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赠送、返点、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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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合同返利政策

产品销售合同返利政策

一、目的为激励经销商积极销售我公司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厂商共赢,特制定本返利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返利政策适用于与我公司签订正式产品销售合同的经销商。

三、返利方式1. 销售返利:经销商根据合同约定,完成销售目标后,可获得相应比例的销售返利。

2. 季度返利:经销商在每个季度末,根据季度销售业绩,可获得相应比例的季度返利。

3. 年度返利:经销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销售业绩,可获得相应比例的年度返利。

四、返利标准1. 销售返利标准:(1)年度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2%。

(2)年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3%。

(3)年度销售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4%。

(4)年度销售额50万元以上,返利比例为5%。

2. 季度返利标准:(1)季度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1%。

(2)季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2%。

(3)季度销售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3%。

(4)季度销售额50万元以上,返利比例为4%。

3. 年度返利标准:(1)年度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1%。

(2)年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2%。

(3)年度销售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3%。

(4)年度销售额50万元以上,返利比例为4%。

五、返利结算1. 销售返利:经销商在完成销售目标后,于次月15日前向我公司提交返利申请,我公司审核无误后,于次月20日前将返利款项支付给经销商。

2. 季度返利:经销商在每个季度末,向我公司提交季度返利申请,我公司审核无误后,于次月10日前将返利款项支付给经销商。

3. 年度返利:经销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向我公司提交年度返利申请,我公司审核无误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返利款项支付给经销商。

六、其他规定1. 经销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区域内销售我公司产品,不得进行跨区域销售、窜货等违规行为。

返利返点会计处理方法

返利返点会计处理方法

返利返点会计处理方法返利和返点是企业为了促销和维护客户关系而采取的一种销售奖励制度。

返利是指企业向销售代理商或购买者提供一定比例的奖励,返点是指企业向销售代理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销售额作为奖励。

在会计处理上,返利返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直接收入法:当企业返利和返点是以货款的形式支付时,可以直接将其作为收入纳入当期利润表。

这种处理方法适用于返利返点的金额较小且不会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2.分摊收入法:当企业返利返点的金额较大或需对销售额进行相应的调整时,可以采用分摊收入法。

具体操作方法是将返利返点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产品的销售成本中,以减少当期报表的销售成本,同时将返利返点金额作为当期的其他收入记录在利润表中。

3.预提费用法:当企业为客户提供返利或返点的服务但尚未支付时,可以将返利返点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预提为费用,作为当期利润表的成本项目。

预提的返利返点费用可以在下一期或随着返利付款的实际发生进行冲销。

4.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法:如果企业向销售代理商提供返利或返点的服务但尚未支付,可以将其计入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中。

当返利或返点款项实际付款时,将其核销并计入当期利润表。

无论采取哪种处理方法,企业需要在内部建立相应的返利返点管理制度,并确保返利返点的金额及支付时机与销售合同或协议相符。

此外,在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还需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确保返利返点的会计处理符合法规要求,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以上是关于返利返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简要介绍,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具体操作和调整。

销售返利文档

销售返利文档

销售返利简介销售返利是指销售方根据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向购买方提供一定的返利或折扣。

这种返利通常是根据客户购买的数量、金额或者销售业绩等指标来决定的。

销售返利是一种促销策略,可以激励销售人员提高业绩,增加销售额,并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返利类型销售返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1.数量返利: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数量来给予返利,通常是在一定的购买量达到后才会开始计算返利金额。

2.销售额返利: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金额来给予返利,通常是在一定销售额达到后才会开始计算返利金额。

3.销售业绩返利:根据销售人员的个人业绩来给予返利,通常是根据销售人员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来计算返利金额。

4.区域返利:根据销售地区来给予返利,通常是在某个地区的销售额达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开始计算返利金额。

销售返利的优势销售返利作为一种促销策略,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激励销售人员:销售返利可以激励销售人员提高业绩,积极主动地推动产品的销售。

返利作为一种奖励,能够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从而提升整体销售业绩。

2.增加销售额:销售返利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产品,从而增加销售额。

返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优惠手段,能够让客户感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从而增加购买的动力。

3.建立合作关系:销售返利可以帮助销售方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通过提供返利,销售方可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度,从而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基础。

4.促进销售渠道发展:销售返利可以促进销售渠道发展,增强渠道商的销售动力。

通过给予渠道商一定的返利,可以激励渠道商主动推动产品销售,并积极参与市场营销活动。

销售返利的实施要实施销售返利,首先需要明确返利的条件和计算方式。

返利的条件可以根据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例如购买数量、购买金额或者销售业绩等指标。

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具体的返利类型来确定,例如按比例计算返利金额或按阶梯计算返利金额。

其次,需要建立一个可靠的返利计算和管理系统。

会计实务: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会计实务: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商品促销方式基本上是让利、送购物券和返还现金这三种。

那么,三种促销方式哪种更加节税,对经营者更加有利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分析一下我们假定一家企业以销售1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0元。

经测算,企业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0元。

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0元的货物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0元,但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折扣额为2000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还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000元现金。

