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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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法学]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摘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现行的新闻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形成一定冲击,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并不等于剥夺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那么国家官员呢,明星们呢?他们就没有隐私吗?娱乐圈里一件一件的丑闻曝光,这是应该的,还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呢?通过隐私权的发展,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协调来讲述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隐私的产生和保护源远流长。

人类早期生活由于缺乏文字资料的记载,但可以确定的是,在远古时期人们就用兽皮、树叶、麻片等制成”衣服”,将身体的某些部分包裹或遮掩起来,发展到后来的麻布、丝绸、棉布、毛料、化纤、混纺以至现在的各大名牌服饰,这或许是为了御寒,为了好看,可是在炎炎夏日人们也要在某些部位裹上衣物。

由此,我们似乎可以推定,人们穿着衣服不仅仅是为了御寒、美观,而是为了遮掩身体的某些特定部位。

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都起源于美国。

最早的上诉法院谈判一件谈到隐私的事1881年,密歇根高等法院在当年受理了一位妇女的侵权诉讼案件:梅诉罗伯特,法院判决原告获得赔偿。

该案起因于被告未经某女子的同意在其生育期间观察了其生育过程。

法官马斯顿代表法庭认为:”此时原告对其居所的隐私享有法律权利,法律通过要求他人尊重她的权利并且禁止对此权利的侵犯来保护她的这一权利。

”我国在1949年到1986年之间没有关于保护人格权的法律,也不采纳隐私权的概念。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性人格权,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没有规定隐私权。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公众人物,如艺人、政治家、企业家等,因其社会影响力及公众关注度,其个人隐私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然而,法律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普通公民相比,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一)法律规定我国《宪法》、《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专门法律规定尚属空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件进行裁决。

(二)司法实践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侵的案例屡见不鲜。

尽管有部分案例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大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难度。

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往往面临取舍;另一方面,公众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知和期待也有待提高。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例如,何为“公共利益”,何为“合理范围”等,均需进一步明确。

(二)媒体及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媒体及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

然而,部分媒体及网络平台在追求点击率、关注度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甚至故意泄露、炒作其隐私。

(三)公众对于隐私权认识的不足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我国公众对于隐私权的认识相对滞后。

部分公众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一)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为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建议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定义、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摘要】公众人物在社会中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其隐私权也受到关注和保护。

本文首先介绍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并探讨了其法律依据和司法保护。

随后分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对违反隐私权行为的处罚,以及在信息时代面临的挑战。

在提出了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立法保护、平衡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以及引导社会尊重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视,促进更加平衡和健康的社会发展。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司法保护、法律依据、限制、处罚、挑战、立法保护、知情权、尊重。

1. 引言1.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无法被忽视。

作为公众人物,他们可能会承受更大的舆论压力和媒体关注,但是他们同样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其个人空间和自我尊严。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控制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被公开的程度。

公众人物不应被视为公共财产,他们同样享有对自己隐私的保护权。

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

如果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受保护,可能会导致他们受到过度调查和侵犯,甚至可能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仅是对其个人尊严的尊重,也是对社会道德和法治精神的维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于平衡了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只有在充分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基础上,才能构建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

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不仅符合法治精神,也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秩序。

2. 正文2.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和媒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民法中,第二编的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中包括了个人隐私权。

在刑法中,第二编第一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公众人物以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与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也愈演愈烈。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界限。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自由等。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地位和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其隐私权往往面临不同于普通人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对于公众人物的行为、言论和私人生活,媒体和公众有权进行报道和关注。

这种关注有助于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防止权力滥用:对于某些公众人物而言,其地位和影响力可能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一定的权力。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3. 维护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或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性及界限1. 合理性的体现:在保障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和防止权力滥用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是合理的。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界限的划定:在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划定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界限。

这包括尊重个人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尊重家庭和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尊重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进行合理报道和关注。

五、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娱乐圈为例,许多明星的私人生活常常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_职教论文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_职教论文

[摘要] 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一)公众人物的含义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在该案中,布伦南大{学}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

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首席大{学}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1] 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

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 R .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知名学者 , 社会活动家等等 。这 一类 由于其知名度 而引起公 众 的 关注 , 主要涉及公共兴趣 和社 会效应 问题 。一方 面这些人 涉及公 众 的娱乐 生活 , 关注这类人的活动与行为满足合 理的公众 兴趣 ; 另 方 面其言行对 于社会价值 导向有一定影 响 , 因此 在法律上为 了
1 、 与公众兴趣 的冲突性 无论是 哪种类 型的公众人 物 , 因其特殊社会地位和影 响力 , 其 工作 与生活往 往备 受公众 的关 注 。与普 通人不 同的是 , 只要不 超 过公 众 的合理兴 趣 , 公 众人物 的隐私 就可 以公之 于众而不认 为是 侵权 。
2 、 与公共利益相关性
个政府 的权利 , 因此要 监督 政府 行为 首先就 要关 注官 员 的行 为 。 其次 , 政府官员拥有极大的权利和社会影响力 , 他们 的活动言行 与
公众 的知情权 有着 密切 的联 系。 2 、 有 限 目的的公众人物 有限 目的的公众人 物 , 一般是指文化界 , 娱乐界 , 体 育界明星 ,
二、 公众 人物隐私权的特点
( 一) 公 众 人 物 的概 念
公众 人物相较 于普 通人而 言享有更 多的权利 , 同时也承担 着 更 多的社会 责任。公众 人物 的个 人 品性 , 行为举 止有着 一定 的道 德示 范作用 , 对公众 的价值 取 向也 有一定影 响。此外其个 人 言行 也与公共利 益密切相关 , 对公众人 物 的隐私进 行舆论监督显 得十
论公众人物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解 通 刁玉 珊
( 中山大学 5 1 0 0 0 6 )
【 摘 要】 隐私权在我 国并没有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 公众人物拥
有 特殊 的 身份 , 其隐私 权 与公共 利益 , 新 闻价值 , 公众 知情权 联 系紧密 ,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一类人群,其言行举止常常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

