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下达2016年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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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闽交建函〔2017〕8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闽交建函〔2017〕8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闽交建函〔2017〕8号南昌铁路局:贵局《关于福建省公跨铁立交桥移交协调工作的函》(南铁工务函〔2016〕774号)悉。

根据我厅与贵局2016年4月7日在福州召开普通公路跨越铁路桥梁移交接养工作专题会议及双方共同签订的《普通公路跨铁路桥梁移交管养框架协议》精神,我厅组织省公路局协调福州、三明市交通部门启动移交接养联动沟通机制,对函中所提2座上跨铁路桥梁要求移交交通部门管养事宜进行了协调,有关情况反馈如下:一、2座桥梁基本情况(一)福州市闽清县火车站货场上跨铁路桥梁。

经了解,该桥位于梅溪镇梅埔村渡船头至下梅埔路段,上跨峰福铁路,桥梁长55.6米、宽8米。

该桥所在路线仅通往闽清火车站货场,属火车站专用道路。

(二)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上跨铁路桥梁。

该桥梁位于沙县青州镇,上跨鹰厦铁路,由南昌铁路局和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将原公铁平交改为立交所建,建设及管理工作均由出资双方负责,桥梁长90米,桥宽8米。

桥梁所在路线通往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货场,不在地方路网规划内,属该公司专用道路。

二、关于桥梁移交的意见根据此前省重点办、省铁办指导协调下我厅与贵局双方商定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专题会议纪要[2016]12号)及签署的《框架协议》,公跨铁桥梁移交工作仅适用于列入公路统计路线上的桥梁,或者实际承担公路通行功能的桥梁。

而上述2座上跨铁路桥梁只服务于火车站货场和物流公司货场,不具备农村公路的公共通行服务功能。

福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和交竣工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为先、生态环保"的原则,实行“县为主体、市级监督、省级引导、计划管理”的建设管理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业指导,组织管理农村公路数据库;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汇总初审年度计划,按“双随机”原则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查监督,检查、督促计划实施,提出资金核销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省交通质监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参与省级组织的农村公路督查。

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农村公路质量抽检情况或公布市级交通质监机构质量抽检结果,并分析存在问题.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负责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监管,组织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统筹计划编报, 审核年度计划和核销项目,并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开展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组织完工项目市级核销抽检,监督资金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质量和安全监督、交竣工验收范围的职权划分由市级交通部门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我委以交通领域作为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的重点,除涉及国务院、中央军委事权外,对能用规划实行有效管理的项目最大程度下放审批,仅保留少部分重大项目和中央投资为主项目的审批权限,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事项(一)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跨省的新建(含增建双线)普通铁路项目,铁路总公司投资为主的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地方和社会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交通行业直属院校、科研机构等中央本级非经营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除外),由行业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我委将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提高“管”的有效性;提升行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服”的主动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闽政办[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今年1~4月,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1.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90.8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

特别是“五一”期间,我省连续发生4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决定自2011年5月中旬至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等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明晰,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降低,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及分工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机动车辆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整治、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提升事故应急救援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有关机构,各有关金融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促进我省融资租赁业(含金融租赁)加快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服务实体经济,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融资租赁企业集聚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发展融资租赁业,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下合称融资租赁企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制造业龙头企业开展产融联动,发起设立专业化的融资租赁企业。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融资租赁企业。

鼓励省外融资租赁企业来闽设立事业总部或分公司、子公司或特殊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

兴业金融租赁公司尽快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设立省级智能装备专业租赁子公司。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大型融资租赁企业集团。

福州、厦门、泉州、平潭等地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建成融资租赁企业主要集聚地。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兴业银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闽交建〔2008〕91号

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闽交建〔2008〕91号

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含调整概预算和设计变更)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可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四、材料费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原价按实际调查价格或省交通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市场指导价计算。

