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与司法的关系——兼议对当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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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可以追溯到秦朝的郡县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负责监督官员的廉洁和政绩,保障了政府的廉洁性和正义性。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以下启示:
1. 廉洁政府: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官员的廉洁,对于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建立严密的监察体系,并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正当程序和权力制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官员的调查和审查需经过严格程序。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权力的制衡和人权的保护。

3. 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古代监察制度允许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对于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众参与,提升舆论监督的力度,形成多方监督、公众参与的监察格局。

4.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古代监察制度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强调从重惩处,形成震慑效应。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使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5. 组织修复与教育培训: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教育、培训和组织修复,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廉洁能力。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帮助被监察对象纠正错误,提高廉洁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启示,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保障政府的廉洁和权力的正义。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和近代的监察制度在当今社会仍有着重要的启示,尤其是在保持政治清明和公正的方面。

古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而近代的监察制度更加现代化和完善。

这些制度的共同目标是确保政治权力不被滥用,并确保政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从古代的监察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它的一些优点和缺点。

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是通过官员的相互监督来确保政治的清明和公正。

然而,这种制度仅仅局限于官员之间的监督,而缺乏对普通民众的监督。

这导致了一些官员滥用职权和贪污受贿。

此外,古代的监察制度中存在一定的腐败和不公,因为官员之间的勾结和互相庇护。

在近代,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现代监察制度不仅包括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还包括了对普通民众的监督。

这种监察制度是由专门的机构来执行的,这些机构独立于政府和官员,并且由公众监督。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有效地制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确保政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这种制度还能够改善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使政府更加稳定和可靠。

在当今社会,我们可以从古代和近代监察制度中吸取经验教训。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监察制度,包括对官员和普通民众的监督。

这种制度必须独立于政府和官员,并由公众监督。

这样可以防止腐败
和滥用职权,保持政治清明和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

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

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

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

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

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

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

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作的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作的启⽰⼀、古代监察制度的及其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萌发,伴随封建独裁主义中⼼集权的建⽴⽽诞⽣,⼜随着封建君主独裁的不断强化⽽发展、完备,形成了两⼤系统,⼀是御史监察系统,⼆是谏官⾔谏系统。

御史⼜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天⼦的线⼈,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段进⾏监察。

谏官⼜称⾔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君,监察⽅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

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违失,谏官对上纠正天⼦决策失误。

⼆者构成了封建完整的监察体制。

其发展过程⼤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

年龄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

(⼆)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秦创建御史⼤夫府为中⼼监察机构,在地⽅设置监郡御史。

汉承秦制,在中⼼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校尉为中⼼监察官,在地⽅设⽴⼗三部剌史,监察地⽅⼆千⽯长吏,并制定了第⼀个专门性的地⽅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夫等⾔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

中⼼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天⼦,废司⾪校尉,监察机构初步同⼀,监察权扩⼤,⾃王太⼦以下⽆所不纠。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

隋设御史台、司⾪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明确,互相配合,地⽅则分⼗道(后增⾄⼗五道)监察区,形成⽐较严密的监察⽹。

谏官组织分⾪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局⾯。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

宋设⽴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地⽅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天⼦。

⾄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

地⽅设⾏御史台,统辖⼆⼗⼆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使中⼼与地⽅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体。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几千年的历史积淀造就了中国独特的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权是由君主或官员掌握的,但受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这种古代的监察制度对当代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古代的监察权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古代,虽然君主或官员拥有监察权,但是他们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他们滥用职权或者蛮横无理,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法律制约监察权的做法对于今天的监察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

在当今社会,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随意滥用权力,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古代的监察权受到舆论的监督。

在古代中国,人们对官员的言行举止都非常关注,一旦发现官员有过错或者滥用职权,就会通过舆论来制约他们。

有些受过舆论压力的官员最终不得不下台,这种舆论监督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这对当前的监察制度也有启示。

现代社会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不作为、贪污腐败的官员进行曝光和批评,以促进官员更加廉洁自律。

古代监察权受到立法机构的制约。

在古代中国,立法机构对于监察权也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监察权的行使,对滥用职权的官员进行追责。

