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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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共同遗嘱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共 同遗 嘱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共 同 遗 嘱 ,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遗 嘱 人 共 同订 立 同一 份 遗 是


嘱 , 其 死亡 后 各 自或 共 同遗 留的 财产 指 定 继 承 人继 承 的一 种 遗 产 对 继承 方式 。其来 源 于 西 欧 等 国的 习惯 法 , 行 于 中世 纪 , 马 法 时 盛 罗

共 同 遗 嘱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谢 淑敏
( 州 大 学王 健 法 学 院 2 5 0 ) 苏 1 0 0
【 摘 要 】 同 遗 嘱 , 别 是 夫 妻 共 同遗 嘱 作 为 一 个 社 会 现 象 是 客 观 存 在 共 特
的 。 审 判 实务 中 , 理 因共 同 遗 嘱 继 承 而 产 生 的 纠 纷 时 , 于 无 明 确 法 处 由 律 规 定 导 致 标 准 不 一 , 法 各 异 。 本 文 旨在 通 过 论 述 共 同 遗 嘱 的 概 念 、 做 特 征 、 关 立 法 例 及 理 论 学 说 , 而分 析 我 国共 同遗 嘱 制 度 的 理 论 构 建 。 相 从
代还 没有 承认 这种 遗 嘱 的有 效 性 ,4 1 世 纪 这 种遗 嘱继 承方 式 才 1 5 开始 在 欧洲 流 行起 来 。与单个 遗 嘱相 比 , 同遗嘱有 以下几个 特征 : 共
首 先 , 同遗 嘱 是 一 种 双 方 或 多 方 的 民 事行 为 。一 般 认 为 , 共 遗 嘱 是一 种 处 分 自 己遗 产 的单 方法 律 行 为 , 同 于 契 约等 合 意 行 为 , 不 但 共 同遗 嘱却 是 双 方 或 多 方 共 同合 意 的结 果 。共 同 遗 嘱 的 成 立 乃 是 双 方或 多方 共 同 的意 思 表 示 。其 次 , 同 遗 嘱 只 能 处 分 共 同 遗 共 嘱人 个 人 财 产 或 共 有 财 产 。一 般 情 况 共 同 遗 嘱 只 适 用 于 夫 妻 之 间 。再 者 , 同遗 嘱 的生 效 时 问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 共 同 遗 嘱 是 两 共 个 或 两个 以上 的人 订 立 的 , 死 亡 时 间 先 后 不 同 , 而 遗 嘱 生 效 时 其 从 间不 能 与一 般 遗 嘱 一 样 认 定 。从 总体 上 说 , 同遗 嘱人 之 一 死 亡 , 共 共 同 遗 嘱 不发 生 效 力 , 者 部 分 发 生 效 力 , 或 只有 当共 同遗 嘱 人 全 部 死 亡 时 , 嘱 才 能全 部 生 效 。或 者 说 , 在 共 同遗 嘱 人 中 的 一 人 死 遗 “ 亡 时 , 嘱 中涉 及该 遗 嘱人 遗 产 的 内容 也 就 应 发 生 效 力 , 涉 及 未 遗 而 死 亡 的 遗 嘱人 的遗 嘱 内容 则 不 能 发 生 效 力 。 只有 在 共 同遗 嘱 人 全 部 死 亡 的情 况 下 , 同遗 嘱才 能 全 部 生 效 。因 此 , 共 同 遗 嘱 效 力 共 对 的 认 定 , 当以 各个 遗 嘱人 死 亡 的时 间 具 体 确 定 。 另外 , 同遗 嘱 应 ” 共 的 内容 具 有严 格 的 内在 整 体 性 和 变 更 、 销 的非 自 由性 , 且 在 表 撤 而

《2024年夫妻共同遗嘱撤销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夫妻共同遗嘱撤销问题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遗嘱撤销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遗嘱是个人在生前对财产及其他事务所作的安排,具有法律效力。

在夫妻共同遗嘱中,双方共同决定其财产的分配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夫妻间的共同意愿和相互信任。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双方可能需要在日后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

