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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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灯标准消防应急照明灯是指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为人员疏散提供照明的设备。

它的作用是在火灾发生时,为人员提供逃生的必要照明,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因此,消防应急照明灯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其在关键时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首先,消防应急照明灯的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来说,照明灯的亮度应该能够有效照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能够清晰地看到前方的情况,避免发生意外。

此外,照明灯的亮度还应该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照亮周围环境,提高人员的逃生效率。

其次,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安装位置也是至关重要的。

照明灯的安装位置应该能够覆盖整个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找到逃生通道,并且避免在混乱中发生意外。

同时,照明灯的安装位置还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其不会成为火灾蔓延的障碍物。

另外,消防应急照明灯的供电方式也需要符合标准要求。

一般来说,照明灯应该采用备用电源供电,以确保在主电源故障或断电时,照明灯能够正常工作。

此外,照明灯的供电系统还应具有自检和自动切换功能,确保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报警并切换到备用电源,保证其长期稳定可靠地工作。

最后,消防应急照明灯的维护和保养也是至关重要的。

定期对照明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灯具完好无损,电路畅通,电池充足,以及灯具的清洁和防水工作。

只有经过严格的维护和保养,照明灯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消防应急照明灯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要求,确保照明灯的亮度、安装位置、供电方式和维护保养等各项要素符合标准,才能有效地提高火灾逃生的效率和安全性。

希望各单位能够重视消防应急照明灯标准的执行,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安全地撤离现场。

应急照明基本要求

应急照明基本要求

8. 6. 2 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及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与其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且控制开关面板宜与一般照明开关面板相区别或选用带指示灯型。

2 应急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lx。

4 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7 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应装设出口标志灯。

8 疏散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距地面1.Om以下的墙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0.Om,袋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10.Om,走道转角区疏敦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1.Om。

9 人防工程中,疏散走道指示标志灯的间距应不大于10m,距地高度为1.00—1.20m。

10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蓄电池按90min配置,灯具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3 应急照明5.3.1 疏散照明应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5.3.1.1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建筑各厅、室出口、出入口等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2)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

(3)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上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5.3.1.2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等处应设置疏散标志灯;(2)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为1.0~1.2m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顶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0m。

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

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

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
本操作规范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正确、迅速、安全地进行照明工程的操作。

以下是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的要点:
1. 紧急情况定义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停电等突发事件。

2. 紧急照明设备及设施
确保紧急照明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包括紧急灯、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等。

3. 紧急照明操作人员
指定合格的紧急照明操作人员,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培训和经验。

4. 紧急照明操作程序
4.1 紧急情况发生后,使用者应立即通知紧急照明操作人员,并启动应急照明系统。

4.2 紧急照明操作人员应及时到达紧急照明设备附近,检查设
备是否正常运行。

4.3 检查远离主电源的紧急照明电源是否正常工作。

4.4 检查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亮起。

4.5 如果发现任何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的修
复或替换措施。

5. 紧急照明操作记录
对每次紧急照明操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以备后续审查和改进。

6. 定期维护和测试
定期对紧急照明设备进行维护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
发现潜在问题。

7. 紧急照明培训
定期组织紧急照明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操作
技能。

8. 紧急情况演练
定期进行紧急情况演练,检验紧急照明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并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以上是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的要点,操作人员需遵守此规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照明工程的操作,并保
障人员的安全。

办公室应急灯的布置要求

办公室应急灯的布置要求

办公室应急灯的布置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应急照明灯应该安装在各层疏散通道的墙壁上或者是门框上,或者是安装在安全逃生的出口位置上方,或者是安装在楼梯的拐角口位置。

2. 各个应急照明灯之间的安装距离一般都不可以超过二十米,具体间隔几米,则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安排。

3. 应急照明灯不仅需要和正常电源连接在一起,而且还需要特意和另外一组电源连接,或者是使用专门的蓄电池柜、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进行供电。

4. 应急照明灯一般应该安装在距离地面大约2.2米的位置,具体安装多高,需要根据应急照明灯的安装密度和空间面积大小来进行合理安排。

如果应急照明灯的安装密度比较密,使用场所的空间面积也比较大,那么安装高度则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此外,应急照明灯的安装还需要注意防止被撞到,因此不可以安装在距离吊灯、悬挂装饰物等物品太近的地方。

同时,应急照明的设计也需要满足最低照度要求,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为人员提供足够的照明,帮助他们疏散到安全区域。

总的来说,办公室应急灯的布置要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照明度、安装位置、安装高度、电源供应等,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
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保障人员的安全。

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
1. 安全通道和出口照度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
人员安全疏散,因此安全通道和出口的照度要求相对较高。

根据国内经验,安全通道和出口的照度要求一般为10lx至20lx。

这样的照度水平可以确
保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清晰地看到安全通道和出口,并且准确地判断方向。

2. 疏散通道和安全设施照度要求:疏散通道是指人员疏散过程中经
过的楼梯、走廊等区域,安全设施是指消防器材、逃生标识等。

对于疏散
通道和安全设施,照度要求一般为5lx至10lx。

这样的照度水平可以确
保人们在疏散过程中能够清晰地看到疏散通道和安全设施,从而安全快速
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3. 灭火设备和灭火器照度要求:在火灾中,灭火设备和灭火器的使
用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灭火设备和灭火器,照度要求相对较高,一般为20lx至50lx。

这样的照度水平可以确保人们能够清晰地找到灭火设备和
灭火器,并快速使用进行灭火。

4. 应急指示标识照度要求:应急指示标识是指在火灾情况下,为了
方便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设置的指示标识。

