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咨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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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定义招标人:指需要采购物品或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投标人: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并准备提交投标文件的机构或个人。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包含了相关信息、报价和承诺等内容的文件。

中标:指由招标人选择并确定具有最佳报价和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合同:指在招标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标准备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之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需求和技术规范。

制定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范围、要求、截止日期等信息。

验证资格条件,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

5. 投标过程5.1 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发送给潜在的投标人,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文件的详细信息和要求。

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联系人的信息,以便投标人进行咨询。

5.2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和个人信息。

项目报价和付款方式。

相关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5.3 投标截止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5.4 开标招标人应组织开标活动,公开拆开所有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5 评标和中标招标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5.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诚信和违约处理6.1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6.2 违约处理如果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7. 争议解决如果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 附则。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招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曲江建设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管理。

第三条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三)专业、集约、受控,规范有序;(四)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确定招标方式: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确定选择招标方式。

二、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

三、确定项目招标范围及材料设备的标准、档次和参考品牌。

四、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招标管理工作职责一、渠道管理部1、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和适时修订公司招投标规章制度;2、负责与上级单位招标部门进行工作衔接;3、负责组织实施公司项目招标工作;4、负责编制本专业(商务部分)招标文件和招标上限控制价;5、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批;6、负责依据招标结果对外签订合同;7、负责项目招标档案归档、管理;8、负责公司内部招标业务管理;9、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财务管理部1、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2、负责审核招标项目是否符合资金预算;3、负责审核招标项目的付款方式和税收筹划;4、参与项目评标工作。

三、风险控制中心1、提供项目招标工作法律咨询和支持;2、负责识别项目招标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3、负责招标项目的审查和提前采购的批复;4、负责审查重大招标项目的法律事项,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5、负责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核审批;6、参与重大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范文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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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总则一、采购管理范围本规程是公司购买原材料、物资、零部件、设备、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二、采购管理原则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管理体制一、采购管理机构负责使用部门及工程方面日常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及招标;负责采购合同的拟订、签订;负责按时、按质、按量地采购使用部门所需各种物资;负责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的制定;负责物资采购员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供应商的开发与管理;负责与使用部门、仓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专司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配合采购部制定和完善各项采购工作制度、流程;会同采购部定期参与大宗物资、材料的招标、评审以及供应商的甄选;定期收集采购信息需求,严把采购价格关、质量关、实用关,及时向管理层反馈意见;严格执行各项采购工作纪律。

采购监督机构1、工程部2、综合部3、财务部4、经营部事前价格审核;参与大宗物资材料的采购;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采购纪律检查。

验收机构1、库管员2、使用部门3、项目经理各类物资、材料的验收、管理,建立台帐和材料数据库;及时反馈物资使用信息,按月统计物资使用情况。

二、采购管理体制(一)采购决策管理1、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2、除特殊情况外,大宗物资及其它金额较大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由公司决策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的形式实行决策。

招标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公司管理制度招标代理公司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一、人之因素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具体实际制订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执行。

二、公司人员采用聘任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公司人员分注册人员、聘任人员、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内专职的聘任人员均列为正式人员。

四、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五、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

六、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用。

七、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凡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高级职称,且有一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成绩和能力;2、中级职称,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性工作;八、具备报名条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在审核时,凡从事过造价专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并具有造价培训证的优先录用)。

合格的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

九、凡试用期满的由领导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工作业绩及表现,*地建监统编04表等;考核结果将作为正式聘任的依据。

十、公司均需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聘任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续聘或解聘)。

十一、公司统一建立员工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十二、公司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

十三、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代理工作规则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行业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供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

1、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得,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3、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4、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招标管理规定招投标

