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回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一、票据权利丧失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吗?可以(2021)鲁0781民初1197号判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此规定即票据法特别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
因此,该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票据法直接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对获得该权利下的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的偿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行使的前提条件1.持票人曾享有票据权利若票据本身就是虚假票据,或无效,在这种情形下就无票据权利之说,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票据权利丧失。
满足票据合法、背书连续的要件2.因超过票据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存在,则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与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同时存在。
3.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出票人或承兑人于票据基础关系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如赠与目的而签发票据并未收取对价,不符合条件。
三、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如何拟定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xxx元。
二、民事起诉的诉讼主体原告依然是持票人,但被告只能出票人和承兑人,对于其前手的背书人、保证人等均不得再行起诉。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请求金额只有票据本金,没有利息和通知费用。
试论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 因时效届满 或手 续欠缺而消灭 时 ,因接受对价而实 权是 由于票据法 的特别规定而产生 的一种权利 ,其产生根据
、
利益返还请求权 的成立要件及法律 性质
( ) 益 返 还 请 求权 的成 立要 件 一 利
二、 对我国票据法上利 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认识
( ) 国利 益 返还 请 求权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一 我
格意义上的违法 , 但至少可 以说是不适法 , 出票人 或者承兑 将
1O 6
下, 只导致持票人丧失对其 前手的追索权 , 时票据权利还未 此 丧失 , 不用行 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在修改我 国第 1 条规 8
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 不当得利是一方所得利益既没有 定时不需要把因手续欠缺纳入救济范 围。 建议将第 l 条修改 8
生原因在于请求权人本身 的过错和不作为 ,所 以这种观点也 让人难以赞成 。 3 . 票据权利残 留物说 。该 学说认为 由于利 益偿 还请求权
虑出票人 、 承兑人所获额外利益范 围, 直接将利益返还 范围规 定为“ 与未支付 的票据 金额相 当的利益” 这很 可能在 出票人 , 或承兑人所获利益小 于未支付的票据 金额的情 况下 ,造 成瓶
载事项 , 也不会产生票据权利丧失 的情况 , 也就谈不 上票据权
法定灭失 , 而如果票据权利没有丧失 , 权利人就可 以直接行使 该规定存在着 一些 问题 。 首先 , 该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着一定的
1 . 票据上的权利说 。该学说认为利益 返还请求权是票据
上 的权利 , 因为其是基于票据关 系产生的。但是 , 根据票据法 然也就谈 不上丧失 票据权 利的问题 ;如果欠缺的是相对 应记 理论和各国票据立法 , 据权利需 因票 据行 为而产生 , 票 但利益 返还请求权的产生与票据行为无关 , 因此不属于票据权利 。 2损害赔 偿请 求权 说。该学说将利益偿还 请求权归 同于 .
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之目的研究

口 裴宗全 王伟凯
摘 要 票据 法 上 的 利 益 返 还 请 求权 规 定 在 票据 法 第
18 条 , 利 益 返 还 请 求权 是 民 事权 利 而 不 是 票 据 权 利 。 利
益 返 还 请求权 是 对 票据 因 为 时效 以 及 记 载 不 齐全 而 使
得 票据 失权 时 所 为 的救 济 。
关键词 利益 返 还 请求权 民 事权 利 票据 权 利
中图 分 类号 : D 9 12 . 2 8
文 献标 识 码 :A
一 、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杈 r陛质 辨 析
根 据 《票据法 》第 18 条之 规 定 , 利益返 还 请求权在性质 上 为
“ 民事权 利” 。 诚 然 , 从广 义 上 说 , 利益 返 还 请求权 属于 民事权利 ,
并 非 无 法 律上 的原 因 , 故不 属 于 民 法上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请求权 。
其二 , 不 当得 利 虽 不 是 严 格 意 义 上 的违 法 , 但 至 少 可 以 说是 不 适
法 ,将 出票人 或者承 兑人 合法得到 的对价或者票据资金 与不 当得
利相提并论 ,这在普通 人 的伦理 观 念 中是 很难 接受 的。
票据法上 的特殊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 既非 民法上
的请求权 亦 , 非票据权利 的变形 , 乃 是票据法 上 特有 的请求权 ,具
有 指名债权 的性 质 。 作为一 种特殊 的请求权 ,利益返还 请求权 既
不 是票据权 利 , 也 不 是一 般 的 民 事权利 , 因为他不 是 因票据行为
产生 , 而是在票据权利消灭 后 发生 的 , 同时他也不 是 民法债的规
上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摘要: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三、票据解释15 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影响
四、结论
正文: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该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但它是因票据而生,具有非票据权利的特点。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曾经存在过。
如果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票据,那么持票人无法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2.由于时效经过或欠缺保全手续使票据权利丧失。
这里所说的时效指的是实体权和消灭时效,而不是胜诉权和诉讼时效。
如果持票人在相应期限内未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未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全票据权利,可能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3.票据解释15 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影响。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 条规定,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和日期等记载事项应当清晰、明确。