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价格最高不应超过实际调查价格或省交通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市场指导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拨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2016年12月批次省补资金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拨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2016年12月批次省补资金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拨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2016年12月批次省补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闽交建〔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拨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2016年12月批次省补资金的通知闽交建〔2017〕37号福州、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完成投资等情况,省公路局依照省厅下达(或转下达交通运输部)的项目计划、补助标准及优化调整普通干线公路省补资金拨付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2016年12月批次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省补资金拨付建议,其中:一、新规划国省干线项目按“年年清”机制累计下达省补计划(不含绩效奖罚省补数额)对应的节点补助额,核算本期进度补助(绩效奖罚省补资金按本期进度补助对应上浮,与本期进度补助一并下拨);苏区、老区县省级补助提高10%、5%(以2011年起的投资量计)的部分,如项目已完工且提高部分的计划资金已下达的,在本期拨付。

二、拨付补助的项目中属中央车购税计划项目的,其补助拨付最高额控制在中央车购税拨付至我厅的金额以内。

[2016年及之前的中央车购税资金,以及2017年(第一批)中央车购税“归垫”资金,均已拨付至我厅统筹管理使用;未拨付至我厅的2017年(第一批)中央车购税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下达。

] 经审核,共计拨付2016年12月批次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省补进度资金101553万元,其中新规划国省干线项目96550万元,八纵九横协议内追补项目5003万元(具体项目见附件1、2,分地市汇总情况见附件3)。

以上省补资金随文拨付给设区市交通局转下达。

请督促项目业主严格工程进度、质量管控,加快建设实施,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21〕3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21〕3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21〕33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为进一步精简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经研究,现就加快推进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项目勘察设计。

为解决交通项目前期报批周期长、项目用地预审红线精确度低导致后续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支持列入《福建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或省级和设区市年度前期工作重点推进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先行开展工可、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对于符合法定情形需先行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宜。

普通公路每公里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推行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新增高速公路出入口项目,以及无隧道、大桥的普通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项目等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不超过2亿元的项目,在设计阶段可直接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为加强项目造价控制,项目业主可委托公路、水路专业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算等咨询服务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二、优化招标组织工作。

一是全过程多阶段合并招标,鼓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全过程咨询开展招标工作,可采用多阶段合并招标推进项目咨询和勘察设计招标,保证项目咨询、设计延续性。

二是鼓励采用总承包方式,桥隧改造加固、公路品质和路面改造提升、航道(锚地)建设与维护等同类项目,鼓励按照检测、设计、施工、养护等一体化总承包方式推进招标工作。

三是合理划分设计标段,公路勘察设计标段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规模化建设、专业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加大参建单位资源投入的原则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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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下达2016年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工程、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国省干线服务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6]10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9.05
【实施日期】201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下达2016年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工程、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国省干线服务区)的通知
(闽交建〔2016〕102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省公路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6年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交规划函[2016]254、487号),并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下发2016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预安排项目清单的函》(交公便字〔2016〕136号)的有关意见,现将2016年中央车购税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工程、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国省干线服务区)计划予以转下达执行。

具体如下:
一、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
(一)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将部计划转下达省公路局组织执行(项目详见附件1),中央车购税补助2200万元先随文拨付其中的1000万元,剩余1200万元后续根据省级资金拼盘情况及工程进度研究安排。

请省公路局结合2016年度省级计划抓紧组织各地执行。

(二)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将部计划转下达各地市交通局(委)组织执行(项目详见附件2)。

请各地结合2016年农村公路民生工程项目年度目标所下达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今年5月已由省公路局下达各地)抓紧执行;中央车购税补助14200万元依照“切块预拨、完工兑现”的补助原则,并结合2016年农村公路民生工程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在剔除闽交建[2016]64号文已预拨省补数2514.93万元后,随文转下拨4272.22万元(拨付给设区市交通局,作为2016年度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第二批切块预拨省补资金,预拨额见下表1);余9927.78万元在后续完工兑现时下拨。

表1:2016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年度工作目标及省补资金(第二批)预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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