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与边界
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隐私权让渡与边界厘清研究

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隐私权让渡与边界厘清研究在现代社会,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公众人物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关注度,其个人生活常常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
然而,这种关注往往伴随着隐私权的侵犯,如何在报道公众人物的同时保护其隐私权,是媒体和法律界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有所区别。
由于公众人物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往往具有示范作用,因此,公众对他们的私生活有一定的知情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以被无限制地侵犯。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尊重其基本的隐私权。
其次,隐私权的让渡应当是有条件的。
公众人物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监督的需要,可能会自愿或被动地让渡一部分隐私权。
例如,政治人物在竞选过程中,其政治立场、政策主张等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以便于选民做出判断。
然而,这种让渡应当是有限度的,不能扩展到其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再次,边界的厘清是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关键。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界限。
对于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细节,媒体应当避免过度报道和渲染。
同时,媒体还应当尊重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避免发布不实信息或者进行恶意诽谤。
最后,法律的完善和执行是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保障。
各国应当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
同时,执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媒体、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合理的隐私权让渡和边界厘清,才能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
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

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I)------“明德民商法博士沙龙”第12期特别策划上传时间:2008-3-16编者按:2008年2月28日晚上6点,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承办的“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第十二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期的主题是“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老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并作了精彩点评。
本期沙龙由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王竹主持。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众多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的嘉宾对本次“艳照门”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本文是此次活动现场记录的录音整理稿,供大家参考。
王竹:“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我们就准时开始。
有几位嘉宾因为北京交通的原因,还在路上,等他们赶来以后我们再安排发言。
今天的活动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由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承办,由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协办。
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主任钱卫清教授,我们欢迎两位嘉宾的到来。
(掌声)今天来参加我们博士沙龙的嘉宾包括山西财经大学的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博士后景朝阳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邓建中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马特博士,他现在还在赌在路上没能过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周友军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丁海俊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熊谞龙博士;中央财经大学陈飞博士也在路上;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龙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许中缘,他还在路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孟强。
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从“艳照门”事件说开去

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从“艳照门”事件说开去关键词: 娱乐明星/知名度/隐私权/限制程度内容提要: 在隐私权限制方面,娱乐明星应当从公众人物中独立出来,因为娱乐明星和其他的公众人物在知名度来源上有所区别。
对于“实力型”娱乐明星来说,其隐私权的限制只能限制在事业方面而不能延伸至别处;对于“眼球型”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既在事业方面,还包括有助于自己出名的那些因素。
娱乐明星没有义务为青少年fans做出道德表率,也并非社会中的道德榜样。
今年1月下旬,香港电影明星陈冠希与张柏芝、阿娇等多位女明星的性行为照片出现在网络上,并呈疯狂扩散之势,酿成一起社会公共事件,被称为“艳照门”事件。
该事件以1月26号“那奇”把陈冠希和阿娇的照片传到网上为起点,中间经过照片的不断传播和诸位明星的道歉,直至2月21日陈冠希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退出香港娱乐圈”暂时告以段落。
[1]对于该事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就法律层面而言,有人认为“那奇”把陈冠希和多位女明星的性行为照片传到网上、众多网友传播这些照片等行为侵犯了陈冠希与张柏芝、阿娇等多位女明星的隐私权;而有些人则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为由认为没有侵犯明星们隐私权。
这个问题的争议,涉及到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
笔者认为,基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反向倾斜保护规则,作为公众人物的一种,娱乐明星的隐私权[2]固然要受到限制,但是与其他的公众人物仍有差异。
本文就以“艳照门”事件为例,对娱乐明星的隐私权限制问题提出自己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学界。
一、娱乐明星隐私权限制的特殊性(一)公共人物隐私权限制理论的通说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世纪60年代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格茨诉韦尔奇案等一系列诽谤案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的一个法律概念。
我国《民法典(草案)》首次在立法上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 次会议却被删除;XXXX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判决中,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提出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一定限度的轻微侵害”的观点,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赏。
演艺人员经纪人保密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作为演艺人员(以下简称“艺人”)的经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获取艺人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相关信息;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对甲方所获取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1. 艺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信息、健康状况、个人喜好等;2. 艺人的商业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合同、代言合同、商务合作、作品版权等;3. 艺人的工作计划、日程安排、财务状况、作品创作等信息;4. 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5. 甲方在履行经纪职责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其他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1. 乙方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或使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2. 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保密信息的机密性,防止信息泄露;3. 乙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损害甲方及艺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密期限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作结束后的三年止。
在此期限内,乙方均应履行保密义务。
四、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导致保密信息泄露,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2.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保密信息泄露所造成损失的100%。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演员管理制度