如果票据的记载事项不符合第15 条规定,持票人可能因此丧失票据权利,从而无法
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总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民事权利。
要成功行使这一权利,持票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在票据解释15 条的框架下确保票据的记载事项清晰明确。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原创实用版)目录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分类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依据和适用条件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 15 条的关系四、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案例分析五、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立法建议正文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分类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
根据不同的情况,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可以分为两类: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依据和适用条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的消灭,不排除持票人依照本法规定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所受利益的权利。
”适用条件包括: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消灭,持票人能够证明其所受利益的限度,以及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有过错。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 15 条的关系票据解释 15 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具体解释,其中涉及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条款有:第 7 条规定,持票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请求返还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应当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第 8 条规定,持票人因票据被盗、骗取、冒领或者丢失而请求返还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不承担责任。
这些条款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四、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商品,支付了一张面值 10 万元的支票。
乙公司收到支票后,发现支票已经被甲公司挂失,遂拒绝付款。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返还其所受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起诉书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起诉书原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起诉状格式二原告: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被告: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合同副本____份。
再论票据法上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商 业 经 济
S HAN EJNG I GY I J
No3, 0 9 . 20 T0a .21 tl No3
【 编号 】 1 9 64( 0) — 16 0 文章 0 -032 90 02- 3 0 0 3
再论票据 法上利益偿还请 求权 的性质
但 这种损失 并非 作为利 益偿还 请求权 义务 主体 的出票人 或 承兑人造 成 的 , 既非 不履行 付款 或被追 索的义务 , 他们 也 没有实施 任何 侵权行 为 ,对 于持 票人 的损失没 有任何
过错,而恰恰是持票人本人怠于行使和保全 自己的票据
权 利 , 导致 损失 的发 生 , 才 责任 在 于持 票人 自己 , 而不在
王 忻 昕
( 山东经 贸职业 学 院 , 山东 潍坊 211 ) 60 1
【 要】 目 票据法上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学 摘 前, 界有几种观点: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变形
物、 残留物 ; 害赔偿请 求权 ; 是损 是合 同之债的请求权 ; 是票据 法上的特 别请 求权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显然 , 是 利益返还请 求权并非基于 民事关系, 称其为民事权利也就没有根 据。因此 , 从票据 法和民法的 关系的角度 , 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普通债权 性质 , 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直接规定为“ 民事权利” 明显不妥。论证结果 , 学界支持 利益偿还请 求权的性质归属于不当得
履行利益返还义务 ,可以认为是 民法上合同之债代位权 权, 其本质上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种观点也被多数学者否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 特殊行使的结果。 方不 履行 义务 或实 施侵 权行 为 而 给对 方造 成 损失 时 , 这种观点将作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之一的利益
第八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说上的不同见解 有四,即票据上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 偿请求权说、票据法上特别权利说。 《德国票据法》第89条明确把利益返还请求权定性为 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许,这与德国民法承认物权行为 理论有关;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不当得利制度和物权 行为理论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但被请求人获得的利 益,并非没有法律原因,所以其与不当得利不同。 其与票据权利不同;也与违约或侵权无关。 应定性为票据法上的特别权利,但其本质还是属于民 事权利——对此,参见我国《票据法》第18条。
作为票据权利的救济权,其效力在于返 还“相当”之利益,以维护利益公平、 确保票据交易之安全。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 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
本章重点难点问题
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权利的区 别与联系? 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和要件?