本文将针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法律意义、操作方式以及相关问题。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概述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制定的一份遗嘱,旨在共同决定双方财产的分配。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夫妻共同遗嘱是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遗嘱可能面临诸多问题,如夫妻间对财产分配的意见变化、其中一方死亡或发生重大变化等,此时可能需要考虑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夫妻共同遗嘱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任何一方都有权单独或共同提出撤销遗嘱的请求。

具体条件包括:1. 合法性:撤销遗嘱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 真实意愿:遗嘱的撤销必须是基于真实的意愿,不得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等不正当行为。

3. 共同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需要双方共同决定,任何一方的单方面决定可能无法产生撤销效果。

四、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方式撤销夫妻共同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书面声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明确表示撤销遗嘱的意愿,并将该声明提交给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 再次订立遗嘱:在原有遗嘱基础上,夫妻双方可以再次订立新的遗嘱,明确表达新的财产分配意愿。

新遗嘱一旦成立,原有夫妻共同遗嘱即被视为撤销。

3. 诉讼方式: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提出撤销遗嘱的请求。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裁决。

五、夫妻共同遗嘱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在满足相关条件并经过合法程序撤销夫妻共同遗嘱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财产分配:撤销后的夫妻共同遗嘱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根据新的意愿或法律规定重新安排财产分配。

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思考

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思考

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思考摘要: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同一份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共同遗嘱做出明文规定,但随着我国遗产多元化和继承关系复杂化,共同遗嘱却大量存在,而在实务中处理中出现很多分歧,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确定共同遗嘱的效力,为实务处理提供法律理论依据。

关键词:共同遗嘱;学理争议;制度设想遗嘱继承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我国《继承法》并未对共同遗嘱做出相关规定,这导致了法学界对共同遗嘱问题历来存在争议。

所以,有必要对共同遗嘱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讨,为司法实务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存在的争议。

一、共同遗嘱概述(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共同遗嘱又称共立遗嘱、联合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相同一份遗嘱,对他们死亡后共同遗留下来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属于特殊的遗嘱继承方式。

共同遗嘱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两种形式,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也称为单纯共同遗嘱,它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几份遗嘱书写在同一份遗书上;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一致的遗产处分意见通过同一份遗嘱表达出来,从而形成一个内容存在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遗嘱人之间的遗嘱意思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之间存在制约和牵连的。

严格来讲,共同遗嘱应只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共同遗嘱仅指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二)共同遗嘱的特征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继承形式,既具有遗嘱的一般特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共同遗嘱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订立主体的复数性一般遗嘱行为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共同遗嘱行为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的共同法律行为,此种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共同遗嘱至少有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2024年夫妻共同遗嘱撤销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夫妻共同遗嘱撤销问题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遗嘱撤销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遗嘱是个人在生前对财产及其他事务进行安排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应。

而夫妻共同遗嘱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遗嘱,用于明确双方对共同财产或各自财产的处置意愿。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可能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撤销或修改这一共同遗嘱。

本文将对夫妻共同遗嘱撤销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深入理解相关法律原理,以及实际处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二、夫妻共同遗嘱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遗嘱,双方共同对遗嘱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该遗嘱的制定往往基于双方对财产、子女及家庭事务的共同考虑和安排。

(二)类型夫妻共同遗嘱可分为同步生效型和异步生效型两种。

同步生效型指夫妻双方同时去世时,遗嘱才生效;异步生效型则指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仍可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配。

三、夫妻共同遗嘱撤销的法律依据(一)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遗嘱人可以依法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因此,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二)撤销方式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二是其中一方或双方因特殊原因无法表达意志时,由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裁决;三是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遗嘱被撤销。

四、夫妻共同遗嘱撤销的实践问题(一)撤销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在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双方的意见分歧、子女介入等矛盾和纠纷。

这些矛盾可能导致撤销过程延长、法律成本增加等问题。

(二)法律程序繁琐与耗时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往往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如申请、审查、通知等环节。

这些程序可能导致撤销过程繁琐、耗时较长。

(三)未尽事宜的处理在夫妻共同遗嘱被撤销后,可能存在一些未尽事宜需要处理,如未分配的财产、子女抚养权等。

这些问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认识和了解,减少因误解或不了解而导致的矛盾和纠纷。