演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演员管理,提升演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剧组和演员之间的和谐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剧组内所有演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演员应当严格遵守演员管理制度,服从剧组相关管理安排。
第四条剧组应当加强对演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演员管理制度与流程。
第五条剧组应当为演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创作条件,保障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演员应当自觉维护剧组形象,尊重剧组其他工作人员及其他演员。
不得对剧组及其人员进行不良行为。
第七条剧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演员管理制度与相关规范。
第八条演员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九条演员应当严格遵守剧组纪律,服从剧组的管理和安排。
第二章演员招募与权益保障第十条剧组应当在有关媒体及平台发布演员招募信息,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应聘演员。
第十一条剧组应当对应聘演员的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核,确保演员的身份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剧组应当与演员签订正式合同,约定演员工作内容、酬劳标准及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保障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剧组应当为演员购买合适的工作保险,保障演员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及健康。
第十四条剧组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创作条件,为演员的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剧组应当尊重演员个人隐私权,严禁在未经演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演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剧组应当保障演员的合法权益,对演员进行公平公正的对待,不得歧视演员。
第十七条演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演员应当严格执行剧组工作安排,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九条演员应当保护好剧组的道具设备、场地等工作物品。
第二十条演员应当积极参与剧组的宣传活动,提升剧组的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演员应当尊重剧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辱骂、恶言恶语的行为。
第三章演员培训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剧组应当为演员提供相关培训,提升演员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三条剧组应当建立健全的演员管理系统,包括演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艺人行为规范准则

艺人行为规范准则艺人行为规范准则是指为了规范艺人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举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因此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以维护自己的形象和社会的良好秩序。
下面是一份艺人行为规范准则的参考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艺人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观,树立高尚的品德形象。
具有良好团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艺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传播淫秽、暴力、恶意、低俗等不良信息。
第三条艺人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以自己的影响力传播正能量,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第二章言行规范第四条艺人在公众场合言行举止应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不得使用粗鄙、侮辱、诽谤等不文明用语。
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个人隐私。
第五条艺人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随意拍摄、录音、传播他人的隐私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知情权。
第六条艺人在公众场合的表达应注重真实、客观、科学,不得散播虚假信息、不良传闻和恶意炒作。
应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判断,不得擅自指责他人或自行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三章形象管理第七条艺人应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不得违规进行商业活动、代言或推广不良产品。
不得对外传播虚假的个人形象或过度美化自我。
第八条艺人应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不得参与不健康、不道德、不符合社会价值观的活动和项目。
不得利用社会资源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第九条艺人应注重个人形象的公众形象和私人形象的统一性,言行举止要始终保持一致,积极向公众展示健康、向上的个人形象。
第四章网络行为第十条艺人应正确使用网络,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不得使用虚假身份故意误导、欺骗公众。
第十一条艺人在网络上的言论应积极向上,不得通过网络发布低俗、恶俗、不良言论和图片。
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
名人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研究

名人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名人因其知名度和公众影响力,往往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他们的生活点滴、情感状况、家庭琐事等都可能被曝光在公众视野之中。
然而,这种过度的关注是否侵犯了名人的隐私权?名人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又应该如何平衡?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身份和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向公众展示自己的某些方面。
比如,演员需要通过宣传自己的作品和个人形象来吸引观众,运动员需要通过媒体报道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将一部分个人信息暴露在公众面前。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该失去所有的隐私保护。
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名人也不例外。
他们在工作之余,同样需要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能够自由地表达情感、放松身心,而不必时刻担心被监视和曝光。
这对于他们的心理健康和个人生活的稳定至关重要。
其次,保护名人的隐私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名人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可能会导致公众对隐私权的漠视,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公民权利的保护。
然而,对于名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能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对于名人的某些信息有知情权。
例如,当名人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如政治人物的腐败行为、公众人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公众有权了解相关情况。
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公众需要通过了解这些信息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那么,如何在保护名人隐私权和满足公众知情权之间找到平衡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名人隐私权的范围和边界。
对于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如家庭关系、个人爱好、健康状况等,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
而对于那些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则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权衡和判断。
同时,法律还应当对侵犯名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制裁,以起到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媒体在报道名人新闻时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艺人恋爱保密协议