第二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 件和效力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一)请求权人是持票人。 (二)票据权利合法有效。 (三)被请求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四)票据权利的丧失符合法定原因。 (五)被请求人因没有支付票据金额而实际享 有利益。(√) (六)请求返还的利力
第八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一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 是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 灭时,持票人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 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权利。 要点: 1、权利主体是持票人。 2、请求对象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3、客体限度是被请求人所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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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毕世华律师在日益活跃的经济生活中,票据因其特性和功能在商事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但也因票据的特有属性,也使得票据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相比较在法律上有更严格的规定。
实践中,因票据使用人对相关法律缺乏认识,而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
其中,票据权利的丧失,往往造成票据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重大损失,而票据利益返回请求权的行使,则是法律对对票据权利丧失的一种有效救济。
笔者结合以下案例,浅析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中的相关问题,以助票据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厘清其中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M公司因为向K公司支付货款,分别于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月5日向K公司开具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50000元的转账支票各一份,但未记载收款人及日期。
后K公司又将讼争的两张转账支票给付给G公司,G公司在讼争转账支票上填上G公司名称和收款日期,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M公司账上无款,讼争转账支票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8日皆因“存款不足”为由而被银行推票。
上述票据退票后,M公司向K公司全额支付了10萬元的货款,但并未收回上述两张退票票据。
2009年5月K公司倒闭。
2010年2月21日G公司以讼争的两张票据向法院起诉M公司,诉请M公司支付其人民币10万元。
庭审中G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两张讼争票据以及开具给K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和送货单等证据,M公司提交了在K公司倒闭前向其支付货款的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案件焦点】
一、票据利益返回请求权,是否为无因性的票据权利?
二、G公司对M公司是否享有票据利益返回请求权?
【律师评析】
一、票据权利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凭票据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民事权利,该权利主要包括两类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金钱支付义务;同时,票据的持有人凭票据向主债务人请求给付而未得到额定的金钱时,可以凭票据向从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只能在票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追索,而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票据法》第69条)。
(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将必须记载事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期等,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否则被更改的票据无效。
同时《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的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经过或保全手续欠缺而归于消灭时,合法持票人有要求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获利益限度内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1)必须有合格的当事人。
即只有票据持有人才可能成为权利人;义务主体必须是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
(2)票据权利是因为法定的原因而消灭。
(3)票据曾经合法有效存在。
(4)利益返还请求权必须在两年之内行使。
(5)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而因此实际享
受的利益限度之内予以返还。
综上可知,票据权利是的本质属性是在法定期间内的一种无因性请求支付权;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时在票据权利是因为法定的原因而消灭后,法律赋予持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一种普通民事救济权利,是必须存在真实基础法律关系的,即有因性。
二、本案中G公司已经丧失票据权利
本案讼争支票的出票日分别为2008年12月30日和2009年1月5日,且G公司在承兑退票后六个月内亦没有向出票人(被告)主张权利,G公司起诉时其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丧失。
故,G公司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三、G公司不具备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本质上是有因性的一种不当得利债权,在本案中,G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如要得到法律支持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G公司因票据权利丧失,而存在实际的利益损失;
2、M公司因G公司票据权利丧失,而不当得利;
在本案中,G公司并不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G公司虽然举证证明其与K公司之间的交易,但因K公司已经倒闭,故该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已经无法核实;而且,即使该交易真实存在,也无法确认G公司,而存在实际的利益损失;其二,M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K公司倒闭前, M公司与K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故,M公司并没有从G公司丧失票据权利中获取任何利益。
综上,G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已不存在。
四、启示与建议
本案中,虽然G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已不存在,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但该案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M公司在处理该票据事宜中的以下两处重大瑕疵:
1、在交付K公司转账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及付款日期;
2、在票据退票后,向K公司支付货款时,未收回讼争票据。
虽然M公司无允许K公司转让讼争票据的意思表示,但因为M 公司未记载收款人及付款日期,G公司自行在讼争转账支票上填上G 公司名称和收款日期,使其获得票据权人地位。
同时,由于票据权利的无因性,M公司在票据退票后,向K公司支付货款时,未收回讼争票据,导致M公司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仍然不得排除其履行票据义务。
本案中,如非G公司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则M公司履行票据支付义务,为必然的法律后果!
同时,G公司诉请不得支持,即其未注意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的票据权利时效。
由于,票据权利的无因性,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与行使,无不与票据存在的形式书面密切相关,故票据行为具有完全的书面形式特征,且同时表现为唯一的书面形式,亦即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之相应票据这一证券书面,来进行其意思表示。
故法律对票据的形式要求及其严格。
在使用票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签发票据时,必须填写全部必要记载的事项(特别注意收款人,付款人、收款时间等);
2、必须依据法定格式的记载位置、记载文句进行记载;
3、注意付款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提示付款的时效、追索权的时效、票据丧失后补救票据权利应注意的时效、票据期限以及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时间规定等重要时效规定;
4、在票据退票,另行履行支付义务时,必须收回退票票据。
【法院判决】
2010年6月18日,一审法院以M公司与K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M公司并没有从G公司丧失票据权利中获取任何利益。
G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已不存在的法律事实,判决驳回G公司诉请。
上诉期满,G公司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