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兼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圈蟹豳懑罄匿竺竺!!坠!f叁塑!查塾金蒹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平又的法律保护问题李云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民主欠缺,法制的不健全,责任追究的不落实等都成为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民隐私权民主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一152—02现代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与电子信息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必要与可能。
这也是现代政府民主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志。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问题,哪些该公开,哪些该保密,对于涉及公民相关隐私信息泄露的责任追究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与落实。
一、法律的正义与权力的博弈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石某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做的询问笔录中,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
之后不久,这份笔录却出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被挂在树上、扔在地上,甚至还出现在了互联网上。
为此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强奸笔录流入社会,公安机关应当清楚将是什么结果,这种行为不仅违法,并且是知法犯法,对受害人也会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在这起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案的背后,公检法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曾威胁受害者说已经拿到了“强奸笔录”,如果不撤案将公布于众。
究竟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何能耐能这样张狂,我想这位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无非就是运用权力勾结公捡法部门肆意地践踏法律的尊严。
又为何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回响,社会主义法治在哪里,公正在哪里?司法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而公正则是司法的实质和最高价值追求。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xx法学班xx 引言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
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
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
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
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
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
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
[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
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
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
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
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
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
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二、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 国《 民法通 则》 巾没有直接规定对 隐私权 的保护 , 是第 l l 但 O 条规定 公 民和法人享有名誉 权, 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 , 公 一般性地规定公 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 大的空 间。~般认为 隐
私 权 应 当 属 于 人格 尊严 的一 部 分 。 在我国, 人格 权 研 究起 步 较 晚 , 隐私 权 仍 然 是 一 个 蹒 跚 起 步 的新 事 物 。 这 源 于 我 国 目前还 面 临着 很 多方 面 的 问题 。 从 文 化 层 面 看 , 管 中 国传 统 文 化 中 有 许 多 积 极 遗 产 , 是 对 个 人 隐 尽 但
宁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扰 , 私人 信 息秘 密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搜 集 、 刺探 和 公开 。 为 称 “ 人 生 活秘 密 说 ” []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私 就 是 与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个 人 私 ,2 还 隐 私 生 活 秘 密 , 所包 容 的 内容 , 私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3 综 它 是 私 [] 合 来 看 , 两 的观 点过 于 抽 象 和 概 括 , 于 隐 私 的“ ” 本 质 特 征 并 没 有 前 对 私 之 准 确 的反 映 出来 ; 第 三 种 观 点就 明 确 说 明隐 私 是与 “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 而 公 , 它 仅 包 括“ 人 信 息 、 人 活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 私 私 因此 笔者 赞 成这 种 对 隐私 的
但 在 我 国保 护 私权 的 主要 法 律 — — 《 民法 通 则 》 , 没 有 对 隐私 权 作 出 明 中 并
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若干
隐私权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女,2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用户遍布全国各地。
2019年5月,李某某在某知名网络公司注册账号,并开始使用其提供的各项服务。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某发现,该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并将其公开在网络上,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具体表现为:1. 李某某在某知名网络公司注册账号时,填写了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然而,该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公开在其网站上,供其他用户查阅。
2. 李某某在某知名网络公司购买商品时,填写了收货地址。
该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收货地址等信息公开在其网站上,导致其家庭地址泄露。
3. 李某某在某知名网络公司发表评论时,使用了真实姓名。
该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评论及姓名公开在其网站上,导致其个人信息泄露。
李某某认为,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法院审理本案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辩称,其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合法的,且已经取得了原告的同意。
