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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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珠财[2003]12号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珠财[2003]12号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珠海市财政局珠财〔2003〕12号发布2003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建筑市场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2号)以及省七厅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一、水泥生产企业。

二、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建设工程项目。

三、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四、水利、电力、矿业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六、水泥制品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

第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标准征收。

第七条专项资金征收办法: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珠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由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2001年6月29日)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通过混凝土搅拌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

其布点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商品混凝土需求量、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城区道路交通状况进行编制。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种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及质量监督。

第八条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市区范围内磨刀门以东的所有建设工程(村民自建自用三层以下低层住宅除外);(二)上述区域外的混凝土使用总量300立方米以上(含300立方米)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筑工程。

XX《XX市散装水泥专项XX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XX《XX市散装水泥专项XX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市散装水泥专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单位:市财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ﻭ文号:沪财建[2002]111号发布日期:2002-8-1执行日期:2002—8-1ﻭ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ﻭ第二章征收第三章使用ﻭ第四章责任ﻭ第五章附则ﻭ**区县财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区县散装水泥办公室:ﻭ为进一步落实有关清理整顿府性基金精神,规范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负担,散装水泥专项收支管理,根据财部、国家经贸委《发布<散装水泥专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市散装水泥专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ﻭ市财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OO二年八月一日市散装水泥专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ﻭ第一章总则ﻭ第一条为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收支管理,根据财部、国家经贸委《发布(散装水泥专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市散装水泥专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专项”属于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XX,纳入同级财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ﻭ第三条“专项”征收、使用和管理策由市财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市、区(县)财局和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ﻭ第二章征收ﻭ第五条凡本市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专项”。

ﻭ第六条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应缴纳“专项"l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本市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应缴纳“专项”3元,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指预制混凝土构件、混凝土砌块、商品砂浆等,下同)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ﻭ第七条本市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缴纳的“专项”由市、区(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县)散办")负责征收。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服务指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服务指南
2、《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珠财[2003]12号);
3、《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4、《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5、《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备注: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有公章,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办事流程
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窗口提交材料→领取受理回执→审查→符合返退条件的按使用比例返退专项资金。
以下情况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1、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的;
2、逾期不申请返退的。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服务指南
审批(服务) 事项名称
散项资金的建设工程
提交材料
1、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原件);
2、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复印件);
3、建设或施工单位从生产企业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原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珠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地址:电话: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B)、专用章管理人员、主管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七部局2004年5号令)第六条规定:“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也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五条规定:“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第一条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为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2007年第8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五)《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2009年第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模板】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模板】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20年2月2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备案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及时采集、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和工程定额。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为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主管机构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船和泵送车等专用运输工具,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批准,符合减征养路费、航道养护费的,予以减征。

前款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由县、市主管机构汇总后报省主管机构核实,有关征稽规费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减征手续。

第七条各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运输工具定为“工程特种车”,给予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达到80%以上,经主管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第九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监管。

第十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和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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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珠财[2003]1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5.26
【实施日期】2003.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珠财〔2003〕12号发布 2003年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建筑市场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2号)以及省七厅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
一、水泥生产企业。

二、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建设工程项目。

三、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四、水利、电力、矿业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六、水泥制品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

第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标准征收。

第七条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珠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由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和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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