遗嘱中的常见错误及如何避免

遗嘱中的常见错误及如何避免

遗嘱中的常见错误及如何避免遗嘱是人们在生前对财产和遗产分配进行安排的法律文件。

它可以确保遗产按照遗愿分配,避免引发纠纷和争议。

然而,由于缺乏知识或疏忽,许多人在编写遗嘱时会犯一些常见的错误。

本文将探讨遗嘱中的常见错误,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人们避免这些错误。

一、未妥善选择执行人在遗嘱中,执行人是负责处理遗产事务的人。

他们负责收集和保护遗产,支付债务和费用,并进行遗产分配。

然而,很多人在选择执行人时并未仔细考虑。

常见的错误包括选择过于亲近或情感上有纠葛的人,或者根本没有选择明确的执行人。

要避免这些错误,确保选择一个合适的执行人至关重要。

应该选择一个有经验、信任和专业的人,并与其沟通,确保他们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

此外,还应制定备选计划,以防执行人无法履行职责。

二、未准确描述财产和资产遗嘱应该准确描述财产和资产。

一些常见的错误包括模糊地描述财产,遗漏特定项目,或者没有更新遗嘱以反映最新的财务情况。

避免这些错误的方法是进行详细的财产清单和资产分类。

确保描述每个财产项目的细节,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

此外,定期审核和更新遗嘱以反映任何财产变更是很重要的。

三、未考虑家庭状况和法定要求遗嘱应该根据个人的家庭状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定制。

一些常见的错误包括未考虑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和国家法律的规定。

为了避免这些错误,您需要评估您的家庭状况,并了解适用的法律要求。

可以咨询专业的遗产规划律师,以确保您的遗嘱符合所有必要的法律要求,并考虑到您的家庭状况。

四、未更新遗嘱生活中的变化是常态,因此,更新遗嘱对于确保财产和资产分配依据个人意愿非常重要。

然而,许多人犯的错误是未及时更新他们的遗嘱。

为了避免这个错误,建议您至少每隔几年回顾一次遗嘱,并在需要时进行更新。

例如,当您的家庭状况发生变化、获得或丧失财产时,都应该及时更新遗嘱。

五、未进行见证和认证遗嘱必须进行见证和认证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一些人在编写遗嘱时并未寻求合适的见证人或公证人,因此使得遗嘱无效。

遗嘱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遗嘱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遗嘱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遗嘱,是一个涉及财产分配和家庭关系的重要文件,对于家庭成员和财产继承者来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人们在撰写和执行遗嘱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介绍遗嘱中的常见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遗嘱相关问题。

一、失效遗嘱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在遗嘱撰写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一些情况导致遗嘱失效,从而无法达到撰写人的意愿。

例如,未满足法定遗嘱撰写要求、未如实表达真实意愿、未经过正确的见证或未能证明签署人的签名等。

针对这些问题,解决方法如下:1. 了解法律规定:在撰写遗嘱前,应充分了解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包括遗嘱的形式要求、签署要求等,并确保遗嘱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

2.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对法律规定不太了解或不确定自己的意愿是否能得到准确表达,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将能够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指导,并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遗嘱争议的问题与解决方法有时,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家庭成员或其他相关方可能会产生争议,主要是因为他们对遗嘱的内容或执行方式有不同的意见或解释。

以下是解决遗嘱争议的一些常见方法:1. 调解和协商:当遗嘱争议发生时,可以通过家庭成员或相关方之间的调解和协商来解决分歧。

这要求各方都秉持开放和平等的态度,尊重并倾听对方的意见,并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2. 资产评估和分配:争议可能源于对财产评估或分配的不满。

为了解决该问题,可以请专业人士(如律师、评估师等)对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

3. 法律解决方式: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涉及争议的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请律师提供专业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遗嘱更新的问题与解决方法遗嘱的更新是重要的,因为个人的意愿和情况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遗嘱更新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法:1. 定期复查遗嘱:定期复查遗嘱可以帮助遗嘱撰写人及时发现遗嘱是否需要更新。

