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北京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一、概述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是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工作。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二、备案条件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
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三、备案流程1.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过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的网上申报。
2. 合同当事人需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合同备案表。
3. 合同当事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b.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c.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d.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e.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4. 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合同备案证明。
5. 合同当事人凭合同备案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一致。
2. 合同备案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 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合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责任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京建发〔2017〕491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责任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的要求,深入开展“2017年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责任通知如下:一、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合同按照规定报市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办理备案。
工程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合同重新报备。
我市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报的业绩应当是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方面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如装饰装修、建筑机电安装、地基基础、建筑幕墙等资质,申报的本市业绩应当是经市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备案的工程项目。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是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应当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为完成施工合同任务而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数量的配置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施工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确保工程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类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四条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签订应由项目经理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负责,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确保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性、信誉和履约能力。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应由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送达、归档、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第八条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的履行不受影响。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九条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申请工程价款的支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变更和索赔。
第四章合同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工程施工项目部应识别和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对合同纠纷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合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机制,对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1.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紧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8.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9.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4]58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_京建法[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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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 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 月27 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附件:合同附件一至附件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三)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五)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六)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七)材料、设备供应方式、质量标准;(八)工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合同订立与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工程质量标准;(四)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五)工期和进度;(六)违约责任;(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备案的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施工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四)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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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4-16京建法〔2008〕138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五条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业内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九条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二)工期调整的要求;(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七)竣工验收与结算;(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六)安全措施和保险费用;(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
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
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
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合同的备案第十八条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书面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三份(双方签字、盖章);(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三)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证文件原件;(四)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第二十二条市或者区县建委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期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以及签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区县建委按上述内容核实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持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核销单,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施工合同的核销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每隔三个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价款支付、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承包人提出。
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承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按时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及劳务费;组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分包工程;监督、检查发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十条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
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