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
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例如政治家、演艺明星等。
他们的私人生活可能会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和曝光,这就需要我们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加以保护。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私人生活的保护。
公众人物在公共舞台上展示给人们的只是其公开形象,而私人生活应该受到保护。
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是其个人隐私范畴中最为敏感和私密的内容,包括居住地、家庭成员、感情生活等。
媒体和公众要充分尊重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不得过度曝光。
第二,健康状况的保护。
公众人物的健康状况也是其个人隐私范畴中需要保护的内容。
他们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患病或者受伤,这也是私人生活的一部分。
媒体和公众要在报道时注意隐私保护,避免对公众人物的身体状况进行过度猜测和曝光。
第四,形象的保护。
公众人物的形象是其职业和事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此,公众人物的形象也是其个人隐私范畴中需要保护的内容。
媒体和公众应当尊重公众人物的形象,不得随意发布对公众人物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它有助于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媒体和公众应当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不得随意对其个人隐私进行侵犯和曝光。
同时,在公共舞台上展示个人形象和表现应该是公众人物自愿的,并受到约束和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媒体合理报道名 人隐私需遵循真 实、客观、公正 的原则
定义:公众对名 人私人信息的合 法了解和知悉的 权利。
0 1
法律依据:各国 法律法规对公众 知情权的保护和 限制有明确规定。
0 2
名人隐私权的限 制:公众知情权 要求名人必须公 开一定程度的个 人信息,以满足 公众的合理好奇 心和关注。
0 3
平衡保护:在保 护名人隐私权的 同时,也要尊重 公众的知情权, 平衡两者之间的 利益关系。
汇报人:
Part One
Part Two
Part Three
隐私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 名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媒体应尊重名 人隐私,不恶 意侵犯其个人 空间
名人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公众人物的个人生活受到关注和尊重 媒体自律:媒体在报道中应尊重名人隐私,避免侵犯其合法权益 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倡导尊重个人隐私的社会风尚 法律制裁:对侵犯名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维护社会公正和隐私权保护的权威性
名人隐私权在涉 及公共利益时受 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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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名人隐私 权的关注度提高, 要求名人承担更 多社会责任
媒体和社交平台 的兴起,使得名 人隐私更容易被 曝光和传播
公众参与名人隐 私权保护和限制 的讨论,推动相 关法律法规的完 善
名人自身也需要 提高隐私保护意 识,主动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汇报人:
行业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媒体行 为,保护名人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对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私密信息以及其他个人权益的保护。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具有重要地位、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如政治家、艺术家、体育明星等。
由于其公众角色和社会地位,公众人物常常成为大众关注和评判的对象,因此他们的隐私和个人权益往往受到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的限制和侵犯。
为了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情况。
一、宪法保障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条款为公民的自由表达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在此基础上,公众人物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宪法保障的自由表达权,对侵权行为提出合理的辩护和维权要求。
二、民法保护中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享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个人隐私和形象权利在民事法律保护范围内。
也就是说,公众人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民法第115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和赔偿范围,公众人物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隐私权受到的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新闻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新闻机构、记者在采访中,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为公众人物在媒体报道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公众人物可以通过要求媒体以秉承事实真相、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报道,而不影响自身隐私权的行使。
《新闻法》还规定:"记者不得非法获取和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这一条款为公众人物保护个人隐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侵权责任法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公众人物在媒体报道中受到不实报道、虚假信息以及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等侵权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传播媒体对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进行报道时,如果造成了不实报道、给公众人物造成名誉损害或者对其公众形象造成重大影响,侵权人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众人物是指那些以政治、艺术、新闻等各种领域里卓越的成就、特殊的地位或称号而为人所知,受到一定社会关注和认同的人物。
然而,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其言行举止的公开性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就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分析,并探究其法律保护。
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信息透明方面。
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些日常言论举止、家庭情况等被披露出来是无可厚非的。
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必要的,以使得公众对其日常行为和言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从而将公众人物完整呈现在群众面前。
同时,某些公众人物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影响力,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违法事宜等进行公开披露,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也受到相关的法律规定约束。
在我国,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条规定,在尊重公共利益、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贡献等特殊情形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公开。
