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之十四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案例:洞穴奇案观点:无罪原因有如下三点对被告的判罪有违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法律应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守护的是社会的秩序。
而汉迪法官的调查显示,九成的人都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被判为无罪。
这说明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对于处罚的结果上,对被告的判罚并不会阻止其他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做出同样的事,因而对被告的判罚是无意义的。
此时反方可能会认为,对于被告的判罚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具有意义。
或是认为目的与结果不应影响判决,以下将对此种论点进行反驳。
1,恶法非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具有不正义性,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依照此法律进行判决。
人应首先作为人,之后才应作为法官。
如果这项法条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义的,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对此判决。
法律最终保障的是人的权益,导致恶的法律也自然就丧失了它的法律效力。
2,适当的酌情权并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律并无法囊括所有的不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一定无法涵盖无限的社会现象。
因而我们才拥有了对于法律的解释,而事实上,对于法律的诠释则一定会带有对于事实的倾向,适当的解释权是法官所应拥有的。
因而并不用担心对此案的解释会破坏法律的效力,我们所应讨论的也应是对此案的酌情判决是否合理,而对于此点,之后也会进行解释。
3,法律一定要伴随着目的与意义法律不是公式或者定律,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要拥有意义,如果法律可以违反目的和不具有意义的进行使用,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了浮于社会上的一张准则,那么对于法条文的修改与解释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判决的结果违反了法律的目的,那他又怎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那么因无意义的事情而使被告受罚岂不是荒唐可笑?被告的行为违反自身的意志在我国的胁从犯中,有这么一项规定:行为人如果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行为。
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而放在此案中,被告人显然是受到了饥饿的强制而做出了违反其意志的决定,被告并非是食人族,若将这些人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相信他们还会选择通过抽签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人,因此被告不应构成犯罪。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富 勒这 桩假想 的洞 穴里 杀人 案 , 表面 看起 来是 很简 单 的“ 杀 从 而为人 类社 会赖 以存 在和 延续 提供 一种 基本 的秩序 。 因此 , 在 人 就有 罪” 之 判 定故 事 , 但 从法 律 、 社会 、 公义 、 人情、 道德 的观 点 法 律活动 中 , 对 确定性 的追求 是最 基本 的 , 没有 对法 律确 定性最 去探讨 是否 “ 罪 有应 得” 的 时候 , 问题 就变得 异常 复杂 起来 , 就 如 低 限度 的坚守 , 人类社 会将 陷入一 种无序 、 混乱 的 自然状 态 , 对自 同他虚 构的五位 大法 官 的判 决一样 , 他们各 自基 于不 同的法哲 学 由 、 平等、 幸 福 的追 求也 就 无从 谈起 。 立场 ,பைடு நூலகம்面 对 同样 的事 实 , 适用 相 同的法律 , 却 得 出截 然不 同但又 颇
洞 穴奇 案是 美 国著名法 理 学家 富勒在 《 哈佛法 学 评论》 上 发 表 的假 想 公案 , 其 简要 案情 是 , 纽卡 斯 国的五 名洞 穴探 险者被 困
一
、
所 谓秩序 , 是指在 自然进 程和 社会进 程中都 存在着 的某种程
于洞 穴之 中 , 并得 知无 法在 短期 内获 救。为 了维 生 以待救援 , 五 度 的一 致 性 、连 续性 和确 定性 。如 同 自然 界 中太 阳每天 东升 西 人约定 以掷骰 子 的方式选 出一名牺 牲者 , 让另 外四人 杀后 吃掉他 降 、四季 循环往 复 一般 。法 律 的确 定性作 为法 律 的一种 内在属 的血 肉。 成员 之一 的威特 莫 尔是 当初最 早提 出此 一建议 的 人 , 掷 性 , 是 法律 之为法 律 的根本 属 性 。 法 律作 为 一种使 人类 行为 服从 骰子 前却 决 定撤 回同意 。 但 另外 四人仍 执意 掷骰 子 , 并且恰 好选 规 则治理 的事 业, 作为 一种 普遍 稳 定的规 范 , 它 对人类 的意 义和 中威 特 莫尔 作为牺 牲者 。 获救 后 , 此 四人 以谋 杀罪被 起诉 。 他们 价值 或者 说主 要功 用 ,就 在于 它能 给人类 的行 为提供 确定 的指 该判 有 罪吗 ? 引, 为 人类 生活提 供合 理 的预期 , 使 人类 免遭 任意 、 恣肆 的摆 布 ,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美国作家萨伯所著《洞穴奇案》的灵感来源于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书中十四位法官基于不同的立场对该案例得出了不同的又具有说服力的观点。
长久以来学者们对此案件也始终争执不休,各持己见。
再读《洞穴奇案》引发深思,从该案例涉及的法律与人性出发,分析自身所想所悟。
人性使个体具备了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以便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
法律则是社会中明确规定和执行这些规范的手段,以确保秩序和公正。
然而司法判例却往往体现二者的差异与冲突,在洞穴奇案中其他四人基于人类存活的本性趋势,他们寻求自我保护和自身权益的维护便吃掉了威特摩尔,这一行为基于人性考虑并无不妥之处。
然而书中第一种观点的提出者,特鲁派尼法官认为被告四人确实触犯了“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的法典,尽管同情被告,但不允许有例外,因此被告有罪。
在这一观点中,恰恰体现了法律通过法院和法律程序来保护了个体即威特摩尔的权益。
此时,同样拥有社会规范和秩序维护功能的人性与法律,出现了极大的矛盾点,在实例发生出现时,如何打破二者的对立,如何进行适用便成了值得讨论与深究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则体系,有时可能与个体的道德观念存在分歧,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到社会多样性和不同文化背景的观点。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通常需要政府机构和法律体系的介入,而人性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特质。
因此,法律和人性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