招标管理规定招投标

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的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的招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实力强、信誉好、技术能力高和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第三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第四条招标工作要坚持技术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第五条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一部门回避: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二工作人员: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是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近亲的,在招标活动中必须回避;第六条招标原则上要直接面对生产企业进行招标,尽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大宗物资、设备必须向生产厂家招标采购;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由负责人、招标办、质量技术组、询价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等负责人组成;一招标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招标管理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和协调有关工作;2、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拟定招标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3、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招投标事宜;4、完成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二招标办的职责:1、依据的招标制度,组织招标工作;2、负责招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招标事项,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督促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3、建立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4、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招标管理的日常处理工作;三询价组的职责是:1、负责制定公司的价格询查制度,建立价格信息库;2、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3、完成招标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查询,向招标办提供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信息;4、询价组原则上不得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四质量技术组的职责是:1、负责对招标标的物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等标准制度执行;2、检查落实对招标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五法律事务组的职责是:1、负责审查招标文件;2、负责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3、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对招标项目合同进行审查;4、负责招标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事宜;六监督组的职责是:1、监督招标工作的每一环节执行情况,督查招标中的询价及落实情况;2、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及其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投诉,调查落实投诉事项;3、招标活动结束时向同级和上级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即时提交监督报告;第八条招标申请招标申请由项目单位提出,内容包括: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推荐投标单位等;第九条招标准备工作程序招标办接到“招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一招标办接到“招标申请”后,立即分送询价组、质量技术组;二询价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及有关信息,将其意见提交招标办;三质量技术组审查“招标申请”中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建议,并将审查结果交招标办;四招标办在协作企业目录和项目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中,选择潜在投标单位;若投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比例不足1:3,在社会公开选择符合规定的潜在投标企业;法律事务组对选择的潜在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五询价组、质量技术组接到“招标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六招标办编制招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在协作单位目录中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代理招标的项目进行组织和服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招标资料;第三章招标范围第十一条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的工程、物资、材料、设备采购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等;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包括物资、设备等大件运输和设备集成;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调试、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标准具体如下:一工程招标范围: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改建、大修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建筑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100万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单项合同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等采购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50万以上的上述项目报董事会批准;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非生产物资采购等其它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2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四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范围,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组织招标;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五认为需要招标的项目;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其它办法招标:一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招标节支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评标小组一小组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1、评标小组由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在公司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评标小组应有质量技术组、询价组人员参加;3、专家库未建立之前,由各专业部门推荐,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二评标小组职责评标小组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小组负责按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对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招标项目,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小组设负责人的,评比小组负责人由评标小组推举产生或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第十六条招投标组织管理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招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并主动回避: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三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第十七条招投标准备阶段,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第十八条评标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涉及招标的信息;第十九条法律事务组在资格预审时,要按照项目招标的具体要求、招标条件和确定的标准,对各潜在投标单位资格进行综合评审;第二十条招标工作的监督监督小组应当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一事前监督1、是否按规定上报招标方案;2、各职能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3、招标办是否采纳了各小组提交的意见;4、对没有按程序进行的,予以纠正;5、抽查询价的价格是否真实;二事中监督1、检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组织运行操作情况;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4、其它有关情况;三事后监督1、走访专家、未中标企业,了解本次招标的有关情况;2、对本次招标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各招标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写出报告;3、对出现的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四监督招标工作每一环节,记录每一环节的实施负责人和结果,并由监督人员和环节实施人签字确认;第五章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第二十一条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规模、立项批件、标段划分、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拟邀请投标单位、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开标会议议程等;询价组调查的价格信息及拟定的最高限价,以及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一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项目审批,投标单位资信、资质要求;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规格、设计要求等;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四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方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有效期;六开标时间、地点和评标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等;七其它必要事项;第二十三条招标方案审批一般项目招标方案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同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六章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的,由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网站发布;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由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资质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或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二十五条邀请方式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无标底招标,多次报价程序;编制的标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投标价是否合理的参考;需要事先设立标底的,由公司负责编制,经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公司共同封标;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第二十六条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同时,在投标书中,要求潜在的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招标办、监督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第二十八条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除现金外,也可以是银行保函、汇票、支票等方式;第七章投标第二十九条应当邀请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公司签收,不得开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第三十条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单位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2、投标单位注意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水平、产品性强等何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3、施工组织方案,计划交货期工期保证措施,和技术保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措施;二商业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2、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必要事项;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公司;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八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评标小组全部成员出席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招标办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投标单位宣读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第三十四条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一)最低投标价法(二)综合评估法(三)性价比法(四)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中标: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除外;第三十六条评标小组按中标单位数量的1:2推荐中标单位,并按得分多少标明排列顺序;每次评标活动截止后,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应当在招标会议结束时向招标办分别提交评标报告和监督报告;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中标单位确定后,国内招标公示3~5天,国际招标公示5~7天;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予以调查处理;无投诉公示期满后,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从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第三十八条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一投标书未密封、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授权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以上最终报价的;串通投标报价,多少或全部投标单位投标价雷同的;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人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全,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第四十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一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四中标单位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符合投标文件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在招投标活动中,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小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一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四公司向他人透露已获取公司的潜在投标单位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六招标办、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十章资料管理第四十二条招标办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具体如下: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办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二投标、开标签到表,投标单位技术商务标书、确认后的技术协议书、各次报价文件、报价汇总表;三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汇总记录、每次价格谈判记录、废标原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四中标通知书、所有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监督小组记录;五开标记录必须有投标代表和记录人的签字;六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必须有评标小组成员的签字;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对的招标项目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项,或者有关事项的规定与国家、地方关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及相关解释执行;第四十五条各职能小组成员可由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或邀请外专业人士担任;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XX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依法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招标投标综合服务,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九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方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节约开支,保证购买物品、服务、工程等项目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合规部门的第二负责人、合规与内审风险管理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招标项目使用人〔或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人数应为5人或以上单数)。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招标:1、物品采购:除车辆购置外,单笔金额在10万元或年累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印刷制品、家具电器、经营器械、劳保用品和电脑设备〔消耗品〕等;2、服务项目:采取外包方式的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如保安服务等),设计、咨询、监控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3、建筑、装修单项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包括改造工程、监控工程、消防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等;4、其他项目: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