《2024年夫妻共同遗嘱撤销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夫妻共同遗嘱撤销问题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遗嘱撤销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遗嘱的设立和撤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分配和继承问题。

而夫妻共同遗嘱,作为家庭财产规划的一种方式,其效力及撤销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二、夫妻共同遗嘱概述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并经由合法手续进行公证或备案的遗嘱。

其主要特点在于双方的意愿在法律上形成一致,通常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该遗嘱形式常被认为可以降低因家庭财产分配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确保财产能够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继承。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问题(一)撤销的原因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可能因多种原因而发生。

首先,夫妻双方在设立遗嘱后,可能会因生活变化、财产状况改变或个人意愿的改变等原因,需要修改或撤销原有的遗嘱。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可能因各种原因需要重新规划财产分配。

此外,法律规定的变更或遗嘱本身的瑕疵也可能导致遗嘱的撤销。

(二)撤销的方式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通常需要双方共同决定并采取行动。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作出新的遗嘱,声明废除原有遗嘱;或者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撤销遗嘱等。

值得注意的是,单方面撤销或更改遗嘱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涉及到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三)撤销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上,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首先,原遗嘱中的相关条款将被废除或修改,而新的安排或修改后的安排将成为财产继承的依据。

其次,对于已按照原遗嘱进行财产分配的部分,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补偿。

最后,对于涉及遗产继承、税收等相关事宜,也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和处理。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某对夫妻在设立了共同遗嘱后,因生活变化和财产状况的改变,决定重新规划财产分配。

他们通过协商一致并经过法定程序申请撤销了原有遗嘱,并重新作出了新的安排。

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法学毕业论文)资料

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法学毕业论文)资料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学号:姓名:专业:指导教师:指导成绩:答辩成绩:综合成绩:年月日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年月日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浅论夫妻共同遗嘱【摘要】夫妻共同遗嘱是我国立法上的空白,然而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

虽然它不符合遗嘱自由原则,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本质,应该在立法上以一般承认为原则,特殊否定为例外来对待夫妻共同遗嘱问题。

本文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多角度的思考和深入的剖析,以期能为夫妻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字】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效力;遗嘱自由;遗嘱;继承法Abstract: Mutual wills of husband and wife is blank o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which exist a lot in practice.Although i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will discretion,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the essence of law, the mutual wills should be admitted in common situation and be negated in exceptional situation .Through this paper, I want to make a muti-angle thinking and in-depth analysis for mutual wills, hoping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utual wills legal system.Key words: mutual wills of husband and wife; legal validity; will discretion; will; inheritance law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经济能力不断提高、公民财产收入不断增加、公民权利意识也随之增强,这让许多在继承法制定初期没有重视的问题现在开始凸显出来,本文即将论述的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就是其中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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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问题探析作者:江梦许晶晶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09期摘要:我国法律尚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明文规定。

在理论界,学者对共同遗嘱颇有争论,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对共同遗嘱的继承纠纷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法。

由案例出发,浅谈关于共同遗嘱的若干问题,提出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框架及解决继承纠纷实际问题的意见。

在继承立法中,对共同遗嘱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有关共同遗嘱的继承纠纷,使共同遗嘱更符合遗嘱人对其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思的表现形式,保障公民的遗嘱自由,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共同遗嘱;意思自治;遗嘱自由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9-0239-021 一个案例引出的问题1.1 案情介绍张德福、魏文娥夫妇有一子一女。

老两口于1998年3月26日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

公证的共同遗嘱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

后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儿子张大军继承后留给孙子张凡。

其他人均没有继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

2000年4月,张德福去世了,2001年2月,魏文娥也离开了人世。

魏文娥在张德福去世3个月后立下了另一份遗嘱,内容是:我现在决定撤销1998年与丈夫张福瑞立的遗嘱,根据目前我的生活起居状况,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继承。

而且这份遗嘱也进行了公证。

由此,产生了张大军和张小兰的一系列共同遗嘱的继承纠纷。

1.2 案例引出的问题1.2.1 何为共同遗嘱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依其共同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同一份遗嘱。