然而,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愈发激烈。

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尊重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领域的独占等。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属于隐私权的一种,但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使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其部分私人生活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人物因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其言行举止往往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某些私人信息进行披露。

例如,公众人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曝光,以维护社会正义。

2. 新闻自由的原则: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需要获取相关信息以完成报道任务。

因此,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某些信息进行披露是合法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了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性1. 言论自由的考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讨论也属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合理的。

2. 社会责任的体现: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其私人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因此部分私人信息应当被公开以供公众评判。

五、如何合理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1. 法律层面的规范: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畴,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同时,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2. 媒体道德自律:媒体在报道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工作在各种媒介的报道下变得越来越透明化。

在这个时代,公众人物不仅因其个人才华、职业角色而被大众所熟知,他们的日常生活和隐私也在媒体的光环下遭受不同程度的“审视”。

在新媒体的语境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受到限制和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新媒体环境的特征出发,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和实际困境,并探讨相应的保护策略。

二、新媒体环境的特征与挑战新媒体环境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动性强等特点,这为公众人物提供了更广阔的展示舞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新媒体的匿名性使得言论自由的空间增大,但同时也可能出现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曝光和侵犯。

其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人物的生活越来越难以完全隔离与工作的界限,私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

此外,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在法律上,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都享有同样的隐私权。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其隐私权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大多数国家,新闻报道和媒体监督被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法的。

但这种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尊重个人尊严、不侵犯个人隐私等。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际困境尽管法律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困境。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往往将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视为“娱乐”的一部分,过度关注和曝光其私人信息。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不同,这也给公众人物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扰。

五、保护策略与建议针对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媒体和公众在报道和关注公众人物时不得侵犯其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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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一)
摘要]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
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
(一)公众人物的含义
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在该案中,布伦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

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1]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

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R.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
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二)隐私权的含义及其特点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

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

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我国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但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

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
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

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

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4、与知情权的冲突性。

知情权(therighttoknow)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按其内容划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

知政权指公民享有的知道国家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是对一切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公众团体的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在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

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

该冲突反映到公众人物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
1、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冲突。

知政权赋予了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政府官员接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其权力行使的基础是全体公民的认可。

因此,公共官员不希望可能降低其威信的私人信息为公众所知。

公民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社会关系等属于普通公民的个人私人信息,但对于政府官员来说,还是其能否恰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关系到公民选举、罢免的权利问题。

2、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主要是通过传媒而广为人知并获利的,他们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采访报道的目标,他们自身及其言行等都具有新闻价值,其遭受侵犯的概率远远高于普通公民。

普通公民热衷于知道被传媒采访报道的公众人物。

为了吸引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传媒就会更加广泛报道公众人物的信息,稍不注意就会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2002年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时报》案等,都突出地反映了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认定
(一)范围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应限于与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相关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评价。

除此之外的其他私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1、对纯粹私人信息的侵犯。

例如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秘、最敏感的领域,属于私人信息,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披露他人的裸体照片,则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权观念日益强烈,但新闻从业人员出于不同的动机,
越来越过分地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从“台湾艺人白冰冰之女遭绑匪残害事件”、“香港艺人刘嘉玲早年裸照遭《东周刊》刊登风波”可窥一斑。

2、侵犯私人空间。

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空间隐私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之外,还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如更衣室、电话厅等,公众人物对这些私人空间也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红外线扫描、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个人空间。

3、恶意侵害私人生活私事,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公众利益的界限,属于基于个人目的的恶意加害行为,故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可见,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人活动和个人隐秘空间。

个人信息包括不愿为外人公开的居住条件、身体上生理或心理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

个人的私人活动是指与所从事的职业完全有关的活动。

个人的隐秘空间包括自己的住宅、休息室等个人物质领域及其个人日记、往事等精神领域的空间。

虽然公众人物在以下方面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1)某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骚扰;(2)私生活不受监视;(3)通信秘密;(4)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5)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及其行使职务行为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

但是,国家为防止个别政治性公众人物在无人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放松对自
己的严格要求,干出影响国家机关或政府形象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八小时以外”监督建立机关、家庭、社会全方位互动监督网络。

如果公众对这些公众人物的在八小时之外的违法乱纪行为(如赌博、嫖娼)对其进行以披露、批评等方式予以监督则是对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在特殊场合予以隐私权保护的例外要求。

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社会主体放弃该权利(或被推定放弃)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谨慎地迫使部分主体放弃该权利。

法院在划定隐私权界线时应考虑到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在冲突时必要的协调,协调时两项权利相互做出合适让步。

这是减少社会碰撞,引导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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