法律面临的人性发起的第一个挑战就是道德困境与伦理冲突。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内容回顾: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个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救援过程中失去了十名救援人员的生命,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从判决书中我们知道十四位法官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论点展开的:一、是坚持立法之上还是追求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特鲁派尼、伯纳姆和基恩坚持立法之上,他们认为法官应该尊重法律条文,严格限制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遵从该条文的字面含义和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做出判决,而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而且他们还认为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这一强大的公共约束力所设定的概念,而不是解释法官自己的偏好,或者用自己喜欢的概念去代替立法机关的概念。
对法官来说,他们的职责只是中立地、不涉价值地适用法律。
本案遵照法律条文判决他们有罪,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困难。
斯普林汉姆和福斯特法官认为法的目标是是通过阻止人们的犯罪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当人不能共存时只有剥夺他人生命才有可能生存,而且任何道德高尚的人都会这么去做的时候,刑法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因此允许法官对法条予以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为被告伸冤。
二、法律和道德如何取舍基恩法官和伯纳姆法官认为法律与道德连接仅仅局限在立法领域,而在司法领域则严格的分立法律与道德,并且将法官看作是客观公正的象征。
法官不应以道德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道德与法律,因为法官的职责就是遵守法律行事,任何人也不应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其他人身上,而且当法官以个人道德观代替或者削弱法律时,会带来极大的恶果。
汉迪和戈德则主张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限制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
少了感情,理性只能建造出寂静的营地。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否成立斯普林汉姆、海伦、伯纳姆、塔利法官分别就本案杀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是大家莫衷一是,争锋相对然而没有得出确切的答案。
《洞穴奇案》读后感,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

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读《洞穴奇案》有感这本书所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但对严肃而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萨伯萨伯将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称之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尤其是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是其他案例无法比拟的。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几个真实案例为基础的。
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案例,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
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即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洞穴探险谋杀案主要经过是,五名探险协会的成员,其中威特莫尔是该协会会员。
五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来救活其他四个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他又宣布撤回约定,但是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最后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然后他就被同伴吃掉。
在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前五个观点为富勒所写,后九个观点为五十年后九位大法官对此案发表的自己的意见。
让我们分别捋顺一下这十四个观点。
一、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应判有罪。
但是建议各位法官加入首席行政长官的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时又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批判特鲁派尼。
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理由一: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
理由二: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三、唐丁(不参加审判)法律道德的两难。
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而且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
饥饿不是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难以构成杀人的理由,可是有罪判决难以接受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应当不指控他们。
四、基恩:维持法治传统(有罪)。
洞穴奇案书评

摘要人之生命的存续,具有世俗的神圣意义,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对人之生命权的优先保障。
“不可杀人”可谓是古今中外的第一自然法戒律。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的生命价值又显得矛盾重重。
正如洞穴奇案中大法官对谋杀者要不要定罪并判处绞刑的争论,彰显了一般性法律在处置特殊性事件时的局限和尴尬。
作为法律的宣谕者,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态度和立场,对于生命意义的阐释和捍卫,至关紧要。
围绕案件的法律适用,14 位法官分别亮出了自己独特的思维方法。
