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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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关键要素,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同签订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订立合同。

2、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签订。

在签订前,双方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符合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二、合同备案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备案时,合同双方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等。

备案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

3、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结算和质量监督的依据。

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解除等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备案。

3、合同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合同监督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1.3 管理原则(1)公平竞争,公正交易;(2)诚实信用,履约共赢;(3)预防为主,动态管理;(4)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2. 合同签订与管理2.1 合同签订2.1.1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招标文件,明确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要求等。

2.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1.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2 合同履行管理2.2.1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2.2.2 合同双方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2.3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变更、价款结算、质量保修等事项。

2.2.4 合同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合同变更与解除3.1 合同变更3.1.1 合同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1)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内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3)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变更事项。

3.1.2 合同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内容、范围、价款等;(2)签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详细内容;(3)按照变更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3.2 合同解除3.2.1 合同解除应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到期,工程已完成;(2)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性质和用途;(二)施工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五)质量标准、保修期和保修责任;(六)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价款和工期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解除的原因、责任和后果等。

第四章合同的验收与结算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______。

二、协议或合同的目的和背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

三、具体的条款和条件1. 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工程的内容、质量、工期、价款等具体条款。

3. 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4. 工程款支付方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逾期支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5. 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6.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保密事项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应当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六、协议终止的条件1. 合同期满;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3. 发生严重违约行为。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八、其他附加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终止。

以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完整版,希望双方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3)有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力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争议解决
1.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
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合同当事人应当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解决。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2)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附件:合同附件一至附件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三)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五)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六)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七)材料、设备供应方式、质量标准;(八)工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二、工程进度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定期更新进度情况。

建设方有权监督施工进度,并在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工期,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三、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建设方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造价与支付工程造价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支付方式应具体明确,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并应设定清晰的支付条件和流程。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支付义务。

五、变更与索赔工程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通过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增减。

如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需要索赔,应提供充分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六、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各种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责任。

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七、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合同还应包括保险、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协议等其他相关事项,以全面覆盖双方合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一条合同签订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第二条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重要条款。

第三条合同签订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

第四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留合同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进度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未经合同约定的变更需求,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工程变更手续、工程验收手续等。

第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施工期间,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与争议。

第六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的交付、验收及结算等手续。

第四章合同违约第一条若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若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滞纳金。

第三条若一方严重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条合同违约争议应当及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范本可根据工程类型和合同性质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所有。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用于规定合同活动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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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很多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一般将施工合同放在抽屉里或锁在档案柜子里,在工程实施中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才将施工合同拿出来看一下。

殊不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实际上就是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离不开合同中的容,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基于一定的工程承包围、设计标准、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一定施工条件等静态因素而进行的,并以此来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常常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在施工过程中也经常产生一定程度的变更(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增减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变化等),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的静态条件完全被打破。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动态管理中的法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面可以起到避免双的争议和纠纷,另一面也起到了为事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到了证据的完善。

一、施工合同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

作为一个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对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才能使工程施工符合合同要求。

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首先要进行的是“施工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交底是企业项目管理负责人和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出发,分析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容和要求,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工程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时间上,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使工程按合同要施,并向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的提示、解释和说明。

1、交底人与被交底人:施工合同交底人是企业项目管理负责人和合同管理部门。

被交底人是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2、交底容:提示适用于施工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况(围,特点等),用以指导整个合同实施工作。

对合同中明示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应重点提示。

施工合同标的,承包人在设计、采购、制作、试验、运输、土建施工、安装、验收、缺陷责任期维修等面的主要责任加以提示。

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工程说明所确定的工程围。

在合同实施中,如果工程变更超过工程围的,则可向发包提出工程变更的补偿要求。

如果发包人擅自将承包围的项目发包给其他人,缩小了承包围,则发包人构成违约,应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该项目的预期利润损失的要求。

变更程序非常重要,要做好工程变更工作流程图,并指定相关的职能人员负责。

尤其是变更所产生的价款调整和工期顺延的情况,需要及时办理这面的签证手续。

否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价款和工期的变化。

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法及合同价格所包括的围;工程量计量程序,工程款结算(包括进度付款、竣工结算、最终结算)法和程序;合同价格的调整,即价格调整法、计价依据、现场签证、费用索赔条件、索赔有效期,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说明和解释相关条款中的具体容。

强调对于索赔应当在施工过程中索赔期限提出,否则将丧失索赔权利。

合同工期依据横道图、网络图所确定,不能擅自变更或缩短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奖惩条款,需要特别引起重视,避免竣工工期延误而造成经济损失。

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当注意的问题,避免产生无效合同和协议。

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计划和措施,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所引起的相关责任。

提示合同履约风险,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

由于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必然涉及项目各项管理工作以及法律风险的防措施。

合同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对照合同检查执行情况,对产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防止产生大的偏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动态管理的法务应用(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与法务对于施工前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将影响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影响到对工程项目的评价与施工,充分、全面地准备将避免很多的潜在风险。

一、发包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法务处理1.办理工程项目及施工必备的法律手续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可证,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取得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可证是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与否将会产生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取得与否,虽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但如果无法取得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则构成违约。

因此,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于签订施工合同前和施工前办理申请批准“四证”的手续。

2.提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首先,于施工前(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天),发包人必须提供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二,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第三,提供和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天。

3.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条件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容和期限,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一般具备“三通一平”的条件,即路通、电通、水通和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

发包人与分包人(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移交施工现场不仅是“三通一平”,更主要的是已完成前道工序的工程项目(如:建筑主体结构,等)。

4.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是发包人的一项义务。

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组织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结构、设备等在施工中的难点、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承包人阐明,并解释承包人对设计图纸提出的疑问。

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细致的熟悉,审阅施工图纸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合理情况,避免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后发现问题。

从法务面来讲,发包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做好上列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是发包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如果发包人未能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赔偿。

但承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条款履行索赔和顺延工期的手续。

如果发包人因上述等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日发出开工通知,导致不能施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法务处理1.编制和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体实施案,也是动态管理以及发包人、监理人实施监督的具体依据。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条件和合同约定,认真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于开工前7天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由发包人审核批准。

2.组建项目经理部以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项目经理部是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的组织机构,它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体执行人,也是施工合同动态管理的直接管理人。

同时,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等。

3.组织施工队组,安排劳动力进场根据工程施工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各工种的需要量和比例组织施工队组,安排劳动力进场。

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面的教育,特种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的准备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主要是为了给工程施工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物质保证。

其具体容:做好施工场地的控制网测量;搞好“三通一平”;做好施工现场的补充勘探,为基础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建造临时设施;安装、调试施工机具;设置消防、安全设施等。

5.做好分包的工作、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与选定的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保证分包工程按时开工。

承包人应避免违法分包而导致行政处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6.建筑材料的订货、加工和进场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及时与生产企业、供应商联系,签订供货合同,安排建筑材料进场。

做好施工机具的采购和租赁工作,签订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

7.及时提供建筑材料的试验申请计划按照建筑材料的需要量计划,及时提供建筑材料的试验申请计划。

8.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当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从法务面来讲,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未能做好上述的主要准备工作,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应当不迟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如在48小时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如果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期限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发包人、承包人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双都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否则,造成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的,将由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三、施工中其他保险条款2013版施工合同对工程保险、工伤保险作出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

工程系列保险制度不仅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这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轨。

(一) 具体条款:通用条款18条保险,18.1规定: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18.2.1规定: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二)解析:1、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

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

工程保险的责任围由二部分组成:一是主要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二是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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