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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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试题及答案

劳动法知识试题及答案

劳动法知识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小时?A. 7小时B. 8小时C. 9小时D. 10小时答案:B2.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种类型?A.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B. 长期、短期、中期C. 一年、两年、三年D. 月度、季度、年度答案:A3.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多少?A. 50%B. 60%C. 70%D. 80%答案:D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者到岗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完成?A. 15日内B. 30日内C. 45日内D. 60日内答案:B5.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 随时B. 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C. 需要提前60日通知用人单位D. 不能解除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下列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B.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C.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D.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答案:A、B、C7.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有权要求经济补偿?A.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B.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C.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D.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答案:A、B、C8.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哪些社会保险?A. 养老保险B. 医疗保险C. 失业保险D. 工伤保险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9. 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答案:×(错误)10.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1. 简述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哪些?答案: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解决、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_3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_3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

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

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条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条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条解读与分析导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条进行解读和分析,以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详细规定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日期、经济补偿等事项。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面详细介绍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协商解除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3.通知期限为三十日,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

二、法定解除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用人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益保障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保密个人隐私。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了明确,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关系。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约定。

这些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有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得解除条款1. 试用期内的不得解除条款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长度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20%。

2. 固定期限内的不得解除条款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无固定期限内的不得解除条款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特定情形下的不得解除条款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女性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等。

三、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条款的履行1.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条款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期内,除非有法定解除情形,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在享有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条款的权益时,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故意违反工作纪律,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实现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不得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不得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不得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小方经同学介绍,到A公司应聘。

经过笔试及面试,A公司决定录用小方,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

试用期限届满前,公司通知小方,由于经公司考核,小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所以公司决定解除与小方的劳动合同。

小方收到公司的通知后立即提出了异议。

小方认为,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具体有什么录用条件,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勤勤恳恳,也没有出过什么过错,公司没有理由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

公司认为,公司所称的录用条件就是小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职责,不需要特别进行说明。

公司经过考核,已经认定小方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所以,公司有权以小方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本案中,公司是否需要明确向小方告知录用条件,如果公司不告知,是否能以小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解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公司与员工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具体权利义务,如果公司未将录用条件事先告知员工并取得员工的认可,那么,公司所称的录用条件就无法对员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作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也就失去了相应的基础与依据。

综上,如果公司未告知员工录用条件并取得员工的认可,公司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法律案例(3篇)

女职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30岁,某电子产品公司的一名生产线操作工。

2018年3月,张女士在怀孕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被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雇。

张女士认为,公司解雇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情分析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 案件争议焦点- 张女士认为,公司解雇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

- 公司则辩称,张女士在工作期间存在工作能力不足的情况,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 案件分析本案中,张女士在孕期被公司解雇,明显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1. 张女士在孕期被公司解雇,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2. 公司辩称张女士工作能力不足,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3. 根据上述事实,仲裁委员会裁决:- 公司恢复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 公司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支付张女士孕期工资差额。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 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因素歧视女职工。

3.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宣传和维权工作,帮助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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