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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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背景:抵债资产管理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资产用作债务的偿还,属于一种应急性管理方法。

二、抵债资产管理的原则原则一:优先保障生活基本需求。

原则二:合理规划财务安排,确保日常开销不受影响。

原则三:审慎选择需要抵债的资产,避免给日后的生活带来更大的财务困扰。

原则四:明确债务的性质和数量,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三、抵债资产管理的操作步骤1. 资产清查:清查所有个人或企业的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全面了解拥有的抵债资产情况。

2. 债务评估:评估个人或企业的债务情况,包括种类、金额、利率等,确定需要抵债的资产种类和数量。

3. 资产选择:根据债务的性质和剩余还款能力,选择需要抵债的资产,确保不影响日常生活和经营。

4. 抵债协商:和债权人协商好抵押资产的使用和归还条件,确保协商的条件对个人或企业都合适。

5. 债务支付: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债务,确保不发生逾期和滞纳金的问题。

6. 资产恢复:在债务全部还清后,及时取回抵押资产,确保不发生财产遗失或被侵占的情况。

四、抵债资产管理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一:避免盲目抵债,需综合考虑资产的事先价值和未来增值潜力。

注意事项二:选择抵债资产时,要考虑其日常使用价值和流动性。

注意事项三:根据债务的种类和金额,合理制定抵债资产的种类和数量。

注意事项四:抵债时需确保相关法律手续完备,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五、结语抵债资产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能帮助企业或个人有效解决债务问题,但也要谨慎操作,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对抵债资产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更好地应对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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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强化责任约束,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以物抵债管理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规范操作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收取、处置的价格要真实反映市场状况。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五)规范操作原则。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有关授权规定,严格操作程序,严禁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条抵债资产收取、管理、处置过程中,我行有关工作人员与抵债人、抵债资产买受人、有关中介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损害我行利益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取、管理、处置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审查其行业资质,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引入市场机制,控制成本费用。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附件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 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第四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它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行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理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本行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一)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二)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三)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四)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五)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理。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一)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二)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三)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查;(四)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五)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财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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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第一篇: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约束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号文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或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贵阳农商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贵阳农商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防止高估冒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财金[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在银行的业务运营中,抵债资产的管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为了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一)接收条件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和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2、抵债资产的价值能够合理确定,且易于变现。

3、接收抵债资产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接收程序1、银行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核实。

2、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和相关条款。

3、签订抵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办理抵债资产的过户手续,确保银行取得合法的所有权或权益。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一)保管责任银行应明确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方式1、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方式,如仓储、租赁场地等。

2、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一)处置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价值。

2、优先采用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二)处置方式1、拍卖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保拍卖程序合法合规。

2、招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购买方。

3、协议转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意向购买方协商转让。

(三)处置时机根据市场情况和抵债资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置时机,避免资产价值的贬损。

五、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入账价值确定按照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相关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二)减值准备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处置收益核算准确核算抵债资产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反映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

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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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05]5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作出规定。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八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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