一、协议背景鉴于我国娱乐行业竞争激烈,艺人个人隐私受到广泛关注,为保护艺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目的1. 保护艺人个人隐私,避免因恋情曝光而受到干扰、骚扰或损害;2. 维护艺人家庭和谐,减少因恋情曝光给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3. 促进艺人与粉丝、媒体等各方关系和谐,共同营造健康向上的娱乐环境。
三、协议内容1. 协议双方(1)甲方:艺人本人(以下简称“艺人”)(2)乙方:艺人所属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2. 保密范围(1)艺人恋爱关系;(2)艺人恋爱过程中所涉及的地点、时间、人物等信息;(3)艺人恋爱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事实或传闻。
3.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艺人恋情结束或双方解除本协议之日止。
4. 保密义务(1)艺人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泄露协议范围内的任何信息;(2)经纪公司应协助艺人履行保密义务,对艺人泄露信息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3)双方应共同维护艺人隐私,对泄露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 违约责任(1)如艺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协议范围内的信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2)如经纪公司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协议范围内的信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3)如因泄露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损失。
6. 解除协议(1)在保密期限内,如艺人恋爱关系结束,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2)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3.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经纪公司所有。
五、协议签订甲方(艺人):________经纪公司: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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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与边界
仇少明律师
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隐私权,明星也不例外,但是明星的隐私权,由于其职业的公开性,注定了受到来自公众知情权的限制。
但是,这种限制也是有限的。
如,对明星的捏造炒作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权利,可以具体到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甚至内心世界,可以包括其过去和现在纯属于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和秘密。
保护隐私权,就是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人生活不受侵害,精神安宁不受打扰。
二、明星隐私权有哪些限制?
对于演艺明星来说,其隐私权相对于普通公众要受到一些限制。
演艺明星的喜怒哀乐、衣食住行、言谈举止、生老病死乃至各类丑闻,都会满足普通公众的好奇心。
而许多明星并不介意让公众知道他们的部分隐私,包括工作计划、婚恋、兴趣爱好等,甚至在特定时机会向媒体和公众主动披露,希望以此引起大众的兴趣,提高其知名度,以促进演艺事业发展,获得经济利益。
只要是明星主动自愿披露的个人隐私,媒体和公众对其进行评价和探究,当然并不侵犯其隐私权。
但明星的个人财产不牵扯公共利益,就没有必要公布。
可是,一些明星偷税漏税,媒体对其来源不明的私人财产进行披露,防止其偷税漏税,这就牵涉到公共利益,不属于个人隐私。
明星由于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如果行为放荡不羁,道德水平低下,必将冲击公序良俗,
他们的严重违约行为也对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冲击。
如一些明星违法和违约,随意撕毁合同,制造拒演风波等等,这些都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正当报道明星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活动乃至家庭生活,比如世界杯期间报道一些球星的成长历程,采访他们的家人,对他们的生活予以披露和报道,也属允许之列。
三、受保护的明星隐私权边界何在?
明星的隐私权的边界,应该是在不牵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家庭生活和正常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正常通信秘密与自由不受侵犯;正常婚恋生活不受他人干扰;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受侵扰。
而一些明星在公共场合私人购物,与异性共餐,送孩子上学,观看球赛等行为,被娱乐媒体广泛报道,对明星的正常生活构成了一些侵扰,但是否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还存在争议。
这些行为是否在明星应当容忍的范围内?从司法实践来看,明星几乎不会为此类事件提起诉讼,因为提起诉讼的后果可能是引起媒体和公众更大的关注,从而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
采访报道大多会涉及到新闻人物,难以避免地会联系到一些新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这也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共知情权出现冲突的机率大增。
当明星的隐私权和公共知情权发生矛盾时,多以尊重公共知情权为主导,这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明星比普通人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当他们利用这种资源获得个人利益的同时,难免也应承担比普通人更多的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