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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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体责任)本市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平台备案要求)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饮食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餐饮[2016]44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9.12【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食药监餐饮〔2016〕441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食品药品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做好本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现就餐饮服务环节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和《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平台和网站备案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本市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应当按照《查处办法》规定,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营业执照登记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2016年10月1日前已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应当于2016年11月16日前分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营业执照登记地市场监管局备案。

连锁餐饮企业统一建立交易网站的,可以由企业总部向其营业执照登记地的市场监管局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上海市食品交易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1)、营业执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备案部门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发给备案号。

已备案企业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的,备案号不变。

上海:“重修”网络订餐监管办法平台应建食安信用评价体系

上海:“重修”网络订餐监管办法平台应建食安信用评价体系

上海:“重修”网络订餐监管办法平台应建食安信用评价体系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7年第13期日前,上海市食药监局发布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3日。

在网络订餐管理办法中记者看到,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真实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责令停业等内容。

上海市食药监局餐饮监管处副处长张磊告诉记者,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是对2016年6月出台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其增添了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今年3月2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内容,新内容对网络餐饮服务的提供者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公示、平台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等都提出了要求。

如《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

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方面,要求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最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平台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

即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真实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应当包括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评价或者投诉情况、平台对其开展检查和抽样检验情况等内容。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饮食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11.06【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1月6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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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1号起开始实施,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网络订餐)是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新业态,在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为保障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办法》调整的范围,既包括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在互联网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也包括在本市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几方面?(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

鼓励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办法》对法律规定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网上公示证照、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交易服务、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以便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

(三)《办法》从实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监测和检查、严重违法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工作机制。

(四)《办法》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以各种形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了哪些要求?(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24()3
【摘要】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55-1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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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在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实施以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先后出台实施,对于网络订餐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原《办法》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

一、《办法》在适用范围方面有哪些修订?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此次修订
将仅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纳入
《办法》的调整范围。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一是增加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餐饮服务提
供者的备案要求。

二是增加和强化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公示要求。

三是细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

四是允许取得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五是进
步细化送餐要求
三、修订后的《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餐饮临时备案,并按照许可和备案核准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地址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三)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或者链接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可以采用照片或者扫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明编号以及健康证明信息查询相关网站。

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十日内更新。

四、修订后的《办法》对第三方平台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名登记制度、平台上的信息检查制度、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上述制度应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原《办法》鼓励第三方平台将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的许可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

(四)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应当包括第三方平台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的检查情况。

(五)第三方平台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发现国家明令禁止物质或者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限量规定的应当报告监管部门。

(六)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包括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评价或者投诉情况、平台对其开展检查和抽样检验情况等内容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在网上公示其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

(七)《办法》新增了对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平台的义务,仅提供信息发布的服务平台应当履行入网标准和责任告知、实名登记、资质审查等义务,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及时删除或者屏蔽餐饮服务提供者发布的违法信息。

五、修订后的《办法》对送餐环节提出了哪些具体的食品安全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在送餐中均应遵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按照《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加强
管理。

(二)配送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

不得将膳食与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在同一配送箱(包)内。

(三)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送餐时应当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必要时对内表面进行消毒。

(五)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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