首先,我们对三种方案的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分析。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00元的商品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8000-6000)÷(1+17%)×17%=291(元)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商品,商场赠送20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12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1)公司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10000÷(117%)×17%-6000÷(117%)×17%=581.2(元)(2)赠送2000元的商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2000÷(117%)×17%-1200÷(117%)×17%=116.24(元)合计应纳增值税为:581.2+116.24=697.44(元)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6000)÷(117%)]×17%=581.2(元)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方案一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最低。

特殊销售(买赠、返利、退货).pptx

特殊销售(买赠、返利、退货).pptx

特殊销售(买赠、返利、退货).pptx买⼀赠⼀的财税处理主讲:司马⽼师⼀、什么是买⼀赠⼀⼆、买⼀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三、实务案例⼀、什么是买⼀赠⼀买⼀赠⼀是企业常见的⼀种促销⽅式。

⼀般是指购货⽅购买指定商品后,销货⽅赠送给购货⽅某种商品的⼀种销售⾏为。

常见的有:买衬衫送领带、买⼤包装⾷⽤油送⼩桶油等等。

那么,对于这种销售⽅式,会计账务怎么处理?发票怎么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我们结合实务案例⼀起来学习⼀下。

⼆、买⼀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1、会计处理分析对于买⼀赠⼀的会计处理,在实务中⽐较常见的观点有两种:第⼀种,是按售价确认主商品的收⼊、结转主商品的成本,所赠商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

借:销售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第⼆种,是将总的销售⾦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例分摊确认各商品的收⼊,同时结转相应商品的销售成本。

具体应该采⽤哪⼀种处理⽅法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规定,“企业采购⽤于⼴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当期损益(销售费⽤)。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综上,在实务中,我们将买⼀赠⼀这种销售⾏为,根据其具体的“赠送⽬的”来进⾏分类处理。

(1)买⼀赠⼀过程中,附赠商品的⽬的为宣传、⼴告、客户联系之⽤,则应计⼊销售费⽤。

例如买⾐服赠送商场台历,买化妆品赠送新品⼩样,买啤酒赠送品牌开瓶器等等。

(2)买⼀赠⼀过程中,附赠商品本质上与主商品构成捆绑销售、折扣销售,则应将总的销售⾦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例分摊确认各商品的收⼊,同时结转相应商品的销售成本。

例如买⼀双鞋送⼀双鞋,买指定款西装送衬衫,买电饭煲送铁锅等等。

2、增值税处理的分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视同销售货物。

公司年度返利的操作方案

公司年度返利的操作方案

公司年度返利操作方案一、返利目的公司年度返利是为了奖励客户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支持,提高客户忠诚度和促进业务增长。

通过返利政策,公司能够激发客户购买欲望,增强客户满意度,从而稳定市场份额。

二、返利对象年度返利政策面向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客户,包括新客户和现有客户。

新客户是指在政策期间内首次购买公司产品的客户,现有客户是指已购买过公司产品的客户。

三、返利标准1.销售额返利:根据客户年度累计销售额进行返利,具体返利比例根据客户类型和销售额区间确定。

2.忠诚度返利:根据客户连续购买公司产品的年限进行返利,具体返利比例根据购买年限确定。

3.特别奖励:针对在政策期间内达到特定条件(如一次性购买量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给予额外返利奖励。

四、返利形式1.现金返利:直接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客户。

2.折扣券:以折扣券的形式返还给客户,用于下次购买产品时使用。

3.礼品赠送:根据客户购买金额或购买量,赠送公司定制的礼品。

4.其他形式:根据客户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可采用其他形式的返利方式。

五、返利时间1.年度返利政策自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客户需在政策期间内达到相应条件,以便在下一年的1月1日开始领取返利。

3.返利发放时间一般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确保客户能够及时领取到返利。

六、返利分配1.返利分配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客户年度销售额或购买量进行分配。

2.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年度返利预算,确保返利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返利分配系统,确保返利分配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返利监控1.公司将设立专门的返利监控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返利政策的执行情况。

2.监控部门将定期对返利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对于不符合返利条件的客户,监控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公司将通过内部管理系统实现对返利的实时监控和管理,确保返利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做账实操销售返点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做账实操销售返点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做账实操-销售返点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返利”是企业销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经销商十分关心的内容."返利”就是供货方将自己的部分利润返还给销售方,它不仅可以激励销售方提升销售业绩,而且还是一种很有效的针对销售方的控制手段.销售返点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收到返点时计收入还是冲减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由此可见,单独返点可以计入业务收入,如果返点与购进商品开在一张发票上,需冲减商品成本.。

销售返点方案合同

销售返点方案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销售商):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返点受惠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从事销售业务,乙方希望获得销售返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返点范围及比例1. 乙方在甲方指定产品范围内的销售,甲方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返点:(1)销售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返点比例为2%。

(2)销售额达到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部分,返点比例为3%。

(3)销售额达到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返点比例为4%。

(4)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返点比例为5%。

2. 上述返点比例仅适用于乙方在甲方指定产品范围内的销售,对于非指定产品范围内的销售,甲方不予返点。

二、返点计算及支付1. 甲方每月对乙方上一个月的销售数据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返点比例计算返点金额。

