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大行知《保险学》案例分析答案参考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学》课后作业参考答案.doc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略。
2.答:A 房屋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房屋被台风损毁的风险,风险因素主要是木质的房屋结构,风险事故是台风,损失是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价值;B 房屋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屋内物资被暴雨淋湿而损毁的风险,风险因素有防雨设施的缺失,这是有形的风险因素,还有屋主由于已经购买保险而疏于防范以及在物资被淋湿后不积极采取有措施减少损失,这是无形的风险因素,损失主要是屋内物资的部分或全部价值。
3. 答:药品消费者面临药品不对症,对疾病无效或加重疾病的风险;买到假药,对疾病无效甚至对身体产生伤害的风险。
药厂除了面临一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外,作为药厂会面临生产的药品不合格,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法要进行赔偿的风险。
在新药研究时研制失败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的损失。
如果按照风险的损害对象来分类,药品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风险是人身风险,厂新药研究时研制失败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损失的风险是财产风险;药厂生产的药品不合药格,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法需要进行赔偿的风险是责任风险。
如果按照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来分类,题目涉及的风险基本上都是特定风险。
如果按照风险导致的后果来分类,题目涉及的风险基本上都是纯粹风险。
4.提示:度量风险一般要同时考虑损失发生的严重性(概率)和严重性(损失的大小)况下,如果能比较准确地描述损失的概率分布,就比较好地度量了相应的风险,。
一般情具体的方法有多种,不再一一详细列出。
5.略。
6.提示:在分析学校面临的风险及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时,请注意突出和一般企业相比,学校面临的独特风险及应对措施。
7.略。
第二章保险制度1.略。
2.答:“ 9· 11”事件使保险业支付了数百亿美元的赔偿,不仅仅是美国的保险业,全球的保险业都遭受到了巨额损失。
“ 9·11”事件同时导致世贸大厦,五角大楼,客机全部或部分损毁,数千人伤亡。
在“9·11”事件后恐怖活动保险保费急剧上升,而保额则受到严格限制。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1. 案例背景2017年,某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市场投保了一批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机械设备,投保金额为3500万元。
该批设备在2019年1月发生损坏,保险公司认为是由于使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2. 法律问题在该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以下法律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2.如果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3. 法律分析3.1 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首先,我们需要确认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条款。
对于机械设备的保险,通常是属于财产险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诚实信用,如果有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进行解释,如果无法确定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则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基于上述法律原则,如果该保险合同没有排除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在如此高额的保险金额下,保险公司也应该在更加细致的审核和风险评估后进行投保。
经查明,该保险合同并无排除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需要参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
在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了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设备,保险金额为3500万元。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保险金的赔偿。
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即保险金额/5000万 x 保险金。
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4.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1.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且应该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八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八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一天,于某到某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
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参考答案:这种说法不正确。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案例二、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参考答案: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三、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发票总额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56%。
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为多少万美元?参考答案:该公司交纳的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案例四、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
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
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参考答案:(1)雇主责任保险(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浙大远程 保险学第1次答案共13页

《保险学》作业第一讲风险与保险习题一、判断题1.损失管理包括减损和防损,前者是为了减少损失发生的频率,后者是为了降低损失的程度。
( ×)2.二元说认为保险合同是以给付一定金额和损失赔偿的合同。
(×)3.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所以不确定的损失风险是可保风险。
( ×)4.保险是以对价为基础,高度体现互助合作的合同行为;救济是单方面的施舍行为。
( √)二、名词解释1.风险答: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
2.静态风险答:静态风险是指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作用,或者由于人们的错误或过失行为而招致的风险。
3.责任风险答:责任风险是指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当事人未履行合同致使对方受损而应负的合同责任,所形成的风险。
4.保险答:首先,保险属于经济范畴。
其次,从法学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其三,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三、简答题1.简述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
答: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有以下3种:1)人身风险。
包括未老身故、老年、疾病、失业或待业。
2)财产风险。
与财产风险相联系的损失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额外的费用开支。
3)责任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过失人必须负有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2.简述可保风险的条件。
答:保险人一般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
