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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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农[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为加强对中央本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OO七年五月十日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包括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

第三条财政部每年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和国家财力状况,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资金。

第二章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第四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以下简称飞行费)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租用飞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租金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对森林火灾隐患较大、森林防火任务较重,具备森林航空消防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补助飞行费。

第六条飞行费补助标准: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东北航空护林中心(以下简称东航中心)和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西南总站)飞行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吉林、黑龙江省以及西部省区,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80%;对其他省份,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50%。

飞行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负责测算、审核、结算飞行费以及组织签订租机协议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规定(二篇)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规定(二篇)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物资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全面管理。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管理机构是森林防火物资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

第五条森林防火物资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森林防火物资按照统一规划和配置,合理使用和维护,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火物资的分类和规划第六条防火物资包括防火器材、防火药剂、防火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七条防火物资的规划应当按照地域特点、林区火险程度、灾害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防火物资规划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进行定期修订。

第九条高火险区应当优先配置防火物资,统筹保障区域内各类防火物资的均衡供应。

第十条防火物资的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物资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防火物资的采购和配置第十一条防火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控制物资的质量和价格。

第十二条防火物资的配置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布局,确保物资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防火物资的配置应当考虑到应急救援的需要,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投入战斗。

第十四条防火物资配置应当与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区划定相结合,确保每个责任区都有足够的防火物资支持。

第四章防火物资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防火物资的使用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保证物资的正常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防火物资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七条防火物资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和报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报废处理。

第五章防火物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物资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相关情况并配合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xx〕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xx]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第 2 页共 2 页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 (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防火物资采购实施方案

防火物资采购实施方案

防火物资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森林火灾、城市建筑火灾等灾害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因此,加强防火物资的采购工作,提高防火能力,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采购目标。

1. 提高防火物资的储备量,确保在突发火灾事件中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2. 采购高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物资,提高防火物资的使用效果。

3. 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确保采购工作的经济合理性。

三、采购内容。

1. 灭火器材,包括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2. 防火设备,包括火灾报警器、防火门、消防水带等。

3. 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毒面具、安全头盔等。

四、采购流程。

1.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防火物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

2. 寻找供应商,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寻找具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 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履行合同,确保采购物资的及时到位。

4. 验收入库,对采购的防火物资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物资的质量符合要求。

5. 储存管理,将验收合格的防火物资储存到指定位置,做好防火物资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五、采购管理。

1. 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采购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2. 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防火物资符合国家标准。

3. 做好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清晰完整、便于查询。

六、采购预算。

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采购预算,确保采购工作的经济合理性。

七、采购效果评估。

对采购的防火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防火物资的使用效果。

八、结语。

防火物资采购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防火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确保防火物资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为防范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方案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方案

****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方案为进一步提升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物资保障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森林火灾损失,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泰安市贯彻落实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物资保障能力,满足森林防火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调拨,分级储备的原则。

****设立防火物资总储备库,森防站、各管理区、大津口乡设立分储备库,应急救援时,各级储备库物资服从指挥部调拨。

2、坚持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适宜长期储存的防火器材,对于食品等不宜长期储存的物资,落实代储主体代为储存。

3、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

防火物资的储备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力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避免资金浪费。

三、物资储备情况(一)实物储备:1、****设立森林防火物资总储备库,地点设在管委会消防队。

储备器材有:风力灭火机100台、油锯100台、背负式水枪50个、灭火战斗服100套、方位灯100个、自救式呼吸器100个、砍刀200把、手锯100把、头盔60个、灭火弹300箱、二三号工具500把、森林灭火发射器4部、防寒服200件、对讲机50部、串联式水泵5台、发电机6台、高压水泵5台、帐篷5顶、睡袋50个、便携包100个、急救箱2个、塑料桶500个、照明工具100把。

2、各管理区(乡政府)设立森林火灾现场救援物资分储备库,各管理区备有器材包括:风力灭火机10部、防火服15件、御寒大衣30件、手电筒30只、塑料桶30个、应急包15个、砍刀20把、二、三号工具100把。

****乡备有器材包括:风力灭火机20部、背负式水枪10部、防火服20件、帐篷3顶、手电筒50只、方位灯20只、砍刀100把、手锯20只、二、三号工具200把、塑料桶50个、应急包20个、御寒大衣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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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10

公开
C项:森林防火图像传输系统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预算批复金额4000000.00元。
招标编号
包次
设备名称
单包控制预算(万元)
数量
单位
采购方式
DHBJ-2007-27-C1
1
森林防火应急车辆
80.00
1

公开
DHBJ-2007-27-C2
2
森林防火应急移动通信指挥系统
320.00
DHBJ-2007-27-A3
3
高压储能灭火水枪
36.00
300

公开
DHBJ-2007-27-A4
4
山地灭火车
15.00
5

公开
DHBJ-2007-27-A5
5
迷彩作训服
10.44
1000

公开
DHBJ-2007-27-A6
6
自动泛光工作灯
11.10
6

公开
DHBJ-2007-27-A7
7
车载GPS导航仪
1

公开
A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预算批复金额3468403.00元。
招标编号
包次
设备名称
单包控制预算(万元)
数量
单位
采购方式
DHBJ-2007-27-A1
1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
64.00
400

公开
DHBJ-2007-27-A2
2
扑火服装(含头盔、手套)
35.00
1000

公开
组合工具
500

公开
5

公开
B项:火场动态图像回传系统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预算批复金额2400000.00元。
招标编号
包次
设备名称
单包控制预算(万元)
数量
单位
采购方式
DHBJ-2007-27-B1
1
北京市森林防火火场动态图像回传系统——卫星通信设备
40.00
10

公开
DHBJ-2007-27-B2
2
北京市森林防火场动态图像回传系统——火场应急系统
40.00
80

公开
DHBJ-2007-27-A8
8
自救呼吸器
14.00
2000

公开
DHBJ-2007-27-A9940 Nhomakorabea兆手持台
46.30
100

公开
400兆车载台
30

公开
DHBJ-2007-27-A10
10
灭火弹
45.00
15000

公开
DHBJ-2007-27-A11
11
自动气象站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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