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村视野下农村妇女涉土地权益保护研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2014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
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2014年55件)的3.8 %。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
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
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妇女是农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在农村经济、家庭生活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方面,农村妇女的地位相对较弱,土地权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
研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成为当下一个重要课题。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不公平现象主要体现在土地分配、流转和继承等方面。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农村家庭更倾向于把土地所有权归属于男性,导致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上受到限制。
一些地方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对于农村妇女的保护力度较弱,容易使其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面临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探讨有效的维权途径。
也需要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加强社会支持和帮助,促进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的平等和公正。
以上是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背景介绍的内容。
1.2 问题意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妇女是农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拥有和掌握土地权益直接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生计和发展。
在农村地区,由于传统观念和社会体制的影响,很多农村妇女长期以来并未能充分享有土地权益,这导致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受到限制,无法有力参与家庭决策和社会发展。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受限也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没有稳定的土地权益保障,农村妇女无法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开展生产活动,从而影响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限也容易导致家庭内部矛盾和社会不平等现象的产生,进而影响到整个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研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意义在于深入了解农村妇女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为提升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提供具体的政策建议和维权途径。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妇女的地位提升和全面发展。
【字数:284】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及受限原因,探讨有效的维权途径,并提出相关的法律保障与政策建议,以及社会支持与帮助的途径。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的现状及维权途径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的流转和使用权益问题成为了农村妇女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她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也相对较弱。
本文将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边缘化的土地占有权在农村,土地占有权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传统观念和法律制度的限制,许多农村妇女在土地分配上往往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在土地流转和分配中,男性往往更容易获得土地占有权,而女性的土地权益被忽视或被削弱。
2.土地流转中的权益丧失随着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土地流转中,农村妇女往往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
在土地流转中,地权的转让一般由家庭的男性来处理,而农村妇女往往无法获得与土地权益相应的抚养费或婚前婚后所得。
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中往往面临着权益丧失的情况。
3.土地权益维权能力不足在土地权益维权方面,农村妇女往往面临着能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传统习俗对妇女地位的限制,以及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农村妇女在面对土地权益被侵害时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权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加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意识是维护土地权益的基础。
政府部门和妇女组织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加强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的意识,使她们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2.建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权机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权机制,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可以建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权组织,为农村妇女提供维权指导和援助。
3.完善法律保护机制需要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使农村妇女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关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关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方法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对农村地区的大规模开发,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我们于2021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活动。
我们采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数据统计等手段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和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分析。
二、调研结果1.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我们的调研结果表明,在农村地区,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首先,部分宗族传承、裹脚、封建婚俗等陋习导致农村妇女无法享受和行使自己的土地权益,土地被迫流转到男性手中。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日益严重,一些村庄或一些村组基本上已经不存,土地流转导致农村妇女的土地利益受损,如土地卖给开发公司后所得的补偿款等,经常由家中的男性占用或掌控。
2.农村妇女的土地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了逐步保障我们的调研结果还表明,农村妇女的土地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了逐步保障。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村社区开展了关于土地保护和利用的宣传工作,积极推动农村妇女对土地的认知和意识。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托协商机制,加强农村妇女的土地参与权保障,提升农村妇女在土地管理中的权利地位。
3.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尽管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进步和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农村妇女的落后文化和经济条件,他们面对土地流转和利用问题时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受到利益相关方的欺骗和压制,需要社会、政府等各方关注和保护。
其次,在土地问题和农村妇女地位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漏洞,为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建议和思考鉴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加强农村妇女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面对土地问题时的自我保护能力。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近年来,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中涉及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乡村地区,仍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本文将探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以及其合法维权的途径。
1、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权益不平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文化传统和各种限制,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许多农村妇女由于文化和社会角色的限制,无法参与土地流转的决策和谈判过程,使她们的土地权益往往被压缩。
2、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限制在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观念常常影响甚至压制妇女的土地权益。
