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采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不得虚报、少报或漏报工程量,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应按照相应的工程定额进行计价,不得随意调整和篡改工程定额,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4、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工程量清单时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量,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和监督,防止因误差或疏漏导致工程成本的不合理增加或减少。
6、对于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争议或异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维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7、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不得私自修改或违规操作,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8、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在执行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时,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落实和完善。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1、为了更加广泛深入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量、计价行为制定好准则。
2、为了与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变化规定相适应,使其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
3、为了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日益发展的需要,促使规范的内容不断更新完善。
4、总结子践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体系。
1、相关法律等的变化,需要修改计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关于实行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wei)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销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规定;财政部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等规费方面的变化,需要修改计价规范。
《建造市场管理条例》的起草,《建造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修订,为“08 规范”的修改提供了基础。
2、“08 规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需要修改计价规范“08 规范”实施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充分肯定,从《建筑》、《建造经济》、《建造时报》、《工程造价》、《造价师》等报纸杂志刊登的文章来看,“08 规范”对工程计价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些法律工作者从法律角度对强制性条文进行了点评;一些理论工作者对规范条文进行了理论探索;一些实际工作者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合用问题,对竣工结算应尽可能使用前期计价资料问题,以及计价规范应更具操作性等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
3、一些作为探索的条文说明,经过实践需要进入计价规范“08 规范”出台时,一些不成熟的条文彩用了条文说明或者宣贯教材引路的方式。
经过实践,有的已经形成共识,如计价风险分担、物价波动的价格指数调整、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处理等,需要进入计价规范正文,增大执行效力。
4、附录部份的不足,需要尽快修改完善一是有的专业分类不明确,需要重新定义划分,增补“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等专业;二是一些项目划分不合用,设置不合理;三是有的项目特征描述不能体现项目自身价值,存在缺乏表述或者难于描述的现象;四是有的项目计量单位不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五是有的计算规则界线划分不清,导致计量扯皮;六是未考虑市场成品化生产的现状;七是与传统的计价定额衔接不够,不便于计量与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1.0.8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1.0.9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1.0.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1.0.11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1.0.12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完整版)GB50500-20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份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份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份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者单位工程的组成部份,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者施工任务将单项或者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份,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者项目的工程。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分部份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构成份部份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综合单价法的应用需要详细的项目特征描述和准确的工程 量计算,以确保计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料单价法
工料单价法是一种传统的计价方法,它根据人工和材料的单价来计算每个 项目的费用。
工料单价法的优点在于计算简单、易于操作,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艺 较为简单的项目。
工料单价法的缺点在于无法全面反映工程的实际成本,容易忽略一些间接 费用和管理费用,导致计价结果不够准确。
工程量清单的变更应及时处理,避免影响工 程进度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量清单调整的方法
01
02
03
04
直接调整
直接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 目进行调整,适用于项目 特征、工作内容等发生变 化的情况。
拆分调整
将原清单项目拆分为多个 新项目,适用于工作内容 复杂、施工难度大的情况 。
合并调整
将多个清单项目合并为一 个新项目,适用于工作内 容单一、施工难度较小的 情况。
0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综合单价法
01
综合单价法是一种基于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法,它根据工程量清 单中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综合计算每个项目的单价,并以此
为基础进行工程费用的计算。
02
综合单价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全面反映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人工 、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使得工程价格的确定更为
合理。
发展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技术进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未来,随着信息化和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更加智能化、精细化,更好地服务于建筑业的发展。
0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清单说明 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计量 单位说明、工程量清单漏项说明 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一、编制原则和方法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工程量实测原则,即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测量,确定实际的工程量。
2.工程量清单计价需要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确保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准确、合理。
3.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计算,避免人为主观因素对计价结果的影响。
二、计算原则和方法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由小到大的原则,即先确定各子工程的工程量,再进行单位价格的确定。
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最小工艺分部或工序作为计算单位。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各子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应采用合理的计量方法,例如长度、面积、体积、质量等计量单位。
3.单位价格的确定需要参考历史工程项目、市场行情、材料价格等因素,确保计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核对原则和方法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进行多次核对和复核,确保计价结果的准确性。
核对过程应由不同部门或人员进行,相互协作,相互核对,减少错误的发生。
2.核对工作应注重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理性、逻辑性和一致性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对单位价格的合理性进行核对,比对市场行情和历史价格,确保价格的合理性。
四、管理原则和方法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和更新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内容。
随着施工进度的推进,工程项目的实际工程量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管理应建立起合理的责任制和审核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确保计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文件和档案,记录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程和结果,便于日后查询和审计。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进行多次核对和管理,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同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实现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规范和科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答:招标人可以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但必须符合《计价规范》中的规定,且不能与招标文件中已有的表格重复。
在填写“附表”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填写详细信息,包括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等。
同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附表”的使用范围和作用。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按照“措施项目分析表”对相关措施项目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计价规范》中的表格执行。
如需补充表格,则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而《计价规范》中所指的“中介机构”与部令中的规定一致。
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在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联动试车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在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招标人应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以便投标人报价。
在描述项目特征时,可以不必全部描述,而可以引用施工图中的相关内容。
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停建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如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则应考虑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如果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则可以按照暂估量计算工程量。
若有施工图纸,则必须计算其工程量,但在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
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则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答:若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应按照《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和施工图纸,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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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裁格。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6.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7.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该定义仍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
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仍是很有必要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实行全费用的综合单价也将只是时间问题。
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
8.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9.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10.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11.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
12.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可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13.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14.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
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15.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6.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17.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包括以下含义: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暂列金额的用途:①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②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③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
18.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9.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
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20.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主要包括以下含义: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
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
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①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②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③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21.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2.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3.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4.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5.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6.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大风、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27.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9.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30.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31.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3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进行施工管理的重要标准,也是施工企业对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33.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3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37.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8.“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
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登记方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管理。
39.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40.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41.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42.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行结算。
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