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系统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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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计算实例

泡沫灭火系统-计算实例

一、设计依据:1.业主提供的石油库设计图纸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及2000年局部修订条文二、设计内容:保护对象:500M³立式固定拱顶钢制保温储罐2座[D=9M,H=10M)。

灭火方式:采用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并移动泡沫枪辅助灭火灭火剂:6%氟蛋白泡沫液,其混合比为6%冷却方式:采用移动式水冷却(一)、泡沫用量1.储罐的保护面积(A1)根据规范第3.1.2条一款规定:A1=3.14D²=3.14x9²/4=63.585m²2.根据规范第3.2.1条一款规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q=6.0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t1 :不小于30min(注:闪点为60°C的轻柴油为丙类液体)3.计算泡沫混合液流量(Q)Q=q.A1=6×63.585=381.51L/min4.根据规范第3.2.4条规定:泡沫产生器数量及流量(Q产)PC8泡沫产生器2个,Q产为480L/min注: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按0.5MPa计5.泡沫枪数量及连续供给时间、流量Q枪根据规范第3.1.4条,用于扑救防火堤内流散液体火灾的泡沫枪数量为1支,其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选Q枪=240L/min 即PQ4型泡沫枪:1支连续供给时间t2:不小于20min6.泡沫混合液用量M混V (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考虑设DN100管道170.0m及DN65管道150.0m。

管道容积为1823L M混=n产×Q产×t1+n枪×Q枪×t2+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2×480×30+1×240×20+3800=28800+4800+1823 =35423L7.泡沫液用量V=K.V混/1000=6%×35423/1000=2125L/1000=2.125M³则泡沫贮罐的容积为2.125m3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的水量为:35423L×94%=33298L=33.298M3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流量为:8×2+4=20L/S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流量:20L/S×94%=18.8L/S8.根据规范第3.7.3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主管初选管径DN100流速S=4Qmax/3.14D²=(2×480+1×240) ×4/3.14×0.1²×60×1000=2.265M/S规范第3.7.3条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故管径DN100选择合适9.泡沫产生器下面混合液立管初选管径DN65 S=1×480×4/3.14×0.065²×60×1000=2.412m/s<3m/s管径DN80合适10.计算管道沿程压力损失h沿根据第3.7.4条计算单位长度泡沫混合液管道压力损失I=0.0000107V²/D 1.31)从泡沫产生器到防火堤外缘DN65管段,罐高10m,罐外壁至防火堤外缘距离按32m计,总长45m 每m管道压力损失I=0.0000107V²/D 1.3h沿1=ALQ²=0.002893*48*8²=8.89(mH2O)2)防火堤外缘距泵房距离25m(管径DN100) 每米管道压力损失I=0.0000107V²/D 1.3h沿2= ALQ²=0.0002674*25*40²=2.674(mH2O)3)防火堤外缘距泵房距离10m(管径DN200) 每米管道压力损失I=0.0000107V²/D 1.3h沿3= ALQ²=9.029*200*40²/1000000=0.7223(mH2O)h沿= h沿1+ h沿2+ h沿3=8.89+2.674+0.7223=12.28(mH2O) 11.局部压力损失h局根据规范第3.7.7条说明取管道沿程压力损失值的20% h局=20%×h 沿=12.28×0.2=2.46(mH2O)12.泵的扬程(规范第3.7.9条)H=h沿+h局+ho+hz=12.28+2.46+51+10=75.74(mH2O)注:ho为泡沫产生器进口压力0.5Mpa=5mH2Ohz为泡沫产生器与供水管网引入管中心线的静压差。

工程师之家(化企防火规范)3

工程师之家(化企防火规范)3
油码头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装卸区的油品泄漏火灾,或当设计中停泊的油船无消防设施时,扑救该船最大一个油舱火灾的消防能力的要求。
油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按上述两者中消防能力较大者设置。
第7.10.2条 扑救码头装卸区油品泄漏火灾的消防能力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2条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
一、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应确保30s内喷射的于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
二、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三、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
二、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房,宜设受警监听电话。
第7.8.3条 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一、二级消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九节 液化烃罐区消防
第7.9.1条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第六节 蒸气灭火系统
第7.6.1条 工艺装置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第7.6.2条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第7.6.3条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第7.9.8条 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储罐的支撑点、阀门、液面计、安全阀等,均宜设辅助喷头保护。
第7.9.9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一、储罐容积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宜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
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 用水量的要求。