对于应急指示标识,照度要
求一般为50lx至100lx。

这样的照度水平可以确保人们清晰地识别应急
指示标识,从而准确地进行疏散和灭火。

以上是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的一般规定。

需要根据实际
情况,如建筑物的类型、规模、使用功能等进行具体的要求制定,并且需
要遵守国内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同时,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照明设备
和系统,确保其正常工作和良好的照度效果。

应急照明照度

应急照明照度

应急照明照度一、前言应急照明是指在灾难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保护,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照明措施。

应急照明照度是指在应急情况下,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保护,需要提供的最低照度要求。

本文将从应急照明的概念、应急照明标准、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设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应急照明概念1. 应急照明定义应急照明是指在灾难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保护,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照明措施。

它是一种重要的被动安全措施。

2. 应急照明作用(1)提供基本光源:在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提供基本光源,确保人员能够看清周围环境。

(2)引导逃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通过合理设置和设计应急灯具来引导人员顺利逃生。

(3)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在停电等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必要的照明,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三、应急照明标准1.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 50052-2009规定了建筑物应急照明的基本要求和设计方法。

根据该标准,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为5lx。

2. 行业标准《建筑物消防设施设计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了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要求。

根据该标准,应急灯具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安全通道、楼梯间、走廊等区域,并且应当满足一定的亮度和持续时间要求。

四、应急照明设备1. 应急灯具(1)自动开关式:在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自动切换到应急状态,为人员提供必要的光源。

(2)手动开关式:需要手动开启,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必要的光源。

2. 应急电源(1)蓄电池:能够在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应急灯具提供必要的电源。

(2)发电机:在停电时间较长或需要保障大功率设备正常运行时,能够为建筑物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持。

五、应急照明设计1. 设计原则(1)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合理选用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确保其可靠性和持久性。

(3)合理设置应急灯具,能够覆盖所有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楼梯间、走廊等区域。

消防应急灯配置要求

消防应急灯配置要求

消防应急灯配置要求
消防应急灯的配置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数量: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一般按每个楼层至少配置一套消防应急灯的原则,且数量应不少于3套。

对于大型公共聚集场所或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消防应急灯的数量。

种类:消防应急灯的种类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结构特点以及重要部位的需要来选择。

一般情况下,应配置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疏散指示灯两类。

安装位置:消防应急灯的安装位置应依据相应的标准和实际情况,一般应安装在以下位置: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如楼梯间、电梯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如会议室、剧场、体育馆等;重要设备房间和走廊,如发电室、变电室等。

亮度与工作时间:应急照明灯的亮度不得低于1lx,应急疏散指示灯亮度不得低于5cd/㎡。

同时,它们应当保证在停电的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至少一个小时。

功能要求: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疏散指示灯应具有自检、自动检测、自动切换等功能,能够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

此外,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和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应急照明管理制度范本

应急照明管理制度范本

应急照明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背景为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照明服务,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照明管理工作,包括建筑物内部的照明设备、消防灯具、安全出口指示灯等。

三、主要内容1. 应急照明设备的配置:(1) 每个办公室、会议室、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2) 每个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照明电池或发电机,以保证长时间供电;(3) 应急照明设备应定期检测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2. 使用和保养:(1) 应急照明设备严禁私自拆卸和非法使用;(2) 每年定期组织应急照明设备的使用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3) 应急照明设备的电池和发电机应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充电或更换,保证电池和发电机的正常使用;(4) 应急照明设备的日常使用和保养工作由指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应急照明指示标识:(1) 在建筑物内部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地方应设置应急照明指示标识,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找到逃生通道;(2) 应急照明指示标识应每年检查一次,保证其清晰可见。

4. 应急照明管理责任:(1) 建立应急照明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 每个部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应急照明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和演练等;(3) 每年对应急照明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其中严重违规行为可采取停职、辞退等措施。

五、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未尽事宜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解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是应急照明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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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 2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及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与其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且控制开关面板宜与一般照明开关面板相区别或选用带指示灯型。

2 应急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lx。

4 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7 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应装设出口标志灯。

8 疏散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距地面1.Om以下的墙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0.Om,袋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10.Om,走道转角区疏敦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1.Om。

9 人防工程中,疏散走道指示标志灯的间距应不大于10m,距地高度为1.00—1.20m。

10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蓄电池按90min配置,灯具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3 应急照明
5.3.1 疏散照明应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5.3.1.1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建筑各厅、室出口、出入口等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2)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

(3)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上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5.3.1.2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等处应设置疏散标志灯;
(2)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为1.0~1.2m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顶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0m。

(3)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0.5Lx。

5.3.2 备用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营业厅,餐厅、急诊室、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电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计算机室、楼梯间等应设置备用照明;
(2)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电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等工作部位的备用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它场所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但最低不应小于5Lx。

5.3.3 手术室、急救室等房间应设置安全照明。

5.3.4 应急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宜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
(2)安全照明宜采用卤钨灯,也可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5.3.5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供电方式、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

5.3.5.1 应急照明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宜选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或适宜的组合:
(1)另一个正常电源或另一路供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5.3.5.2 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收款台、消防控制室等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和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

5.3.5.3 应急照明电源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其备用照明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20min。

5.3.6 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正常照明熄灭后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2)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控制室、配电室或值班室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不允许就地关闭;
(3)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4)蓄电池为应急照明电源时,应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5)应急照明严禁使用调光装置。

5.3.7 应急照明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应有防火措施;(2)疏散照明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明敷,或电线电缆穿阻燃性硬质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用电线、电缆穿硬质管暗敷,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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