这对于当今社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代社会,立法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监察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监察权的合法行使。

古代监察权受到民众的监督。

古代中国有许多关于官员被民众揭发的故事,这些故事表明古代民众对于官员的行为非常关注,一旦发现官员的过错就会及时揭发。

这对当今社会同样具有启示意义。

现代社会应当倡导勇于揭发腐败、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精神,让监察权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和支持。

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对于当代的监察制度有很多启示意义。

当代社会应当充分发挥法律、舆论、立法机构和民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监察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古代监察与司法的关系--兼议对当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与司法的关系--兼议对当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2018年第5期法治研究中国古代监察与司法的关系——兼议对当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艾永明***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项目编号:17BFX03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艾永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监察与司法的关系是中国古代国家权力配置和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自秦汉至明清,历代对这一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就监察权和司法权的定位而言,监察的性质属于司法,但监察权又高于司法权;就监察和审判的关系而言,两者有不同的基本职能,前者是“纠劾”,后者是“审断”,但监察又监督审判,且监察严重混淆和侵夺审判。

历史表明,在司法权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监察权,两者会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如协调不当,必然会产生种种问题。

中国古代十分重视监察,这是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的需要,并不是一项成功的历史经验。

监察权高于司法权的制度安排,更是一种政治统治的需要,而不是理性的选择。

关键词:监察 司法 审判 中国古代监察权是中国古代国家权力配置中的重要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监察制度的长期运行过程中,监察与司法的关系是一个必然会面临的突出而又复杂的问题。

这一问题解决得如何,对国家权力运行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历代统治者都注意监察和司法关系的处理和协调,但他们的认识和实践是那个时代的反映,更是为了与根本体制相一致,所以其中既有得,更有失,既有成功经验,更有失败教训,这些都是我们今天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的宝贵的历史镜鉴。

一、监察权与司法权之定位:监察既是司法又高于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监察和司法的基本关系是:监察既是司法又高于司法。

这样的概括看起来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

因为,根据这一概括,我们无法明确判断监察究竟是不是司法。

然而,这一概括却是中国古代制度安排的客观描述。

自秦汉至明清,监察权是一项由专门机构行使的独立的权力,立法者们一方面视它的性质是司法,另一方面又置它于司法权之上,这充分反映了当时立法者的认识以及制度设计既有合理因素,更有模糊性和局限性。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监察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其在职行为和职务行为的法定监督制度。

古代与近代的监察制度都是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它们对于当今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一定的启示。

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监察制度强调文治。

在古代,监察制度是与治理国家有机结合的整体,以贤良能干的官员管理监察机构,旨在建立一个清明廉洁、法治稳定的社会环境。

这对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意味着,应当注重提升监察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并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从而确保监察机构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重视法律约束。

在古代,监察机构通过法规、法纪等手段对公职人员进行约束和监督,以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腐败贪污。

这对于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也有启示,说明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执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惩,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古代监察制度鼓励民众参与。

古代监察制度中,普通百姓可以向监察机构举报腐败行为,监察机构则会依法查处。

这给当今监察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启示,即要倡导公民监督,积极创建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权益,加强各方力量的合作,形成监察制度的多元化和全方位的监管网络。

另外,从近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中首先,近代监察制度体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

近代监察制度的出现,为行政机构行使权力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构。

这说明当代监察制度建设也应当遵循权力分立原则,实现监察机构与被监督机构间的权力制衡和相互监督。

其次,近代监察制度强调独立和专业性。

近代监察机构通常是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拥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调查技巧,能够进行独立的监督工作。

这对于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也有启示,即要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通过专业化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监察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近代监察制度注重国际合作。

近代监察机构常常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各国的监察经验和做法,为本国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其作用是监督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主要包括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加强监察力量建设、严肃监察执纪问责等方面。

首先,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重视监察制度建设。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御史台和都御史组成,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负责对官员进行监察和纠正。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建立监察机构、规范监察程序和加强监察执法,为当今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现代监察体制也需要注重建立监察委员会等监察机构,健全监察程序和完善监察执法。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加强监察力量建设。