酒店气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酒店气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酒店气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店气泡管理行为,保障酒店经营秩序,提升酒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酒店员工及相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酒店气泡管理中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酒店气泡管理是指利用气泡艺术展示、气泡灯光装饰等方式,为客人打造愉悦的氛围,提升酒店服务体验。

第四条酒店气泡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环保、合理节约、文明礼仪。

第五条酒店气泡管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完善。

第六条酒店气泡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各部门主管对酒店气泡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酒店气泡管理规章制度经酒店经营者批准后执行,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章酒店气泡管理工作职责第八条酒店气泡管理部门负责气泡产品的采购、制作、展示等工作。

第九条酒店气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气泡管理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酒店气泡管理部门负责气泡管理设备的维护、保养、更新等工作。

第十一条酒店气泡管理部门负责对气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酒店气泡管理部门要按照酒店经营者的要求,保障气泡管理工作的安全、高效。

第三章酒店气泡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接受酒店经营者要求的气泡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制定气泡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气泡展示、气泡产品的制作等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调配气泡管理人员,指派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完成气泡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进行气泡展示。

第十七条向酒店经营者汇报气泡管理工作情况,接受检查和评审。

第十八条根据反馈意见,对气泡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不断提升气泡管理水平。

第四章酒店气泡管理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酒店气泡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气泡管理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气泡展示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在气泡展示过程中,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材料,保证气泡管理安全。

第二十一条酒店气泡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气泡管理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

第二十二条在气泡管理工作中,人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规定的工作服装。

消防泡沫泵操作规程(三篇)

消防泡沫泵操作规程(三篇)

消防泡沫泵操作规程一、引言消防泡沫泵是灭火装备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设备,其用途是将泡沫液体送至灭火器具或灭火装置,形成均匀、致密、持久的泡沫层,从而达到灭火的目的。

为了保证消防泡沫泵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灭火,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用于指导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二、操作人员的要求1. 操作人员应进行消防泡沫泵操作培训,并经过合格考核。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泡沫泵的结构、原理、操作方法和性能特点。

3. 操作人员应具备耐心、细致和责任心,严密防止人为操作失误。

4. 操作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了解所负责区域的消防设备情况,保证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三、操作准备1. 检查泡沫液体储罐是否有充足的消防泡沫液体。

2. 检查泡沫泵和相关管路系统是否完好。

3. 检查电气系统是否正常,电源是否可靠。

4. 检查操作人员是否穿戴正确的工作服、手套、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

5. 确保操作区域内的消防设备无遮挡物、堆放物,防止影响泡沫泵运行和操作。

四、操作流程1. 关闭泡沫泵阀门和电机开关,并确保泡沫泵处于停止状态。

2. 打开泡沫液体储罐的进液阀门,使泡沫液体进入泡沫泵。

3. 检查泡沫液体泵进液管路是否有堵塞,如有堵塞应及时清理。

4. 打开泡沫泵电机开关,启动泡沫泵,确保泡沫泵正常运行。

5. 观察洒水枪、插管或挂架上的压力表,确认压力是否正常。

若压力过低,则需要调整泡沫泵的出液阀门开度。

6. 当泡沫液体从泡沫泵出口溢出时,关闭泡沫泵进液阀门,切断泡沫液体供应。

7. 均匀、稳定地调节泡沫泵出液阀门开度,使泡沫液体以适当的流量和压力送入灭火器具或灭火装置。

8. 操作人员应密切观察泡沫液体的情况,及时检查泡沫液体供应是否正常。

若泡沫液体供应出现问题,应立即停止泡沫泵运行,进行检修和排除故障。

9. 当灭火任务完成后,关闭泡沫泵电机开关和出液阀门,切断泡沫液体供应。

10. 关闭泡沫液体储罐进液阀门。

五、操作注意事项1.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调整泡沫泵的运行参数。

泡沫系统管理规定 (3)