共同遗嘱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1.2.2 共同遗嘱的生效要件首先,设立共同遗嘱的主体合格。

其次,该设立共同遗嘱的行为是共同法律行为。

再次,共同遗嘱处分的对象是共同共有财产。

最后,共同遗嘱的表现形式是法定的。

1.2.3 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指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有效状态,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共同遗嘱是在共同遗嘱依赖的基础时有效力存在,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存续期间,当共同遗嘱人均已死亡,共同遗嘱开始全部生效。

共同遗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

1.2.4 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共同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是指共同遗嘱人协商一致后,使原立的共同遗嘱变更意思表示或归于无效的行为。

共同遗嘱变更的限制是在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况下由后死亡一方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

2 共同遗嘱的概念界定2.1 共同遗嘱的定义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具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依其共同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同一份遗嘱。

以其是否实质上具有遗嘱人的共同意思,共同遗嘱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是指仅是记载于同一遗嘱文书上,而内容上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遗嘱。

形式上的共同遗嘱仅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共一性,即最简单的表示在同一张纸上,但在内容上各遗嘱人却是进行的独立的意思表示,同时相互间不存在制约和牵连。

形式上的共同遗嘱,一份遗嘱的法律效力生效与否,并不影响另一份遗嘱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的意思表示通过一份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

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仅限于实质的共同遗嘱,而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仅以形式为联系纽带,内容上无本质的联系,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文所探讨的也仅限于实质上的共同遗嘱。

2.2 共同遗嘱的三种形式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1)相互遗嘱:即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典型的是在夫妻共同遗嘱中约定,任何一方先去世的,其遗产由另一方继承。

(2)第三人终意受益之共同遗嘱:这种情况下的遗嘱又分两种,一种是共同遗嘱人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种情况下需共同遗嘱人均已死亡,共同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共同遗嘱人死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是共同遗嘱人相互继承遗产后,再指定由他们共同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

3 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要件《法学阶梯》中说:“个人无论如何处置其财产法律都认可。

”笔者赞成这种看法,将此私法理念延伸到共同遗嘱问题中,体现为遗嘱篇是民法典中当然存在的法律篇章,继承法作为民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私法调控市民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它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自由处置共同的财产。

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我们共所达成的共识。

它应符合以下要件:首先,遗嘱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具体要求是夫妻双方智力健康,精神正常,可以识别自己行为能力,并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第二,主体是夫妻双方,夫妻作出的共同法律行为。

此时讨论的是夫妻共同遗嘱,所以遗嘱人为合法的夫妻,如此方能订立夫妻共同遗嘱,否则共同遗嘱因主体不合规归于无效。

第三,处分的对象应当是遗嘱人即夫妻双方所有的可自由处分的共同共有财产。

遗嘱人不能处分国家以及他人的所有的财产,这是公法上维护公共秩序的要求。

第四,需要有明确的表示行为,具体体现为共同遗嘱的表现形式应当是书面的,或是其他与书面形式有相同效力的表现形式。

另外,还可对共同遗嘱进行公证。

4 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4.1 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状态共同遗嘱作为一种遗嘱的特殊表现形式,其时间效力是有限制的,共同遗嘱自其符合共同遗嘱的生效要件时开始生效,而其归于无效的时间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共同遗嘱,夫妻关系的存续时间作为双方共同遗嘱有效的时间段,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则共同遗嘱有效,当夫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遗嘱失效,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68条规定,在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解除的情况下,共同遗嘱是无效的;另一种是以有共同共有的可处分财产的存在时间作为条件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存在,则共同遗嘱所处分的对象存在,则共同遗嘱仍然有效,若共同共有财产灭失了,则共同遗嘱的基础不存在,共同遗嘱也就无效了。

4.2 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在现实生活中共同遗嘱人死亡时间往往有前后之分,由此,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需要依照遗嘱的具体情况来定:第一,相互遗嘱:夫妻在共同遗嘱中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继承人的,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共同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遗嘱人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夫妻任何一方死亡,遗嘱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当共同遗嘱人都死亡后,遗嘱才生效。