但在其中,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原则,且公开的信息不得影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利益。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发表、播放或者报道时对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姓名简称、职务、业绩或者名誉等合法权益进行引用或者报道不需要经过公众人物本人的同意,但不得恶意侵害其人格尊严等权利。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不是任由大众随意掌握,需要保护敏感信息,保障其在生活、工作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稳定。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民法典》第104条规定,公民有权向公众人物拍摄、录制、传播用于新闻报道和公共信息披露的照片和录像,但不得在其住所或者宾馆等居住场所内或者其他不公开的场所内进行。
另外,涉及公众人物隐私信息的报道,如果对公众人物造成了难以承受的伤害,其可以要求媒体撤回、更正或者道歉,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也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
社会大众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获得公众人物信息,并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在掌握公众人物信息的同时要尊重其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1. 引言1.1 介绍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背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普及,公众人物的隐私被越来越容易被曝光和侵犯。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往往成为众多媒体和公众的热门话题,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私人秘密都可能被公之于众。
而随着社会对隐私权重视程度的提高,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也愈发凸显。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对个人隐私权的普遍关注。
隐私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公众人物。
由于公众人物的公开形象和社会地位,他们的隐私往往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
如何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不仅关乎个人尊严和自由,也涉及到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的平衡,是一个需要权衡和平衡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充分认识到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找到更好的解决途径,确保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希望能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2 阐明研究该问题的重要性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公众人物包括政治人物、名人、艺术家等,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他们的私生活往往被公众和媒体所关注和曝光。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仅关乎个体的尊严和权利,更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和价值观。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会导致个体受到伤害和诋毁,甚至牵扯到家庭和职业生涯的稳定。
研究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不仅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文明和个体权益的平衡发展。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保护,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和实践,才能确保社会秩序和公众人物的正常生活秩序。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引言:公众人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言行举止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此公众人物的隐私也常常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在信息传播日益便捷的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并分析其中的利与弊。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和私人信息也往往受到严重侵犯。
这些隐私泄露往往会对公众人物的个人形象和家庭造成巨大影响,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麻烦和纠纷。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和争议。
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上,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应该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隐私权利。
他们认为,公众人物也是普通公民,应该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私人信息和私生活。
在信息传播日益便捷的时代,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和私人信息往往容易被媒体和公众所关注,因此他们应当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
公众人物的私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可能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因此他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和家庭安宁。
也有人持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举止对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公众人物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应当受到公众舆论的监督和评论。
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和私人信息的确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这也是其成为公众人物的代价。
公众人物享有了公众的关注和支持,也就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论。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当成为一种绝对的权利,而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
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上,各界舆论各抒己见。
但事实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
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往往成为媒体和公众热议的焦点,其私生活和私人信息也更容易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平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监督的关系,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社会监督的同时进行呢?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制度。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隐私权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例如,对于何为“公众人物”、何为“合理披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媒体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和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过度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公民隐私权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这种观念的存在,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范围以及合理披露的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日益受到关注。