同时,该公司表示,愿意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公开原告的个人信息,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某某隐私权的行为,删除其网站上公开的原告个人信息。
2. 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知名网络公司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隐私权案件。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给个人隐私权带来了严重威胁。
浅谈公民隐私权及其保护

对我 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 隐私权 问题进行一 点理论 上的归纳和分析 。
关 键 词 :隐 私 ; 隐私 权 ;要 件 ;特 殊 原 则 中图分类号 :D F 文献标识码 :B 何 谓 隐 私 权 “ 人 不 做 亏 心 事 ,半 夜 不 怕 鬼 日 门 ” ,这 常 常 是 为 现 实 生 活 中 一 些 人 因 揭 他 人 之 短 而 遭 当事 人 责 问 时 理 直 气 壮 的 回 答 。这 些 人 不 知 道 , 除 了 “ 心 事 ” 外 , 亏 公 民 还 有 保 持 其 与 社 会 及 他 人 无关 的 私 人 事 务 ,在 其 本 人不愿 意的情况 下不被 公开 的权 利 。这 样的 “ 人 私 事 务 ”就 是 隐私 ,这 里 的权 利 就 是 隐 私 权 。 其 实凡 属个 人 的与社 会 事物 、公众 利 益无 关的 , 不 必 也 不 宜 公 诸 于 众 的 事 , 即 属 隐 私 。 隐 私 权 这 个 概 念 , 是 近 代 由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法 学 家 提 出 来 的 。 隐 私 权 即 个 人 生 活 秘 密 权 ,是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生 活 不 受 他 人 干 扰 和 不 愿 公 开 其 私 人 秘 密 的 权 利 。 隐 私 权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生 育 、婚 姻 、 感 情 、 存 款 , 交 往 等 与 公 民 声 誉 有 关 、本 人 不 愿 公开 的 那 些 个 人 生 活 事 件 。 隐 私 权 的 主体 是 公 民 和 法 人 。 隐 私 权 的 客 体 可 以 包 括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社 会 性 、 精 神 性 和 物 质性 三 方 面 的 隐 私利 益 。 二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要 件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应 具 备 以 下 几 个 要 件 : 1 、在 客 观 上 首 先 应 具 备 侵 害 他人 隐私 的 行 为 。 2、侵 害 他 人 隐 私 的 行 为 必 须 具 有 违 法 性 。 在 确 定侵 害公 民隐私的行 为是否具 有违 法性时 ,应注意 划 清 四 个 界 限 :一 是 划 清 公 民 为 维 护 自 己合 法 权 益 的 需 要 , 依 法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披 露 涉 及 他 人 隐 私 内 容 的 行 为 同非 法 宣 扬 、 扩 散 他 人 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二 是 划 清 维 护社会 公共利 益的行为 同非法 侵害公 民隐私 行为的界 限 。三 是 划 清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或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同 非 法 侵害 公 民 隐私 行 为 的界 限 。 四是 划 清正 常 的 新 闻报 道 、 舆 论 监 督 同 非 法 侵 害 公 民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 3 、侵害他 人隐私的 行为必须 造成一 定程度 的损害 后 果 。这 种损害后 果一般是 指给 公民的人 格尊严 造成 的 损 害 ,或 者 给 公 民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造 成 的 不 良影 响 , 以及 公民在精神 上所 受到的极大压力和痛苦 。 4 、行 为 人 在 主 观 上 要 有 过 错 。 所 谓 过 错 是 指 行 为 人对 其侵害他 人隐私 的行为 及其造成 的损害 后果 所持 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 三 隐私权保护 的特殊原则 对 公 民的 隐私 权 进 行 保 护 ,并 不 是 否 定 了新 闻媒 介 报道权 和公众知 情权 ,而是在 依法扩大 保护 公民隐私 权这一 般原则基 础上 ,同时确 定适用特 殊原 则。这样 的 特 殊 原 则 是 基 于 :在 新 闻 报 道 权 和 公 众 知 情 权 高 于 某些个 人的隐私 权时 、或 在 当事 人 同意 的情况 下 ,法 律 应 将 此 时 的 “ 害 ” 隐 私 权 行 为 排 除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侵 认定之外。这种特殊原则有 : 1 、区分是 否经过本 人同意 。同意 即指 当事 人放弃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生活中的个人自由与精神不被干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
也愈加注重人格权的发展与完善。
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个人生活容易受到干扰和非法入侵,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臻重要。
笔者将从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关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及其现状和对隐私的伦理分析来探讨有关我国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隐私伦理现行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隐私伦理;冲突一、隐私权的构成要件要认识隐私权,我们首先就要从其构成要件分析,即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主体是指在隐私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在理论界,对自然人作为隐私权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但涉及到法人能否作为隐私权的主体存在很大争议。
在此,笔者认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因为隐私权是基于生命而产生的,而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社会组织,其存在无生命可言,更不用说精神上所应享有的权利了。
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维护是为了不愿被外界干涉,既是精神上的追求也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维护,特别是在这个新闻媒介过多侵入人们的私生活领域的社会环境下。
法人即使有秘密,也只能被称为商业秘密。
这种商业秘密除当事人以外,对外界来说是绝对的秘密,其大体上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而隐私的本质属性是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
(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隐私权的客体是指隐私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自然人的隐私都可以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而受法律的保护。
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所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

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蓉蓉的故事
第二环节
蓉蓉与同学苹果在网上聊天时,无 疑中透露了自己得过肝炎,不料苹果 却四处散布,蓉蓉很痛苦。请续写故 事内容。 活动过程
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内容之一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1、那些人在什么情况下能进入公民住宅? 2、进入 公民住宅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蓉蓉的故事