第三,夫妻双方在遗嘱中相互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并以共同的意思表示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人一方死亡的,遗嘱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当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后,共同遗嘱全部发生法律效力。

4.3 夫妻共同遗嘱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若是法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则共同遗嘱的有关条文在全国各地区都发生效力,但可以根据地方有关的风俗习惯,可以指定相关的具体规定。

由于是夫妻共同遗嘱,那么主体必须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方能设立夫妻共同遗嘱,婚姻关系无效或解除,共同遗嘱相应的就失效。

5 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5.1 夫妻共同遗嘱的共同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的撤销,是指共同遗嘱人协商一致后,使原立的共同遗嘱归于无效的行为。

对此学者有较大争议。

共同遗嘱作为一种遗嘱的特殊表现形式,一般遗嘱可以撤销,作为一般遗嘱下位概念的夫妻共同遗嘱,当然也应该可以撤销,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可以对夫妻共同遗嘱做出符合夫妻双方意思的改动,改动的效力应当收到法律的保护。

5.2 夫妻共同遗嘱变更和撤回的限制(1)限制撤回的基础:共同遗嘱毕竟不同于单人的遗嘱,是夫妻共同的对财产的意思表示。

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很少有同时死亡,有其先后死亡的顺序,若是认为只有夫妻双方同时在世,协商一致,方能改变共同遗嘱的内容,就极易出现后死亡一方的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和遗嘱自由不能得到私法强有力的保护。

如此既违背了民法上要求的公序良俗原则,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本文案例中的魏文娥,若是法律硬性规定她的第二份遗嘱无效,这样就否定了魏文娥的法律权益,她的儿子张大军这种不赡养的行为就得到了不良的助长,若是如此立法,这种现象将引导不良社会风气的助长,法律则没有起到协调社会利益的作用,原则上法律是不应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法律没有保护在后死亡一方的遗产利益,不符合现实基础,也不符合现有的法律基础,所以笔者认为共同遗嘱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由单方修改的。

(2)限制性规定:共同遗嘱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是这种自由不是无范围的无限制的,若是如此,则共同遗嘱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其完全可被一般遗嘱所替代。

必须依照现实,采取列举式或者概括式的方式,对由后死亡的一方可以修改共同遗嘱的情况进行明确化,例如,继承遗产的子女不赡养老人,虐待、遗弃老人等等情况下,后死亡一方的夫妻共同遗嘱人可以修改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修改的财产范围的限制:若是对共同遗嘱修改的财产范围不作限制,后死亡一方可以改变全部财产的处分的方式,一方面,不尊重先死亡一方的遗嘱自由,侵犯了逝者的处分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侵犯了继承人的对遗产的期待权,再者,变相的否定了共同遗嘱存在的必要性,共同遗嘱没有起到它解决继承纠纷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若是后死亡一方的共同遗嘱人对共同遗嘱进行更改或撤销,其处分的财产份额,只能是共同遗嘱中自己的占有份额。

如此,一举三得,维护了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尊重了先亡者的意思表示,也起到了保护后亡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3)变更或撤销权利具体行使:一种情况是,共同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他们的遗产留给共同指定的人。

在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如果变更或撤销遗嘱,那么死亡一方的遗嘱就部分的发生法律效力,后死亡的一方只能变更或撤销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

换一种说法就是,此种情况下的共同遗嘱,都仅限于自己有权处分的部分,而无权变更或撤销先死亡一方的内容。

此即共同遗嘱部分生效;另一种情况是共同遗嘱人在遗嘱中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继承人,并约定共同遗嘱人的后死亡者将遗产留给共同指定的人。

笔者认为当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后,理论上后死亡一方就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依法享有了对该遗产的处分权,但由于其遗产由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后死亡取得遗产的条件,由此共同遗嘱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其最终目的是要将遗产交由共同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因此,如果允许生存的一方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则侵犯了已经死亡一方遗嘱人的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共同遗嘱所指定的最终承受遗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就应当视死亡一方原有的将遗产交由其继承的意思表示为撤销,其遗产直接交由共同遗嘱中指定的最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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