古代监察制度中,都御史是御史台的核心力量,主要责任是监督和检举官员的违纪行为。

古代监察制度中还设有参议、札草诏令等不同级别的监察官,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察机构和相互协作的监察力量。

当代监察制度建设中也需要注重培养专业化的监察人才,提高监察力量的质量和效能。

再次,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严肃监察执纪问责。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对官员的违纪行为采取严厉的制度化处罚,包括免职、削官、罚钱等。

古代监察制度通过严肃的监察执纪问责机制,强化了对官员廉政和履职情况的监督。

当今监察工作也应该建立健全严格的监察执纪问责机制,对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追究责任,确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廉洁运行。

最后,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注重群众监督参与。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群众监督参与是御史台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御史们通过宣传、劝说、举报等形式,获取并收集丰富的信息来自检。

并将其放在抄中,进行反映,从而对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当今监察工作也需要注重强化群众监督的力量,在加强监察执纪问责的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作用,推动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通过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加强监察力量建设、严肃监察执纪问责和注重群众监督参与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当代监察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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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与司法的关系
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 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⑪明朝裁撤中书 省后,形成六部、都督、都察院的权力体系。
清承明制,其权力体系与明朝基本相同。 上述材料说明,在中国古代帝国时期各朝的 权力体系中,君权是最高的顶层权力,以下主要由 决策、行政、军事、监察所构成,在元明清,则行政、 军事、监察三足鼎立。所以监察权是秦至清国家权 力体系中第一层次的重要部分。 再看司法权的定位。与监察权明显不同,以职 掌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权不属于帝国时期各朝权力 体系的第一层次,没有哪一个朝代将司法权与决 策、行政、军事相并列的。事实上,很多朝代将职掌 审 判 的 机 构(主 要 是 刑 部 和 大 理 寺)作 为 行 政 系 统的一部分,刑部本身就是六部之一,大理寺则比 刑部的地位更低。在地方,行政机构以外几乎没有 专门的诉讼审判机构。这种制度安排的背后,是中 国古代始终将司法纳入行政职能的传统理念。《尚 书·洪 范 》早 就 提 出:王 朝 有 八 政:“ 一 曰 食、二 曰 货、三曰祀、四曰司空、五曰司徒、六曰司寇、七曰 宾、八曰师。”孔颖达疏:“八政者,人主施教于民有 八事也。”就是说,诉讼审判与钱谷、文化、教育、祭 祀、宗教、工程、军事等具有相同性质,属于同一层 面之“事”,都是“理”的范畴,“政”的内容。所以, 严格地说,中国古代不存在独立于行政的司法权, 当然也就不可能与监察权一样,成为国家权力体 系中第一层次的重要部分。 监察高于司法,还比较清楚和形象地反映在 中国古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的称谓中。在中国 古代法制系统中,“宪”是一个常被使用的概念。虽 然,古代之“宪”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最高之法,但 它也不仅指称法,⑫而且还往往是指那些持久存在 的、毋庸置疑的制度和规则(如故事等)。⑬自秦汉
(二)监察权高于司法权 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监察权和司法权又有不 同和区分,监察在被视为司法的同时,又常常是一 项独立的权力,而且明显高于司法权。 先看监察权的定位。从秦到清,虽然监察权在 各个朝代的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它始 终是历朝的重要权力,其基本定位是相同的。试以 几个重要朝代为例: 东汉:“光武特诏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尚书 令会同并专席而坐,故京师号曰:‘三独坐’”。⑧ 唐代:中央权力系统主要是:决策(中书省、门 下省)、执行(尚书省)、监察(御史台)。 宋代与唐代大致相同“:自祖宗以来,军国大事, 三省议定,面奏获旨,……获可,始下中书造命,门 下审读。……始过尚书奉行。有未当者,侍从论思之, 台谏劾举之。此所以立政之大体,总权之大纲。”⑨ 元朝:忽必烈论朝廷权力体系:“中书朕左手, 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⑩ 明朝:朱元璋论国家权力结构:“国家立三大
一、监察权与司法权之定位:监察既是司 法又高于司法