2. 甲方应在每月的次月10日前,将返点金额支付给乙方。

返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三、返点期限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完成销售任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 乙方完成销售任务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返点期限内支付返点金额。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双方均应严格保密。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返点金额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支付返点金额的1%。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销售任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完成销售任务金额的1%。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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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中返点返利怎么入账才合理合法销售返点、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企业为了激发下游经销商或客户的采购积极性,在经销商或客户购买产品数量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销售商或客户。

返点返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价格折扣、未来的购买额度等。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分为两种:价格折扣以及实物折扣。

对于价格折扣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也较小。

如上所述,对于折扣的开具发票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折扣返还,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折扣返还,则可由卖方按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

销售返点返利主要是后一种情况,需要卖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反映折扣。

这个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混淆。

服务费和销售返利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常见为下游经销商向供应厂商提供一定劳务获得的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经销商应将服务费作为销售收入入账,开具服务费发票,缴纳营业税。

供应厂商应当将支出的服务费作为费用入账。

如果企业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用混淆,造成记账科目不对,或者发票开具错误,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账外暗中”而产生商业贿赂的风险,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类似行为被工商部门作为商业贿赂查处的案例。

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在现实情况中可能更为常见,例如客户如果一年累计购买了十台设备免费送一台,或者买够一定金额的设备免费送耗材备件等等。

由于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处理不熟悉,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存在的风险更大。

很多企业存在不规范的操作,例如赠送的实物不开发票,仅凭出库单流转;还有赠送的实物不作为销售入账等等。

如作者在本系列的另外一篇文章中所述,任何没有准确入账的实物都有可能被认为“帐外暗中”,构成商业贿赂。

因此,很多企业的不规范操作都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

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应当如何规范操作呢?要点在于利用折扣的安全港,将实物折扣处理为价格折扣,具体而言:-对于免费赠送的实物,提供方应当作为销售入账,并同时计入销售折扣;接收方亦应将免费赠送的实物如实计入相应的科目例如存货、固定资产等;-对于上述销售和销售折扣,应当如实反映在发票中;-相关的合同应当准确描述相关的实物返点返利的安排。

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某制药公司是某药品的生产商,某医药公司是该药品在某省的经销商。

2009年,医药公司向制药公司购买了合计约90万瓶药品。

医药公司和制药公司在当年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对账单、补充协议等形式,医药公司从制药公司收取了如下形式的销售返点返利:-医药公司收取了制药公司赠送的5,000瓶药品(每瓶20元,价值共计100,000元),但是既未开具发票,也未记入公司财务账册;-医药公司收取了制药公司30万元,以“销售折扣”的名义向制药公司开具了4张《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以“营业外收入”的会计科目入公司账册,纳税51,000元;-医药公司收取了制药公司562,155元,以“咨询费”的名义开具了地方税收通用发票,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入公司账册,纳税32,323.94元。

后来该医药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9,331.06元,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主要问题出在哪儿?-赠送的5,000瓶药品为实物折扣,但是既未开具发票,也未记入公司财务账册,构成了“账外暗中”。

如上所述,规范的做法是对于赠送的药品,制药公司应向医药公司开具销售发票,作为销售入账,并同时计入销售折扣;医药公司亦应将赠送的药品如实计入存货;-医药公司收取的30万元销售折扣应以销售折扣入账,而不是“营业外收入”入账,因为记账的科目不对而构成“账外暗中”。

规范的做法是由制药公司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反映30万销售折扣的销售发票,医药公司凭重新开具的销售发票做账将30万元计入销售折扣科目;-医药公司收取的562,155元“咨询费”,工商部门认定医药公司没有实际向制药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假借咨询费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

在实践中,对于经销商是否提供了产品推广和宣传服务很难认定,甚至有的工商部门认为经销商推销产品本来就是其职责所在,生产厂商不应该在产品销售价格之外再向经销商提供类似咨询费、宣传费的额外利益。

对于这个问题,作者的建议是在有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利用折扣这个“安全港”,对经销商的各种激励尽可能地以折扣的形式给予。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

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

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

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借:现金 3861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

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就曾下文规范购货返利的税收处理,强调“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

即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136号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位基层的税务干部告诉记者,当前对销售返利偷逃税收行为的稽查主要存在三大难点:——企业收取返利记入“账外账”。

有不少医药企业往往以接受福利品、广告服务费、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货币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

这些企业对接受的物品或货币的使用,均走“账外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

税务人员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零申报、负申报或低税负等异常申报中发现问题,但企业的“账外账”一般藏匿较隐蔽,税务人员取证困难,难以给企业的偷税行为定论。

——目前医院大多属免税,税务检查往往很少涉及,对于医院是否接受了医药企业的销售返利,以及接受了多少销售返利,是税务稽查取证的一个盲点。

医药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瞒报收入,用销售返利大量冲减“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劳务发票开具混乱和假发票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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