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定(汇编)--2016.03.31-2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一、行为准则1.诚实守信:保险从业人员应以诚信为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专业素养: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行为准则,对保险行业具有深入的了解和专业的知识,随时更新保险市场动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4.保密义务:保险从业人员应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保密信息,不得利用客户的信息牟取私利或者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5.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不得干预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合规经营:保险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遵守保险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保险销售行为。
二、实施细则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人员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
包括落实内部审慎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3.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应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有关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并以明确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使投保人能够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5.加强行业自律和合作: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提供良好的行业公共服务。
第三章--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教学文稿

第一节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第四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五条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播其他不合规宣传资料;第十六条应根据客户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产品;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情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七条客观、全面、准确地履行产品和服务说明义务,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明确说明销售产品经营主体,确保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完整内容,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应明确说明其费用扣除情况和投资风险及收益不确定性;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误导客户、违规承诺等行为;第十八条加强客户回访和跟踪服务,协助客户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理赔;所在机构对客户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作出拒赔决定,应将所在机构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时送交客户,并说明理由;第五章公平竞争准则第十九条同业互尊,同业互助,增进交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保险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第二十条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解方式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声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利用保险监管机构处罚决定攻击同业;三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四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区域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手续费;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表现优秀从业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一书面表扬;二公开表彰;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合适形式奖励;前款所列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并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本细则;对违反本细则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分;第二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本细则从业人员,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由行业自律组织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业内通报批评;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四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五从业禁止;前款所列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行业自律组织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警告由行业自律组织以信函形式向从业人员本人发出,同时抄报其所在上级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业内通报批评:一机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突发事件,未进行及时处理,引发行业公共关系危机;二机构违规经营,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服务承诺;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理赔服务质量差;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从业人员;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一代签名;二代体检;三伪造客户回访记录、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四伪造机构和客户公章、印件;五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六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及公款私存;七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八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九伪造、销毁账务,指使违规操作;十泄露所在机构和客户重大商业秘密;十一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十二所在机构认为其他应该上报行为;前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从业人员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一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二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本细则且符合行政处罚条件,行业自律组织可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被业内通报批评;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被公开谴责;三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第三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记录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受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处分信息,应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以供查询;对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机构;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异议,可向行业自律组织申请复议;对行业自律组织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对保险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其从业人员执行本细则情况,建立报告制度,年终向其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报告情况;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是指在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诚信行事:保险从业人员应以诚实、正直和诚信的态度对待客户和业务伙伴,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
保护客户利益:保险从业人员应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秉持保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不得推销不适合客户的产品或进行不当的销售行为。
保守保密:保险从业人员应严守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或商业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咨询和建议。
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和道德准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包括贿赂、诋毁竞争对手等不公平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或违规的行为。
服务责任:保险从业人员应以客户的利益为重,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和投诉,解决问题并维护客户关系。
这些基本行为准则旨在确保保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遵循道德和职业规范,维护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并保护客户的利益。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遵守相应的准则和规范。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正所谓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懂一行。
在不同的行业中工作,其实都是要求劳动者可以符合规定的行业标准,尤其是针对像电力、保险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行业,此时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就会更为严格。
我国针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吧。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是保险行业的行为规范,旨在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保障客户权益,维护行业形象。
以下是我对于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个人理解和对其重要性的分析。
首先,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非常重要。
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从业人员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客户,不得进行欺骗、虚报或误导行为。
只有在诚信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互信关系,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其次,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对于保护客户权益至关重要。
保险从业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以客户的利益为重,为客户提供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同时,保险从业人员还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通过这样的行为,能够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增强客户对保险行业的信任。
第三,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对于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参与虚假理赔等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客户利益。
同时,保险从业人员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只有通过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才能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最后,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对于推动保险行业的良性竞争有着重要作用。
准则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暗箱操作,不得恶意扩大竞争纠纷。
通过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能够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最终惠及消费者。
总而言之,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是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发展、保护客户权益、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推动良性竞争的重要依据。
只有保险从业人员根据准则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够为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金融保险)员工行为规范

员工行为规范为了营造严谨、规范有序的办公环境,提高员工职业素质与个人修养,提升企业形象,公司规定具体规范内容如下:一、办公环境:1、保持办公区域整洁,时刻注意整理、维护、清扫、清洁。
2、公司办公区域卫生按分担区划分到部门,各部门环境卫生由各部门负责,部门经理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清洁要做到桌面、地面、窗台干净、整洁,门、窗光亮、无尘。
3、保持办公区域墙面整洁,除指定位置和指定人员外不得在墙面上张贴、涂划。
4、禁止随地吐痰,不乱丢弃果皮、杂物等,下班前要倾倒垃圾筒,抹布统一搭在垃圾筒上。
5、吸烟必需在公司指定区域,办公室、电梯、卫生间、食堂内严禁吸烟。
6、禁止携带与工作无关的工具或物品进入办公区域。
7、办公区域内桌椅、文件柜、电子设备、线缆等各类设备设施摆放整齐或按规定位置放置。
8、爱惜公司授予使用的各种用品、设施、设备按照规定使用和操作,保持外观整洁。
9、办公桌上各类文件夹、文件摆放整齐,不得将文件夹、文件、票据等随意零散摊放在桌面上。
10、办公桌上各类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摆放衣物、皮包、饭盒、镜子、食品、书报杂志等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办公桌下无杂物摆放。
在上班时间,严禁以各种理由将办公桌的抽屉拉开敞外,并大量的摆放私人物品,严重影响办公区形象,个人物品严禁存放在办公区。
11、员工较长时间(超过5分钟)离开办公区,整理桌面文件和票据,归位办公用品,椅子推至桌下。
12、下班离开前,清理自己的办公区域,归位办公用品及座椅,重要文件和票据放入文件柜和抽屉中,锁好文件柜和抽屉,关闭各类电源及门窗。
13、洗手间使用后请及时冲水,将废纸巾丢进卫生间内的垃圾桶内,请勿直接扔进水池。
洗手池内请勿将剩菜饭、茶叶直接倒入,避免堵塞水池。
14、洗手间及洗手池处照明灯不要随意开关,保洁员统一进行开关。
15、各会议室、培训室使用后随手关掉所有照明灯,将有关电源插座拔掉。
16、员工下班后需将本区域照明灯及时关掉,电脑、饮水机、手机充电器等所有电源开关拔掉(必须保留用电的除外),电脑显示器电源也需关闭。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第七章 竞争
第三十五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 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 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 费率,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八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 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 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销售保 单为目的建议客户提前终止其他保单。
第四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 并按按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守法遵规、诚实信 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 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代理行业 的信誉。 第五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忠诚服务于所 属机构,接受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切实履行 对所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害所属机构 利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所属机构 应当在本守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保险 代理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守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守则自2004年12月1日起 施行。
第三章 与所属机构关系
第九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与所属机构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或取得所属机构的授权。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得擅自超越代 理权限或授权范围。 第十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从事人寿保险代 理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 保险公司的委托。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与所属机构之间 的劳动或代理关系终止或一方提出解除,双方 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 所属机构要求协助客户做好防灾防损工 作。 第三十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唆使、 引诱、或串通客户、向保险人进行欺诈 性索赔,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或参与 欺诈性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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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定(汇编)--2016.03.31-2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定(汇编)一、保险法(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一)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现由公司组织考试)(二)执业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三)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信息披露要求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
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二)信息披露材料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
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万能保险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保单账户1、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2、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
(四)利益演示1、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3)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4)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各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余额、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时,必须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并用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五)犹豫期及退保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每月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第二十七条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万能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提示投保人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四)分红保险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