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监察和司法的基本关系 是:监察既是司法又高于司法。这样的概括看起来 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因为,根据这一概括,我 们无法明确判断监察究竟是不是司法。然而,这一 概括却是中国古代制度安排的客观描述。自秦汉至 明清,监察权是一项它的性质是司法,另一方面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项目编号:17BFX032)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艾永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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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与司法的关系
又置它于司法权之上,这充分反映了当时立法者 的认识以及制度设计既有合理因素,更有模糊性 和局限性。
(一)监察的性质属于司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有一个如 何定位的问题,虽然在很长时间内它与行政的关 系多有混融,但其司法的性质是基本明确的,监察 机关常常被纳入司法机关。先秦,御史最初的职能 就被定为掌法令。《周礼·春官》:“御史掌邦国都鄙 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事者受法令焉。”秦 时,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百官的违法犯罪,这一 定制为后世历代所承用。史载:秦皇“惧宰官之不 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 宰牧相累,监察相司……汉承其绪,莫能匡政。”① 唐 朝 时,监 察 的 司 法 属 性 已 经 十 分 确 定。《 唐 六 典·御史台》:御史台长官“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 令 , 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 恶”。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机关有明确的分工和制 衡:大理寺为审判机关,刑部为复核机关,御史台 为监察机关。明清时,中央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并称“三法司”:“国家置三法司 , 专理刑狱 , 或主 质成 , 或主平反”。②在明清诏敕、律典和君臣心目 中,都察院的法司性质是十分肯定的。如洪武十四 年诏曰:“御史职在司法,伸理冤抑。”③雍正十二年 的议准更明确: 至都察院、大理寺同为法司,理宜一体详慎, 嗣后凡应法司会议者,刑部引律不确,院、寺即行 察看律例改正。④ 清朝各省主要执掌监察的按察司,则被称为 “在外之法司”。⑤
因为监察的性质是司法,监察官也就属于“法 官”,这在中国古代是一个共识,尤其是监察官常 常以“法官”自称,并以此告诫自己负有某种神圣 的使命。汉时,规定御史府所有御史“皆冠法冠”, 以明示其法官身份。北魏孝文帝时御史中尉李彪 “自谓身为法官,莫能纠劾己者,遂多专恣”,⑥为此 深感自责。唐永徽二年御史大夫唐临奏曰:“……臣 既处法官,不敢以闻。”⑦《新唐书·徐有功传》:“陛 下以法官用臣,臣以守正行法,必坐此死矣。”唐御 史台还专设“法直”一职,以便和刑部、大理寺的 司法业务相对接。
2018 年第 5 期
中国古代监察与司法的关系
——兼议对当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法治研究
艾永明 **
摘 要:监察与司法的关系是中国古代国家权力配置和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秦汉 至明清,历代对这一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就监察权和司法权的定位而言,监察的性质 属于司法,但监察权又高于司法权;就监察和审判的关系而言,两者有不同的基本职能,前者是“纠 劾”,后者是“审断”,但监察又监督审判,且监察严重混淆和侵夺审判。历史表明,在司法权之外设 立一个独立的监察权,两者会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如协调不当,必然会产生种种问题。中国古代 十分重视监察,这是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的需要,并不是一项成功的历史经验。监察权高于司法权 的制度安排,更是一种政治统治的需要,而不是理性的选择。 关键词:监察 司法 审判 中国古代
① 《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 ② 《明史·刘济传》。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 ④ 《钦定台规》卷一三。 ⑤ 《明史·刑法志》。 ⑥ 《魏书·李彪传》。 ⑦ 《唐会要》卷三九《议刑轻重》。 ⑧ 《后汉书·宣秉传》。 ⑨ 陈亮《 :龙川文集》卷二《论执要之道》。 ⑩ 叶士奇《 :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
监察权是中国古代国家权力配置中的重要部 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监 察制度的长期运行过程中,监察与司法的关系是 一个必然会面临的突出而又复杂的问题。这一问题 解决得如何,对国家权力运行体系有着十分重要 的意义。历代统治者都注意监察和司法关系的处理 和协调,但他们的认识和实践是那个时代的反映, 更是为了与根本体制相一致,所以其中既有得,更 有失,既有成功经验,更有失败教训,这些都是我 们今天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的宝贵的历史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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