公众人物通常是指那些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如政治人物、明星、名人等。
由于其公众形象和社会地位,公众人物的隐私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为了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国家及各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
在我国,《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
”其中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之一,公众人物同样享有隐私权的保护。
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他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了特别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法》规定:“宣扬封建迷信、淫秽之词句;对名誉、隐私进行了非法侵犯,尤其是对被害人身体照片、音像资料等非法传播,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消除危害,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犯案件也进行了一些裁决,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最高人民法院曾处理过一起公众人物隐私权侵犯案件,该案中被告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判决,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尽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和社交网络的普及,公众人物的隐私被更容易侵犯。
他们的一举一动、言行举止都可能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可能利用此类信息来进行侵犯行为。
一些不良的商业行为也可能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如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商业广告等活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建议。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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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因为拥有隐私权,权利主体便享有处决自己隐私的权利,可以自由的决定自己隐私是否被他人获取,也当然的享有拒绝自己的私人生活被大众传播媒介的报道的权利。
社会出于对于个人的隐私的尊重,禁止公民们去挖掘及散布关于他人隐私的信息。
但个人隐私并不是绝对的,公民在限定的范围内享有守护自己秘密的权利,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有这样的权利,隐私权也是有一定限度的[1]。
例如在公共场合,个人的行为应当受社会约束,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基于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则需要个人做出一定牺牲。
为了保护更高的利益,个人隐私在必要时应当做出一定让步,这些涉及隐私的信息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由于不同的个体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身份不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担当有所差距,他们的私人生活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程度也有所差异,这就导致他们的隐私范围有显著不同。
一般来讲,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知名度和曝光度越高,和大众生活密切程度越高,他可以享有的隐私权范围就越有限。
这一类人以公众人物为代表。
(二)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能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2]。
我们日常熟知的例如画家、企业家、明星、体育运动员、领导人等等,都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
相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公众人物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影响力。
公众人物是社会风尚的代表,他们广受关注,因而其举动对社会起着一定的示范指导作用。
公众人物总和新闻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通过报纸、网络、广播、图书等渠道被大众所知,尤其在科技日渐进步发展的今天,人们可以借助多种途径了解及传播有关于公众人物的信息,由于这些媒介的存在,公众人物才得以被公众所知晓。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对于公众人物做出这种区分的方式区别对待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这也已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处理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三)公众知情权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利益又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他们的隐私权又不单是属于自己个人的权利,而与公众的知情权又紧密相连。
知情权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取知悉自己需要了解利用的那部分信息的权利。
在这种条件和背景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往往会产生一些不太容易调和的矛盾,主要因以下几点而起:1. 权利主体不同。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主体是为公众所熟知的自然人,而知情权的享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社会中的其他组织,这两种主体具有不对等性。
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作为公众人物反而会是弱势的一方。
2. 权利价值取向不同。
前者倾向于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后者更倾向于大多数人的利益3. 法律位阶不同两种权利处于同一法律位阶,无法简单判定哪个权利更加重要。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有以下几种解决原则:(1)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基于多种矛盾存在,民法界提出了“公共利益原则”这一概念。
“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是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碰撞后权衡协调的结果,它在一定限度内较好的解决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为新闻媒介传播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的新闻提供了合法依据[4]。
当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要时需要牺牲个人的权利,这是我们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应当做出的牺牲。
(2)侧重隐私权保护原则。
这种看法认为个人的隐私权重于一切,只有在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公众才有暇顾忌公共利益。
这种看法更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3)权利协调原则。
在多个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总是要有多方都做出让步来共同达成某一个结果,它追求一种共赢的平衡,将损害降到最低。
所以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利益协调会是最明智的选择。
