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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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培训计划制定、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内容设置、培训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完善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的体系,确保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煤矿企业的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是煤矿教育培训工作的专责机构。

第六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化的教育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煤矿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评估和分析,及时调整教育培训计划和方案,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煤矿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根据不同岗位和人员的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周期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各类培训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技术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线培训等方式,为职工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不断提升职工的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化、高水平的培训讲师,确保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教育培训讲师进行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其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教育培训讲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面、系统地进行教学活动。

第五章培训内容设置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和人员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法律法规培训等。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教育培训内容,适时调整培训方向,确保培训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煤矿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安全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在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按需施教,注重实效;3. 系统培训,持续改进;4. 责任明确,考核到位。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3.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救援;4. 煤矿生产设备操作技能;5.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6. 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根据岗位需求、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培训对象与要求第六条培训对象为全体在职员工,包括新入职员工、在岗员工、转岗员工及管理人员。

第七条培训要求:1. 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前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 在岗员工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3. 转岗员工应在转岗前接受相应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4. 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培训方式与组织第八条培训方式包括:1. 集中培训:由矿内部或外部培训机构组织,针对特定内容进行培训;2. 在岗培训:通过现场操作、实际演练等方式进行;3. 网络培训:利用网络资源,进行自学和在线测试;4. 交流培训:组织内部经验交流、外部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培训组织:1. 成立煤矿人员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2. 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3.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员工培训工作的领导,确保培训任务的落实。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条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第十一条理论考核采取闭卷考试、在线测试等方式进行,实践考核通过现场操作、实际演练等方式进行。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明确培训目标要求。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个人素质提升”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六条矿劳资科、安检科、机电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培训职责第十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员工2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组织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中心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并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协调、实施各项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劳资科、安检科按照相关培训要求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培训工作,在全矿范围内强力推行“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法。

第十七条矿各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对对应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科室、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能应知应会、“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等安全常识培训。

煤矿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培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培训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将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保证从业人员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培训部门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情况。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对新招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从业人员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确定培训内容,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事故预防与处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如面授培训、网络培训、实操培训等,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达到培训要求。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可采用考试、考核问卷、实操考核等形式,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煤矿全员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全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全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面培训,重点突出;3. 职业技能培训与岗位适应性培训相结合;4. 突出实效,注重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煤矿全员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4. 煤矿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5. 煤矿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6. 职业技能培训;7. 岗位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培训对象第六条煤矿全员培训对象包括:1.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煤矿生产一线从业人员;3.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4. 煤矿新进员工;5. 煤矿在岗员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培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全员培训计划;2. 组织培训师资队伍建设;3. 组织培训课程开发;4. 实施培训工作;5. 培训效果评估;6. 培训档案管理。

第十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方式等。

第十一条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3.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章培训实施与考核第十二条培训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1. 培训需求分析;2. 培训计划制定;3. 培训师资选聘;4. 培训组织实施;5. 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培训考核应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考核成绩应作为员工任职、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终身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企业成立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第五条安全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培训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安全培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活动;2.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培训情况;3.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4. 检查、督促各岗位员工参加安全培训;5. 负责安全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2.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 煤矿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4.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5. 应急救援知识;6. 心理健康知识;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八条安全培训要求: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参加岗前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3.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4. 定期开展专项安全培训,针对特定岗位、特定环节进行培训;5. 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四章培训方式与考核第九条安全培训方式:1. 课堂教学;2. 实操培训;3. 案例分析;4. 视频教学;5. 网络培训。

第十条安全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笔试、实操、答辩等;2. 考核内容:培训内容、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等;3. 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奖惩与责任第十一条对积极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未参加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职检查等处理。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将二矿安全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

外委单位应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成立将二矿安全培训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安全培训组织机构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安环科科长、调度室主任、煤炭加工部部长、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经营科科长、综合科科长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煤监部门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所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全面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和决定;拟定各职能部门岗位职责,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安环科为安全培训组织科室。

办公室主任:安环科科长成员:安环科培训主管、安环科培训专员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该计划和培训资金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

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赛总额的40%o第四条每月底由矿根据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及矿实际生产需要,安排次月培训工作,矿领导及各科室按照当月安全教育培训汇总信息,对员工进行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安全培训综合管理第五条将二矿需要组织的安全培训项目包括:(一)对于“三项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时组织参加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持证上岗;(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实施针对性安全再培训;(三)对于新入职的其他从业人员,组织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入职安全教育培训;本制度所称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节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____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

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

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有初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___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学员从报道之日起到结业之日止,执行安培中心的作息时间,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要将每个学员的出勤、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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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明确培训目标要求。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个人素质提升”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六条矿劳资科、安监处、机电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培训职责第十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员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干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科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并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协调、实施各项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劳资科、安监处按照相关培训要求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培训工作,在全矿范围内强力推行“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法。

第十七条矿各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对对应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科室、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能应知应会、“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等安全常识培训。

第十九条业务科室、区队党政主管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并按要求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安检科负责对各级各类培训过程、质量、效果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人员持证监察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矿培训中心负责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及煤矿一般工种培训、复训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等。