一般来说,农村家庭的土地所有权往往由父亲所有,等待父亲死亡后,土地所有权由儿子继承。
而女性一般只有在婚嫁时获得分配的权利。
由此,农村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地位上的限制,导致其土地权益缺乏保障。
3、土地权益保障机制欠缺虽然现行的土地法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但是由于很多农村妇女不具备法律知识或者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妇女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仍然较低,很难得到有效的土地权益保障。
1、提高农村妇女地位要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平等的问题,必须提高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和自我肯定感。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计划,对农村妇女的权益进行宣传,鼓励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土地流转的决策和谈判过程。
2、完善土地流转保障制度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完善土地流转的保障制度。
包括完善法律法规、配备土地服务站等,加强农民土地抵御风险能力。
同时,应该鼓励企业与村集体合作,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3、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对于农村妇女来说,他们的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对土地权益的维护也不是十分明确。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农村妇女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土地流转谈判中有所斗争能力。
总之,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是在民生问题中的重要关注点。
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意味着实现国家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的目标,也意味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农村妇女担负农业生产任务的重要资源。
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一直存在着不少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状况,本次调研特别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妇女在土地产权、土地管理和土地收益方面的权益状况;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方面的权益状况;农村妇女在土地征收和补偿方面的权益状况。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本次调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两种方式进行。
1. 问卷调查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覆盖了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各个方面的情况。
共发放了800份问卷,回收了742份。
通过对回收问卷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得出了一些总体情况。
2. 个别访谈在选择了一些农村妇女代表后,进行了个别访谈,主要采集到了一些案例和具体问题,从而更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实际情况。
三、调研结果和分析1. 农村妇女在土地产权、土地管理和土地收益方面的权益状况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农村妇女在土地产权的登记和确权上面临较多困难。
由于学历和信息不对等等问题,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及时办理土地产权的手续,存在着产权不明确的情况。
同时,在土地管理和土地收益方面,农村妇女在决策权、分配权和监督权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缺失,很多妇女在土地收益分配中无法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待遇。
2. 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方面的权益状况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村妇女作为流转土地的使用人,其在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例如,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农村妇女的参与度较低,无法有效参与土地流转的讨价还价,导致了她们在土地流转收益方面的损失。
此外,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劳动力短缺和经营能力不足等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3. 农村妇女在土地征收和补偿方面的权益状况在土地征收和补偿方面,农村妇女往往受到了较多的不公平待遇。
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项调研报告

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项调研报告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项调研报告范文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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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xx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
从2017年7月12日-8月30日,xx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xx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xx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xx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
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0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
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6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
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
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
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一、引言农村妇女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村土地权益的重要受益者。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的传统观念,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着很多困境和挑战。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了若干农村妇女作为调查对象,并对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深入访谈。
三、调研结果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调查结果显示,有大部分农村妇女没有明确的土地权益保护意识,对自己的土地权益了解有限,容易受到违法侵权行为的侵害。
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保障,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不到位,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3.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没有为农村妇女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四、问题解决方案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系列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建立完善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构,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咨询和援助服务。
3. 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并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五、结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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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乡村视野下农村妇女涉土地权益保护研究
作者:李振国陆立新惠亚培
来源:《决策探索》2020年第02期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土地资产性认识的增强,农村妇女涉土地权益纠纷数量上涨趋势明显。
但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权益保护却存在性别差异、家户制度掩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不明、政策误读等问题。
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厘清当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存在的缺陷及模糊之处,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学者加大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力度,为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个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农村妇女涉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權益保护的性别影响特征明显
1.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流失。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当前法律规范中土地分包政策仍然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签字的大多是男性户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签订承包合同时取得,这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户主签字即已由其取得,后续土地确权登记只是一种权利确认,并不能代表权利的取得。