以上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委员会决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1、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专业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给人处获得的;2、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上述累计采购金额项目是指同一类型的,并且可以从单个供给商处获得的采购项目。

第一章招标准备工作第六条每年一月,招标单位均要对上年采购项目分类统计,结合当年的采购计划,制定本年度的招标计划,并编制《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及实施情况表》(附件2)。

第七条招标工作开始,首先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组成招标委员会,随后发布招标公告(附件3.1)或招标邀请书(附件3.2)。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招标邀请书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不少于3个),以函件形式发送。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制造业)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制造业)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制造业)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增加企业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借鉴学习相关单位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活动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物资采购活动;需要外购的原料、燃料、材料、耐材、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以及产品和废旧物资销售活动;公司自身不能承担的工程维修、设备维修、设备制造、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3、公司招投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竞标单位单位通过技术水平、合理报价、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等优势竞争投标,满足公司经济活动优质优价需要。

4、公司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5、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开标评标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事会、纪律检查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监督检查部门应委派工作人员作为监标单位参与招标会议二、管理机构、职责6、公司审计处是招投标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公司各业务归口部门招标活动的领导、监督和工作指导,负责拟定和修改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筹建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会议,组织评标活动和推荐中标单位,报企业总监决策后确定中标结果。

7、开标评标小组组成:组长:审计处长成员单位:审计处、企管处、财务处、技术处、设备处、供应处、工程处、使用单位等部门,以及根据招标需要组建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小组。

8、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8.1制定、修改招投标管理办法,拟定招投标工作程序和配套细则,报企业总监审定下发执行;8.2对各业务口招投标工作行使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8.3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办法;8.4负责审批《招标申请表》,结合业务归口部门确定投标单位资格要求;负责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结合业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需设有标底的项目组织编制标底;8.5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信誉和投标条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8.6负责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对投标文件或经济技术方面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和澄清要求;确认招标结果认定单,发放《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8.7负责招投标项目档案整理和保存,组织招标总结和经验交流;8.6负责对招标合同审核并监督检查其执行过程;8.7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三、招投标管理程序10.1各类物资单项采购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10.2各类建设项目单项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10.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10.4单位价值不足招标标准,但使用量和使用频率较大的项目;10.5采取渠道采购方式的项目,对采购渠道应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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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公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招标管理机制,理顺物质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关系,规范物资采购进厂管理,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招标、开标、评标、合同条款签订等有关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

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标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法律或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依照其办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招标采购的物品范畴
(一) 一次采购金额超过以下金额的大宗材料与设备
1.生产制作用的原材料≥50万元
2.单台设备及备品配件≥50万元
3.外协产品≥10万元
4.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等≥20万元
(二) 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
(三) 其它适合集中采购的物资或适合捆绑招标的项目
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六条招标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组织,请购部门、规划财务部等部门参与。

第七条招标程序
(一) 招标前,综合部向主管(副)总经理提交招标报告。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小组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五) 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六)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 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 组织成立评标小组,综合部为负责部门。

小组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 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一) 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二) 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三) 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报告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

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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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综合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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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招标书的编制和发放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制作与发出
(一)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招标项目概况;?招标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的规定;?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投标报价的
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标底的确定方法;评标的标准、
方法和中标原则;?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投标有效期限。

3.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4.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5.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6.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 按本制度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10日。

(三)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视情况而定)。

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四条开标
(一)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5.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
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质
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7.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8.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9.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五条评标
(一)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性很强的招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三)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 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五)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组织供应计划;售后服务;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财务状况。

(六) 评标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七) 评标小组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 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十六条中标
(一) 评标小组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三) 公司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党委/经理办公会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四)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 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经党委/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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