第四环节 蓉蓉平时学习认真,成绩优异。可近来常常 课堂注意力不集中,作业不能按时完成。老师和 父母都很着急。某日班主任老师发现有一封寄给 蓉蓉的信件,于是将此信转交给蓉蓉的父母。蓉 蓉的父母想了解一下她的情况便偷拆了她的信。 蓉蓉很是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办。 蓉蓉的父母是否应该私自拆阅蓉蓉的信件呢? 为什么?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事情应怎么 办呢?
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内容之二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律保护
哪些机关在什么时候可以依照法定 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总结提炼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隐 私
隐私和隐私权
公民的住宅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秘 密受法律保护
受 到 侵 害 依 法 维 权
探究升华
请同学们对蓉蓉的同学苹果的行
活动过程
1.阅读教材知识。 2.分组讨论,找到可以帮助蓉蓉的内容。 3.组织语言,续写故事,选举代表发言。
明确概念
隐私:指个人心理、生理以及
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
Hale Waihona Puke 拓展延伸隐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私人信息:收入情况、电话号码、健康状况等。 个人私事:日常生活、社会生活。 私人空间:日记、书包、住宅、通信等。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1隐私权的概述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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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试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姓 名 董 梁 学 号 ********* 学 校 新乡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1
目 录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沿革史............................................ 3 (一)隐私权的概念 .............................................. 3 (二)隐私权的沿革史 ............................................ 4 二、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的分析.................................... 5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 5 (二)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 6 三、对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体系的思考.................................. 7 (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 7 (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 8 (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 9 (四)有关立法方面的建议 ....................................... 10 参考文献........................................................... 12 2
摘 要 如果说生命权、所有权等民事权利是一条笔直而光亮的线,在它的一边,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那么隐私权在法律的概念里则更像一个角度,一个视角,从不同的位置望过去,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们对于隐私的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隐私的范围和内容也在随之发生变化,这就要求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应进一步扩张和完善。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顺应世界民事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注重了对民事法律研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公民 隐私权 特征 保护 立法保护 3
试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沿革史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2、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3、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4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二)隐私权的沿革史 最早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著名学者沃伦(Warren)和布伦迪斯(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该文章对美国隐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 5
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隐私问题的探讨,多数学者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描述某件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分析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分三种: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和概括保护。 1.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 2.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 3.概括保护。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 6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局面。 (二)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1、现有的法律保护 (1)宪法保护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为保护公民隐私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刑法保护 刑法第245条规定: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52条规定: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民法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直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点要求:“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诉讼法上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关于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可见,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隐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上。 2、现有立法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