专门的监票组织,负责选举现场的秩序维护、监票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确保选举的公正进行。
2. 观察员制度:聘请职工代表作为观察员,全程监督选举活动的进行,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为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形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职工对本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民主管理实现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应当在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参与民主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帮助、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工会联合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和撤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三)听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报告;(五)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七)征集职工意见和建议;(八)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会选举办法

工会选举流程一、筹备工作程序1、基层工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出具要求工会按期换届的请示,请示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性质、职工人数、会员人数,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大会的议程,工会委员会名额设置,工会主席意向人选等。
2、上级工会接请示后,在一周内与组织人事部门一道对工会主席意向人选进行考察,并对工会组织形式与企业进行磋商,经研究后下发批复。
3、基层工会接批复后,成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即可进行会员代表名额分配、选举代表等工作。
4、代表选举办法(1)代表比例:原则上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代表比例为35%左右会员人数在100-200人,代表比例为20-35%会员人数在200-500人,代表比例为10-20%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代表比例为5-10% (2)代表的条件:①本单位会员;②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③生产、工作中的先进骨干分子;④有一定的议事能力;⑤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⑥顾全大局,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3)代表的组成:工会是群众组织,其代表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代表中一线工人代表应占50%左右,女代表不少于20%,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知识分子、青工都要有相应的比例。
(4)代表的产生: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为便于生产管理,可以车间、科室或班组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选举产生小组长1名,可以由班组长兼任,也可以另选能为职工说话办事、为职工谋利益的人担任)。
按照下达的代表名额,民主选举产生,上届委员会审核批准。
5、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根据全总《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会员人数不多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不设主席团。
会员大会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二、大会工作程序(一)确定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
1、工会委员会组成:一般100人以下单位设委员3-5人,100-200人设委员5-7人,200-500人设委员7-9人,500人以上设委员9-15人。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湖北新

广东省总工会文件粤工总[2007]100号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2007年6月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推动企业工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维权机制、增强自身活力、保障企业工会地位,不断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企业工会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践行中国工会维权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广东、实现共建共享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使命感1、企业工会工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应有作用的基础。
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多,职工人数多,尤其是农民工多,目前我省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有33万个,工会会员1100多万人,分别占全省基层工会组织和会员总数的80%以上。
企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调整企业劳动关系是企业工会最主要乃至最重要的工作,企业工会作用发挥好坏,对构建和谐社会影响很大。
因此,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组织、引导、服务职工群众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力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共享和谐社会。
2、企业工会工作是工会整体工作的基础。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工会是整个工会系统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工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基本都要通过基层工会组织来落实,工会的作用最终要通过企业工会来体现。
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工会处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线,在动员职工和依靠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选举程序如下:
1、宣传发动。
公司党办、工会在选举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教育,
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及职代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把选举过程作为民主管理教育的过程,使职工充分认识选好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选好职工代表。
2、根据公司工会制定和下发关于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由各子公司组织民主推荐和个人自荐,酝酿讨论提出职工代表预备人选名单。
产生的职工代表预备人选可高于下达本单位职工(会员)数
1-3名额的比例进行控制。
3、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选举。
参加选举的
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与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直选。
4、各工会小组在选举前,首先向职工宣讲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意
义和职责,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和选举办法等,确定代表人数比例和条件。
第二,向全体职工公布候选人情况。
第三,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职工代表,多选无效,可以弃权。
第四、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选票时,方可当选。
5、各单位将当选代表候选人的花名册,提交公司工会委员会,并将
投票过程及选举结果封存后上报工会备存。
公司工会委员会将汇总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职工,
选举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时是否有2/3以上的职工参加;是否有不正当的选举行为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或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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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2014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尊重和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增强企业工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工会是指单个企业单独建立的工会委员会或多个25人以下小企业联合建立的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企业工会应当实施民主选举,通过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会员意志的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是指通过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可以直接选举,也可以间接选举,鼓励实行直接选举。
第五条企业工会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直接选举可采取提名候选人和不提名候选人两种方式进行:提名候选人方式是指有提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选举,即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票上直接选取候选人,在获得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票的候选人中,按得票由多到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不提名候选人方式是指没有提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选举,即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票上直接填写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选姓名,在获得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票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由多到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第六条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先选举产生工会委员,再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七条企业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时,应当充分发动和组织会员参加,尊重和保障会员行使民主权利,体现会员意志。
第八条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对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筹备与会员代表第九条新建立企业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筹备组),负责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
上级工会和企业党组织可派员参加领导小组(筹备组)。
第十条工会换届的,由本届工会委员会负责下一届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筹备组)应当先广泛发展职工入会,然后根据该单位组织架构对应成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分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
第十二条会员不足100人的企业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鼓励会员1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会员100人至2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的30%;会员201人至5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的20%,且不少于60人;会员501至1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的10%,且不少于100人;会员1001人到5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的6%,且不少于100人;会员5001到10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的5%,且不少于300人;会员超过10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要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一线职工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代表、青年代表和具有本单位会员身份的劳务派遣员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名额以选举单位(可为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下同)人数为基础,兼顾会员的代表性进行分配。
会员代表应由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即会员代表的任期与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候选人第十七条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应以奇数设置,依据会员人数多少来确定:不足200人的,设委员3~7人;201~1000人的,设委员7~15人;1001人至5000人的,设委员l5至21人;5001人至l0000人的,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的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7人。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可以按以下方式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一)会员自荐;(二)1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三)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推荐;(四)本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推荐;(五)同级党组织推荐;(六)上级工会推荐;(七)其他方式推荐。
本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候选人名单汇总并进行资格审查,下发到工会分会和工会小组讨论投票,根据得票数和代表性等情况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应当按以下条件推荐:愿意为会员说话办事,有能力为会员说话办事,得到多数会员的信任。
第二十条企业出资人(含合伙人)及其近亲属、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不得提名为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含港澳台地区)职工不得提名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应当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及副主席经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工会委员差额比例不低于l0%,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人。
第四章民主选举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应当在选举前制定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内容包括:(一)会员代表的条件与名额、组成结构、选举产生程序;(二)民主选举方式;(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名额、提名方式,选举产生程序;(四)选举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五)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六)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七)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八)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的产生办法;(九)选举的纪律;(十)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选举办法应当于选举前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选举前,有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其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七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投票选举前,领导小组(筹备组)或本届工会委员会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可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及回答会员(代表)提问。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会员(代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到场投票的,可采取流动票箱方式投票。
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取得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
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不同意票少者当选;当不同意票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选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
难以产生足额委员的,如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人数底线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减少名额。
第二十八条工会主席民主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态性发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一)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二)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操纵选举过程及结果的;(三)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批复。
非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由有关方面任命或指定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当选人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上级工会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经上级工会批复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五章任期、补选及罢免第三十二条企业工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期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新建立的企业工会原则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大型企业单位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会职务时,应当书面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申请;企业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应当在三个月内按原有民主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三十八条企业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大会期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工会委员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
经评议为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予以罢免。
工会主席、副主席严重不称职的,所在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临时动议,按本条前款相应程序进行撤换或罢免。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新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上一级工会应当及时督促企业工会到期按时换届选举。
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四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职务津贴制度。
第四十二条各级地方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要切实负起责任,保护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企业工会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建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事业、机关单位及社会组织等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