故即使在一些严格要求妇女在确权登记上签字并以此为由确认妇女土地权益的地区,从法理上而言也是存在漏洞的。
2.拆迁语境下妇女宅基地使用权保护缺失。
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而根据传统婚嫁妇女“从夫居”的习俗,农村达到婚配年龄的妇女将会嫁到男方家中,故妇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一规定始终处于沉睡状态。
同时,现行婚姻法更倾向于保护婚前财产,一旦妇女离婚,其宅基地使用权益若无法获得保护,则离婚妇女将处于无家可归的境地。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宅基地迁拆安置补偿纠纷案件中此类问题尤其突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存疑,一旦发生拆迁安置,则男方往往以房屋为父辈甚至祖辈建造、离婚妇女不享有任何权益为由要求驳回妇女分配拆迁款的要求;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分配中,各家庭成员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离婚妇女及未出嫁妇女的权利被挤压甚至剥夺,出资但未居住妇女是否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分配权等问题都有待研究。
(二)家户整体性与成员个体性之间的矛盾
考察现有法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多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例如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基础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的分配多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户主即可签订土地承包经营,但对户内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分配却并无明确规定。
在农村,户主一般为男性,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被淹没在家户的大概念之下。
农村家庭的财产共有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混同状态,加之土地本身的资源性以及固定性使其难以分割或者折抵,这就更使得妇女一旦发生身份变动,在离开原有家庭时自身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三)农村妇女涉土地权益存在政策误读
涉农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政策性强,这就导致在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注重依据当前农业农村问题的方针政策审慎处理。
当前理论界有不少学者认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限制了妇女土地权益的取得,是婚嫁妇女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原因。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是维持土地政策稳定的产物。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应当明确的是,妇女婚嫁后虽不能重新分得承包地,但是可以以夫家新成员的身份分得原有家庭成员的共有权。
二、农村妇女涉土地权益保护缺失的成因
(一)思想意识——乡土社会对女性权益的漠视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认为,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的,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活的特征正是取决于农民对“土”的依赖。
在中国传统婚嫁制度中,妇女有“从夫居”的习惯,是封建时代妇女依附父兄生存不具有独立地位的表现,也是农村集体潜意识的真实写照。
延伸到现代社会中此习俗依然存在,而且变相地出现在各种不规范的“村规民约”中。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家对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但在当代农村社会里,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妇女独立地位得不到认可、妇女权益被漠视的现象仍然存在。
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大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必须尽快构建妇女权益保护的完备机制,实现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
(二)家户制度——“家户”立法下家庭对妇女个体的吞噬
我国农村土地权益均以家庭为权利享有者,在强调家户民事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家庭内部财产关系的分配却只在婚姻法、继承法中有简略规定。
在“家户”立法体制下,农村家庭在财产关系上更重视家庭对外财产关系,对家庭成员的内部共同关系上则甚少考虑。
对于家庭共有关系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应当是按份共有,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是共同共有,实际上,在我国家
户情况下,各成员以家庭为基础形成不区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
而一旦稳定的共同共有关系破裂,成员拥有的财产份额并不清晰。
家户整体性的强化,必然导致忽视成员个体,挤压个体权利空间。
(三)资格认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存疑
上文提及农村各项土地权益的逻辑起点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为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还是宅基地分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均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成员利益,只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获取上述权益。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指出,“充分认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基本财产权利的重要意义”。
不难发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益,相关规定有如下表述: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益。
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却并无明确规定,部分地区虽对认定标准作出初步探索,但却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法院在相关案件的裁判中很难依据这些标准作出公正裁决,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况。
故当务之急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合理的认定,为后续权益的厘清奠定基础。
三、完善农村妇女涉土地权益保护的初步构想
(一)确定个人本位的立法保护体系
如前所述,家户制度影响了妇女土地权益,但从立法层面取消家户的做法并不现实,故可考虑在“家户”立法体系内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农村土地权益的主体,通过确权登记的方式使权利保护更加清晰。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首先,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上文中提及的法律规范不利于落实的现状,有针对性地予以具体化、明确化,增加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及可执行性。
其次,注意梳理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使执法者能准确适用,从而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建议在立法修正时修改为男女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源头上理顺妇女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最后,应当注意建立土地登记权利救济制度,为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提供便利,对于因错误登记造成的损失也应进行适当的赔偿,一旦出现妇女土地权益受損事件时能够提供有效救济。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逻辑起点。
本文认为,统一立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宜分两步走:首先,要进行地方性立法,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界定,对成员资格认定的宗旨、目标、原则、条件、标准、具体程序等作出指导性规范,并将农
村离异女、外嫁女等权益极易受到侵害的人群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成员,对其成员资格进行专门认定;其次,待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作出全国统一规定。
(三)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法治文明程度
针对农村依然存在“嫁出门的姑娘泼出门的水”“养儿防老”等农耕社会传统观念的现状,要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首先,要在农村家庭内部和农村社会营造“男女平等”的氛围,破除歧视妇女的封建思想,尤其是外嫁、离异、丧偶和招入赘女婿的妇女群体。
其次,要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
通过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改变自身“男尊女卑”的思想,提升她们的维权意识;积极开展法律讲堂等宣传活动,主动向妇女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她们形成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土地问题的思想,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最后,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等村民自治内容的审查、监督,清除其中侵害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相关内容,使村民自治在法律范围内运行,从根源上解决村规民约违法问题。
参考文献:
[1]吴阳阳.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研究[J].邢台学院报,2018(9):110.
[2]闵杰,王茜,孙婧琦,郭砾.40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与乡村振兴[J].中国妇女报,2018.
[3]刘淑波,刘艺.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7(7):68.
(作者李振国的单位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立新、惠亚培的单位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