泡沫系统管理规定 (3)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责任1、泡沫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当明确使用和维护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2、安环部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维护管理要求1、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泡沫灭火系统竣工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值班员职责;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4、单位应建立泡沫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6、设有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系统设施、设备要求1、供水系统的消防水池(或水箱)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泡沫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网引入,进水管不应小于100mm,管网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泵(泡沫泵)及固定消防泵组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外观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泡沫安全管理制度

泡沫安全管理制度

泡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使用泡沫设备的安全管理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保障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泡沫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泡沫设备的选购、安装、验收、维护保养、操作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泡沫设备是指生产过程中用于产生或喷洒泡沫剂的设备,包括泡沫发生器、泡沫灭火器、泡沫枪等。

第二章泡沫设备的选择第四条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需求和安全标准,选择适用的泡沫设备,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可靠,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五条企业在选择泡沫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品牌声誉、技术性能、价格合理性等因素,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企业应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泡沫设备的选择和采购工作,确保设备的品质和性能达标。

第三章泡沫设备的安装与验收第七条泡沫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过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泡沫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确保设备安装质量达到要求。

第九条泡沫设备的验收应包括设备的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和安全标识确认等内容,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正常运行。

第四章泡沫设备的维护保养第十条泡沫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包括定期保养、定期检查、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泡沫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确保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有效。

第十二条泡沫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并保存备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五章泡沫设备的操作使用第十三条泡沫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四条泡沫设备的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操作顺利、安全。

第十五条泡沫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动设备结构或参数,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泡沫设备使用完毕后,应进行及时清洗、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泡沫设备的检测检验第十七条泡沫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性能符合要求,保障设备安全可靠。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四)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四)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相关知识【培训重点】1.了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制定目的。

2.掌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颁布实施日期、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1.制定目的与顽布实施日期为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该标准于2017年5月27日颁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适用范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3.主要内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共12章、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基本要求、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局部应用系统等。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1.制定目的与颁布实施日期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该标准于2017年5月27日颁布,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2.适用范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3.主要内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共9章、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系统试压和冲洗、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等。

《GB50084-2001(2005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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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责任1、泡沫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当明确使用和维护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2、安环部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维护管理要求1、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泡沫灭火系统竣工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值班员职责;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4、单位应建立泡沫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6、设有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系统设施、设备要求1、供水系统的消防水池(或水箱)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泡沫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网引入,进水管不应小于100mm,管网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泵(泡沫泵)及固定消防泵组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外观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4、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管上应设控制阀;出水管上应安装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5、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水泵房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站宜于消防水泵房合建;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不宜小于30米,且应满足在泡沫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液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分钟;消防水泵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宜灯具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其最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6、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也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装置、消火栓及管道、阀门等组件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要求。

7、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管网电磁阀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动和停动,并接收和显示动作反馈信号。

第五条系统外观检查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1、查看消防水池(或水箱)外观,消防泵及控制柜的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2、查看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泡沫产生器外观,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状态。

3、查看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查看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5、查看比例混合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是否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

6、查看泡沫产生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7、查看泡沫栓阀门启闭是否灵活;泡沫喷头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是否堵塞。

第六条系统的每周、月检查试验1、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

2、每月应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3、每月应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要求。

4、每月应对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进行一次检查,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5、每月应对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进行检查,仪表、器件、管件不应有损伤。

6、每月应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每月应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清除锈渣。

8、每月应对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工作状况应良好。

第七条系统的每半年及年度检查试验1、系统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清洗,清除锈渣。

2、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自动启动检查试验。

检查试验方法: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一最不利的防护区,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任选一防护区,使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并记录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的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分钟)。

同时,防护区内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在封闭空间设置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

各部位动作时间及动作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状态的反馈信号显示。

3、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远程启动试验。

检查试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护区的泡沫灭火装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

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4、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

检查试验方法:手动启动一防护区外泡沫灭火装置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标准要求: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应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紧急启动按钮部位,并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

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

5、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防控,复原系统。

第八条系统维护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

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

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7、泡沫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8、对每次检查和试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维护管理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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