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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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

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

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该修订旨在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保护公众利益和健康安全。

管理条例的重点1. 广告审查:对所有医疗广告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并符合医疗伦理和道德要求。

广告主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2. 禁止虚假宣传:严禁医疗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包括夸大疗效、隐瞒风险等行为。

广告内容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医学实践,并确保真实有效。

3. 鉴别标识:医疗广告应标明广告的真实性质,以免误导公众。

鉴别标识应明确、醒目,并与广告内容相一致。

4. 严格限制特殊人群广告:严禁向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推广医疗产品或服务。

对于特定疾病的广告,需确保广告内容准确可靠,不误导患者。

5. 惩罚措施: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的行为,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广告许可证等。

同时,公众也可以举报违规广告行为。

目标与效果预期1. 提升广告内容质量:通过审查和管理,促使医疗广告内容更加真实、可靠,减少虚假宣传,确保公众获得准确的医疗信息。

2. 保护公众权益:禁止对特殊人群进行不当推广,保护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权益,防止误导和伤害。

3. 维护行业秩序: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惩罚措施,减少违规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广告行业的良好秩序。

4.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规范医疗广告,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论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护公众权益,提升广告内容质量。

这一修订将为医疗广告行业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

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

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旨在介绍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以帮助相关机构和个人遵守规定,确保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规定概述
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广告主体资格
医疗广告发布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并在广告中明确标示其医疗机构的名称和执业许可证号码,以确保广告发布方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2 广告内容要求
医疗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广告中的医疗效果和疗效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不得涉及未经批准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2.3 广告语言表达
医疗广告的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不得使用含糊、模棱两可或误
导性的表达方式。

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术语或虚假标语。

2.4 广告发布方式
医疗广告的发布方式应当规范,不得通过未经批准的渠道或媒
介发布广告。

广告发布方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 监管和处罚
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疗广
告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3. 结论
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医疗广
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严格
遵守规定,确保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信度,以促进医疗
广告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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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的概述。

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表》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客户要求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客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

第六条广告客户应当对其所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广告制作发布第七条药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虚假广告处理第十一条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药品广告档案,保存相关审查文件、广告合同和广告样品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解释。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和方式,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发布的药品广告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遵循诚实、守法、科学、准确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的名称;2. 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3. 医学专家等人员的介绍必须真实可靠;第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 医学尚未证明的疗效或保健功能;2. 药品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未明确提出警示;3. 与无关药品的比较宣传;4. 含有明显错误或难以理解的文字或图片;5. 含有过度的赞扬、虚假特效或夸大宣传语。

第三章药品广告的发布和监测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药品广告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的药品广告行为,将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发布前的药品广告行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条药品广告的文案和形式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修改,对于已经投放的广告,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修正。

第十一条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关于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广告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具体药品品种,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以药品销售为目的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企业面向消费者宣传的非处方药资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批准,药品生产企业面向医药专业人员的药品宣传材料除外,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申请第七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必须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家境外药品生产厂商只能确定一个省(区、市)作为进口药品广告的申请地。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保护广告受众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活动。

第二章广告内容的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合法。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确传递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注意宣传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三)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社会责任性的原则,不提倡过度食用;(四)尊重并保护患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权。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审查程序:(一)药品广告委员会的初审;(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复审。

第六条对于药品广告的主体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广告内容的具体要求第七条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临床实际应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准确传递药品的适应症、使用范围、用法用量等信息;(二)不得编造疗效或者过度夸大疗效;(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四)药品广告中的营销手段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先进技术”“新颖”“独特”等性质的宣传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可靠,并且有国家鉴定、批准的文件支持。

第九条药品广告中应当对药品的主要适应症和限制情况进行如下说明:(一)适应症明确,禁止过度宣传;(二)限制情况包括剂型、用法、用量、服用时间及使用对象等;(三)特定的限制情况应当出来,如孕妇患者需遵医嘱。

第十条药品广告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减少或者增加人体器官结构或者功能的宣传;(二)宣称治愈或者一劳永逸的宣传;(三)使用未批准的治疗手段或者药物的宣传;(四)不当使用医学术语和标准的宣传;(五)不当引用临床实验结果的宣传。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夸大或者否定标准治疗的疗效;(二)擅自改变或者超越药品的使用范围;(三)严重出入药品说明书和用法用量;(四)药品广告中使用影视明星和医生,涉及医疗和医学行为的广告,需注明其不构成诊断和医疗行为;(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道德、民族文化和国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当行为。

药店广告管理制度

药店广告管理制度

药店广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广告行为,提高广告管理水平,加强药店广告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药店广告活动,包括传统媒体广告、网络广告、促销活动等。

第三条药店广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真实的原则,禁止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店广告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采取欺诈、诱导等手段。

第五条药店广告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条药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第七条药店广告应当尊重竞争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广告审查第八条药店广告应当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广告内容审查由药店负责,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广告内容审查应当涵盖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等方面,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对于特殊类型的药品广告,应当由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对涉及医疗保健的广告,应当由医疗保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发布第十二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明确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媒体,不得在未经审批的媒体上发布广告。

第十四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符合相关广告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五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

第十六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广告监督第十七条药店广告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督制度,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广告监督。

第十八条广告监督主要包括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自律监督。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是指广大消费者和公众对广告内容和效果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是指相关政府部门对广告内容和效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广告发布和制作的管理,理顺广告审批相关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药品广告系指经公司发布的室外、室内广告牌,灯箱片、展柜样品及其他各类宣传画册。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
第三条广告的审批由采购部根据需发布广告的厂商的有关要求,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条办公室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需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如属处方药、国家禁令生产和销售的药品及其他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不予发布广告。

经审核准予发布的药品广告必须有山西省广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手续,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否则,不予发布广告。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后,办公室和广告发布厂商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明确发布期限、相关责任要求等。

第三章广告的发布
第六条准予发布的广告,由办公室指定专业广告制作单位,根据厂商提供的图文资料进行喷绘制作。

第七条广告制作完工后,办公室根据厂商广告租赁协议内
容,指定地点安装发布。

第四章广告的管理
第八条广告的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登记、专人管理。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对近租期的广告,要及时通报业务部门告知厂商续租或撤除。

如遇工商、药监、城建等广告主管部门检查,要积极配合迎接检查。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办公室所有,其他事宜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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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___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关的额20xx 年最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就出台了。

下面是收集的资料,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___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

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___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
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
(四)商标注册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八条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

第九条《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 __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

第十条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
(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
(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广告由 ___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三章广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十三条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

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

第十五条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标明获奖内容的。

第十七条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

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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