可保的风险要满足下列条件:1)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2)风险事故的发生事意外的,但风险损失本身是可以确定的3)风险损失幅度必须在一适当的范围内4)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3.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解释保险的含义。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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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
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
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
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
分析:对于自己的那份保险合同来说,A女士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对于她丈夫的那份保险来说,A女士是投保人和受益人而非被保险。
根据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案例中,保险合同是由A女士代签的,不能表示为A女士丈夫的意愿——即将A 女士定为受益人,并没有得到A女生丈夫的同意,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而无法得到赔偿。
2、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根据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子作为遗产领取(原则上是由王某父母、妻儿领取,由于王某父母病故,而王某的儿子由王妻监护,所以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妻子取得)【注明: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3、某年8月,26岁年轻漂亮的模特索某,在游乐园玩卡丁车时,长发不慎从头盔中掉了出来,被卷进卡丁车的车轮中,致使头皮全部脱落并伤及脑部中枢神经导致全残。
几个月前,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和1万元养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索某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1万元全残保险金,但这2万元对索某的治疗和康复真的是车水杯薪。
事后,索某的哥哥一再希望补买保险,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及气缴费能力确定,投保人确定投保金额并列明于保险单上,它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赔偿给付的最高限额,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最高的保险额度,保险公司不能答应其补买保险的请求。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李某向张某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
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
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就本案而言,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由于保险车辆因李某的原因损毁,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
【另外一种情况: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
根据《担保法》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
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做法有无瑕疵?分析:《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付。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地位。
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或催促被保险人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使保险合同有效。
如未能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也应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费退还。
但保险人在明知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照常收取保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理由拒绝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即使认为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也是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即过错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所受到的损失,而不是仅仅退还保费。
“近因原则”案例1988年4月1日,某水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规定由于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988年4月2日13点45分,“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被告以被保险船舶该航次超载和不适航拒赔。
分析:该次事故由于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属于保险单背面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湛水运706船”超期进坞检修,违反了国家船检局的规定,但与搁浅事故无因果关系。
该船本航次装载1342.5吨货物,经船检部门证实未超载,且该次搁浅不是因超载造成。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该案的判决,实际上已经运用了近因原则的法律思维:天气原因和驾驶过失是损失即搁浅的近因,超载和不适航不是损失的近因。
因此损失由近因所致,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案例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按推定全损处理,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
分析:1)补偿以被保人的实际损失为最高限度,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实际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属于代位原则中的物上代位,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相关权益(残值)全部归属保险人】火灾险案例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3000元。
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燃大火。
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处理意见:意见一: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这起事故没有发生保险财产损失。
意见二:第一种观点“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融给付,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
意见三:应该奖励王某积极施救的行为,其他财产损失应作为施救费用给予赔偿,施救费用在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王某是为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财产的损失,其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就施救费用给予一定的赔偿。
5 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的一冷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饮料后,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了电梯。
豆豆被迅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发性脑干损伤,小豆豆抢救无效死亡。
因该商场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豆豆父母取得3万元赔款。
之后再次向商场进行索赔。
该商场认为,商场赔付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减少自身风险。
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就是商家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商场已经为在该商场的顾客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且保险公司也根据意外伤害险的规定向豆豆父母给付了保险金。
因此,商场不用再向受害人父母进行赔偿。
2. 商场需不需要另外再向受害人父母进行赔偿,要看商场在这起事故中需要负有多大的责任。
如果说最终确定商场需要承担的责任大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 3 万元,那么商场还要就其责任中超过 3 万元的部分进行赔偿。
3. 商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是意外伤害保险,就其性质来说并不是对商场应负责任的补偿。
因此,商场必须另外向受害人父母进行赔偿,数额取决于商场应负法律责任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