负责安全管理、特殊工种的初训、复训组织工作。

第三章培训对象、时间与内容第二十二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除当年参加上级培训以外的人员,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2.一般工种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复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二十三条新入矿的井下员工必须接受培训的时间规定: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48课时,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15课时,导师带徒不少于四个月(签订师徒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2.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3.知道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5.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和安全指示标志;6.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7.职业卫生健康与劳动保护等专业知识;8.五大自然灾害(水、火、瓦斯、顶板、粉尘)各级各类事故案例。

第四章培训班管理第二十五条举办培训班的依据: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分解的月度培训计划进行。

特殊情况下,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培训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二十六条学习方式:学习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

第二十七条教学考勤管理:采用每天四点名与不定期抽查点名方式,根据培训班的特点和学习内容可制定不同的点名方式考勤。

第二十八条对学员的要求: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员守则》,听从培训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培训班的教学规章制度。

做好课程预习,除接受面授学习时间外,要坚持自学做好复习。

1.学员在上课学习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课一次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次论处,旷课两次以上取消学习资格,资格证作废。

参加公司、矿安全资格证书培训、复训考试(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再从事特种作业、关键岗位,由原工作单位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2.学员因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

由班主任签字,交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准。

在培训期间,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假权限只一天,超过一天由学员所在单位审批(新工人由劳资科审批)矿分管培训领导签字,方可准假。

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

学员因病不能上课,由矿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培训部门认定,否则病假无效。

三日以上的病假由学员原单位批准,休病、事假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参与本期培训考核,可进入下期重新学习。

3.学员实际操作培训期间应遵守实操单位的各项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保证各项安全。

第二十九条实际操作培训:由所在区队党政主管亲自组织,制定实操培训计划、方案,技术人员按计划实施、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实操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区队党政主管、技术员负责。

第三十条新工人培训班由劳资科出具需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10人以上),分管培训领导签批,培训中心制定培训计划。

第三十一条监考职责: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5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试卷保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培训结束考核:考试成绩不及格可给予补考一次,但须交补罚款20元(矿另定除外)。

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不予转工。

第五章教师管理第三十四条教师的选聘: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担任教师。

第三十五条教师的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

应有完整的教案(课时授课计划)教案应按规定认真编写,应尽可能采用直观性教学、多媒体教学,提高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使学员理解、掌握更多煤矿安全知识要点、应知应会。

第六章、培训管理第三十六条培训部门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与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班培训,开班前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位,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2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部门,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

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少参加1人对该单位罚50元。

第三十七条培训管理人员要按计划做好各班的开课准备工作,提前10天通知讲课教师备课,并协调好兼职教师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条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年、月培训任务及上级安排的其他各项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班的落实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

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卷命题,监考等,及对考后的试卷、教案、考勤表等资料归档工作。

对考试合格者及时办理有关证件。

第四十条培训结束后,依据《培训效果评价体系》评估办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外出培训人员,采掘工日工资50元;生产辅助工日工资30元;凡参加矿组织的培训超过2小时的每天补助5元。

第四十二条参加集团公司或外部单位的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培训部门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培训结束后,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到培训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参加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凡经补考不合格者,不能从事本工种作业。

凡持与本工种不相符或无效证件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培训和复训的,对本单位双基考核每人次扣1分,并取消本人互联保(改变工种的除外,但:必须经矿有关领导批准;有特殊情况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交培训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需要特殊工种的单位,在每月5号前以书面形式把名单及照片(4张)交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根据各单位所报计划及时安排培训时间。

第七章、培训效果评价体系第四十六条培训效果评价:1.通过培训、考试,以参培人员的考核分数来确定培训效果(培训科负责)。

2.参培人员考试合格上岗后,以所获得的知识、技能运用于实际操作的程度来确定(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及时填写“学员跟踪调查表”并反馈培训单位)。

3.参培人员培训结束后,通过座谈或问卷填表方式对培训的方式、内容、教学过程、教师等方面进行评价(培训科负责)。

培训部门根据以上反馈信息,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培训方案。

第八章激励机制第四十七条区队年度激励机制:对内部开展培训较好,每期培训班人均考核成绩合格率在95%以上的区队,能积极配合培训部门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且培训合格率在此95%以上的,并完成了年度各级各类培训计划的区队,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有关科室的激励机制:能积极配合培训工作,及时安排本部门有关人员参与授课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对口区队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义务技术指导、检查、监督管理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九条聘请教师讲课费标准:讲课教师是队长(含科长)、高级技师、中级职称时,即每课时按30元,其他有关人员每课时按20元,高级职称和副矿级领导授课时,每课时按50元计发讲课费。

第五十条监考、编题、判卷费用标准:监考:每节课30元;编题每套50元(A4制4张,4号字);改卷:每份0.5元。

第五十一条激励员工自主学习机制:各科室、区队要制定激励员工自主学习的激励制度,树立“自主学习”“自主保安”“学习改变命运”的思想观念,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科、区队”“学习型班组”的的机制氛围,夯实安全基础。

1.各科室、区队要为员工自主学习提供各项学习条件,制定鼓励员工自主员工学习的奖励制度。

2.员工凡通过自主业余学习,经过考试或矿提问成绩优异者,将给予全矿通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先的条件之一。

3.员工凡通过自主业余学习,取得本专业高等学历,能够将学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获得地市级本专业技术比武前3名的,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将作为优先晋级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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