隐私权是每个自然人都共同、平等享有的民事权益,它不因主体的年龄、性别、金钱资产、信仰等而区别对待,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的自然人主体,因其特殊的身份地位牺牲了一部分隐私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丧失了隐私权,更不意味着他们无条件的要把自己生活中的一切事无巨细的展现给大众欣赏。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确立了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所具有的独立地位,但对其定义范围尚未明确。
学术界众说纷纭,经过多方面考察研究,总结出以下几点意见,多数学者认为从这几方面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范围更为合理,更能行之有效。
(一)身体隐私公民的身体隐私权是隐私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身体是一切的根本,身体是一个人最私密的领域,每个公民都拥有保护自己身体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
尊重他人身体隐私,是对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以及对他人人格的尊重。
故意窥探及泄露他人身体秘密无疑是违反法律且应当被社会道义谴责的。
而且,即使是作为公众人物,他们身体的隐私部位也是与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不能允许任何人打着知情权的旗号肆无忌惮的侵犯公众人物身体隐私。
(二)私人信息私人信息的内容很宽泛,比如关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学历、经历、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等。
公众人物出于“公众”的特殊性质,生活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暴露在公众面前的,他们牺牲了一部分隐私权,自愿让渡出一部分隐私内容展现给大众。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丧失了隐私权,更不意味着他们无条件的要把自己生活中的一切展现给大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生活领域,是与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的。
(三)私人空间对私人领域保护的历史由来已久,从人类萌生私有的概念,开始拥有私有财产之后,私人领域就开始被重视起来。
私人空间概念是专属于私人休养生息不愿他人干扰的场所,在现代社会,私人空间往往是指私人住宅等场所,既可以是长期的住宅,也可以是短期暂住的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
以明星为例,有些狂热的粉丝会千方百计的打探自己喜欢的明星的行程,提前在他入住的酒店门口蹲守,以此来创造那短暂的一次次相遇。
这看似浪漫的偶遇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许多明星对这种行为深恶痛绝,不堪其扰。
私人空间是受法律保护的,家庭住址、酒店房间号这样的私密性信息不允许泄露。
公众人物亦然,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公众人物的私人住宅空间。
(四)私人通信等私人通信、信件往来和私人日记等,不只是对于公众人物,这些对每个人来说都意义非凡,甚至要比前述内容更加私密。
私人通信包括和他人的短信、邮件、微信聊天等私人对话,私人日记是与公开发表的文字相对的,涉及个人隐私内容不愿被他人查知的文章或随笔。
这些东西包含了人们的所思所想和丰富的内心世界,这些东西既不是身体层面的私密,也不是物质层面的秘密,而是精神层面的内容,但如果这些方面被侵害,可能产生比身体和物质层面的隐私侵犯更加严重的伤害。
这些内容与公众利益无关,是关于公众人物私人的事项,应当予以保护。
(一)新闻报道、采访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报道是新闻信息传递中重要的一种方式,与隐私权相关的新闻报道主要体现为对公众人物私人的,没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的披露。
如:家庭住址、私人证件信息、身体健康状况、资产、性取向等等。
现在的一些新闻报道逐渐变得有失偏颇,比起和民生更加息息相关的新闻,人们将更多的关注放在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上,在这种偏好的趋向下,越来越多的记者则投其所好将目光更多的投向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得以获得更多收益。
有时,与我们生活密切联系的新政策、新立法可能不会得到太多关注,常年登在热搜榜首页的却是某某明星“在某某地活动路透图”“结婚离婚出轨”“机场穿搭”“分手复合”一类的新闻。
当这些新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时,部分记者则会为获得劲爆的新闻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
以曾经的“中国内地第一狗仔”卓伟为例,他以爆料明星隐私为生,为获取独家资料往往无所不用其极,最终“因侵犯他人隐私,营造健康向上主流舆论环境”卓伟的账号于2017年被关闭。
新闻采访是新闻流程的另一种重要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监视或窃听。
监视窃听是指新闻记者侵犯采访对象个人生活领域,采取跟踪监视,或者私自对与公众人物的谈话进行录音录像等。
有时,公众人物自身不愿意接受采访,而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博取眼球,有些没有职业道德和底线的新闻工作者则会通过这样的方式秘密窥探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并向大众曝光。
公众人物也不堪其扰,有些也曾起诉这样的无良行为。
普通大众有时在无意中也会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举例来说,前些年有一个比较受关注的一个词“人肉搜索”,有些人会出于或是好奇或是恶意的目的对公众人物的私人信息有些甚至是关于其家人的信息深入挖掘,然后将这些信息公布在网络上以供他人浏览传播。
或许起因并无恶意,但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一种极大的侵犯。
还有另一种形式,当公众人物在进行与自己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时被熟知自己的大众发现,有些人出于新鲜感,会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把这段奇妙的偶遇传播出去,而这些举动是有可能会在无意之中侵犯其个人隐私的。
针对此种现象,我们呼吁大众离公众人物的工作近一些,离他们的私人生活远一些,不打扰便是最大的尊重和支持。
在当今社会中,隐私权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大众对隐私权认识水平不高,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逐渐出现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侵犯变得习以为常的趋向。
隐私权对于我国法律来说属于一件舶来品,不像其他民法权利那样有着深厚的发展基础,自2010年隐私权写入《侵权责任法》后,关注度虽较从前相比提高许多,但相关法律规定和公众认识程度仍不够详细完备。
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是基于一般隐私权的基础上来实现的,现存依然有许多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了隐私权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但对其定义范围尚未明确。
学术界众说纷纭,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过不同的见解,但目前仍未有过统一的定义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从前普遍意义上隐私范围已远远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要求了。
例如,指纹,虹膜,基因等信息应当也包含到隐私权的范围里,这些内容都是需要重新界定的。
而界限不明就会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产生了极大的困难。
我国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有些情况下,隐私权被侵犯是事实,如何找出侵犯权利的源头人却困难极大,具体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难以衡量,公众人物可能因此放弃维权,从而使得这些侵犯权利的人更加变本加厉,难以控制。
随着网络迅速发展,侵权方式也变得五花八门,本是为了便捷生活为目的产生的网络技术,却也为个别人侵害他人的权利提供了新思路。
在信息闭塞的日子里,隐私权侵犯远不如现在这样猖獗,针孔摄像头、监听器这样原本出于好意而发明的新产品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盗取他人隐私,在网络上散布或售卖。
“黄牛”的业务范围不仅拘泥于倒卖票这样简单,也与时俱进的开发出贩卖公众人物个人信息这样的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