本文就其中关于法的价值,生命的价值,法律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一些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正义;人权;利益;自由裁量;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human's life has the unreligiously holy significance, any laws cannot be ignored to preferential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life. “Thou shalt not kill” is the first principle of natural law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over the world. However, the person's life value appears illogicality in some special cases. In the book of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there has been an vehement controversy over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murders are conviction and sentence gallows or not. Lord Chancellors’ dispute reveals the general laws’ limitation and embarrassment in the disposal of the special cases. As the law’s advocator,the attitude and the position in the intractable cases and the interpretation about the meaning of life are all crucial to Lord Chancellors. Surrounding Application of law about the case, 14 judges display their own unique thinking methods.So make a brief discussion about the value of law, the value of life,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judge's discretion in this paper. Keywords: Justice;Human Rights;Behalf;Discretion;柏拉图的“洞穴之喻”告诉我们:蒙昧的大多数需要精英的指引,唯有“哲学王”才能带领群氓走出洞穴,沐浴温暖的阳光。
《洞穴奇案》最全读书报告ppt展示

(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判案的酌情权
一、犯意、故意的界定、紧急避难的成立 二.本案中紧急避难的确定合理且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三.当时情形下பைடு நூலகம்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
四.身处困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 五.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七、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
八、刑法的适用问题
(八)一命换多命 塔利法官陈词
(四)法官基恩法官的陈词
一、法官作出判决必须完全受到联邦法律的控制,必须完全依照《纽 卡斯联邦法典》,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 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二、被告在威特莫尔没有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下故意剥 夺威特莫尔的生命,依据法条明确的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应 被判处死刑”且本案不属于适用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范围,故应当维持有罪 判决。而是否对其赦免应交由最高行政长官做出决定,司法权不当干涉行 政权与立法权。
案情介绍
十四位法官的观点
读书感受
案情介绍
小组展示
十四位法官的观点 介绍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观点: 尊重法律条文
1.尊重法律条文的规定,被告有罪。 2.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二)第二位法官 福斯特法官观点
福斯特法官从两个角度为本案被告人进行辩护: 其一,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在该国一国范围之内行之有效的法律无 法对洞穴之中的可怜人适用。原因在于,该国的实体法存在于该国社会的 母体之中,而当本案的当事人被完全的封闭在洞穴之时,缺乏了人为之生 存和发展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他们已经从该国社会中剥离了出去。因 此福斯特法官断言,被告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其二,从对法律精神的诠释和探求可以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辩护。福 斯特法官相信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是从法律解释开始的。法律精神绝不能 机械的依赖于法令文字进行解读。相反,若回溯到立法者的本意,在本案 的极端情况下,并不存在适用刑法的境地,正如自我防卫免责一样,本案 被告人应属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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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维持法制传统。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识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
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观点六:撇开己见。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
紧急避难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
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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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维持法制传统。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识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
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观点六:撇开己见。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
紧急避难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
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
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须的。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
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
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
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
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也绝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所在。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
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